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1日 冶金工業部(1992)冶安環字第164號文頒發
1 總 則
1.1?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冶金企業塵肺病人的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防治塵肺病,結合冶金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程。
1.2?本規程規定了冶金企業塵肺病人分級與管理的原則、指標和管理對策。
1.3 本規程適用于冶金系統各類塵肺病人。
2 引用標準
GB 5906 塵肺X線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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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 語
3.1 塵肺病
系指在生產活動中吸入粉塵而發生的肺組織纖維化為主的疾病。
3.2 塵肺病人勞動能力
系指塵肺病人維持正常生產(生活)活動的生理能力。
3.3 肺功能
系指人體肺臟與外界空氣進行氣體交換的能力。其中包括通氣、彌散與換氣功能。
3.4 胸部X線表現
系指塵肺病人胸部X線片上塵肺陰影,肺氣腫及胸膜改變所見。
3.5 臨床檢查所見
系指塵肺病人自覺與他覺檢查所見。主要包括對塵肺病人氣短出現情況及胸部望、問、叩、聽等表現程度。
3.6 肺活量
系在最深吸氣后作最大一次呼氣的氣量。通常以VC表示。
3.7 一秒率
一秒鐘用力呼氣的氣量占用力肺活量的比值,通常以FEV{1}%表示。
3.8 小氣道
系指內徑<2mm以下的周圍細支氣管。
3.9 25—75%用力呼氣流量,通常以FEF25—75%表示。
3.10 75—85%用力呼氣流量,通常以FEF75—85%表示。
3.11 25%肺活量最大呼氣流量,通常以V25表示。
3.12 塵肺合并癥
各期塵肺病人同時患有對呼吸系統有臨床意義的有關疾病。
4 分級原則
4.1 以X線診斷分期、肺功能測定指標、臨床體征表現、塵肺合并癥、塵肺病人年齡為分級依據。
4.2 以全面分析、綜合判斷為原則進行分級,建立“預防為主,分級管理,綜合治療”的分級與管理體系。
?4.3? 在分級指標中,具備其中一項者,即可定為該級。年齡超過該級者,按自然晉級管理。
5 分級指標
5.1 Ⅰ級管理
5.1.1 勞動能力減退程度分級“0”級。
5.1.2 臨床基本無合并癥。
5.1.3 年齡小于60歲者。
5.2 Ⅱ級管理
5.2.1 勞動能力減退程度分級“Ⅰ”級。
5.2.2 臨床有偶發的合并癥,生活可以自理。
5.2.3 年齡在61~70歲之間者。
5.3 Ⅲ級管理
5.3.1 勞動能力減退程度分級“Ⅱ”級。
5.3.2 臨床有頻發的合并癥,生活基本可以自理。
5.3.3 年齡在71~75歲之間者。
5.4 Ⅳ級管理
5.4.1 勞動能力減退程度分級“Ⅲ”級。
5.4.2 臨床有嚴重合并癥,生活不能自理。
5.4.3 年齡在76歲以上者。
6 管理對策
6.1 管理原則
6.1.1 塵肺病人確診后,統一實行首診、建檔、分級鑒定的原則。
6.1.2 建立塵肺病人兩級管理網絡,實行動態管理的原則。
6.1.3 實行塵肺病人住院治療、門診治療(含醫療點)、家庭病床治療的三級醫療體系。
6.1.4 實行塵肺病人與塵肺合并結核病人完全分開管理的醫療原則。
6.1.5 以并發性疾病為主的塵肺病人,由職工醫院負責對癥治療的原則。
6.2 管理機構
6.2.1 一級管理機構
職業病防治院(所),負責所屬廠礦塵肺病人分級管理的指導和實施。凡新確診和晉級的塵肺病人,應及時通知所在單位。每年底將塵肺病人動態變化情況,匯總上報給主管部門。
6.2.2 二級管理機構
廠礦的安全(安環)科或職工醫院職業病科,負責本單位的塵肺病人管理。及時安排新確診病人脫塵、健康療養等,與工會、勞資等部門共同合作,按季度將本單位塵肺病人脫塵、退休、死亡等變化情況上報給一級管理機構。
6.3 健康管理檔案
a.廠礦塵肺病人管理登記冊。
b.塵肺病人健康管理冊。
c.塵肺病人分級管理卡片。
6.4 醫療管理
6.4.1 Ⅰ級管理
6.4.1.1 新確診的塵肺病人,兩個月內調離原接塵崗位,最遲不超過半年,同步進行分級鑒定。
6.4.1.2 每間隔3~4年,進行一次分級鑒定。
6.4.1.3 除急診外,日常以職業病門診治療為主。
6.4.2 Ⅱ級管理
6.4.2.1 每間隔2~3年,進行一次分級鑒定。
6.4.2.2 除急診外,每3~4年可安排1~3個月住院療養或治療。日常以職業病門診治療為主。
6.4.3 Ⅲ級管理
6.4.3.1 每間隔1~2年,進行一次分級鑒定。
6.4.3.2? 每1~2年安排2~4個月住院治療;日常以職業病門診或醫療點治療為主,對病情較重者,應設家庭病床。
6.4.4 Ⅳ級管理
6.4.4.1 每年分級鑒定一次。
? 6.4.4.2? 每年安排4~6個月住院治療(特別在冬春季節); 出院期間,應組織職業病門診或醫療點治療,有條件時應設家庭病床。
6.5 康復管理
6.5.1 應采取多種形式,進行防病衛生知識教育。
6.5.2 對塵肺病人,開展戒煙教育,對Ⅲ、Ⅳ級管理病人,必須戒煙。
6.5.3 對Ⅰ、Ⅱ級管理病人,大力開展健身活動和其他活動;對Ⅲ、Ⅳ級管理病人,在身體允許情況下,也可參加適當的健身活動。同時,對這些病人應加強心理護理和康復指導。
6.5.4 合并癥較重的塵肺病人,應通過兩級管理網絡,及時組織督促其住院或轉診治療。
6.5.5 為提高塵肺病人機體抗病能力,建議按經濟承受能力,適當補充營養。
7 附 則
7.1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7.2 本規程解釋權歸冶金工業部安全環保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