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和國務院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衛生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綜合治理,改善勞動條件,減少或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勞動力,促進生產的發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機械電子行業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機械電子工業部負責組織領導和監督全行業的工業衛生工作,頒發部級工業衛生管理規定、標準等。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械電子廳、局負責組織領導和監督本地區企事業單位的工業衛生工作及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六條 大、中型企業要有負責工業衛生工作的機構、參照國發[1979]100號文件的要求,工業衛生專業人員按1‰的比例配備。小型企業也要有專(兼)職人員。危害嚴重或設有職業病床位的企業要適當增加人員。工業衛生專業人員應享受衛生津貼,企業應重視其職稱評定、考核和晉升。
第七條 企業的工業衛生工作由企業法人代表負責。工業衛生指標必須列入法人任期目標,實行計劃指標考核。
第八條 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工會、生產、計劃、人事勞資、財務、設備、基建、教育等部門應緊密配合,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國家、部頒布的工業衛生法規。
第九條 企業工業衛生機構的職責
1.制定工業衛生工作規劃和計劃。
2.對生產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并按規定做出報告。
3.組織就業前體檢和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職工的定期體檢,對禁忌癥者提出處理意見。
4.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效果評價。
5.參加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6.負責組織職業病的診斷、治療、搶救工作和勞動能力的鑒定。
7.根據企業的特點和需要開展有關工業衛生專題調查和科研工作。
8.進行工業衛生法規和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9.建立工業衛生檔案并統計上報。
第三章 監 察
第十條 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兩級工業衛生監察組織。分別委任工業衛生監察員,組成工業衛生監察網。具體事宜按機械電子工業部頒布的工業衛生監察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衛生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
第十二條 生產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應按國家規定進行監測,其結果應向職工公布。
1.生產性粉塵和毒物至少半年測定一次。
2.物理因素每年測定一次。
3.防護工程技術改造要進行對比監測,提出評價意見。
4.作業環境監測必須遵守國家、部規定的監測規范。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三條 按國務院國發[1979]100號文規定,企業每年必須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10~20%用于改善勞動條件,不得挪用。
第十四條 工業衛生的日常工作(監測、體檢等)費用列入企業生產費用中支出。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五條 工業衛生工作取得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由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主管部門表彰或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三同時”規定;塵毒作業點合格率低于80%;申報期內一次發生3人以上(含3人)急性中毒事故的企業不能評為先進。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造成職業危害加重或嚴重后果的企業,視其情節輕重由各級監察組織追究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有關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由行政或監察組織給予批評教育和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機械電子工業部。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