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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氮肥安全技術規程[1995]

2004-12-24   化督發(1995)904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1995年11月24日 化督發(1995)904號)  

  1. 總則   

  1.1 為加強小氮肥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確保安全生產,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的安全,促進小氮肥工業的發展,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制訂本規程。  

  1.2 本規程以國家有關法律為依據,參考有關技術規范,結合小氮肥生產特點及多年生產中的經驗和教訓而制訂。適用于生產合成氨、碳酸氫銨的小氮肥企業。  

  1.3 各小氮肥企業制訂的企業安全技術規程、規定、操作法等,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如有抵觸之處,應以本規程的規定為準。本規程的解釋權屬化工部。  

  【章名】 2. 安全生產基本要求  

  2.1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要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企業的各部門、各級負責人都要對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負責。企業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化工部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認真執行企業所制訂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本規程。  

  2.2 新職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經安全考核合格后,方能憑安全作業證獨立上崗操作。上崗工人都應做到“三懂四會”(即懂生產原理、懂工藝流程、懂設備構造;會操作、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和處理事故、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  

  2.3 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在有效期內持證上崗作業。  

  2.4 企業必須健全安全生產指揮系統,各職能部門都要明確對安全生產的責任。安全技術部門要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盡到企業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及監督企業職能部門、生產部門的安全工作責任。  

  2.5 嚴格執行勞動紀律,班上要集中精力,服從指揮,精心操作。嚴禁脫崗、串崗、睡崗。不做與生產無關的事。  

  2.6 職工進入生產崗位作業,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工作服和必要的防護用品。嚴禁穿戴非規范服裝進入生產現場。女工和留長發者須把辮、發納入帽內。進入檢修和施工現場要戴好安全帽。  

  2.7 廠區內必須加強明火管理,嚴禁吸煙,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作業場所,不準任意動用火和進行產生火花、高溫的作業,嚴格按《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的規定執行。  

  2.8 嚴禁“三違”(違反工藝紀律、違反勞動紀律、違反安全紀律)現象發生。對違章指揮,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對違章作業,任何人都有權制止。因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而造成事故的,應視情節從嚴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因違章作業而造成事故的,應從嚴處理。  

  2.9 生產中遇到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發生的火災、爆炸事故等緊急情況,操作人員有權先停車后報告。停車后,操作人員要詳細說明緊急情況的處理和經過。待隱患消除,安全、技術部門同意后,方可開車。  

  2.10 嚴格執行各項工藝指標和操作規程。嚴禁設備超壓、超溫、超負荷運行。對機械運轉動力設備嚴禁帶負荷強制啟動。工藝指標的更改,技術革新的采用,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有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才能投用。 

[NextPage]

 

  2.11 生產車間和崗位,不準隨意啟動非本人操作的設備,不準亂按電鈴和燈光信號,不準高聲怪叫和亂敲、亂丟雜物等,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2.12 不準在機器、設備、管道上放置和烘烤衣服和其它雜物,講究文明生產。  

  2.13 生產裝置的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防護欄桿、地坑、窖井、地溝、爬梯、螺旋輸送器設備等的安全防護設施應處于完好狀態,正確安放,不得隨意移動。如確因工作需要而移動、變更,必須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待工作完畢后及時復原。安全部門應督促設備管理部門定期檢查,確保安全可靠。  

  2.14 各種工藝設備,如機電、儀表、開關、管道和閥門等要按順序統一編號,以防誤操作。設備名稱、位號等要用油漆寫于醒目部位。管道應以油漆標明流向。設備管道、閥門的漆色應符合設備管道涂色的規定。  

  2.15 機動車輛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必須配帶阻火器。廠區限速10~15千米/時,進入廠門及彎道、倉庫限速為5千米/時,廠區應設限速、限高標志。自行車不準騎入生產區和車間。  

  2.16 保持廠區、車間道路和消防通道的暢通無阻,路旁不得堆放雜物和廢棄設備。做好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  

  2.17 搞好生產崗位清潔衛生和文明生產,維護保養好設備,努力消除生產中的跑、冒、滴、漏,使設備處于完好狀態,做到安全運行。  

  2.18 每位職工應懂得防火、防爆、防毒的一般安全技術知識及消防、防護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掌握人身急救的方法。  

  2.19 嚴格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明,開好交接班會。生產記錄如實填寫,崗位記錄與報表要整潔。  

  2.20 生產區域內嚴禁安排住宿。親友、小孩不準進入生產車間和崗位,外來人員和臨時工必須佩戴參觀證或臨時工作證。  

  2.21 化工生產中發生事故時,應沉著冷靜,服從生產指揮人員統一指揮,積極處理,努力消除事故或不使事故擴大漫延。發生重大爆炸、火災、設備事故、重傷及死亡事故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2.22 設備存在重大缺陷和嚴重事故隱患,應禁止使用。運轉設備的檢修和清理工作,必須在停機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進行。  

  2.23 企業應編制事故預案,并按事故預案,定期組織職工演練。  

  2.24 企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職工從事與職業禁忌證相關作業。  

  2.25 企業生產現場應按安全標準化的規定著色并采用有關標志。  

  2.26 企業應依靠科學技術進步,改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消除隱患,不斷提高設備安全運行的可靠性及職工防范事故的能力。  

  【章名】 3. 工藝操作  

  3.1 原料  

  3.1.1 煤  

  3.1.1.1 煤的堆超過3米,堆放期一般不宜超過三個月,應定期測量煤堆上、中下三層不同方位煤層的溫度。當溫度達到50。C時,要加強監測,達60。C時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防止煤層自然。原煤進廠要進行煤質分析,對揮發物、硫分和水分含量較高的煤應設置多孔通風簍,防止煤堆自燃著火。  

  3.1.1.2 貯煤場的地下不得輔設電纜、采暖管道和可燃、易燃液體及氣體管道。  

  3.1.1.3 堆煤廠房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建造,要有良好的通風條件,煤堆頂部距房頂不宜小于1.9米,墻壁要有足夠的耐壓強度。煤場應備有一定的消防器材。  

  3.1.1.4 煤場的各邊坡面傾斜度應為40~45度,煤場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4米,堆與堆的最小間距應不小于2米。  

  3.1.1.5 取煤時,禁止挖空煤堆底腳。發現邊坡有裂縫、有疏松預兆,應迅速處理至正常坡度,方可重新裝車。  

  3.1.1.6 碳化煤球崗位要雙人作業,不能使用漏氣的罐;發現碳化罐閥口漏氣要停止裝球,及時進行檢修,謹防中毒和爆炸。  

  3.1.1.7 利用變換氣碳化,裝球運行前及切氣出球前,都要用蒸汽(也可用氮氣、純凈二氧化碳等其他惰性氣體)進行置換,防止罐內變換氣和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  

  3.1.1.8 進入碳化罐內檢修,碳化罐必須與系統有效隔離,要辦理入罐許可證,防止中毒、窒息、爆炸等事故發生。  

  3.1.1.9 開加熱器冷凝水閥和放空閥,操作位置要適當,防止燙傷。  

  3.1.1.10 皮帶運輸機應裝設緊急停車裝置。嚴禁在皮帶運輸機上行走或坐臥休息。禁止在皮帶運輸機上任意放置器具、材料、物件。穿越皮帶運輸機時,應從設置的“過橋”上通過。清理皮帶上雜物或排除故障必須停機,并切斷電源、掛警示牌(按鈕停車不算有效斷電)。  

  3.1.1.11 原料進入粉碎機前,應有消除雜物的吸鐵裝置,以防損壞制造煤球(棒)的設備。  

  3.1.1.12 嚴禁在煤球成型機兩輥輪間搗捅物料。在清理鼠籠粉碎機進,必須拉開電源閘刀,掛上警告牌,并取下保險絲,確保安全。  

  3.1.1.13 在清理石灰窯吊車地坑時,必須切斷電源,取下電氣保險絲,并在此坑作業上方橫插安全杠,防止吊罐墜落傷人。  

  3.1.1.14 去窯頂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佩戴防毒面具,注意站在上風側,嚴防CO中毒。  

  3.1.1.15 進入窯內作業,必須辦理入罐作業許可證,佩戴防毒面具,并嚴格監護。  

  3.1.1.16 進窯底檢查或向齒輪加油時,必須與班長、窯工聯系,并使用長嘴油壺。  

  3.1.2 重油  

  3.1.2.1 重油貯罐應遠離明火和能散發火花的地方,離廠房及其它生產裝置15米以上,貯罐間距不應小于最大罐徑的1/2。  

  3.1.2.2 重油貯罐的貯油量應控制在容積的90%以內,其油位應低于消防泡沫劑進口400毫米。  

  3.1.2.3 重油貯罐必須設有良好的加熱裝置,一般以低壓蒸汽保持長期均衡供熱,罐內油溫控制在70~80。C,最高溫度不得超過90。C。  

  3.1.2.4 油罐必須有準確可靠的液位指示,并應設置高限報警裝置。  

  3.1.2.5 油罐區必須安裝獨立避雷針,禁止采用在罐壁上焊接避雷裝置。重油罐必須有可靠的接地裝置。  

  3.1.2.6 取樣和檢測口處,應使用軟金屬襯墊,以免撞擊產生火花。裝卸油過程中禁止取樣和檢測。  

  3.1.2.7 重油罐區嚴禁煙火,應設置警告牌,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應設置符合規定的事故防火圍堤。  

  3.1.2.8 重油貯罐的基礎外露部分、裝卸棧臺、安全梯、管架及保溫材料,均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3.1.2.9 各油罐頂部嚴禁無關人員攀登,不許在罐頂行走。  

  3.1.2.10 重油汽車槽車的裝油鶴管與緩沖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大于5米。  

  3.1.2.11 水路運輸重油碼頭的設置按交通部《港口工程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消防設施應符合《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中的規定。  

  3.1.2.12 以天然氣作原料或燃料的企業,應設有油水分離器及高限報警裝置,并能及時排放。為穩定氣體壓力應設有緩沖罐等穩壓裝置。  

  3.1.2.13 新管線或檢修后的管線引入天然氣前,必須用惰性氣體置換至氧含量低于3%。  

  3.2 空分  

  3.2.1 空分車間周圍300米以內,不應設置大型汽車庫、乙炔發生器和其它會產生碳氫化合物及氮氧化物裝置;禁止設置可燃物品倉庫;禁止傾倒電石渣或堆放電石。  

  3.2.2 空分車間應建造在主導風向上風側的廠邊緣區;空分裝置的空氣進口管口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  

  3.2.3 分餾塔、氧壓機、氧氣管道和氧氣瓶充填系統嚴禁被油沾污。開車生產前或檢修后開車,必須對系統的管道、設備、閥門、儀表等進行嚴格的脫脂。  

  3.2.4 嚴格執行潤滑油使用規定,定期清除設備和管道中的積炭,以防爆炸事故的發生。  

  3.2.5 要嚴格控制空冷器、下塔和主塔液位,定期排放油水,防止凍結切換或換熱器及膨脹機械帶液等事故的發生。  

  3.2.6 定期分析原料空氣、液空、液氧中的乙炔和碳氫化合物、氮氧化全物、油類等含量。如超過工藝指標,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使之達到指標,否則須停車處理。  

  3.2.7 分餾塔的保冷材料,應采用非燃燒性物質,裝填前要嚴格檢查,防止混入任何易燃物質;保冷材料填裝前應進行干燥處理。  

  3.2.8 分餾塔、氧壓機、氧氣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裝置必須完全可靠。  

  3.2.9 嚴格控制氧氣在管道中的流速,以減少靜電的產生,氧氣在碳鋼管中的最大流速如下表:(略)  

  3.2.10 禁止向室內排放液氮、液空、液氧應在安全地點排放或進行回收。  

  3.2.11 氮、氧氣柜應設高度標尺和高低限位報警裝置。應經常檢查鐘罩,使其升降靈活。  

  3.2.12高低壓流程的空分裝置,應有防止高壓竄入低壓的措施,在低壓設備上應裝防爆板。  

  3.2.13 嚴格控制氮氣純度;其產品氮氣(N2)≥99.99%,富氮氣含氮量(N2)為99.9%。防止氧含量升高與原料氣混合發生爆炸。  

  3.2.14 為使空分設施安全運行,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指標,并安裝以下報警聯鎖裝置:壓縮機終端出口壓力;供油裝置輸出油壓;壓縮機軸承溫度;增速器軸承溫度;增速器回油溫度;轉子軸位移;膨脹機轉速;斷冷卻水報警。  

  3.3 造氣  

  3.3.1 煤氣化  

  3.3.1.1 煤氣爐停車打開爐蓋時,必須先點火,開吸引蒸汽(空氣)防爆。觀察爐面時,人的身體必須側偏,并用手臂將臉部遮住,防止燒傷。當打疤或停爐時,爐口應放安全網罩。  

  3.3.1.2 下灰結束后,發出指示信號,上、下聯系好,確認無問題時,方可封爐口開車。  

  3.3.1.3 夾套鍋爐和廢熱鍋爐汽包必須裝置安全閥。禁止在夾套鍋爐和汽包之間的連通管上裝閥門。  

  3.3.1.4 汽包蒸汽出口閥在開車前應檢查,確保處于全開狀態。凡關汽包放空閥,必須先開出口閥;凡關汽包出口閥,必須先開放空閥。  

  3.3.1.5 夾套鍋爐和廢熱鍋爐汽包水位應保持在1/2~2/3的高度,并設有低限報警裝置。一旦斷水未經自然冷卻,嚴禁加水。  

  3.3.1.6 保持炭層高度及爐溫穩定,嚴格控制半水煤氣中氧含量≤0.5%,當氧含量達到1%時,必須立即停爐檢查處理。  

  3.3.1.7 應經常檢查下行煤氣閥、吹風閥的啟閉情況。下行煤氣閥和吹風閥應有安全聯鎖裝置,防止因閥門失靈引起氧含量增高或爆炸事故發生。  

  3.3.1.8 煤氣下行管、灰斗和爐底空氣管道必須安裝爆破片,爆破片必須裝防護罩。  

  3.3.1.9 空氣鼓風機跳閘,必須按照緊急停爐處理,并立即打開爐蓋、點火。  

  3.3.1.10 造氣操作崗位應設有斷水報警裝置,并要經常檢查洗滌塔水封溢流情況,以防斷水造成事故。  

  3.3.1.11 氣柜應設有容積指示儀、高低限位報警器、低限與羅茨鼓風機聯鎖停車裝置。  

  3.3.1.12 氣柜應裝有放空裝置和獨立桿的避雷裝置,應有氣柜進、出口安全水封;水封放水操作應兩人同行,并戴好防毒面具;一人操作,一人監護,以防中毒。  

  3.3.1.13 氣柜停用時,進出口水封應加強封水檢查,防止跑水。如長期停用還應在排水閥后加裝盲板。  

  3.3.1.14 氣柜檢修時需用貧氣(CO+H2≤8%,O2<1%)置換合格,加盲板與生產系統隔絕后,方可打開放空閥或人孔,在確認放空閥暢通后,才能緩慢放水,控制放水速度以防氣柜抽癟。  

  3.3.1.15 變換氣柜投產開車或大修后開車用貧氣置換合格后才能送入變換氣;嚴禁用變換氣置換氣柜中的空氣。  

  3.3.1.16 電動葫蘆必須指定專人操作,安裝、維修、使用、管理必須嚴格按《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執行。  

  3.3.1.17 電動葫蘆運行時,嚴禁用吊斗載人,吊斗下方嚴禁站人。  

  3.3.1.18 嚴禁各臺煤氣爐同時吹風,以免引起回收氣體燃燒不完全而發生爆炸事故。  

  3.3.1.19 回收吹風氣時,燃燒爐上段溫度必須≥750。C,吹風氣才能進入燃燒爐,以免發生爆炸。  

  3.3.1.20 嚴格控制余熱鍋爐汽包的正常水位在1/2~2/3處,并定期沖洗液位計。  

  3.3.1.21 當余熱鍋爐入口煙氣溫度≥450。C時,必須保持蒸汽過熱器有蒸汽流動,以防蒸汽過熱器燒壞。  

  3.3.1.22 燃燒爐重新點火前,先開鼓風機對整個系統進行吹排,并分析O2≥20%后才能進行點火。  

  3.3.1.23 吹風閥要采取雙閥或增裝蝶閥,造氣崗位主要液壓閥要安裝閥位指示。  

  3.3.2 重油氣化  

  3.3.2.1 嚴格控制入氣化爐氧油比例在0.85~0.90之間,避免超溫、過氧或爐溫下跌。  

  3.3.2.2 開車進料順序應先通蒸汽,再通重油。當確定蒸汽、重油入爐后,立即通氧氣。  

  3.3.2.3 在加減負荷時,嚴格遵守“加量先加油,減量先減氧”的操作程序。  

  3.3.2.4 噴嘴冷卻水必須設置事故水箱,并保持水箱滿液位。裝拆噴嘴過程中,噴嘴未離開爐子不能斷冷卻水。  

  3.3.2.5 新噴嘴安裝前,必須做好脫脂工作。  

  3.3.2.6 開車前,文氏管、分離器及洗滌塔等設備,必須用氮氣進行置換,分析氧含量≤0.5%方可投料開車。  

  3.3.2.7 為防止煤氣或重油倒入氧氣管發生爆炸,氧氣管必須安裝止逆閥和加氮保護裝置。應在加氮管上裝止逆閥,并設二關一開閥門,即兩頭有二個閥門關死,中間放空閥打開。  

  3.3.2.8 為使氣化系統安全運行,必須裝置有:入爐重油流量低限、超低限報警聯鎖停車裝置,儀表空氣低限報警裝置,氣化爐超壓報警裝置,煤氣中氧含量超標報警裝置,煤氣出急冷室溫度超高報警裝置,噴嘴冷卻水出口超溫報警裝置。  

  3.3.2.9 氣化系統聯鎖裝置中,重油入爐閥、氧氣入爐閥、煤氣出口總閥應選用氣開式調節閥;蒸汽入爐閥、氮保護進口閥、重油回路閥、氧氣放空閥、煤氣放空閥應選用啟閉式調節閥。  

  3.3.3 天然氣氣化  

  3.3.3.1 嚴格控制轉化制氣過程中天然氣、空氣、蒸汽壓力,防止氣壓大幅度波動而發生事故。造氣操作崗位應設置天然氣、空氣、蒸汽壓力下限和上限報警裝置。  

  3.3.3.2 正常生產中,燃燒爐溫度不得低于700。C。爐膛溫度低于700。C不能著火,必須人工點火,防止爆炸。  

  3.3.3.3 嚴禁二段蓄熱爐溫度超過950。C,以防高溫裂解析炭。  

  3.3.3.4 正常生產中,嚴格控制催化劑床層溫度,不得低于600。C,以防硫中毒;不得超過1000。C,防止超溫損壞觸媒。  

  3.3.3.5 嚴格控制入爐天然氣中硫含量,不得大于5毫克/米3,防止轉化觸媒中毒。  

  3.3.3.6 間歇式轉化過程,要嚴格控制吹風、制氣兩個階段的氧含量,即吹風殘氧控制在5~7%,轉化氣中氧<0.5%。  

  3.3.3.7 嚴密監視洗滌塔水位,防止斷水造成轉化氣倒排。  

  3.3.3.8 防止燃燒氣(燃碳化氣或合成放空氣)帶水、帶氨使燃燒爐溫度猛降或熄火;發生帶水、帶氨應立即停爐處理。  

  3.3.3.9 要認真核對自動機百分比,正常運行時嚴禁搬動指針;應經常檢查水壓、油壓是否正常,確保靈活可靠。  

  3.3.3.10 采用微機控制造氣制氣時,應注意:油泵出口壓力控制在3.5~4.5MPa,油缸油液位控制在3/4處。在操作崗位應設油壓、油位低限報警。  

  3.3.3.11 維護電磁閥時,要檢查接線頭是否緊固,打掃衛生嚴禁用濕毛巾,避免有水造成電磁閥短路。  

  3.3.3.12 突然斷電時,應將運行按鈕釋放,送電時再行啟動。  

  3.3.3.13 停車時應關閉氣(汽)路總閥、根部閥、調節閥,打開各放空閥,防止氣(汽)漏入系統。  

  3.3.3.14 大、中修后開車,必須試漏、試壓、吹掃系統;點火前系統應負壓,否則需開蒸汽吸引。  

  3.3.3.15 點火前必須置換、吹凈、分析合格,防止爐內爆炸;燃燒爐應安裝足以卸壓的防爆片,防爆片的位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并安裝安全網罩。  

  3.3.3.16 燃燒爐點火時,人不能正面對著點火孔,應站在側面,以防火焰噴出傷人。  

  3.3.3.17 催化劑升溫還原時熄火,當溫度降至600。C以下時,必須用蒸汽吹掃后,方能重新點火。  

  3.3.3.18 廢熱鍋爐必須設有可靠的安全閥、液位計、液位超高、低限聲光報警裝置,及壓力表、放空閥等。  

  3.3.3.19 廢熱鍋爐液位計要定時沖洗,保持清潔明亮,直觀液位真實,穩定在1/2~2/3處。  

  3.3.3.20 廢熱鍋爐嚴重缺水時,應停爐處理,嚴禁向爐內加水。  

  3.3.3.21 安全閥應定期校驗,安全閥不準安裝根部閥。每班檢驗一次,確保安全閥可靠。  

  3.3.3.22 嚴格控制爐內和出口蒸汽壓力,禁止超壓運行。  

  3.3.3.23 氣柜高度不得低于40%,不得超過90%,壓縮合成工段應裝氣柜高低限報警裝置。  

  3.4 脫硫  

  3.4.1 脫硫溶液制備槽、循環槽等設備,必須設置人孔蓋、排氣管和防護欄桿。  

  3.4.2 制備脫硫溶液時,要戴防護眼鏡。  

  3.4.3 要時刻注意羅茨鼓風機進出口壓力,防止負壓。鼓風機房應通風良好,防止人員中毒。  

  3.4.4 必須保持富液槽(或稱循環槽、地槽)和貧液槽(或稱再生槽)液位的正常,防止富液泵和貧液泵抽空。  

  3.4.5 必須保持脫硫塔、清洗塔或分離器、液封等液位正常,嚴防煤氣逸出發生事故。  

  3.4.6 嚴格控制脫硫后半水煤氣中硫化氫含量,應在工藝指標內。  

  3.4.7 必須經常注意系統內各塔、器、槽的壓差,定期清除設備內沉積物。  

  3.4.8 檢修羅茨機、溶液泵時,要配備防護用品,加強通風,謹防煤氣中毒或溶液灼傷。  

  3.4.9 熔硫釜操作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超壓運行。  

  3.4.10 硫磺包裝間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禁止同時存放氧化劑和易燃物品。  

  3.5 變換  

  3.5.1 變換爐升溫用電加熱器時,啟用前必須經電工全面檢查,并先通氣后啟用電加熱器,嚴禁違章作業。  

  3.5.2 升溫還原時發生斷電、斷水、斷氣,應立即停用電加熱器。緊急停車應保持系統正壓。  

  3.5.3 變換爐停車后降溫、觸媒鈍化操作必須與外系統隔離。  

  3.5.4 低變液體硫化罐應遠離明火,罐內要加水保護。用氮氣瓶壓力壓入系統時,罐內壓力不得超過0.05MPa。作業現場要備消防器材和防毒面具。  

  3.5.5 應安裝熱水泵跳閘及飽和熱水塔液位高低限報警信號裝置。  

  3.5.6 停車或正常生產時,必須控制熱水飽和塔液位。  

  3.5.7 正常生產時,入爐煤氣中氧含量必須在0.5%以下。  

  3.5.8 嚴格控制變換氣中CO含量,使其在工藝指標范圍內。  

  3.5.9 注意循環水質,根據水質進行更換,使其達標。  

  3.5.10 變換停車檢修時,如變換觸媒不鈍化,則必須保證空氣不侵入觸媒,防止觸媒燒壞及設備損壞。  

  3.5.11 變換爐觸媒鈍化必須保持水循環。  

  3.6 碳化  

  3.6.1 倒塔作業要按操作規程進行,倒塔時必須保持原料氣成份合格,嚴禁超壓。  

  3.6.2 嚴格控制綜合塔(回收清洗塔)液位,氣液分離器必須定時排放,防止帶液至壓縮機發生液擊事故。  

  3.6.3 脫碳水洗塔液位要穩定,塔后應設水分離器,并裝有自動排水和聲光報警裝置。  

  3.6.4 禁止在離心機運轉時用手或其它工具伸入轉鼓接取物件。  

  3.6.5 禁止使用液氨直接制作氨水。  

  3.6.6 嚴格控制原料氣中的二氧化碳和氨含量在工藝指標范圍內。  

  3.6.7 嚴格碳化操作,防止碳化氣倒注氨水槽。  

  3.6.8 凡母液、濃氨水取樣時,應戴防護用品;當氨水濺入眼內或皮膚時,應立即用水沖洗,然后去就醫。  

  3.6.9 稠厚器、離心機和包裝下料口應設置吸風裝置。  

  3.6.10 嚴禁用鐵器敲擊氨水槽和母液槽。在貯槽區動火,必須按一類動火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現場周圍必須有防止火星濺落的措施。  

  3.6.11 在碳化水箱泄漏時,嚴禁帶壓堵漏。  

  3.6.12 檢修碳化系統設備時,無論是否動火均應置換分析合格,辦理“動火許可證”。并嚴禁用鐵器敲擊,拆卸螺栓應緩慢。  

  3.7 壓縮  

  3.7.1 應設置本系統入口壓力低限報警裝置和羅茨機與壓縮機停車聯鎖裝置。  

  3.7.2 壓縮機去變換、脫硫、銅洗、“雙甲”、合成各工序的工藝管道上,應裝止逆閥。  

  3.7.3 壓縮機各段出口管道上,應安裝安全閥并定期校驗,確保靈敏可靠;安全閥出口導氣管應接出室外,并高出廠房2米。  

  3.7.4 壓縮機總集油槽上回氣閥應保持常開,嚴禁憋壓。  

  3.7.5 要確保各壓力、溫度、電流、電壓、報警等儀表控制裝置在有效期內,并靈敏、準確、可靠。  

  3.7.6 嚴格執行開停車操作規程。盤車器要拉開,禁止使用吊車進行盤車。  

  3.7.7 禁止帶負荷啟動。  

  3.7.8 水壓、油壓保持正常,有關管線要暢通。  

  3.7.9 氣缸水夾套斷水時,禁止立即補加冷卻水,應停車自然冷卻后,再進行處理。  

  3.7.10 嚴格控制潤滑油的油位及加油量,確保壓縮機各部件供油正常。齒輪油泵油壓不能低于指標規定值,應設置油泵油壓與壓縮機運行聯鎖裝置,嚴防注油器油管倒氣。  

  3.7.11 更換壓縮機氣缸活門,必須確認壓力卸盡方可作業。更換過程中要加強通風,不得撞擊,嚴防煤氣中毒及發生著火和爆燃事故。  

  3.7.12 排油水時,嚴禁過猛過快,防止大量竄氣。禁止數臺壓縮機同時排油水,以防進口總管壓力波動及總集油槽憋壓發生事故。  

  3.7.13 壓縮機開停機、倒機過程中,升壓或卸壓必須緩慢,各段壓力要平穩,防止氣體倒流、高壓氣竄入低壓系統、外工序的溶液水倒入壓縮機發生事故。  

  3.7.14 壓縮機開機或倒機時,要認真檢查相關的各個段間近路閥是否關嚴,不能內漏,以確保銅洗、“雙甲”和合成工序的正常操作。  

  3.7.15 壓縮機空氣試壓或試車,必須嚴格遵照操作規程進行。特別要注意:  

  3.7.15.1 與正在生產系統用盲板隔絕,壓縮機系統內可燃氣已置換徹底,各段出口壓力、溫度均不得超過規定指標。  

  3.7.15.2 空氣試壓的時間不能過長,并嚴密監視控制壓縮比和各段出口溫度。  

  3.7.15.3 如采用靜電除焦設備的,必須設置半水煤氣氧氣自動分析儀,且與靜電除焦控制柜聯鎖,一旦氧含量超過0.8%,電路即自動斷開,確保靜電除焦設備安全運行。  

  3.7.16 壓縮機開停機,大幅度加減負荷,應事先與有關單位(工序)聯系。  

  3.8 氣體凈化  

  3.8.1 脫碳  

  3.8.1.1 必須保持吸收塔(或水洗塔)、閃蒸器(或氫氮回收器)等液位正常和穩定,嚴防氣體帶液或貧液竄氣。  

  3.8.1.2 吸收塔后必須設有足夠大的凈化氣液分離器,并定期排放,嚴防帶液。  

  3.8.1.3 嚴格控制脫碳后凈化氣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使之在工藝指標內。  

  3.8.1.4 碳酸丙烯脂脫碳,必須嚴格控制貧液中含水量≤2%,以防止吸收塔及各解吸設備和管道的腐蝕。  

  3.8.1.5 必須確保氣提塔(或脫氣塔)液位正常,嚴防溶劑泵(或離心泵)抽空。  

  3.8.1.6 必須加強對溶劑泵(或離心泵)的維護保養,謹防泵軸密封泄漏、空氣內漏使脫碳氣中氧含量升高。  

  3.8.1.7 碳酸丙烯脂脫碳,必須加強對變換氣中硫的脫除,確保進入吸收塔的變換氣硫含量在允許指標內,減少系統內沉積物的生成,維護碳酸丙烯脂脫碳生產穩定運行。  

  3.8.1.8 向系統內添加碳酸丙烯脂或檢修溶劑泵、設備、溶劑管道時,要戴防護眼鏡,謹防溶劑濺入眼中。  

  3.8.1.9 碳酸丙烯脂堆放現場及倉庫,嚴禁明火。  

  3.8.1.10 當設備、溶劑管道需要動火時,應排盡殘存溶劑,并對檢修部位用水沖洗,消除殘留的碳酸丙烯脂,防止著火事故發生。  

  3.8.2 銅洗  

  3.8.2.1 制取醋酸銅氨液或對銅液系統設備、管道檢修時,必須佩戴防護器具,謹防銅液濺入眼中。當銅液或醋酸、氨濺入眼內時,應立即在現場用大量清水沖洗,再去就醫。  

  3.8.2.2 銅液出口管道必須安裝止逆閥,以防緊急停車時高壓氣體倒入銅泵進入低壓系統。  

  3.8.2.3 嚴格控制精煉氣質量(CO+CO2含量)和再生后銅液各組份;銅比在規定工藝指標內,保持銅液純凈,發現銅液混有油污、沉淀物應進行過濾處理。  

  3.8.2.4 向再生系統加氨操作要平穩,要經常在銅液泵進口緩沖器等部位排氣,防止銅泵抽空。  

  3.8.2.5 控制再生器液位在正常范圍內,防止假液位。  

  3.8.2.6 嚴格控制銅塔液位和減壓后的銅液壓力,防止液位偏低,造成高壓氣體竄入低壓系統,同時要嚴防銅塔液位過高,造成銅液帶入合成系統。  

  3.8.2.7 油分離器排油水時,切忌過猛、過快,防止氫氮氣體的損失和著火。  

  3.8.2.8 銅塔液位計的照明燈須采用防爆型,并禁止安裝在液位計正前方。  

  3.8.2.9 進入再生系統地槽時,應雙人作業,戴防毒面具,并有人監護。  

  3.8.2.10 銅塔檢修熱洗后,應放盡熱水,待塔內冷卻后才能用空氣吹掃、置換。用空氣做氣密性試驗,必須與生產系統隔絕,證明塔內無可燃物,空氣壓力不得太高,防止塔內燃燒。  

  3.8.3 “雙甲”(粗甲醇、甲烷化)  

  3.8.3.1 認真執行“雙甲”操作規程,嚴格按開停車步驟操作。兩塔觸媒升溫,必須控制升壓和升溫速率,防止因升壓、升溫過快導致塔和附屬設備、附件受損。  

  3.8.3.2 嚴格控制進口氣體CO、CO2含量,穩定塔溫,保護觸媒。  

  3.8.3.3 嚴格執行工藝指標,嚴禁超壓、超溫,保證出口氣質量合格。  

  3.8.3.4 兩塔卸壓放空速率≤0.4MPa/分,要保持塔前壓力高于塔后壓力,嚴防氣體倒流,避免把觸媒等雜物吹入中心管,造成電爐絲燒斷事故。  

  3.8.3.5 放粗甲醇操作,應緩慢均勻,放醇壓力控制在≤0.35~0.6MPa內,嚴防高壓氣體竄入低壓設備和貯槽。  

  3.8.3.6 嚴格控制水洗塔液位,防止帶水侵入觸媒層。  

  3.8.3.7 時刻注意系統壓力,根據系統阻力,用蒸汽吹煮;粗甲醇水冷排管,防止石蠟堵塞。  

  3.8.3.8 取粗醇樣品要戴好防護眼鏡,嚴防甲醇濺入眼睛。  

  3.8.3.9 粗甲醇貯槽液位控制在1/3~3/4處,最大裝量不得超過90%。放空管要裝有阻火器,貯槽避雷裝置要安全可靠。3.8.3.10 甲烷化塔升溫,嚴禁用煤氣、不合格的變換氣。原料升溫,氣體中CO≤0.4%以下,避免產生羰基鎳。  

  3.8.3.11 甲烷化塔觸媒還原后,需卸壓、降溫停車檢修時,必須用氮氣置換塔內余氣,用氮氣保養觸媒,避免在低溫時遇一氧化碳生成羰基鎳,使觸媒活性受損。  

  3.8.3.12 檢修后兩塔大、小蓋,必須用變壓器油試漏,嚴禁用肥皂水試漏。  

  3.8.3.13 觸媒升溫前,必須由電工檢測電加熱器對地絕緣電阻,大于0.2兆歐方可啟動。  

  3.8.3.14 升溫時,先開循環機,后啟動電加熱器,停車操作相反。  

  3.8.3.15 還原后的甲烷化塔觸媒重新升溫,溫度在150。C以下燒斷電爐絲需要檢修時,參加檢修人員必須配戴隔離式防毒器具,加強檢修現場通風,并在周圍30米處設圍欄,不許無關人員進入,防止發生中毒事故。  

  3.8.3.16 應經常檢查循環機密封、潤滑情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3.9 合成 冷凍  

  3.9.1 合成塔塔頂工作平臺應有足夠大的作業空間、安全護欄、安全扶梯,并備有適用的滅火器材。  

  3.9.2 配有余熱回收鍋爐的合成塔出口管線,凡溫度在200。C以上的高壓管道及管件、緊固件,必須按設計規定用耐高溫防氫脆材質,嚴禁用一般材料代用。  

  3.9.3 合成觸媒升溫時,必須控制升壓和升溫速率,以防溫度、壓力升降速度過快形成過大壓差而損壞合成塔及有關附屬設備內件。  

  3.9.4 嚴禁高溫、帶壓拆卸和緊固合成塔大、小蓋,應按照規程采取降溫、卸壓、置換、保正壓(<0.002MPa)等措施,確保作業安全。  

  3.9.5 塔頂熱電偶連接端的試漏,必須用變壓器油,切忌用肥皂水,以防堿液導電引起短路。  

  3.9.6 嚴格控制觸媒層溫度及系統壓力在規定的指標范圍內,嚴禁超溫、超壓。  

  3.9.7 合成塔使用新觸媒,必須嚴格遵守觸媒升溫還原操作方案。  

  3.9.8 合成塔卸壓放空,應開塔后放空閥。如塔前、塔后同時放空,必須保持塔前壓力大于塔后壓力,以防氣體倒流使觸媒粉末吹入電加熱器。卸壓操作要緩慢平穩,卸壓速率控制在≤0.4MPa/分,切忌過猛過快。  

  3.9.9 油分離器排放油水時,切忌過猛過快,以防H2、N2氣體損失和產生不安全因素。  

  發現精煉銅塔帶液,要立即采取措施,嚴防銅液帶入合成塔。  

  3.9.10 應定期檢查,并經常注意低壓系統壓力變化,謹防合成廢熱鍋爐列管、氨冷器盤管泄漏,以避免高壓氣體竄入低壓系統引起爆炸。若發現低壓系統壓力突然升高,而原因不明時,應作緊急停車處理。  

  3.9.11 進合成塔廢熱鍋爐的軟水必須除氧,并按規定對合成廢熱鍋爐進行定期排污,確保爐水中總固體及Cl-含量在規定工藝指標內。  

  3.9.12 開用電加熱器前,必須先經電工測量對地絕緣電阻,大于0.2兆歐方可啟用。嚴格遵循先開循環機后開電加熱器,先停電加熱器后停循環機的操作程序。  

  3.9.13 經常注意合成塔塔壁溫度的變化,禁止塔壁溫度超過120。C。合成系統停修,若不更換觸媒,停車期間必須安排專人負責監視觸媒層和塔壁溫度,并做好記錄,有異常變化及時處理并報告。  

  3.9.14 要控制合成塔進口壓差,一般不超過0.8MPa,最大不超過1.0MPa,超過上述規定,必須及時處理,以防內件受損。  

  3.9.15 要經常檢查循環機工作內件的運轉、密封、潤滑情況,如發現撞擊、震動、大量泄漏等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避免高壓氣體沖擊發生著火和爆炸。  

  3.9.16 必須重視放氨操作,防止液氨帶入合成塔或高壓氣體竄入液氨貯槽。  

  3.9.17 氨冷器、氣氨總管、循環機出口、液氨貯槽等部位,必須安裝安全閥,并定期校驗,確保準確靈敏。安全閥出口處加導氣管,嚴禁導氣管出口放入室內。  

  3.9.18 要嚴格控制液氨貯槽壓力在規定指標范圍內。液氨貯槽倒槽操作,必須嚴格遵守操作程序,防止爆炸事故發生。  

  3.9.19 液氨貯槽區應設置遮陽棚、噴淋水、排水等設施。要有防止發生液氨大量泄漏事故的預防措施。  

  3.9.20 液氨貯槽充裝量不得超過貯槽容積的85%。  

  3.9.21 冰機進出口必須設置液氨分離器,必須注意冰機進出口溫度、有否結霜,防止液氨帶入冰機,發生液擊事故。  

  【章名】 4. 設備  

  4.1 一般要求  

  4.1.1 設備管理除執行本規程外,還必須貫徹執行化工部的《化學工業設備動力管理規定》、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及《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4.1.2. 建立和健全小氮肥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如設備動力管理責任制、設備維護檢修管理制度、設備密封、潤滑、防腐技術基礎管理制度、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設備事故管理制度等。  

  4.1.3 化工機械設備安裝施工必須委托持有相應的“化工設備安裝資格證書”的單位施工。堅持設備安裝驗收質量標準。  

  4.1.4 所有機電設備的機械傳動裝置的危險部件,如齒輪、皮帶輪、轉軸、聯軸器、飛輪等構件,必須設置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并經常檢查是否處于完好狀態。  

  4.1.5 根據安全生產需要,傳動設備崗位與有關崗位,應設置互相聯系信號或聯鎖裝置。  

  4.1.6 對設備及零配件等,必須建立入庫質量驗收制度。  

  4.1.7 嚴禁在壓力管道、容器上行走、攀登、敲擊或作起重支架及錨點。  

  4.1.8 高壓管道的安裝要按照規范,安裝牢固并用防震材料襯墊,防止產生嚴重振動和摩擦。  

  4.1.9 各種容器、設備、閥門、管道所設的爬梯、平臺、欄桿等要經常檢查,有銹蝕和損壞要及時修補。  

  4.1.10 各類風機、泵的安全技術管理,遵照本章壓縮機有關安全技術規程執行。  

  4.2 壓縮機  

  4.2.1 壓縮機開車前必須符合設備、工藝生產的安全規定。  

  4.2.2 新安裝或大修后的壓縮機的管路和容器必須分段吹掃合格。  

  4.2.3 各種安全附件如安全閥、爆破片、信號、各種聯鎖、報警裝置應齊全可靠。  

  4.2.4 電機外殼接地良好,設備內和設備上無遺留工具及雜物。  

  4.2.5 壓縮機開車前應盤車一周以上,無異常現象,并及時撤出盤車器。  

  4.2.6 壓縮機用空氣試壓時,嚴格控制各段出口溫度,并與生產系統隔絕。  

  4.2.7 前后崗位聯系暢通,執行現場生產調度及班長指令,確認應開應關閥門方可開車。  

  4.2.8 必須嚴格執行壓縮機定期檢查、檢測的規定。  

  4.2.9 嚴禁壓縮機超溫、超壓運行,在巡回檢查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或危及人身、設備安全時,有權先停車處理,后向班長報告:  

  4.2.9.1 發生火災、爆炸、大量漏氣、漏油、帶水、帶液、電流突然升高;  

  4.2.9.2 超溫、超壓、斷水、缺油不能恢復正常;  
  
  4.2.9.3 機械、電機運轉有明顯異聲,有發生事故的可能;  

  4.2.9.4 當易燃、易爆氣體大量泄漏需緊急停車時,應立即通知電工在配電室切斷電源。  

  4.2.10 嚴格執行設備潤滑管理制度,正確執行“五定”“三級過濾”,代用油的閃點必須高于原來用油,并經設備主管部門批準,方可使用代用油。  

  4.2.11 必須及時消除設備、管道、閥門的跑、冒、滴、漏。保持靜密封點泄漏率在0.5‰以下,動密封點泄漏率在2‰以下。  

  4.2.12 設備檢修,必須辦理安全檢修許可證,落實具體的安全措施,執行有關專業的安全檢修規程。  

  4.2.13 生產氧氣的壓縮機、設備、管道、閥門及附件,不得被油類污染,檢修后應經脫脂處理。  

  4.2.14 空氣壓縮機要防止吸入易燃、易爆氣體或粉塵。  

  4.2.15 移動式空氣壓縮機,應遠離可燃氣體排放點。其電器線路絕緣良好。  

  4.3 傳動裝置  

  4.3.1 操作傳動機械前,必需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4.3.2 皮帶傳動應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4.3.2.1 禁止使用帶凹坑、毛刺、裂紋等缺陷的皮帶輪。  

  4.3.2.2 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安裝皮帶傳動裝置,應設有導除靜電的裝置。  

  4.3.2.3 皮帶機的兩側應設置防護欄桿,皮帶安全罩應大于皮帶寬度50毫米。  

  4.3.2.4 較長的皮帶輸送機,應每隔20米設有事故緊急停車裝置。  

  4.3.2.5 凡低于地面的傳動裝置應輔設牢固的蓋板。  

  4.3.2.6 凡高空架設的皮帶輸送機跨越通道時,應設置防護板。  

  4.3.2.7 移動式皮帶輸送機必須有防滑動、防傾覆的安全措施。  

  4.3.2.8 嚴禁皮帶運輸機帶負荷啟動。  

  4.3.2.9 皮帶輸送機在運行中,嚴禁進行鏟、刮等清理作業。也不準用掃帚清掃和進行維修工作。  

  4.3.2.10 皮帶機檢修前,應辦理檢修許可證,切斷電源,取下保險盒,并在電器按鈕上掛“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4.4 離心機  

  4.4.1 離心機啟動應先開啟潤滑系統、關閉蓋子,后啟動離心機。  

  4.4.2 禁止使用木棍、鐵桿等工具強迫轉鼓制動。轉鼓未停穩前,禁止鏟料、取料,也不準過早開啟離心機蓋子。  

  4.4.3 凡探入離心機內,人工卸料、清理、維修,必須切斷電源,取下保險盒,掛上警告牌,同時將轉鼓與殼本卡死。  

  4.5 起重機械  

  4.5.1 起重作業必須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安全守則。  

  4.5.2 起重機械必須確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限位開關等安全裝置處于齊全、良好狀態。起吊前確認鋼絲索、吊鉤等無明顯缺陷。已判廢的鋼絲索、吊鉤等機具必須作破壞處理。  

  4.5.3 起重臂與電氣線路留有足夠的安全間距。  

  4.6 鍋爐 壓力容器  

  4.6.1 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規程》。  

  4.6.2 未取得自制自用壓力容器資格的企業,不準自制自用壓力容器。沒有壓力容器焊接作業資格的焊工,不得焊補壓力容器。  

  4.6.3 新購置的鍋爐、壓力容器,企業必須組織技術人員按設計要求檢查復驗,并按有關規定取得“使用登記證”。  

  4.6.4 應制訂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規程。不準擅自改變原設計的壓力、溫度等工藝技術參數。  

  4.6.5 鍋爐壓力容器應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  

  4.6.6 壓力容器應嚴格執行定期檢驗規定。  

  4.6.7 壓力容器無損探傷人員必須具有省級有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  

  4.6.8 經過檢驗或專門技術鑒定,確認強度、結構等存在嚴重缺陷,無修復價值的壓力容器,應報廢更新。若改作它用,降壓使用,必須符合新用途的安全技術要求,并按有關規定重新取得使用許可證。  

  4.6.9 對有耐火、保溫材料襯里的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控制壁溫,不準超過設計溫度。  

  4.6.10 當壓力容器在超壓、超溫等失控情況下,已采取各種正規措施仍不能恢復正常,操作人員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停止壓力容器運行,事后稟報。  

  4.6.11 凡發生安全技術規程中不允許的狀況,如壓力容器承壓元件、管道發生裂紋、鼓泡、變形、泄漏、嚴重振動等危及安全生產時,操作人員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停止運行,事后立即報告。  

  4.6.12 嚴禁利用壓力容器、管道作電焊的零線(搭地線)。  

  4.6.13 嚴禁在壓力容器上焊接支架、支撐、拉桿等物件。嚴禁在壓力容器上任意開孔或改變承壓元件的結構。  

  4.6.14 嚴禁利用壓力容器、管道作起重錨點或吊裝物件。  

  4.6.15 凡被判定報廢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停止使用,拆離生產系統,不準擅自改制或降壓使用。  

  【章名】 5. 檢修  

  5.1 檢修安全的基本要求  

  5.1.1 應建立健全的檢修組織機構。編制檢修方案,落實項目分工,落實物資供應,落實安全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檢修管理應以項目為基礎,安全措施要采取確認制。  

  5.1.2 應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明確各級檢修負責人,凡二人以上作業的檢修項目,應指定安全負責人。作業施工人員做到任務明確,安全措施明確,安全條例明確。  

  5.1.3 應制訂開停車方案及檢修安全注意事項,召開各種規模、類型的動員會,按項目組織學習、進行技術交底,充分掌握開停車過程及檢修現場的安全生產要點,進一步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5.1.4 檢修設備所在車間的負責人應對安全開停車,加插盲板隔絕、清洗、置換、切斷電流等安全交出條件負責。高壓設備卸壓后,要換成低壓表和水柱表,驗證壓力已卸完、有毒有害物料排放干凈,要防止死角和余壓。  

  5.1.5 應樹立高度的責任心,嚴格票證管理制度。企業一般應建立的票證有:動火許可證、罐內安全作業證、動土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設備檢修許可證、抽堵盲板安全許可證、斷路聯絡票、吊裝安全作業票、電氣安全操作票、停送電聯絡票、電氣安全工作票等。  

票證中所列安全措施,在施工前由項目負責人和施工者進行確認,才能開始作業。  

  5.1.6 檢修現場應保持消防通道暢通,急救醫療組織健全,達到備用狀態。  

  5.1.7 安全檢修的幾項作業  

  5.1.7.1 動火作業  

  5.1.7.1.1 動火作業必須遵守化工防火、防爆的有關規定,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5.1.7.1.2 動火作業前的隔絕、清洗、置換準備工作是安全動火的關鍵。應嚴格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大修時應制取合格的貧氣,要求CO+H2≤8%、O2<1%,將設備、管道內的可燃易爆有毒介質排凈,再用空氣置換,分析合格。  

  5.1.7.1.3 碳化工段及液氨系統設備的置換方案,各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制訂置換實施細則,確保安全、可靠。  

  5.1.7.2 抽加盲板作業  

  5.1.7.2.1 在易燃、易爆系統進行動火作業或罐內作業,該檢修的設備、管道必須用盲板隔絕或卸下一段管道隔絕。  

  5.1.7.2.2 抽加盲板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繪制盲板圖,并編號、登記、落實到人。盲板的材質、厚度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時進行。檢修人員配備適當的防毒面具和滅火器材,并掛盲板標志牌。  

  5.1.7.2.3 動火作業的其他要求按《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5.1.7.3 動土作業  

  5.1.7.3.1 動土作業前,應做好地質、水文、地下設施(如電纜、管道、隱蔽工程)調查,挖土深度超過0.5米,面積在2米2以上,必須按規定辦好動土許可證。  

  5.1.7.3.2 在廠區內凡推土機、鏟車、壓路機、載重卡車、重型物件對地坪壓力在5噸/米2以上,進入非正常行駛區域應視為動土作業范圍,必須辦理“動土許可證”。  

  5.1.7.3.3 動土許可證應由施工單位經總圖、水汽、電氣、工藝、基建、安全等部門會簽,在道路上動土還應辦理斷路聯絡票,經保衛消防部門簽證,并設圍欄,掛警示牌,夜間亮紅燈。  

  5.1.7.3.4 動土作業應遵照《建筑安裝技術規程》“土石方”章節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1.7.4 高處作業  

  5.1.7.4.1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或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斜度上方及附近有坑、池、罐和傳動機械等易傷人地段作業,均視為高處作業。  

  5.1.7.4.2 高處作業的分級、種類遵照《高處作業分級》標準GB3608-83執行。二、三級高處作業由安技部門審批,報主管廠長備案;特殊高處作業由主管安全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5.1.7.4.3 在易散發有害、有毒氣體上方的廠房、塔、罐上部施工,應禁止放空,同時高處作業人員應注意站在上風側,佩戴防毒面具并派專人監護。  

  5.1.7.4.4 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攜帶工具袋;在同一垂直下方多層次作業,必須有防止落物的安全措施。  

  5.1.7.4.5 直接攀登高塔、煙筒的爬梯、平臺、欄桿必須在作業前嚴格檢驗是否牢固,作業完畢及時撤離。嚴禁作業人員依、靠、坐在欄桿及腳手架護欄上休息。  

  5.1.7.4.6 高處作業人員所帶工具、材料能觸及的范圍內,應符合電氣安全間距規定。遇惡劣天氣應停止作業,夜間作業應有足夠照明。  

  5.1.7.4.7 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使用單位的操作要求,同時要遵守《架子工安全規程》HGTA0037-85標準。  

  5.1.7.5罐內作業  

  5.1.7.5.1 進入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許可證。入罐作業前必須嚴格執行安全隔離、清洗、置換的規定。做到物料不切斷不進入;清洗置換不合格不進入;行燈不符合規定不進入;沒有監護人員不進入;沒有事故搶救后備措施不進入。  

  5.1.7.5.2 入罐作業前30分鐘取樣分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及氧含量合格方可進入作業。視具體條件加強罐內通風;對通風不良環境,應采取間歇作業。  

  5.1.7.5.3 進入罐內清理有毒、有害、有腐蝕殘留物時,必須穿戴符合規定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毒面具。在作業過程中注意檢修環境的變化,如有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進入設備作業后,應每隔2小時取樣分析一次氣體成份;罐外監護人員應堅守崗位,密切內外聯絡。  

  5.1.7.5.4 在罐內動火作業,除了執行動火規定外,還必須符合罐內作業條件,有毒氣體濃度低于國家規定值,嚴禁向罐內充氧。焊工離開作業罐時不準將焊(割)具留在罐內。  

  5.1.7.5.5 參加檢修的作業人員,除了遵守本系統、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外,還必須遵守本工種、本專業的有關安全規范,并接受檢修現場安全監督。  

  5.2 檢修現場的安全檢查要點  

  5.2.1 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必須重視檢修現場的安全檢查,加強監督職責,使之明確任務,落實措施。堅決制止“三違”現象。  

  5.2.2 施工現場的道路、交通保持暢通,確保行車的轉彎半徑,及時清理路障。施工現場的溝、坑、樓面的預留口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和危險標志。  

  5.2.3 進入檢修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戴安全帽。嚴禁赤膊、穿拖鞋、穿高跟鞋、穿裙子等違章行為。  

  5.2.4 檢查高處作業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腳手架是否牢固,登高作業人員佩帶安全帽、安全帶是否正確;及時制止上下亂拋工具、零件等違章現象。  

  5.2.5 嚴格檢查各類安全作業票證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章作業。  

  5.2.6 檢查電焊作業電焊機一次、二次電氣線路絕緣是否良好。一次電源線應設置在人不易接觸的一側,長度不應超過3米,如電源線較長,應架空離地面2.5米,不準隨地亂拉,并做到一個刀閘供一臺電焊機使用。氧氣鋼瓶與乙炔鋼瓶應離動火點7米以上,嚴禁一只乙炔鋼瓶同時多人共用。動火周圍10米內應無可燃易爆品。  

  5.2.7 對起重機械(卷揚機、鋼絲索、吊鉤、滑輪、葫蘆、千斤頂)等,應有專人負責檢驗,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標準及《起重機械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5972-85標準。判廢的機具不得在起重班存放,并作破壞處理。  

  5.2.8 檢查運輸設備檢修現場,該設備的電源是否可靠切斷,是否掛警示標志。  

  5.2.9 在開車、停車及檢修過程中,嚴防可燃易爆介質與空氣混合的一切環節;嚴防意外能量激發而造成著火、爆炸事故的一切因素。  

  5.2.10 造氣靜電除焦器必須保證在線測氧儀的靈敏、可靠。凡O2超過0.8%時,立即停止使用靜電除焦器。  

  5.2.11 對中、小修及邊生產、邊檢修的現場,應加強監督力度,堅持安全制度,杜絕冒險蠻干。  

  5.3 檢修后的安全檢查要點  

  5.3.1 檢修結束后,各級項目負責人認真檢點檢修項目、檢測項目、探傷項目是否遺漏,歸納檢修記錄檔案。  

  5.3.2 設備、容器、管道內應不遺留工具、材料,無堵塞物品。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按盲板圖抽取盲板。  

  5.3.3 一切安全設施應恢復正常狀態。  

  5.3.4 檢修現場、屋頂、地面清理干凈,腳手架、臨時電線等全面清理,達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5.3.5 按規定方案進行試壓、試漏、試安全閥、試儀表和聯鎖裝置。按步驟進行單體試車和聯動試車。  

  5.3.6 按規定進行全面檢修質量驗收。  

  5.3.7 造氣按開車方案進行空氣吹排,后制貧氣(CO+H2≤8% O<1%)置換合格,進入全面化工開車。  

  【章名】 6. 電氣  

  6.1 一般要求  

  6.1.1 電氣工作人員除嚴格遵守本規程外,還必須遵守(82)水電生字第7號《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相應專業工種的電氣規程。  

  6.1.2 企業領導應組織電氣工作人員參加當地有關部門舉辦的電氣工作安全教育培訓班,并按期考核合格,做到持證上崗,未取得合格證者,不準獨立進行電氣作業。  

  6.1.3 電氣操作人員在工作時必須穿絕緣鞋,非電工不得進行電氣作業。  

  6.1.4 電氣工作人員應熟悉本企業生產廠房、倉庫、貯罐的防火防爆要求和電氣設備、線路布置情況,應熟練掌握“觸電解救法”和“電氣火災撲救法”。  

  6.1.5 電氣設備分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上。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下(其中對地電壓40伏以下為安全電壓)。  

  任何電氣設備和線路,在未經驗電確認無電以前,應一律視為有電。  

  6.1.6 進行電氣作業時,基本安全用具和輔助安全用具必須齊備,其試驗周期和項目必須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附錄五、附錄六的要求。  

  6.2 變配電所的值班工作  

  6.2.1 變、配電所內值班工作必須遵循:巡視記錄制;安全責任制;缺陷報告制;倒閘操作票制;檢修工作票制;交接班制;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管理制等各項制度和規定。  

  6.2.2 高壓變、配電所內,應配備雙人值班,若單人值班,必須經有關部門領導批準,并應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十一章所規定的條件(即電氣試驗)。  

  6.2.3 無論電氣設備和線路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時的最小安全距離。  

  6.2.4 巡視變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時,必須將門關閉或鎖好,防止小動物等進入;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必須穿好絕緣靴和雨衣,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處。  

  6.2.5 高壓電氣設備或線路發生接地故障時,電氣人員不得接近室內故障點4米、室外故障點8米以內,因救人或處理事故需進入上述范圍的人員,必須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  

  6.2.6 高壓設備或線路停送電時,必須根據電氣調度員或負責人命令,由操作者填寫倒閘操作票,并會同監護人根據模擬圖或結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步驟準確無誤進行。  

  6.2.7 倒閘操作前,應核對需操作的設備或線路名稱、編號所在準確位置。操作中應認真執行監護復誦制,必須按操作順序操作,每操作完一項,在操作票該項字頭打“√”記號,全部操作完成進行復查,嚴防誤操作,嚴防帶負荷拉(合)刀閘。  

  拉(合)刀閘、開關的操作者,均應戴絕緣手套;雨天操作室外設備,還應穿絕緣靴。  

  6.2.8 在發生人身觸電或火災事故時,為及時搶救,可以不經許可,即行斷開有關設備和線路電源,事后必須立即向上級報告。  

  發生人身觸電事故,必須立即進行現場搶救,同時通知醫務人員到現場。  

  6.3 在高壓電器設備或線路上工作  

  6.3.1 一般不宜組織高壓帶電作業,必要時可委托當地電力部門進行。  

  6.3.2 工作人員在部分設備停電工作時,應在帶電設備間裝設臨時遮欄或絕緣擋板;在有人監護下,工作人員正常活動范圍和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  

  20~35千伏 0.6米  

  10千伏以下 0.35米  

  6.3.3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34條規定,即完成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有:  

  6.3.3.1 工作票制度;  

  6.3.3.2 工作許可制度;  

  6.3.3.3 工作監護制度;  

  6.3.3.4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6.3.4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或線路上工作,必須完成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技術措施有:  

  6.3.4.1 停電。  

  檢修設備或線路停電,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全部切斷(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心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經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或線路上工作。必須拉開刀閘并鎖住,使各方面都有一個明顯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  

  6.3.4.2 驗電。  

  必須使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驗電前先戴好絕緣手套,先在有電的設備上進行驗電,確認驗電器良好后,再在已停電檢修設備進出線兩側各相分別驗電。  

  6.3.4.3 裝設接地線。  

  當驗明確已無電后,立即將檢修的設備或線路的各相進行短路并接地,對可能送電至停電檢修設備或線路的各個方面和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部分都要裝設接地線。  

  裝設接地線應戴絕緣手套,由兩人進行,裝接地線必須先裝接地端,后裝導體端,要求接觸良好,拆卸接地線順序與裝時順序相反。  

  接地線制作必須符合規定要求,編好后,放置固定支架上,裝拆使用接地線應做好記錄,在交接班時要書面交待清楚,嚴防帶接地線合閘關電。  

  6.3.4.4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開關和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在工作地點兩旁和帶電設備間隔裝設的遮欄上以及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其他根據工作地點和工作需要可分別懸掛“在此工作!”、“從此上下!”、“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等標示牌。  

  6.3.5 高壓電氣設備或線路的一切檢修工作,必須是有組織地由專職電工進行,其他人員應在專職電工的監護和指揮下進行工作,嚴禁亂動。  

  6.3.6 登桿或登高作業前應先檢查桿根部是否牢固,登高工具和腳扣、升降板、安全帶、梯子等是否牢靠。作業時必須使用安全帶,安全帶應系在電桿及牢固的構件上,嚴防滑脫。使用梯子要有專人扶持或綁牢。  

  6.3.7 在桿、塔上工作的人員,應防止物件掉落,使用的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不得亂仍。桿、塔下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并防止行人通過和逗留。  

  6.3.8 檢修工作結束后,工作人員應清掃現場,清點工具。工作負責人應清點工作人數,檢查現場有無遺留物件,確認工作結束,通知值班驗收,做好工作票終結手續。  

  6.3.9 值班人員在外觀檢查合格后,通知工作人員撤離現場,拆去與裝設時數目相同的接地線、臨時遮欄和標示牌等,并確認是否已符合送電條件。  

  6.3.10 在接到恢復送電命令后,值班人員應填寫送電倒閘操作票,送電操作順序與停電操作順序相反。  

  6.4 在低壓電氣設備或線路上工作  

  6.4.1 在低壓電氣設備或線路上工作,力求在停電情況下進行。若因生產需要不能停電工作時,必須經電氣技術負責人批準,在做好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后進行。  

  6.4.2 帶電工作應采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對地短路的隔離措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長袖衣褲、戴絕緣手套,選好工作位置,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在專人監護下,使用帶絕緣柄的工具進行工作。身體部位不準與周圍接地體接觸,嚴防人身接通二根導線。  

  6.4.3 在計劃檢修期間的停電或部分停電工作,必須事前辦理工作票等手續;平時也允許根據電氣技術負責人的口頭命令或電話命令的內容進行,但必須將工作項目、安全措施、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等情況記入工作日記中備查。  

  6.4.4 檢修電機和電器設備時,必須斷開電源刀閘,用專用把手取下熔斷器,并在電源側刀閘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工作前必須驗電或根據需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如電容器回路必須先將電容器逐個對地放電等。  

  6.4.5 在禁火區使用噴燈或電焊工作時,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動火制度。進入有毒易爆場所工作,應取得當班調度或所在車間負責人的許可,工作時應配備合適的防護用具。  

  6.4.6 檢修工作結束后,應清掃現場、清點工具和材料,有否遺留在設備上,檢查絕緣電阻是否達到規定值。恢復送電時,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  

  6.5 接地保護  
  
  6.5.1 接地(保護接地、工作接地、重復接地)是防雷擊、防靜電、防電氣設備殼體意外帶電,而造成各種事故的基本安全措施之一,必須認真做好。  

  6.5.2 除防雷過電壓接地保護和防靜電接地保護外,對于中性點不接地系統中的如下裝置與設備必須予以接地或接零保護:  

  6.5.2.1 變壓器、電機、電器、攜帶式或移動式用電器具等的底座或外殼。  

  6.5.2.2 電力設備的傳動裝置、開關柜(箱、板)、配電屏、控制柜、保護屏等金屬框架。  

  6.5.2.3 電纜接線盒、終端盒的外殼和電纜的外皮、穿線的鋼管等。  

  6.5.2.4 屋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框架、鋼筋混凝土的構架以及靠近帶電部位的金屬圍欄和金屬門等。  

  6.5.3 除獨立避雷針單獨設接地體外,其余不同用途、不同電壓的電氣設備可使用一個總接地體。對于大接地短路系統的電氣設備,其接地電阻應小于0.5歐姆。  

  對于低壓電氣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小于4歐姆。  

  對于獨立式避雷針,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0歐姆。  

  6.5.4 生產區域室內外均應裝設接地裝置,也盡可能利用金屬構架、管道(內有可燃或爆炸性介質的金屬管道除外)、穿線的鋼管作為接地極,但它們的接地電阻測定,必須小于規定值。  

  6.5.5 電氣設備的每一個接地部分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相連接,嚴禁在一個接地線上串接幾個需要接地的部分。  

  6.5.6 固定式電氣裝置的接地線,一般采用鋼質的;低壓電氣設備的接地線,可采有銅錢;攜帶式接地線,采用裸銅絞線,其截面積應符合載流量,短路時能自動切除故障段和熱穩定的要求,一般應小于相線截面積的1/3或1/2。  

  6.6 供用電設備  

  6.6.1. 供用電設備和線路均應符合有關電氣設計規程和施工驗收技術規范。生產中應按大、中、小修計劃和預防性試驗規程進行檢修和測試,使設備和線路經常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不得超負荷運行。  

  6.6.2 主變壓器和各車間變壓器的安全運行要點,可參照(82)水電電生字第24號《變壓器運行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6.6.3 高壓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的啟動,崗位操作工應口頭或用規定的聲光信號與當班電工進行聯系,在機械盤車、工藝聯鎖、電氣保護、勵磁輸出和滅磁環節正常情況下,按各自的操作步驟,相互配合,完成整個啟動過程,嚴禁任何一方未經聯系單獨啟動電機。  

  6.6.4 合成塔、粗甲醇塔、甲烷化塔電加熱器安裝后,必須加壓試漏,對地絕緣電阻應大于0.2兆歐。平時通電升溫前應測定絕緣電阻值變化情況,如下降至不合格數值時,允許通小電流烘烤至合格后正式運行;若電阻值過低,則應分析,找出原因,禁止盲目送電。  

  6.6.5 靜電除焦器和除塵器的電氣部位,應視為高壓電氣設備,要做好隔離安全措施,在塔梯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6.6.6 非固定用電設備和線路,由于使用環境條件差,容易造成人身觸電事故,因此必須根據它們的使用情況,積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做好事故預防工作。  

  6.6.6.1 可移動電氣設備如電焊機、潛水泵、移動風扇、金屬切割機等需移動時,必須斷開電源刀閘,取下保險,拔下電源插頭。  

  6.6.6.2 可移動電氣設備,在使用前應經過全面檢查,其中包括測定設備的絕緣電阻值,應大于0.5兆歐,金屬外殼必須可靠地接地保護。  

  6.6.6.3 行燈應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電壓;在潮濕場所或金屬結構的塔罐容器內工作,必須采用12伏的安全電壓。安全電壓應由雙線圈隔離變壓器供給,不準用自耦變壓器或串聯電阻降壓供電。  

  6.6.6.4 移動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的行線,單相者采用三芯、三相者采用四芯重型橡套軟電纜,特別注意地線與零線、地線與相線不要接錯,使它們的外殼得以良好的接地。  

  6.6.6.5 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安裝觸電保護器。  

  6.6.6.6 臨時用電線路供電容量較小時,可用重型橡套軟電纜,應架空或沿墻邊等敷設,若穿過通道時,電纜外應套金屬保護管。容量較大時,可用塑料護套線,必須架空敷設,離地面高度大于2.5米。使用中的臨時線路,應有專人管理,登記在冊,工作結束后應及時斷電并拆除。  

  6.6.6.7 臨時線路與電源側連接處,應設有開關、插座或熔斷器等控制和保護裝置,并盡量靠近用電設備,便于及時切斷;若裝于室外,應有防雨的箱子保護,防止潮濕而引起事故。  

  【章名】 7. 化學分析  

  7.1 一般要求  

  7.1.1 從事獨立化學分析的人員,必須經過考核合格持有操作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7.1.2 分析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及其周圍環境,了解水閥、氣閥、熱源和電源的位置以及救護用具、消防器材等存放處,一旦發生事故,及時關閉閥門,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擴大。  

  7.1.3 要嚴格遵守用電規程,不得用濕手、濕物接觸電器開關,有故障應通知電工修理。  

  7.1.4 有刺激性、易燃和有毒氣體的分析,應在通風柜內操作。  

  7.1.5 劇毒品要嚴格按雙人雙鎖保管,使用時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7.1.6 使用劇毒、腐蝕性、刺激性物品時,必須戴橡膠手套、眼鏡等防護用具。  

  7.1.7 未經技術負責人同意,禁止進行分析規程或試驗方案以外的任何項目的分析試驗。  

  7.1.8 分析室內應保持安靜、清潔、整齊的良好習慣,禁止用分析器皿作食具。  

  7.1.9 分析室內應備有急救藥品。  

  7.1.10 離開分析室,要仔細檢查電源是否切斷,水、氣閥門是否關嚴。  

  7.2  分析試劑的貯存和使用  

  7.2.1 各種分析試劑、藥品均要貼有字跡清楚、醒目的標簽,注明名稱、濃度、配制時間、有效期及配制、復核人姓名。  

  7.2.2 禁止用手直接接觸化學藥品。拿取藥品,必須用干凈的取樣勺,多取的藥品不能放回瓶中。  

  7.2.3 溶解和稀釋濃酸、濃堿、濃試劑溶液等,必須在優質耐熱玻璃器皿中緩慢進行,嚴防沸騰濺出。稀釋濃酸,必須是將酸加入水中,并不斷攪拌,禁止將水加入濃酸中。  

  7.2.4 加熱易燃試劑,必須用水浴、油浴、砂浴或使用電熱套,絕不能用明火。如果加熱溫度有可能達到被加熱物質的沸點,則必須加入沸石,以防爆沸。  

  7.2.5 使用易爆炸物品(如苦味酸、雙氧水等),禁止振動、碰撞和摩擦。  

  7.2.6 開啟盛溴、雙氧水、氨水、硝酸、鹽酸等物質的瓶塞時,瓶口不準對著人體。  

  7.2.7 禁止氧化劑與可燃物接觸。  

  7.2.8 當酸、堿溶液、化學試劑灼傷皮膚或濺入眼睛,應立即用大量清潔水沖洗,并速去就醫。  

  7.2.9 化學性質相抵觸的藥品、試劑應分類存放,不得混在一起。  

  7.3 取樣 分析  

  7.3.1 采取有毒、有腐蝕性、有刺激性的樣品,必須戴防毒面具,置換氣體應注意排至室外,防止中毒。進容器內取樣,應有人監護。  

  7.3.2 取樣時,人應站在上風向側面。取樣后,應將閥門關嚴。  

  7.3.3 取液體樣品時,不得將液體濺流到地面上,不慎撒落地面的液體,應及時處理干凈。  

  7.3.4 現場取樣,應了解工藝流程和熟悉取樣點,并與崗位操作工取得聯系,取樣必須有代表性。  

  7.3.5 安全動火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或入罐作業前30分鐘,檢修動火工作中斷半小時,必須重新分析。樣氣要保存到動火結束為止。  

  7.3.6 要嚴格按分析規程和測定周期,認真搞好分析工作,并對分析結果負責。  

  7.3.7 玻璃儀器在使用前應詳細檢查,有裂縫或損壞的不可使用,燃燒瓶或爆炸瓶,必須設有金屬保護網。  

  7.3.8 切割玻璃管(棒)時,應戴手套,以防刺傷,玻璃端部必須燒圓。  

  7.3.9 用移液管吸取有毒樣品時,不得用嘴吸取,必須用吸球操作。  

  7.3.10 禁止用口嘗或用鼻嗅方法鑒別物質。  

  7.3.11 易發生爆炸危險操作,應采取安全隔離措施。  

  7.3.12 氣瓶不得放在化驗室內,室外存放高壓氣瓶應有遮陽措施;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火烤;瓶內氣體不可用盡,應留有余壓。  

  7.3.13 安全動火分析,判定氣體濃度合格的標準:  

  7.3.13.1 使用測爆儀,被測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  

  7.3.13.2 采用其它分析手段,對于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氣體,其濃度應小于1%;對于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氣體,其濃度小于0.5%。對于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氣體,其濃度小于0.2%。  

  7.3.14 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氣體,其動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氣體為標準。  

  7.3.15 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內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分析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允許濃度,氧含量(具體指標根據不同情況確定)18~22%為合格。  

  【章名】 8. 液氨貯運、灌裝  

  8.1 一般要求  

  8.1.1 液氨灌裝站的選址、設計、施工、安裝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  

  8.1.2 新購置的液氨貯罐、槽車和鋼瓶,應有質量合格證及有關資料,并接受當地有關部門的檢驗,辦理貯罐、鋼瓶使用登記手續和領取槽車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使用。  

  8.1.3 對用戶的液氨鋼瓶,必須一瓶一卡登記建檔。  

  8.1.4 對液氨灌裝、貯運、使用、整瓶及有關人員的要求:  

  8.1.4.1 符合本規程“2.3”的要求。  

  8.1.4.2 嚴格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液化石油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  

  8.1.4.3 應充分了解槽車的性能、安全操作方法、附件結構、工作原理和液氨介質的特性。  

  8.1.4.4 應熟練掌握本崗位一般事故處理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8.1.5 各種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各種漆色和標志應準確無損。  

  8.1.6 槽車靜電接地裝置良好。罐區電氣設備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8.1.7 充裝、貯存、使用液氨的場所,應配備必要的搶修器材、防護器具和足夠的消防器材。  

  8.1.8 不準用移動式槽罐運輸液氨。  

  8.2 特殊要求  

  8.2.1 貯罐與槽車  

  8.2.1.1 新安裝或檢修后首次使用的貯罐與槽車,應用氮氣置換至罐內氣體氧含量小于2%;或抽真空,真空度不低于0.086MPa后,方可灌氨。  

  8.2.1.2 汽車槽車充裝新用膠管,必須是有合格證的耐壓膠管。膠管和進料管接頭處必須有倒牙,并裝有緊箍鐵板,必須用螺栓把接頭緊固。  

  8.2.1.3 槽車充裝時,每次都要填寫充裝記錄,內容包括:使用單位、充裝日期、允許充裝量、實際充裝量(過磅),并有充裝者、復驗者、押運員的簽名。  

  8.2.1.4 槽車的允裝量,不得超過設計的最大充裝量(充裝系數0.52噸/米3),嚴禁超裝。  

  8.2.1.5 充裝過程中,槽車內的液氨或氣氨不得向大氣排放。  

  8.2.1.6 裝卸現場、槽車附近嚴禁煙火,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嚴禁將槽車作為貯罐、氣化器使用。  

  8.2.1.7 嚴禁用蒸汽或其他方法加熱貯罐和槽車罐體。  

  8.2.1.8 槽車的裝運應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8.2.1.8.1 駕駛員和押運員應懂防毒知識,會使用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  

  8.2.1.8.2 停放時要遠離熱源,防止陽光曝曬。禁止在城鎮和人口稠密區停留。  

  8.2.1.8.3 禁止與其它易燃、可燃物品同車裝運。  

  8.2.1.9 押運人員應攜帶必要的搶修工具,途中發生泄漏應積極予以處理;在裝卸作業時,不得離開現場。司機不得隨意啟動車輛。  

  8.2.1.10 槽車貯罐必須保持0.05MPa以上的余壓。  

  8.2.1.11 槽車貯罐的檢修,應嚴格執行本規程“防火防爆,防塵防毒”中的有關要求。  

  8.2.2 液氨鋼瓶  

  8.2.2.1 灌裝前,必須對鋼瓶逐只進行嚴格的整理和檢查。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鋼瓶或未經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鋼瓶不準充裝。  

  8.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鋼瓶,嚴禁充裝:  

  8.2.2.2.1 鋼瓶標記、顏色標記不合規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8.2.2.2.2 鋼瓶裝過其它物質的;  

  8.2.2.2.3 鋼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8.2.2.2.4 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8.2.2.2.5 超過檢驗期限的;  

  8.2.2.2.6 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的(如角閥、堵頭連接絲扣破損、裂紋、斑痕深度超標等)。  

  8.2.2.3 鋼瓶充裝應逐瓶用磅秤稱重,充裝后必須認真復秤和填寫充裝復秤記錄。嚴禁過量充裝(充裝量不得超過0.53千克/升),充裝過量的鋼瓶不準出廠。嚴禁用容積計量。  

  8.2.2.4 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稱量的1.5~3倍。衡器校驗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8.2.2.5 充裝現場應有遮陽設施,防止陽光直接照射鋼瓶。  

  8.2.2.6 液氨鋼瓶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8.2.2.6.1 應具有《化學危險品準運證》的運輸單位承運;  

  8.2.2.6.2 運輸的車輛應掛有規定的“危險品”標志,并備有滅火器材;  

  8.2.2.6.3 鋼瓶必須配戴瓶帽、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滾、滑、碰;  

  8.2.2.6.4 嚴禁在同一車上裝載兩種不同可燃氣體、液體和助燃氣體的鋼瓶;  

  8.2.2.6.5 夏季運輸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  

  【章名】 9.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  

  9.1 防火 防爆  

  9.1.1 一般要求  

  9.1.1.1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9.1.1.2 認真執行本規程“2.7”規定。  

  9.1.1.3 禁止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  

  9.1.1.4 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服。  

  9.1.1.5 從事明火作業和屬于易燃易爆崗位工作的各種職工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服裝進入生產崗位。  

  9.1.1.6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辦公室和更衣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液體。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  

  9.1.1.7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安全通道內搭建筑物或堆積各類物資。  

  9.1.1.8 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阻燃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  

  9.1.1.9 嚴禁在高壓線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9.1.1.10 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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