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油庫安全必須貫徹積極預防、確保安全的原則,要列入領導議事日程,健全組織,健全制度,加強教育,定期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做好預防工作。
第二條 油庫管理制度是油庫工作經驗的總結,是做好業務工作的依據。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加強組織紀律教育,提高政治責任心和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
第三條 油庫設計要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油庫設備和設施要符合設計圖紙要求。
第四條 油庫油罐,應按設計規定裝油,不能混裝,如又裝重油、又裝原油,應按裝原油設計油罐,原油罐可裝重油,重油罐只能裝重油,不能混裝其它油料。
第五條 油庫必須至少有如下制度:油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外來人員登記制度。油庫工人不經培訓、不經考試、不掌握操作規程,不得獨立操作。
第六條 《油庫設計規范》另訂頒發。
第七條 本制度條文與國家頒布的有關規定有矛盾時,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章 接收油料安全生產
第八條 油車入庫要檢查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入庫后認真核對證件,檢驗鉛封,進行測量、化驗,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作出記錄,及時處理和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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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根據接受油料品種、牌號確定裝油油罐。卸油前,先測量原存油數,檢查聯絡信號、靜電接地裝置、油泵、管道、透氣閥和電氣設備及消防設備等是否良好,布置好消防和警戒人員。然后按規定流程順序,準確開啟閥門。一切準備工作就緒并經現場值班員檢查核對無誤后,方可卸油。如用同一條管道輸送不同品種、牌號的油料時,應將管道內原有油料放凈或清洗,防止混油。
第十條 裝卸粘油時,根據溫度和油種進行加溫。注意檢查加熱器,避免蒸氣侵入油內。停止送氣后,必須將蒸氣管內的冷凝水放凈。
第十一條 接收桶裝油料時,要防止開車門時油桶自行滾出。卸桶時地上應放置墊桶物,不得直接拋擲。及時點清桶數,檢查質量,清查和處理漏桶。
第十二條 洞庫罐裝油料收發時,一定要開啟油罐呼吸管閥門。收油時,要有專人觀察油面上升情況,防止油料溢入呼吸管。轉罐時,要適當關小閥門,減少流量,密切配合,協調動作,防止操作不當損壞油罐。
第三章 庫存油料安全生產
第十三條 要定期查庫、測量和化驗,注意研究和掌握油料質量變化規律,做到胸中有數,實行科學管理。
查庫:正常情況,不分桶裝罐裝,地上地下油罐,每天查庫一次,新灌桶油料和新建與大修后的油罐,裝油第一周內每天二至三次。露天存放的油料,遇氣溫氣候異常變化、暴雨或大雪后,應酌情增加查庫次數。每次查庫后應做詳細記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及時上報。
測量:100立方米以上油罐每周兩次;潤滑油罐每月兩次;100立方米以下油罐和架空罐測量次數自定,但地下掩埋的油罐測量,每月不少于兩次。新建、大修后的油罐,第一周內每天至少測量兩次。每次測量應認真做好測量記錄,并與上一次測量結果核對,發現液面有不正常變化,應查明原因,及時報告處理。?化驗:按規定的項目和期限執行。
第十四條 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油罐裝至安全容量,油罐內壁涂防銹漆,定期清洗;夏季露天裝輕質油料的油罐要設法降溫;洞庫油罐、復土臥式油罐在油溫基本穩定后,應采用密封儲油等措施,改善保管條件,減少自然損耗,延緩質量變化。
第十五條 露天存放的桶裝油料,要盡量隱蔽、遮蓋,桶身要傾斜,單口朝上,雙口在同一水平線上,防止雨水侵入,垛位四周應設排水溝。
第十六條 庫區、庫房要保持清潔整齊,秩序良好,做到設備無銹蝕,地面無油跡。
第十七條 洞庫儲存的油料,要注意研究溫、濕度變化規律,確定通風時間。要搞好洞內的排、防水措施,降低濕度。要加強對設備的檢查、維護和保養,采取可靠的防銹措施,防止設備銹蝕損壞。要注意觀察和排除險石,定期放出呼吸管內的冷凝油(水)。
第四章 消 防 安 全
第十八條 油庫應以專職消防人員為骨干,建立群眾性的消防組織。根據庫區具體情況,劃分消防區域,制訂明確的報警信號,作出消防預案。按照不同場所的需要設置消防工具和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嚴禁挪作它用。要加強消防訓練。
第十九條 對入庫人員要嚴格登記手續,講明注意事項,禁止攜帶火種、爆炸物和穿外露釘子的鞋進入庫區。鐵路機車送輕油入庫,要加掛隔離車,煙囪帶防火星網罩,關閉灰箱擋板,不得在庫內大開汽門和清爐放水。在裝卸油作業中,未經允許,機車不得入庫。汽車、拖拉機進入庫區后應停在指定地點,禁止在裝卸油場地修理發動機。
第二十條 油罐區內、鐵路專用線及裝卸臺附近,禁止存放危險品、爆炸品和其它易燃物資。電石、氧氣、硫酸、油漆等應分別存放在危險品庫房。
第二十一條 消防道路上,不準堆放任何材料、設備、磚瓦、砂石等障礙物品,以保證消防車通行無阻。
第二十二條 廠區內之消防設備(是指泡沫滅火機、二氧化碳滅火機、四氯化碳滅火機、干粉滅火機、鍬鉤、水桶、砂子、海草席等)均屬于滅火專用,不準移作它用。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之滅火器材,必須統一編號,按號放置明顯固定位置。并由所在單位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列入交接班制度,如發現數量不足或損壞情況,應予補充或更換。
第二十四條 生產裝置之蒸氣滅火管道,滅火膠管應作為交接班檢查項目。如閥門不良或缺少手輪等應立即配齊或修復。油罐所設置之泡沫管道、接頭,是油罐的附屬設備,發現不良時,要及時修復。上述設備和設施,均不得移作它用。
第二十五條 消防設備要經常檢查,防止失效,在冬季應注意防止凍結,要采取保暖措施。四氯化碳滅火機、二氧化碳滅火機、干粉滅火機,嚴禁放在有熱源及暖氣管附近,以免引起爆炸。
第二十六條 消火栓及貯水池,各廠要做到:
一、消火栓要嚴格管理,定期檢查,發現漏水、損壞要及時修復。
二、消火栓周圍5米內,嚴禁堆放材料、其它物品和停放車輛。 嚴禁把消火栓建筑在建筑屋內(已經建的應立即移到建筑物外),以免妨礙供水。
三、消火栓系消防供水專用水門,不準做其它供水使用。
四、各廠貯水池、消防供水泵房,要設專人負責。對供水泵每班至少盤車一次,每周試運一次,各閥門必須每天活動一次,以免失靈。〖HT〗?
第五章 用 火 管 理
第二十七條 油庫區內,用火系指:
一、電焊、氣焊、鉛焊、塑料焊等;
二、噴燈、火爐、電爐、電烙鐵(不包括化驗室);
三、使用電鉆、砂輪、機動車輛、電瓶車、架設臨時電線等;
四、明火燒烤物件,熬炒瀝青等;
五、吸煙及火爐取暖。
第二十八條 根據用火部位及危險性大小,用火分為危險區和一般區。
危險區:罐區、裝卸油臺、輸送易燃氣體油品溶劑之管道、循環水、污水處理場以及距離上述區域20米以內的用火。
一般區:罐區20米以外的用火施工預制,使用明火燒烤物件、熬炒瀝青、變電所、鍋爐房、倉庫等。
第二十九條 用火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正在開工運輸的生產裝置,原則上不許用火,待停工處理后進行。嚴禁在正在開工運轉的生產裝置內進行檢修、基建的施工、預制等工作。
第三十條 為嚴格控制火源危險,凡可用可不用的火堅決不用,能夠拆卸的設備,應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后用火。
第三十一條 用火的設備、容器、管道、下水系統必須徹底吹掃干凈,并將所連通的設備管道切斷加上盲板。不許帶油、帶易燃氣體、帶壓用火。?
第三十二條 油罐、塔、容器等用火,應取樣分析,做有機物、氧含量及爆炸危險測定,有機物含量在0.2%(體積)以下為合格。塔類至少應取上、中、下三個樣;罐、容器依具體情況而定,但至少取一個樣。取樣應在所連通的設備管道加好盲板進行,不得在入孔附近取樣,而應從設備內部取樣。化驗分析結果,應填寫清楚,由化驗員簽字后,交用火審批人。經分析有爆炸危險者,不準開出用火證用火。分析后,無爆炸危險,兩小時內有效,如兩小時內未用火,則應再次取樣分析,設備內雖已用火,在中止兩小時后繼續用火,應做明火試驗。但隔夜后,應需另行分析。設備內部用火時,人數不宜過多,只宜用火人和防火人,并需在設備外部設有專人監護。
第三十三條 特殊情況下,必須在帶有易燃物料和帶壓的設備、管道上用火時,應報各廠主管生產的副廠長或各單位主管安全的副廠長批準。
第三十四條 用火過程中,應隨時注意周圍環境變化,如遇跑串易燃物料、易燃氣體味大、風大特別是五級風以上,有可能將火花吹到危險部位等,應立即停止用火。
第三十五條 一個單位到另一單位所屬區域用火或與別的單位有關,應事先聯系,采取有效措施,并取得對方同意后方可用火,如裝置與裝置、裝置與罐區等。水、電、氣、儀表在裝置或罐區用火,則應由裝置或罐區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六條 用火所加之盲板,不得用油毛氈、石棉板和馬口鐵皮等制作。應根據管道直徑的大小以適當厚度的鋼板制作。
第三十七條 在進行用火前,必須先辦理用火證,經批準后,方可用火。
第三十八條 用火證為一式兩份,一份交用火人,一份留審批人備查。用火人必須隨身攜帶用火證,以備領導干部、安全、保衛、消防人員的檢查。用火證由用火單位認真填寫,用火證背面為防火措施,由審批用火人根據用火部位需要選擇幾條加以注明,不足者再行補充。
第三十九條 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措施落實后,方可批準用火證。危險區用火根據需要由所在單位指定專人防火,一般區用火由用火單位指定防火人。防火人依據情況變化有權停止用火。
第四十條 用火人接到用火證后,根據提出的防火措施,要逐項實地檢查,全部落實后方可用火,否則,有權拒絕用火。切實做到三不用火:即沒有用火證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防火人不在現場不用火。
第四十一條 用火審批期限,由審批人依情況決定,原則不宜過長。如用火證到期,用火未完,可持原用火證找審批人延長期限。一個用火證只限一處用火,如改變部位應另行辦理手續,不得自行刪改。
第四十二條 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必須認真貫徹和監督執行本制度,經常開展安全教育,大力表揚防火中好人好事,對嚴重違反制度并造成事故者,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不完善和錯誤之處,希隨時提出修改意見報部,以便修改參考。
附:
第 一 機 械 工 業 部 用 火 證
號
┌──────────┬───────────────────────┐
│ 施 工 單 位 │ │
├──────────┼───────────────────────┤
│ 用火地點、部位 │ │
├──────────┼───────────────────────┤
│ 用 火 期 限 │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止 │
├─────┬────┼─────┬─────┬────┬──────┤
│用火負責人│ │ 用火人 │ │防火人 │ │
├─┬───┴────┴─────┴─────┴────┴──────┤
│安│ 執行: 條? │
│全│ │
│措│ │
│施│ 補充: │
├─┴────────────────────────────────┤
│與此項用火有關單位負責人: │
├──────────────────────────────────┤
│用火審批人: │
├────┬─────────────────────────────┤
│備 注 │ │
└────┴─────────────────────────────┘
用 火 人
此頁留 存查
審 批 人
用 火 安 全 措 施
一、將用火設備(塔、容器、油罐、換熱器、管道等)內之油品,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達到用火條件。
二、切斷與用火設備相連通的設備管道。加盲板一塊。
三、用火設備通以蒸汽(或氮氣)進行用火。
四、塔、油罐、容器用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者方可用火。用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設備內打火試驗,工作時人孔外應有專人監護。設備內進行鉛焊,時間不宜過長。
五、塔內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氈用水浸濕,鋪在相臨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六、用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閉。
七、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八、高空用火不準許火花四處飛濺,以海草席或石棉布進行圍接。電石桶應遠離或遮蓋。
九、用火過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用火。
十、用火現場,備用滅火工具(如蒸汽帶、滅火機、砂子、鐵锨等)。
十一、室內用火,應將門窗打開,必要時做爆炸分析,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
十二、下水井用火,應將易燃物吹掃干凈,封閉進口處。如向井內接管道,而不在井內用火,則將井內管子一端封閉予以隔離。
十三、罐區用火,油罐不得脫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風向。
十四、電纜溝用火,檢查有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
十五、上班開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有變化,不得留有余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