為有效預防和及時救援礦山安全事故,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擴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切實減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維護全縣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平安化隆”、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方針,加強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建立統一指揮、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職責明確、資源共享、反應靈敏的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青海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海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青海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化隆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文件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礦山安全事故或可能發展成為重大事故的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事故分級
按照礦山事故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人員傷亡情況和搶險救援工作難易程度,結合我縣礦山企業實際,將礦山事故分為重大礦山事故(I級)、較大礦山事故(II級)和一般礦山事故(Ⅲ級)。礦山事故超出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能力的,相應提高礦山事故等級。
(一)重大礦山事故(I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二)較大礦山事故(II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三)一般礦山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五、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信息報送
礦山企業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重大險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安全監管等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或重大險情情況。有關部門、單位接到事故或重大險情報告后,應根據各自職責及時向縣政府上報相關信息。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接到礦山事故或重大險情報告后,應及時將信息上報縣指揮部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接到重特大礦山事故立即向行署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
(二)事故預防
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和修訂;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應急設備工作人員;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強化日常安全生產檢查。
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對本區域內礦山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
六、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
發生Ⅲ級礦山事故,由縣政府啟動縣級預案;發生Ⅱ級礦山事故,報地區啟動地區預案,縣政府同時啟動縣級預案;發生Ⅰ級礦山事故,按省政府和省指揮部指令執行,同時啟動地、縣兩級預案。
(二)縣級響應
縣指揮部決定啟動預案后,由縣指揮中心立即將事故或重大險情通知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和應急保障要求,迅速啟動本部門(單位)預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同時,根據指揮部要求,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進駐縣指揮中心(縣應急指揮中心)或其他指定地點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縣指揮部根據需要,迅速組織成立事故現場指揮部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專業礦山救護隊伍開展救援工作,搶救受傷人員,并為事故調查獲取現場有關證據;指導、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區域,維護現場救援秩序;轉移危險區域內的重要物資和設備;協調指揮通訊、交通運輸、設備器材、物資、氣象、地質和醫療搶救等相關工作;核查人員傷亡情況,估算經濟損失;調查分析事故原因。
礦山事故超出我縣應急救援能力的,由縣指揮部提請地區,請求省、地安全監管局實施應急救援,并為省、地應急支援行動提供便利條件。
(三)事發地響應
事發地鄉鎮政府(社區、企業)接到事故或重大險情時應立即實施本級預案,及時將有關信息和應急救援情況報告縣委、縣政府和政府應急辦公室、縣安全監管局、公安局、監察局和縣總工會;成立鄉(鎮)政府(社區、企業)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部署、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礦山事故超出事發地鄉(鎮)政府(社區、企業)處置能力的,由各鄉(鎮)政府(社區、企業)報請縣指揮部派出工作組或提供物資、技術等緊急支援。
七、工作原則
(一)應急救援,以人為本。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損失,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同時,加強救援人員的防護,保障救援人員的安全。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重大礦山事故現場施救由縣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和指揮,各鄉(鎮)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開展搶救。
(三)依靠科學,加強規范。充分采用新技術、新裝備,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確保施救方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保證急救工作快速、有效。
(四)預防為主,專兼結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深化礦山安全整治,開展安全評估評價,推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八、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救援指揮部
縣政府設立由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政府應急辦公室主任、縣安監局局長任副指揮長,縣安監局、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公安消防大隊、縣發展計劃與經濟貿易局、縣經貿局、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衛生局、縣質監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民政局、縣交通局、縣氣象局、縣總工會、電信化隆分公司、縣供電公司、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為成員的化隆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全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縣安監局(值班電話:8713781),由縣安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二)應急處置工作組。
1、綜合組。由縣政府應急辦牽頭負責,縣安監局參加。負責事故信息的接收、處理和報告;請示指揮長是否啟動應急預案,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有關單位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上級政府有關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綜合發布事故信息。
2、搶險救援組。由縣安監局牽頭負責,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公安消防大隊等單位參加。負責對事故的搶險救援、現場控制和保護。
3、后勤保障組。由縣經濟貿易局牽頭負責,縣民政局、縣財政局、電信化隆分公司、縣供電公司和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參加。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物資準備、通訊和電力保障。
4、醫療救護組。由縣衛生局牽頭,縣醫院等有關單位參加。負責組織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對傷員進行現場急救和轉移治療。
5、善后處理組。由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牽頭,縣民政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總工會等單位參加。負責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6、安全保衛組。由縣公安局牽頭,負責維護礦區治安,保證道路交通暢通。
7、事故調查組。非煤礦山事故由縣安監局牽頭,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監察局、縣國土資源局和縣總工會等單位參加。
8、宣傳報道組:由縣委宣傳部牽頭,各相關部門、單位配合,負責救災宣傳和公共教育,加強輿論引導。
(三)指揮部職責
接到礦山事故報告后,由指揮長宣布啟動應急預案,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各成員單位及時趕赴現場。成立由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領導、礦山企業負責人及安全技術負責人參加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對事故救援的統一指揮。
(四)成員單位職責
1、縣政府應急辦公室:負責指揮部與現場的聯系及時綜合事故處置工作。協調開展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等;負責向海東行署、省政府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傳達省委、省政府和行署領導關于事故搶險的指示和批示。
2、縣安監局:負責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監督各鄉鎮、各礦山企業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排查安全隱患;組織全縣應急救援模擬演練;負責協調應急救援專家組,組織專家開展應急救援咨詢服務工作;牽頭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3、縣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的安全警戒工作。組織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負責撤離區域的保衛;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并根據需要做好前期調查取證工作,為處置工作和事后依法處理提供依據。
4、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營救疏散工作。組織力量搜救傷員;控制現場火情并及時滅火。
5、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負責事故區域周邊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禁止無關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運輸暢通。
6、縣衛生局:負責受傷人員治療與救護工作。確定受傷人員專業治療與救護定點醫院;指導定點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殘人員及傷勢情況;防止災后疫情、疫病的傳播蔓延。
7、縣交通局:負責運輸搶險車輛的調配,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工作。指定搶險運輸單位,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的運送。
8、縣發展計劃與經濟貿易局、縣經貿局:負責應急救援物資調撥。
9、縣國土資源局:負責事故現場地質情況的監測,并指導現場搶險工作,防止事故擴大。
10、縣氣象局:負責應急救援氣象服務。為事故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
11、縣委宣傳部:負責做好搶險救援宣傳動員工作,對外公布信息,報道先進事跡。
12、縣監察局:負責監督各應急救援單位按預案規定履行應急救援職責,并參加事故調查等善后處理工作。
13、縣總工會:負責協調各鄉(鎮)政府和礦山企業做好受傷人員及死難家屬的安撫工作。
14、縣供電公司:負責組織事故救援的緊急停電或供電。
15、縣質監局:負責事故現場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
16、縣民政局:負責傷亡人員的撫血,安置此次遇難者等遺體處理;安撫接待傷亡人員親屬等。
17、縣人事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負責工傷認定和善后賠償問題的調解處理。
18、事發地鄉(鎮)政府:負責救援工作的同時,配合指揮部行動,報告現場情況和及時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其他各單位和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九、事故信息報送與處理
(一)報告方式與程序。礦山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或企業負責人立即報告事發地鄉(鎮)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事發地鄉(鎮)政府接到報告后及時啟動事故預案,并立即報告縣政府應急辦及安全監管部門。遇有緊急突發重大情況時,企業負責人可直接向縣政府應急辦及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二)報告時限與內容。縣政府應急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向縣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報告。經縣政府領導批準后,以最快捷的方式,在2小時內將事故簡要情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傷亡人數、簡要經過、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報行署值班室和地區安委辦。隨即在6小時內,將事故的具體情況(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算;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需要上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書面上報行署辦和地區安委辦。
十、應急救援程序
(一)先期處置。事發地鄉(鎮)政府接到重特大礦山事故報告后鄉(鎮)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迅速組織指揮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采取以下應急措施: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緊急調配轄區內的應急救援物資用于應急處置;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其他必要的處置措施。
(二)成立現場指揮部。接到礦山事故報告后,由指揮長宣布啟動應急預案,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各成員單位及時趕赴現場。成立由縣直有關部門負責人、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領導、礦山企業負責人及安全技術負責人參加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對事故救援的統一指揮。
(三)確定搶救方案。現場應急指揮部在進一步核實事故災害性質、發生地點、波及范圍、受害人員分布后,根據不同事故類型、救災的人力和物力以及先期處置情況,制定搶救方案,做好施救準備并實施救援。
十一、礦山事故分類及救護方法
(一)礦山事故分類
根據礦山企業的特點,主要分為礦井冒頂事故、邊坡坍塌事故、礦井透水事故和爆破作業事故。
(二)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救護方法
由現場搶險救援組負責組織專業隊伍按《搶救方案》和有關施救規定,本著“先傷、后亡”的原則搶救遇害人員。同時做好施救和現場保護工作。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設置標志、拍照、做好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1、礦井冒頂事故。重大礦井冒頂事故發生后,根據冒頂范圍的大小和垮落礦石量的多少,成立若干搶險組輪番作業。
(1)如果人員被埋,要立即組織人員將礦石扒出外運,同時對頂板進行支護并注意觀察,確保搶險人員人身安全。
(2)如果人員被堵在巷道里面,要視垮落范圍、冒落的礦石量、頂板巖性等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若垮落范圍不大、冒落礦石量不多、岸性較穩固,則可以在頂板支護后,將礦石扒出,直接通過冒落區進入里面救人。若難以順利通過冒落區,則要考慮另開掘一條巷道,繞過冒落區。同時要通過水管、壓風管等向里面供風,并發出信號,讓被堵人員知道外面已開始營救,堅定他們生存的信心。
(3)對救出的幸存者立即用毛巾捂住眼睛,并由醫護人員進行救護。
2、邊坡坍塌事故。重特大邊坡坍塌事故發生后,立即組織搶險人員到達現場。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人工和機械相結合的方法,對坍塌現場進行處理。
(1)如遇到坍塌巨石,人工搬運有困難時,可調集大型吊車進行吊運。
(2)在接近邊坡處時,必須停止機械作業,全部改用人工扒石,防止誤傷被埋人員。
(3)現場搶救中,還要安排專人對邊坡、架頭、浮石進行監護和清理,防止事故擴大。
3、礦井透水事故。礦井透水事故是一種危害程度較高、傷亡人數較小的事故。透水發生后,由于短時間匯集大量水流,將人員困在井下。判斷井下有無幸存者,主要從透水量大小、位置、井下巷道標高、被困時間等因素考慮。
透水事故救護方法:
(1)搜集圖紙、資料,準確判斷透水位置及水量大小,摸清井下人員數量和工作地點;
(2)調集水泵,加快排水進度,并根據水位情況判斷有無水力聯系,適時調整搶險方案;
(3)保持通風,防止有害氣體使搶險人員中毒;
(4)備足必要的材料,維修因水浸泡損壞的巷道。
4、爆破作業事故。一旦發生爆破事故,應立即掌握人員傷亡情況,按圖紙判斷遇難者所處的位置。觀察爆破環境有無再爆的可能,防止搶險過程中再次發生爆破死傷事故。救護隊到達現場,待確定情況后,進入爆炸點,實施搶救。
十二、事故調查
(一)事故原因初查。縣政府組織有關單位對事故展開調查,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確定傷亡人數、事故性質和級別。
(二)成立調查組,深入開展調查工作。根據事故級別,成立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和審批結案。
(三)經驗教訓總結。縣安監局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并將應急工作的全過程記錄整理后,形成系統的書面材料上報縣政府和縣安委會備案,為今后妥善處置同類事件積累經驗。
十三、保障措施
(一)應急保障
(1)物資保障
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所需要的物資和裝備,由縣發展計劃與經濟貿易局會同有關部門征集調用。縣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要加強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物資、技術設備的儲備,一旦發生事故,確保物資和設備按時到位。
(2)技術保障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加強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方法、技術和設備的研究,組建縣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咨詢。
(3)專業救護隊伍建設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加強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的建設。依托消防、武警、公安干警及骨干礦山企業救護人員,在全縣建設1-2支專業礦山救護隊伍,定期訓練,并開展實戰演練,縣政府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技術設備儲備、培訓、訓練和演練的專項經費。
(二)應急管理
1、宣傳、培訓和演練
(1)宣傳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大對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力度,不斷提高礦山從業人員素質,落實礦山企業法人安全生產職責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減少礦山傷亡事故的發生。適時公布礦山應急預案信息,宣傳解釋礦山事故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增強從業人員的事故應急意識,提高預防、自救、互救能力。
(2)培訓
縣安監局要定期組織相關企業進行應急管理、救援人員的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3)演練
縣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本預案要求,結合實際,組織縣礦山事故應急救護隊伍及相關部門(單位)開展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確保礦山應急救護隊伍的戰斗力。
2、獎懲
對參加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礦山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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