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安全生產新聞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規范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根據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宣部對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的有關規定,我們制訂了《安全生產新聞工作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總局機關各司局認真執行,請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參照實施。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安全生產新聞工作管理規定
為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新聞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和黨中央、國務院的宣傳工作方針及對新聞工作的有關要求,現對安全生產新聞工作管理做出如下規定:
一、安全生產新聞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為安全生產的中心工作服務。
安全生產新聞工作遵循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原則,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對特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報道,應當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注重社會效果,有利于安全生產工作的大局,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有利于社會穩定。
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的新聞工作在黨組統一領導下,由總局政策法規司歸口管理。
三、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重視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做好安全生產新聞工作,對中央新聞媒體記者到事故現場采訪給予支持。
四、總局設立新聞發言人。
新聞發言人的主要職責:
(一)及時、準確地發布安全生產新聞,向媒體通報相關信息;
(二)接受相關媒體記者采訪;
(三)審定有關新聞稿件。
五、總局實行新聞發布會制度。
新聞發布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安全生產重大信息由總局領導或者新聞發言人發布,專題性新聞由總局領導委托有關司局主要負責人發布。
沒有新聞發布工作任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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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總局新聞發布的主要內容是:
(一)全國安全生產狀況;
(二)安全生產重要工作部署;
(三)特大或者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情況及調查處理結果;
(四)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制定、頒布、實施情況;
(五)其他安全生產信息。
七、總局新聞發布會應事先報批。
新聞發布會由總局政策法規司或者有關業務司局提出申請,經總局局長或者分管新聞工作的副局長批準,由政策法規司負責組織實施。
八、總局建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快速報道機制,積極引導主流媒體及時準確報道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九、接受新聞單位記者采訪或邀請新聞單位參加相關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聞單位記者提出采訪申請后,若采訪總局領導同志,由政策法規司負責安排有關采訪事宜;采訪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經總局領導或者總局政策法規司同意后,由有關司局負責安排接受采訪;
(二)邀請新聞單位記者參加的全國安全生產督查、事故調查等活動,由總局政策法規司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和安排。
十、接待外國記者和港澳臺記者采訪,應先審查有效證件。外國記者和港澳臺記者應出示外交部新聞司或者新聞司委托機關核發的常駐記者證或者臨時采訪證(一事一辦),港澳記者應出示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核發的香港、澳門常駐內地記者證或者臨時采訪證(一事一辦),臺灣記者應出示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核發的記者證。
十一、新聞稿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審核:
(一)采訪總局領導同志的新聞稿件,須送總局政策法規司審簽,重要稿件由總局政策法規司送總局主要領導同志審簽;
(二)一般新聞稿件由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或者分管副司長審簽,重要稿件由總局政策法規司初審后報請總局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審簽;
(三)總局各司局以單位名義發表的新聞稿,一般稿件由有關司局領導審定;重要稿件須送總局政策法規司審閱,必要時由總局政策法規司送總局分管領導審簽;
(四)總局一般工作人員以職務名義對外發表的新聞稿件,由本司局主要負責人審定。
十二、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管的報刊和總局政府網站在業務上接受總局政策法規司的指導。
十三、總局政策法規司應當及時向各新聞媒體通報安全生產情況,適時制定宣傳報道口徑或者宣傳提綱,做好安全生產方面的新聞報道工作。
十四、《中國安全生產報》、《中國煤炭報》和總局政府網站刊登總局領導同志講話、反映總局重要活動和涉及安全生產數據發布的稿件,須經總局政策法規司審閱。
十五、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30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安全生產新聞工作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