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尾礦庫閉庫的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尾礦庫閉庫工作,保障尾礦庫閉庫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尾礦庫閉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核工業礦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質的尾礦庫閉庫工作,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尾礦庫閉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四條 尾礦庫閉庫工作包括閉庫前的安全評價、閉庫設計與施工、閉庫安全驗收。
第五條 尾礦庫閉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中央管理企業的尾礦庫閉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它企業的尾礦庫閉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業負責。對解散和關閉破產的企業,其已關閉和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企業出資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無上級主管部門或出資人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落實管理單位。
尾礦庫閉庫后重新啟用或改作他用時,應當經過可行性論證,并報審批閉庫工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章 閉庫前的安全評價
第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尾礦庫設計資料,在尾礦庫閉庫前1年,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尾礦庫安全評價。
第八條 進行尾礦庫安全評價的企業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 尾礦庫現狀地形圖及下游有關資料;
(二) 水文氣象資料;
(三) 尾礦庫(壩)工程地質勘探報告(含堆積壩物理力學指標);
(四) 尾礦庫工程設計資料;
(五) 尾礦庫運行管理(含環境保護、事故及其處理情況)資料;
(六) 尾礦的化學成分資料;
(七) 其它有關資料。
第九條 評價機構向企業出具的尾礦庫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尾礦壩安全評價
1. 不良地質現象對尾礦壩(庫)安全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
2. 壩體結構、構造的情況;
3. 壩體沉陷、裂縫、坍塌、位移的情況;
4. 壩面滲流破壞情況(包括管涌、流土等現象);
5. 執行尾礦堆積壩安全超高和沉積灘長度規范的情況;
6. 尾礦堆積壩坡比及壩面防護的情況;
7. 壩內排滲設施效果及壩體浸潤線觀測的情況;
8. 尾礦壩靜力、動力和滲流穩定分析結果。
(二)尾礦庫防洪能力安全評價
1. 尾礦庫防洪標準;
2. 尾礦庫調洪與排洪能力的情況;
3. 排洪構筑物完好程度及可靠性的情況。
(三)尾礦庫的安全度
按照(一)、(二)項評價內容的評價結果,根據《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確定尾礦庫的安全度。
(四)對非正常級的尾礦庫,提出尾礦庫治理建議。
第十條 企業應當將尾礦庫安全評價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一等庫和二等庫以及結論為危庫的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同時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章 閉庫設計與施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尾礦庫設計資料,在尾礦庫閉庫前1年,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尾礦庫閉庫設計。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尾礦庫閉庫設計時,應當根據評價機構的安全評價結論和建議,提出相應治理措施,保證閉庫后的尾礦庫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將尾礦庫閉庫設計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未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以及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尾礦庫閉庫施工。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閉庫設計,分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閉庫施工和施工監理。
第十五條 閉庫施工應當按照批準的閉庫設計進行,并應當執行《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YS5418-95)和國家有關規范、規程。
施工中需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對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并報審批閉庫設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尾礦庫閉庫治理工程施工應當建立技術檔案,做好施工原始記錄、試驗記錄、隱蔽工程記錄、質量檢查記錄和施工監理記錄等。
第十七條 對隱蔽工程必須進行階段驗收。未經階段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第十八條 在施工過程中,企業和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設備、材料的質量和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在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編制竣工報告和竣工圖,監理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監理報告。
第四章 閉庫驗收
第十九條 閉庫施工完成后,企業應當向審批閉庫設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閉庫驗收。
第二十條 申請閉庫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尾礦庫已停止使用;
(二) 尾礦庫安全評價報告已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 尾礦庫閉庫設計已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四) 有完備的閉庫工程施工記錄、竣工報告、竣工圖和施工監理報告。
第二十一條 閉庫驗收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尾礦庫庫址所在行政區域位置、占地面積;
(二) 尾礦庫建設和運行時間以及在建設和運行中曾出現的重大問題和處理措施;
(三) 尾礦庫主要技術參數,包括堆壩方式、壩高、總庫容、尾礦堆積量、防洪排水形式等;
(四) 閉庫安全評價報告;
(五) 閉庫設計及審批文件;
(六) 閉庫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施工概況;
(七) 閉庫工程竣工報告;
(八) 施工監理報告;
(九) 其它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 尾礦庫閉庫工程竣工安全驗收應當符合已批準的閉庫設計文件規定和施工驗收規程的要求。
安全驗收基本合格的,應采取局部工程治理;安全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并重新組織驗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對本規定頒布前已停用的尾礦庫,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進行復查和安全驗收。
第二十四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