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健康監護技術規定
化工健康監護是化工企業實行的職業健康監護,旨在認識、評價和控制職業危害,完善三級預防體系,保護和促進職工健康,并使工業衛生工作達到管理系統化、技術規范化。其內容包括接觸控制、醫學檢查和信息管理。
1. 監護對象和監護周期«
1.1 監護對象主要是直接或間接接觸粉塵、毒物和其它職業危害因素的職工。全員性監護時,全體職工均應列為監護對象。接觸矽塵和確定的人類致癌物的職工,在脫離作業或離職、退休后應繼續監護10年以上。
1.2 監護周期
1.2.1 毒物、放射線、高溫作業職工的監護周期為1年,其它職工(包括粉塵作業)的監護周期為3年。
1.2.2 有毒粉塵作業應按毒物作業確定監護周期。
2. 接觸控制«
包括區域監測、個體監測、職業接觸史調查和接觸評定。凡存在于作業場所可能引起職工健康損害的職業危害因素,原則上都應實行定期監測。
2.1 監測周期
2.1.1 毒物監測
應在建立毒物檔案的基礎上確定作業場所空氣中毒物監測的種類。監測周期按GB 5044-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劃分為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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