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9月21日)
一、安全技術
1.機器、機床、提升設備、機車、拖拉機、農業機器及電氣設備等傳動部分的防護裝置;在傳動梯、吊臺、廊道上安設的防護裝置及各種快速自動開關等。
2.電刨、電鋸、砂輪、剪床、沖床及鍛壓機器上的防護裝置;有碎片、屑末、液體飛出及有裸露導電體等處所所安設的防護裝置。
3.升降機和起重機械上的各種防護裝置及保險裝置(如安全卡、安全鉤、安全門、過速限制器、越程限制器、過卷揚限制器、門電鎖、安全手柄、安全制動器等);橋式起重機設置固定的著陸平臺和梯子;升降機和起重機械為安全而進行的改裝。
4.鍋爐、受壓容器、壓縮機械及各種有爆炸危險的機器設備的保險裝置和信號裝置(如安全閥、自動空轉裝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壓力計等)。
5.各種聯動機械和機器之間、工作場所的動力機械之間、建筑工地上、農業機器上為安全而設的信號裝置,以及在操作過程中為安全而進行聯系的各種信號裝置。
6.各種運轉機械上的安全起動和迅速停車設備。
7.為避免工作中發生危險而設置的自動加油裝置。
8.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裝機械和設備。
9.電氣設備安裝防護性接地或接中性線的裝置,以及其他防止觸電的設施。
10.為安全而安設低電壓照明設備。
11.在各種機床、機器旁,為減少危險和保證工人安全操作而安設的附屬起重設備,以及用機械化的操縱代替危險的手動操作等。
12.在原有設備簡陋、全部操作過程不能機械化的情況下,對個別繁重費力或危險的起重、搬運工作所采取的輔助機械化設施。
13.為搬運工作的安全或保證液體的排除,而重鋪或修理地面。
14.在生產區域內危險處所設置的標志、信號和防護設施。
15.在工人可能到達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處安設的防護裝置。
16.在生產區域內,工人經常過往的地點,為安全而設置的通道及便橋。
17.在高空作業時,為避免鉚釘、鐵片、工具等墜落傷人而設置的工具箱及防護網。
二、工業衛生
18.為保持空氣清潔或使溫濕度合乎勞動保護要求而安設的通風換氣裝置。
19.為采用合理的自然通風和改善自然采光而開設天窗和側窗;增設窗子的啟閉和清潔擦拭裝置。
20.增強或合理安裝車間、通道及廠院的人工照明。
21.產生有害氣體、粉塵或煙霧等生產過程的機械化、密閉化或空氣凈化設施。
22.為消除粉塵及各種有害物質而設置的吸塵設備及防塵設施。
23.防止輻射熱危害的裝置及隔熱防暑設施。
24.對有害健康工作的廠房或地點實行隔離的設施。
25.為改善勞動條件而鋪設各種墊板(如防潮的站足墊板等),在工作地點為孕婦所設的座位。
26.工作廠房或輔助房屋內增設或改善防寒取暖設施。
27.為勞動保護而設置對原料或加工材料的消毒設備。
28.為改善和保證供應職工在工作中的飲料而采取的設施(如配制清涼飲料或解毒飲料的設備,飲水清潔、消毒、保溫的裝置等)。
29.為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動的設施。
三、輔助房屋及設施
30.在有高溫或粉塵的工作、易臟的工作和有關化學物品或毒物的工作中,為工人設置的淋浴設備和盥洗設備。
31.增設或改善車間或車間附近的廁所。
32.更衣室或存衣箱;工作服的洗滌、干燥或消毒設備。
33.車間或工作場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熱設備。
34.寒冷季節露天作業的取暖室。
35.女工衛生室及其設備。
四、宣傳教育
36.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電影片等。
37.舉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展覽會、設立陳列室、教育室等。
38.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訓練及座談會、報告會等。
39.建立與貫徹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40.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研究與試驗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儀器等。
五、關于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的幾項說明
(一)安全技術的措施與改進生產的措施應根據措施的目的和效果加以劃分,凡符合本名稱表規定的項目,但從改進生產的觀點來看,又是直接需要的措施(即為了合理安排生產而需要的措施),不得作為本名稱表范圍,而應列入生產技術財務計劃中的其他有關計劃。
(二)企業在新建、改建時,應將安全技術措施列入工程項目內,在投入生產前加以解決,由基本建設的經費開支,不列入本名稱表范圍。
(三)制造新機器設備時,必須包括該項機器設備的安全裝置,由制造單位負責,不屬于本名稱表范圍。
(四)企業采取新的技術措施或采用新設備時,其相應必需解決的安全技術措施,應視為該項技術組織措施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同時解決,不屬于本名稱表范圍。
(五)本名稱表第三部分“輔助房屋及設施”所規定的項目,應嚴格區別于集體福利事項。如公共食堂、公共浴室、托兒所、休養所等均不屬于本名稱表范圍。
(六)個人防護用品及專用肥皂、藥品、飲料等屬于勞動保護的日常開支,按企業所訂制度編入經費預算,不屬于本名稱表范圍。安全技術各項設備的一般維護檢修和燃料、電力消耗應與企業中其他設備同樣處理,亦不屬于本名稱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