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油區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促進油運事業的發展,根據“安全質量第一”和“以防為主”的方針,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油區是石油運輸的樞紐,屬于國家重點保衛單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須嚴格執行治安保衛、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裝卸和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三條 油區的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并做到消防、環境保護、油污水處理、勞動衛生、安全防護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產。
第四條 本規則是油區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規則。各港應根據本規則的原則和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并報部備案。
第五條 交通系統各港、航部門干部、職工,對本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必須認真學習,嚴格執行。對模范執行者,予以表揚和獎勵;違反者,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以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治安保衛 保密和消防
第一節 治安保衛
第六條 油區必須采取下列治安保衛措施:
1.油區周圍要設圍墻。
2.建立公安、消防保衛機構,設立必要的門(警)衛。
3.油區工作人員,必須進行考核,具備基本知識、技能和經政審、體檢條件合格的人員擔任,并保持其相對穩定。
4.油區禁止參觀。
第七條 油區公安、保衛機構,要做好下列工作:
1.規劃安全管理區域,實行分片管理;審定油區的要害部位,檢查警戒方案的落實。
2.做好對職工的安全保衛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對臨時工或外單位委托培訓人員的政審把關工作。
4.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保衛檢查,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見。
5.建立、健全群眾性的治安保衛組織,做好油區治安防范工作。
6.做好日常公安保衛工作。
第八條 凡進出油區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油區職工,一律憑證件進出。
2.其他人員,按港口公安部門的規定進出。
第九條 進出油區的車輛,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條 油罐、油碼頭、油泵房、計量站、閥室、裝卸車臺、消防泵房、鍋爐間,發、變、配電間等要害部位,必須嚴加防范,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第十一條 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鄰近的公社、街道、工礦企業等,建立治安聯防組織,定期研究油區及周圍情況,制定并實施防范措施。
第二節 保 密
第十二條 嚴守國家機密。保密內容:
1.油罐設備擁有量、油品的分布及有關生產數據。
2.油區規則,設計圖紙等。
3.崗哨分布,武器配備,消防設備能力及滅火方案等。
4.計劃統計資料和重大事故情況。
第十三條 未經公安保衛部門批準,禁止在油區生產區范圍內拍照、繪畫等。
第三節 消 防
第十四條 消防機構的主要職責:
1.按實際需要配備消防人員,依法實施消防監督管理,督促生產行政部門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2.負責管理所配屬的消防設備、器材,加強管理維護,使其經常保持良好技術狀態。并對油區內其他消防設備、器材進行監督檢查。
3.制定油區的滅火施救方案;組織消防訓練和演習。
4.負責撲救火災。
5.維護消防通道暢通。
6.負責對全區職工(包括外單位進油區施工人員)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7.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并負責組織培訓義務消防人員。
第十五條 油區消防設施要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規定。要具備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車、消防船、小型消防器材。油碼頭、油罐區,應根據消防需要設置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安裝消防通訊、報警設備。
注:屬于對外商業性質的油區的治安保衛、保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第一節 油區生產區的規定
第十六條 油區內的生產區〔注1〕、生活區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規定的要求,并用圍墻隔離。生產區內禁止建造臨時工棚或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條 生產區的避雷設施;防靜電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并要定期檢查,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八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拖拉機不準進入。
第十九條 要及時清除油區內的雜草、污油、油鋸末、油棉紗布等易燃物品。油罐防火堤內,不得種植樹木和其他作物。
第二十條 凡進入生產區的人員:
1.未經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禁止攜帶引火、引爆物品。
2.禁止在生產區內吸煙。
3.禁止穿帶釘鞋。
4.禁止在裝卸現場作業的人員穿著和更換尼龍化纖服裝。
5.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煮飯、取暖、烘烤衣物等。
第二節 裝 卸 作 業
第二十一條 鐵路機車進油區作業,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蒸汽機車,戴好煙囪帽、關閉灰箱擋板,禁止清爐;內燃機車,帶好火星熄滅器。
2.按規定加掛隔離車,禁止越過停車標志停車。
3.禁止溜放車輛。
4.送車停穩后,要采取固定措施。
5.在裝卸車臺,取送油罐車的運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公里;接近被掛車時,不得超過3公里。
6.未見到進行信號時,禁止取送油罐車。
7.禁止用明火作信號燈。
8.嚴禁在消防通道、橫道口停留車輛。
第二十二條 各港港務監督、航政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劃出一定水域作為油船專用錨泊地,并配備專人管理。凡與油運無關的船舶禁止駛入。
第二十三條 油區必須配備值班拖輪、“帶纜船”,及時協助油船靠離。碼頭上要設置“軟靠把”,防止油船與碼頭碰撞。
第二十四條 油船在碼頭作業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要保持適航性,一旦發生意外,立即離泊。
2.遇有雷電或煙囪冒火,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3.裝卸完畢,立即封艙,辦完正常手續后,無特殊情況,應及時離泊。
第二十五條 禁止蒸汽機船和與油運無關的船舶系靠油碼頭、油船或水上油庫。凡與油運有關的船舶靠離應遵守所在港口的規定,并做到煙囪不冒火星,不準有任何明火。
第二十六條 車、船(包括汽車和灌油桶)裝卸作業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凡接觸鐵質設備和使用鐵質工屬具的,均應慢拉輕放,嚴禁敲打撞擊。
2.禁止使用未經有關部門認可的塑料管輸油,用輸油管輸油時,應插入容器底部,不得懸空作業。
3.禁止在舊罐內采樣和測溫。
4.禁止使用非防爆式手電筒。
5.裝卸一、二級石油〔注2〕前,要按規定接好靜電接地線。
6.裝卸完畢后,要將軟管、輸油臂內的油除凈,關緊油管閥門。
第三節 貯 存
第二十七條 油罐內油位,不得超過規定的安全高度。
第二十八條 油罐設施和使用方法:
1.檢尺口內壁,必須加防火襯套;不檢尺時,應處于關閉狀態。
2.罐上要有呼吸閥、安全閥和防火器,并要定期檢查,保持良好狀態。
3.罐區必須有符合要求的完整防火堤、水封井和排洪門,排洪門雨天開放,平時關閉。
4.貯存一、二級石油的油罐上,根據需要應設灑水降溫裝置。
第四節 加 溫
第二十九條 石油加溫溫度,應根據氣候、設備、品種等確定。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停止加溫:
1.加溫管露出油面。
2.加溫管漏氣。
3.蒸汽閥門漏氣。
第五節 供電用電
第三十條 油罐區、油泵房、裝卸車臺、油碼頭和罐油間的電器設備(包括通訊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爆規定。
第三十一條 油罐區不準架設明線。生產區電力架空線路不得跨越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架空線的中心線與這些危險場所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塔桿高度的1.5倍。
第三十二條 生產區臨時架設明線,要經消防、安技部門檢查批準,并要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只準在指定時間內供電,用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生產區有必要使用電爐時,需經消防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得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接用電。
第六節 施工用明火
第三十四條 施工用明火分為三級(注3),用明火必須在規定的用火地點進行,嚴禁擅自移位。
第三十五條 凡在規定用火地點以外的場所進行施工(生產)用火,必須做到在用火前,用火單位應向油區提出書面申請,寫明用火級別、種類、確切時間、地點、內容、操作人、安全措施,并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油區主管安全的領導接到申請后,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油區一級用火,由油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用火單位、用火現場管轄單位,共同審查、制訂安全措施,寫出會議紀要。并經現場復查落實,由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后,方可用火。
2.油區二、三級用火,由用火現場管轄單位會同用火單位審查、制訂安全措施,并經現場復查落實,經有關隊長(車間主任)審查,并送請消防、安技部門審查后,方可用火。
3.施工單位用火,以工程施工管理部門為主,會同油區組織有關單位參加,共同審查、制定安全措施,寫出會議紀要。并經現場復查核實,由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后,方可用火。
4.特殊重點用火時,必須先報請局(公司)領導批準,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油船靠油區碼頭期間,碼頭上距船50米內,嚴禁用火。如碼頭上距油船50米外,有特殊情況急需用火時,要報上級領導批準,并按前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防 污 染
第三十七條 為防止水域污染,油區應配備油污水、殘油、廢油、廢棄物和水上浮油等接收和處理設施、設備、器材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沒有這些設施的要有計劃有步驟地予以配齊。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港區水域內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污水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三十九條 在油船裝卸石油或排放洗、壓艙水時,要做到下列工作:
1.檢查貯運油品的設備、容器,使其保持密封。
2.指派專人與油船聯系,詢明裝卸或排放總量(噸)、速率(噸/小時),待核對無誤后,方可進行。
3.要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
4.油區與油船值班人員必須保持密切聯系,可用口笛鳴出下列聲號:
(1)呼叫或準備作業鳴示一長聲(──);
(2)開始作業鳴示兩短聲(• •);
(3)作業終止或暫停、緊急停止鳴示三短聲(• • •);當一方發出鳴示聲號,另一方必須復示并協同動作。
第四十條 裝卸油罐車車臺,應備有污油污水回收設施,禁止隨意排放。
第四十一條 油罐車裝油時,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掌握進度,防止冒油;卸油時,要接好底流閥管線,并在接頭處放置盛油容器。
第四十二條 發生跑、冒油等事故時,應即時報告港務監督及有關單位并立即組織搶救。
第五章 保護職工安全、健康
第四十三條 做好防毒、防署、防噪聲等工作。應經常測定油區作業環境中的有害物質濃度,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對危害職工健康嚴重的場所,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使作業環境中有害物質濃度和噪音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四十四條 對從事芳烴、四乙基鉛等毒害較大的油品作業人員,應配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四十五條 凡進入含有油氣并通風不良的場所和容器進行作業人員,除必須配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外,尚須采取通風措施,并設專人監護。
第四十六條 禁止用苯、含鉛汽油做清洗劑和其它危害安全及人體健康的用途。
第四十七條 對經常在油品作業場所工作的人員,一年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和安排療養。
第六章 其 它 規 定
第一節 防 凍 防 暑 防 臺 防 洪
第四十八條 入冬前要做好油區設備的防凍工作。主要內容:
1.對油罐、管線、閥門、泵房、消防及污水處理設施等,要采取適當保溫措施,防止凍裂。
2.蒸汽加溫設備和管線的防凍保溫設施,要加強檢查維護。停汽后, 要及時放盡管線、閥門所積存的蒸汽水。
3.一切使用循環冷卻水的機具或水箱,如無可靠保溫防凍措施, 應及時將水放盡。
第四十九條 夏季要做好對油罐、輸油囤船的降溫和油管線、 閥門等設備的檢查工作,防止發生爆裂等事故。
第五十條 臺風洪汛期前,要進行防臺、防洪、防汛檢查,采取相應措施, 確保油區安全。
第二節 對油區工作人員的要求
第五十一條 各級領導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法規, 堅持安全日活動和定期開展安全大檢查。對干部職工要加強安全生產知識和遵守勞動紀律的教育。
第五十二條 凡從事新工種工作的職工,均須經過新工種的安技考核,方可任職。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生效。1977年頒發的原《交通部港口油區安全生產管理規則》同時作廢。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布施行,其解釋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注:(1)油區生產區系指直接進行石油作業的區域,包括油罐區、油泵房、 油碼頭、油罐車裝卸臺等。
(2)石油分級一級 閃點在28℃以下的石油。如苯、汽油、 石腦油和某些原油。
二級 閃點為28℃及以上至未滿60℃的石油。如煤油、某些原油。
三級 閃點為60℃及以上的石油。如柴油、燃料油、潤滑油等。
任何油品當油溫達到其閃點時,便有可能形成可燃氣體。因此,當三級石油加溫至該油品的閃點溫度或三級油品裝載于有可燃氣體的油艙時,應按一、二級石油看待,并采取同樣的防范措施。
(3)一級用火——凡在油碼頭、油罐車裝卸臺、油泵房、油管系、油罐、閥室、計量站、油水灌(池)、灌桶間的用火。
二級用火——凡與一級用火地點相距30至50米之間的用火或油管溝、鍋爐房,變、配電間的用火。
三級用火——距一、二級石油產品50米以外的非易燃易爆物質的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