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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屬工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987]

2005-04-27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87)中色安字第469號文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有色金屬企業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國家財產遭受損失,保證生產建設的正常發展,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53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精神和國家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結合有色金屬工業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決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國家監察、行政管理、群眾監督的原則。積極開展安全管理標準化班組活動,加強目標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條 本辦法應作為考核干部和職工安全生產教育的重要內容,是企業組織安全生產管理的依據。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 企事業單位行政第一領導(經理、廠長、礦長、院長、所長)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維護國家財產,保障職工人身安全。主要負責:

  (一)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及上級的決定和指示;

  (二)直接領導本企業安全技術部門的工作;

  (三)定期檢查各方面安全工作情況,聽取有關部門負責人的匯報,及時提出工作意見;

  (四)在企業開展的各項活動中,提出實現安全生產的內容和措施。

  第五條 企業副經理、副廠長、副礦長、事業單位的副院(所)長,對各自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及時向第一領導匯報負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支持安全技術部門的工作。

  第六條 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

  (一)在編制遠景規劃、重大科研項目和生產計劃時,要全面考慮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在進行改、擴建及技術改造項目中,負責安全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二)負責組織、審批本單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程、規定,審查并解決有關重大隱患的技術措施、方案,組織安全技術攻關。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職責:

  (一)安全技術部門職責

  1.在經理、廠(礦)長的直接領導下,監督檢查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負責企業內安全技術監察工作;

  2.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和職業危害因素,提出處理意見;

  3.組織制訂與審定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4.參與編制、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5.參與新建、改(擴)建工程及新產品試制、竣工驗收、試運轉審查工作;

  6.組織安全大檢查、督促對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7.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負責對新進廠職工及代培和實習人員三級教育的廠級安全教育,組織特種作業工人的培訓和發證的有關工作;

  8.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經驗,組織安全活動,開展科研工作;

  9.參與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負責人身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

  10.參與制定個人防護品、保健食品和清涼飲料的發放標準,并監督合理使用。

  (二)生產技術、調度部門職責

  1.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生產;

  2.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必須同時考慮安全技術措施,并會同安全技術部門研究制訂新工藝、新設備投產后的管理辦法及操作規程;

  3.審批各項生產計劃,應同時考慮安全生產及通風防塵問題;

  4.參加易燃、易爆、劇毒、起爆器材、酸堿等腐蝕物的銷毀處理工作;

  5.參加安全大檢查及傷亡事故的調查和有關技術鑒定工作,涉及工藝、技術上的隱患問題,積極組織和督促整改;

  6.發現違章作業,及時制止;發生傷亡事故時應采取可行措施組織搶救。

  (三)計劃部門職責

  1.制定長遠計劃時,應包括安全技術及改善勞動條件的計劃,并通知安全技術部門參加;

  2.下達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下達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和措施;

  3.編制、匯總更新改造計劃時,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在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10~20%(礦山、冶煉企業不小于20%)用于安全措施,不得挪用。

  (四)機械動力部門職責

  1.對機械設備、壓力容器、水、風、電、儀表、管道、通風裝置等經常處于良好狀況,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負責;

  2.組織對起重機械、電氣、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熱力管道和安全裝置的安全檢查,對隱患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3.制訂和審定有關設備的改造、制造、大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組織編制大修的安全措施計劃,經安全技術部門會簽后實施;

  4.參與安全大檢查和對鍋爐、起重、電氣、電焊、氣焊等特種作業工人的安全操作培訓及考核工作;

  5.參加與設備有關的傷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應通知安全技術部門參加事故分析,上報時應同時抄送安全技術部門;

  6.采用新設備(包括引進工藝、設備)應妥善考慮安全措施,在投產使用前,必須會同安全技術部門制訂安全管理辦法。

  (五)工程、基建管理部門職責

  1.對本企業基建工程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2.在編制、審定基建、擴建、改造及大修工程項目的設計方案時,必須提出安全措施,使之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標準和要求;在設計審查、施工與工程驗收時,通知安全技術部門參加。

  (六)科研部門職責

  1.編制近期和長遠科研規劃時,應有安全技術項目和內容;

  2.進行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試制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符合衛生要求;

  3.參與組織對安全技術、通風防護的科研攻關。

  (七)地質測量部門職責

  1.審批年度工程設計與計劃時,應通知安全技術部門派人參加,下達計劃時應提出做好工程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2.做好地壓活動的測量、觀察及評價工作,定期與安全技術部門溝通情況。

  (八)供銷運輸部門職責

  1.負責解決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中所需原材料;

  2.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采購、保管和按標準發放工作;

  3.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運輸、保管和發放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4.負責貨運汽車安全管理。

  (九)財務部門職責

  1.編制財務計劃時,應考慮列入成本開支的零星安全費用及項目;

  2.監督已批準的安措項目的經常開支和按時撥款以及正確使用。

  (十)保衛部門職責

  1.負責有關特種作業工人的政審;

  2.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必要時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作現場鑒定;

  3.參與安全大檢查和有關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庫房的設計審查與工程竣工驗收,以及上述物品的報廢處理工作;

  4.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十一)勞資、人事部門職責

  1.新職工、代培、實習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本單位和外單位調轉的工人,也必須經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教育;

  2.做好安全管理人員與防塵防毒管理人員的配備工作;

  3.對特種作業工人的錄用和工作調動,應符合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并及時通知安全技術部門;

  4.根據職業病的禁忌要求,認真做好新老工人的分配和調整工作,貫徹勞逸結合原則,嚴格控制加班加點;

  5.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6.參與制定保健和防護用品標準。

  (十二)教育培訓部門職責

  1.在開展技術、文化教育的同時,應把安全技術知識及安全技術專業人員的培訓列入教育培訓計劃;

  2.配合安全技術部門做好對職工、實習、培訓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

  3.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工人培訓;

  4.年度教育經費中,應考慮并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安全專業教育培訓的經費。

  (十三)醫療衛生部門職責

  1.做好工業衛生的宣傳工作,定期對職工和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體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并建立檔案;

  2.組織職業危害的調查和監測,做好勞動衛生科學評價,為制定安措計劃和治理塵毒提供科學依據;

  3.參與傷亡事故的搶救、調查,并從醫學角度提出工傷鑒定依據;

  4.定期向安全、人事部門提供職業病及職業禁忌人員的情況。

  (十四)行政福利部門職責

  1.定期檢查本部門負責范圍內的鍋爐、氣瓶(罐)、換熱器及機動器具的管理,保持安全運轉;

  2.對集體食堂的衛生負責,防止食物中毒;

  3.按規定做好清涼飲料發放工作。

  第八條 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操作規程。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對他人違章作業應予勸告和制止,對玩忽職守的人員有權檢舉控告。

  第三章   安全生產教育

  第九條 新進廠(礦)職工和代培人員,都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一)廠(礦)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1天。其內容為: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

  2.本企業的生產特點及注意事項;

  3.一般安全知識和守則。

  (二)車間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天,內容:

  1.車間生產特點和注意事項;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

  3.車間歷年發生事故的教訓。

  (三)班組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3天,其內容:

  1.崗位操作規程及安全責任;

  2.崗位事故案例及預防事故的措施;

  3.安全裝置及器具、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及注意事項等。上述人員經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新工人到崗位后,仍需在師傅的帶領下才能上崗位操作。來廠(礦)參觀、學習人員,應進行一般安全知識和注意事項的教育。廠(礦)內調換工種人員或脫離崗位6個月以上返回崗位者,需進行車間、班組安全教育。

  第十條 特種作業工人,必須接受專業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作業證后,方可從事作業。

  第十一條 企業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含引進設備)、新產品投產使用前,對操作人員必須進行新操作法和新崗位的安全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十二條 企業在進行設備、重點項目大修,以及進行危險性作業之前,檢修和施工部門必須按制訂好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對檢修和施工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及安全教育,否則不得作業。

  第十三條 企業要堅持班組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制度。安全活動要提高質量,做到有布置,有內容,有要求,有記錄,有檢查,形式多樣,講求實效。

  企業領導應每季向全體職工進行一次安全教育;車間領導應每月向職工進行一次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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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企業要每年對職工進行一次安全技術知識考核,成績予以公布,并記入檔案。具體要求:

  (一)對企業領導干部的安全技術考核應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進行;

  (二)對企業中層領導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干部的考核,應由企業領導組織進行;

  (三)對工人的安全技術考核,由企業安全技術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進行。

  第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安全教育室,內容要充實,應有圖表、事故案例、正反兩方面的典型事例等。安全教育室應有專人負責。有條件的企業應建立電化安全教育設施。

  第十六條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及事故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要分別進行離崗安全學習,學習期間停發保健、崗位津貼、獎金。企業應有多種形式的安全活動。

  第四章       安全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各地區公司,專業公司,廠(礦)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的編制應視所轄廠(礦)的數量,企業的規模,分散程度及職工人數而定。

  礦山企業較多或比重較大的地區公司、專業公司以及建筑施工單位應適當增加安全管理人員。

  企、事業單位應配備專職壓力容器檢測、塵毒監測人員及安全教育室管理人員。

  車間(坑口、工區)、隊,根據其規模、性質及職工人數和危險程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安全專職管理人員應由具有中專以上或有一定文化程度并有現場實際經驗的人員擔任,屬于生產人員。

  安全技術部門中的工程技術人員應占安全專職人員的50%以上,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九條 為強化安全管理和全面開展安全技術監察工作,各地區公司,專業公司及直屬廠(礦)企業要建立安全主任工程師制。

  第二十條 為強化系統安全管理,設計院(所)必須配有安全負責人。設計圖紙必須經安全負責人審查、簽字。

  第二十一條 每晝夜煤氣生產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企業,必須設立煤氣防護站,并配備專職煤氣防護人員。

  每晝夜煤氣生產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單位,可不設煤氣防護站,但應設專職煤氣防護人員,成立不脫產的煤氣防護組織,履行煤氣防護站的職責。

  有粉塵作業的廠(礦),應建立通風防塵工區(段)或小組,防塵防毒設施有專人管理、維修。人員應按接塵、接毒人數的比例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章   安全檢查及要害部位、危險區域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廠(礦)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群眾性安全檢查,車間每月一次,并根據不同情況開展季節性的專業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 安全檢查是群眾性的安全工作,各級領導必須親自組織和領導。專業檢查按職能部門的分管范圍進行,由分管部門領導負責組織。

  對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問題(事故隱患)必須按“三定四不推”原則,積極進行整改。即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班組能解決的不推給工段,工段能解決的不推給車間,車間能解決的不推給廠,廠能解決的不推給上級管理部門。

  對重大隱患暫時不能解決的,要制訂出可靠的防范措施,設立標志。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要害部位和危險區域的管理,如變、配電站、油庫、液化氣站、酸、堿腐蝕物生產、粉材、炸藥生產車間、炸藥庫、危房、危險品庫、鍋爐、壓力容器、地壓活動區等,都要有完整的資料(含歷史資料),如設計說明、圖紙、投產使用時間、產品壽命、危險區域范圍、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大修及檢查情況等。

  要害部位和危險區域要有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專人管理,嚴格出入制度和帳目,并配有明顯的安全標志或警示牌。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公司、專業公司、聯合企業等應配備安全監察車。礦山企業要根據需要與可能配備專職或兼職救護隊。

  第六章   安全規章制度

  第二十六條 各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如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管理細則;

  (二)安全責任制;

  (三)安全教育制度;

  (四)安全檢查制度;

  (五)安全技術措施和工程設計、會審及驗收制度;

  (六)易燃易爆、危險品與劇毒物品管理制度;

  (七)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八)鍋爐壓力容器檢查管理制度;

  (九)通風防塵與現場防護檢查管理制度;(十)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十一)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獎懲制度;

  (十三)保健食品與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特殊安全制度。

  第七章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編制生產、技術、財務年度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主管部門在審批企業的年度生產、技術、財務計劃的同時,必須審批企業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第二十八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費用應占企業更新改造資金的10~20%(礦山、冶煉企業不少于20%),所需的設備、材料應列入供應計劃各項措施的實施,應確定實現的期限和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范圍,以原勞動部、全國總工會于1956年9月21日發布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為依據,用于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各項措施,不宜與生產、基建和福利等措施相混淆。

  第三十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的經費屬于增加固定資產的,由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中支出;安全裝置及設施大修,由大修費中支出;凡不增加固定資產的其他零星安全技術措施費用,攤入生產成本。

  第三十一條 已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不得任意變動。特殊情況下需修改計劃時,必須經審批單位同意。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有相應的  安全技術設施。安全技術設施必須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安全技術部門必須參加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凡不符合安全、衛生規定的,有權制止施工和投產。

  第三十三條 制造新設備、采用新工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

  引進新設備,必須同時引進或制造配套的防護設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換。

  第三十四條 產生粉塵、毒物的作業,要采取密閉、通風、凈化等措施。作業環境的塵毒濃度必須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不符合標準的要限期治理。

  嚴禁將有塵毒或其他危害的產品擴散、轉移給沒有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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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事 故 管 理

  第三十五條 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生產區域中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需統計上報、分析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工傷事故分類,按GB6441—86國標執行。

  第三十七條 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等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轉報至安全技術部門、生產調度和廠(礦)長。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企業必須在24小時內,分別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工會、檢察部門。

  發生事故后,應積極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勞動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或事故調查組同意,才能清理。

  第三十八條 輕傷事故發生后3天內,由車間負責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給安全技術部門。發生重傷事故后10天內,重大傷亡事故15天內,特別重大傷亡事故30天內,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原因,明確性質(責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分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擬定防范措施,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分別上報。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

  (一)輕傷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車間負責組織;

  (二)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企業負責組織;

  (三)重大傷亡事故,由企業組織,會同當地勞動、檢察、工會等部門共同調查;

  (四)傷亡10人以下的特大傷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負責組織,會同當地勞動、檢察、工會等部門共同調查。

  (五)傷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由總公司和當地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共同組織調查。

  第三十九條 全面開展事故的經濟損失統計工作。在調查事故時,應對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按實際情況如實計算,不得遺漏,并填入事故“登記表”、“調查報告書”和“月報表”中及時上報。

  第四十條 在查清傷亡事故情況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通過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根據事故發生的物質原因、人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關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負的責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經濟損失大小,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一條 確定事故責任者的原則:

  (一)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二)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三)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者,由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四)因官僚主義、瞎指揮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

  (五)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

  (六)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安全操作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七)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

  (八)對于已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車間能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由車間主管領導負責;車間無力解決且已呈報有關部門,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由貽誤部門領導負責。

  第四十二條 凡發生下述傷亡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一)由于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的;

  (二)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或違背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違章指揮、強令職工或親自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三)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未經考試合格就分配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四)安全設施不齊全,人機匹配不良,設備失修或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五)勞動組織不合理,擅自加班加點作業,職工因過度疲勞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六)發生事故后,不積極搶救或事后不認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擴大,傷害程度加劇或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七)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不按規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八)在經濟體制改革和推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沒有安全內容和安全、衛生措施而造成傷亡事故或職業中毒的。

  第四十三條 事故發生后,當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擬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該起事故應予結案。事故結案的審批權限如下:

  (一)輕傷事故由企業安全技術處(科)審批;

  (二)重傷事故由企業行政領導審批,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重大傷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

  (四)傷亡10人以下的特大傷亡事故報所在省勞動部門審批;

  (五)傷亡10人以上的(含10人)特大傷亡事故由總公司會同企業所在省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備案。

  對事故責任者的刑事處理,提請當地人民檢察院起訴。

  事故結案后的一切原始資料、登記表、報告書及處理意見的批復等一并納入事故檔案,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 事故統計及數據處理

  (一)及時、準確報送傷亡事故統計月、季、年報表,按報表所列內容如實逐項填寫;

  (二)對本企業的大量事故資料和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利用數理統計科學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統工程管理方法,預測、控制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規律及預防方法,指導安全生產。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85號、國發(1987)53號和總公司(84)中色安字第421號文件精神實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獎金來源:廠(礦)企業按綜合獎勵基金總額的3~5%列為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建設公司按產值的5‰提取列為專項安全獎;地質勘探公司(包括其他事業單位)按獎勵基金總額(包括投資節約獎、外部收入等)的2%左右列為安全獎勵基金;總公司和有關部門批準的一次性安全獎。

  第四十六條 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規及本辦法,保持長期安全生產,或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成績顯著者給予獎勵。

  第四十七條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在學術上、技術上有較大貢獻的領導干部、工程技術人員或工人;在實際工作中及時發現或報告隱患、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生者;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者;以及為企業安全生產作出較大貢獻的職工,企業單位應酌情給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八條 下列企業由總公司授予“安全生產紅旗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相應的榮譽稱號:

  (一)地區公司死亡率、重傷率、塵毒合格率穩定達到同類企業先進水平;

  (二)專業公司、聯合企業死亡率、重傷率、塵毒合格率達到同類企業先進水平,保持較長期無死亡事故;

  (三)廠礦企業重傷率、塵毒合格率達到同類企業先進水平,保持5年以上無死亡事故;

  (四)地區公司所屬企業3年以上無死亡事故,且重傷率、塵毒合格率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五)事業單位、死亡率低于0.02‰,負傷率低于同類企業平均水平。

  第四十九條 下列人員給予重獎:

  (一)避免一次重大傷亡事故或避免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者,單位應給予晉升或浮動一級工資,報請總公司授予“安全生產模范”的光榮稱號;

  (二)多次避免傷亡事故或避免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者,單位應給予200~500元物質獎勵,并報請總公司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分子”光榮稱號;

  (三)避免一次重傷事故或1萬元以上經濟損失者,單位應給予獎勵50~150元;

  (四)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者,單位應給予工資晉級、職務晉升,并報請總公司授予“安全生產模范”光榮稱號。

  第五十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造成嚴重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企業、事業單位不能升級,也不能評為先進。造成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十一條 隱瞞事故,弄虛作假,經查出后,則追回獎金,取消其榮譽稱號,并嚴肅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公司各直屬企、事業單位,省屬地方國營有色金屬企業可參照執行。各地區公司、專業公司、企事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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