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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工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試行)[1988]

2005-04-27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工程設計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并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為此,特制定本規定。

  第1.0.2條? 本規定適用于機械工業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項目。

  特種生產(如火化工等)應按現行有關的專業標準或規范執行。

  現有企業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有害因素,亦應積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解決,最后達到本規定要求。

  本規定只包括工程設計中涉及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內容與要求,與設計無直接關系的一般個人防護用品等內容不納入本規定,也不包括設備自身應成套的安全裝置。

  第1.0.3條? 應將職業安全衛生的要求貫徹在各項專業設計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健康、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工程設計的各項設施應符合國家專業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標準規范。

  第1.0.4條?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必須有職業安全衛生篇(章、節),主要內容為:

  設計依據、工程概述、建筑及場地布置與職業安全衛生現狀;

  主要危險因素及其防范設施;

  主要有害因素及其防護措施;

  輔助衛生設施(如婦女衛生室、更衣室、休息室、廁所、浴室等);

  職業安全衛生機構的設置(如急救站、監測站等)及其人員編制;

  采取措施以后的預期效果;

  職業安全衛生工程概算。 ?

  第1.0.5條? 設計單位應有完善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責任制度,技術總負責人應對工程設計中安全衛生篇章進行審查,并應有專人主管。

  第二章   一  般  規  定

  第2.0.1條? 設計中應采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及不產生或少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并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

  第2.0.2條? 對危險和有害因素嚴重而難以治理的工程項目,如鑄造、鍛造、熱處理、電鍍等,宜進行專業化協作,以便于集中治理。 ?

  第2.0.3條?設計非標準設備應符合GB5083《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和GB4064《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的要求。提出的設備技術條件,應有職業安全衛生的具體要求。設計中擬利用的積壓設備應由原使用單位進行安全技術鑒定。

  第2.0.4條? 對擬利用的舊有建筑物和構筑物應加以安全復核,如有問題必須分別采取補強、加固、修復措施后才能使用。

  第2.0.5條? 對危險區應設置報警、信號和防護設施。

  第2.0.6條? 塵毒和熱污染的治理,應采取行之有效的回收、 凈化和綜合利用技術,車間有害物質濃度和輻射強度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2.0.7條? 大型和有害因素嚴重的企業應設職業安全衛生專職機構。 其監測站應統一負責企業內部的監測工作,中小企業可委托當地有關機構辦理。

  第三章  安  全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3.1.1條? 機械工業工程建設的安全主要有建筑安全防火防爆、 防機械傷害、電氣安全等,應按有關標準規范執行。

  第3.1.2條?建筑物、構筑物可能引起燃燒和爆炸處必須有防火、防爆措施;高溫烘烤部位應有隔熱、防熱措施;易受腐蝕部位應有防腐措施;油浸蝕處宜有防油措施;可能產生熱脹冷縮處應設伸縮縫。

  第3.1.3條?各種機械傳動裝置,如傳動帶、明齒輪、聯軸器、皮帶輪、飛輪和轉軸的突出部分等,應安裝防護裝置。 ?

  第3.1.4條?車間地面應平坦、不打滑,必須設置安全通道并保證暢通。冷熱加工車間通道尺寸可參照表3.1.4。 

  第3.1.5條 設備布置必須考慮安全,尺寸可參照表3.1.5。

  第3.1.6條?生產線輥道等運輸設備在人員橫跨處應設帶欄桿的人行走橋。平臺、走臺、坑池邊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險處,必須設欄桿或蓋板。須登高檢查和維修設備處宜設鋼斜梯,不宜用鋼直梯;如用鋼直梯時,應加防護設施。

  第3.1.7條?危險作業區至少應設兩個安全出口。鐵路鋼軌外沿與設備的距離不得少于1.5m ,車間機動車通道外緣與大門、 設備和其他構筑物的間距不得少于1m。

  第3.1.8條?道路和鐵路交叉處必須有明顯的警告標志,主要道口應有看守人員,并應設置信號裝置和欄桿,道路轉彎處應按有標準有足夠寬廣的視野。

  第3.1.9條? 有高壓、高溫、高速、高電壓與深冷等試驗臺和裝置的各類試驗站,必須配備各種信號、報警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

   表3.1.4       冷熱加工車間通道尺寸
────────┬────────────────────────────
 運  輸  方  式 │    通    道    寬    度(m)
                ├─────┬─────┬────┬─────┬─────
                │ 冷 加 工 │  鑄 造  │ 鍛 造 │  熱 處 理│ 焊 接 
────────┼─────┼─────┼────┼─────┼─────
 人 工  運 輸   │    >1  │  1.5  │ 2~3 │1.5~2.5 │2~3
────────┼─────┼─────┼────┼─────┼─────
 電瓶車單向行駛 │  1.8  │    2    │        │          │
────────┼─────┼─────┼────┼─────┼─────
 電瓶車對開     │   3     │      │ 2~5│2.4~4│3~5
────────┼─────┼─────┼────┼─────┼─────
 叉車或汽車行駛 │ 3.5   │  3.5  │        │          │
────────┼─────┼─────┼────┼─────┼─────
 手工造型人行道 │          │0.8~1.5│        │          │
────────┼─────┼─────┼────┼─────┼─────
 機器造型人行道 │          │1.5~2│        │          │         
────────┴─────┴─────┴────┴─────┴─────

   表3.1.5            設備布置的安全距離
─────────┬────────┬────────┬─────────
   間 距(m)  │ 小 型 設 備 │ 中 型 設 備│ 大 型 設 備   
─────────┼────────┼────────┼─────────
  加工設備間   │   >0.7  │    >1   │   >2  
─────────┼────────┼────────┼─────────
  設備與墻、柱間│   >0.7  │   >0.8  │   >0.9     
─────────┴────────┴────────┴─────────
  注: 設備按活動機件達到的最大范圍計算。

  第3.1.10條 選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設備, 應選擇具有生產許可證的制造廠,并應檢查設備是否帶有安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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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熱 加 工 安 全

  第3.2.1條 各種冶煉爐前不宜設坑、溝、若有爐前坑、澆注坑等儲運鐵水、熔渣的地方,必須設防水措施。

  第3.2.2條? 沖天爐出鐵槽、排渣槽、窺視孔過高時應設平臺,臺面應防滑。金屬液出爐時,宜采用電動、氣動或液壓式堵眼機構。沖天爐啟閉爐底,可采用氣、液壓或機械裝置操縱。

  第3.2.3條? 電弧爐必須安裝傾斜度限制器, 傾爐蝸桿傳動機構必須能自動剎車,爐體及傳動設備應保證停電時的自動鎖定和手動鎖定。高壓電氣部分應單獨設在與車間隔開的操作室里。

  第3.2.4條? 在輸送線上澆注鑄型時,沖天爐前行進路線應呈環形。澆注方法宜采用遙控或自動澆注。鐵水運輸過跨,宜采用有牢固路基的雙軌低壓電動平車。

  第3.2.5條 水爆清砂吊車鉤上必須設減振裝置,水爆池必須有緩沖彈簧。

  第3.2.6條 水壓機或水力清砂作業點應與高壓泵站用聲光信號聯系。水力清砂室必須安全封閉。

  第3.2.7條 室式拋丸室拋頭電動機應與大門啟閉機構聯鎖,大門關嚴后,電動機方能啟動。 ?

  第3.2.8條? 感應爐、水冷電弧爐、水冷沖天爐應有斷電、防漏及停水報警器,正常運轉突然停電時不能停水;停爐后爐溫降到室溫時才能停水。工頻感應爐應有坩堝故障報警器。

  第3.2.9條   壓鑄機應有防止金屬液噴濺裝置。

  第3.2.10條? 鑄造車間人行通道不得與澆注場地、鐵水運行路線重疊交叉。

  第3.2.11條? 破碎鐵料宜采用偏心式碎鐵機;如必須采用落錘式破碎機,應設防護圍板,設備本身應有落錘支承板。操作人員應有安全可靠的隱蔽室。

  第3.2.12條 熱坯料或熱鍛坯的傳遞,宜采取機械化運輸方式,并應避開人行通道。

  第3.2.13條? 鍛錘宜采用操作機或機械手操縱,錘周圍除操作面外應設置固定或半固定的防護擋板。高速錘應采用閉式橫鍛, 并應設置與設備控制系統聯鎖的自升擋板。 ?

  第3.2.14條? 加熱設備應進行隔熱,人可能觸及的爐面溫度不得超過50℃。特殊情況下,爐外應另加隔熱保護裝置。

  第3.2.15條 使用液體或氣體燃料的爐窯或場所及其氧、乙炔、煤氣、燃油管路,根據不同情況應設有減壓閥、安全閥、吹掃口、取樣口、報警顯示和自動切斷裝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設施。

  第3.2.16條 熱處理車間重油加熱爐或可控氣氛爐,其重油或液化石滑氣儲存罐應放戶外,并應有防火、防爆措施,大型淬火油槽應設冷卻滅火裝置。

  第3.2.17條 電焊作業點宜加隔離,小件宜設置固定作業點,無條件時也宜設置屏障,其高度不得小于2m,且與地面有50~100mm間隙。 

  第3.2.18條 氣割、氣焊應采用瓶裝溶解乙炔或管道乙炔。無條件時可采用乙炔發生器,必須帶回火防止器和防爆裝置。移動式乙炔發生器宜安置在戶外,或安置在通風良好場所,禁止安置在明火車間內。

  第3.2.19條 在被導體包圍的狹小場合(如容器)或在高2m以上可能有墜落危險處焊接時,必須在焊機上附加自動防止觸電裝置。

  第三節   冷 加 工 安 全

  第3.3.1條? 在經濟合理基礎上,生產工藝宜機械化、采用自動線、自動半自動機床、數控機床、加工中心、重件機械化翻轉裝置和切屑清理機械化裝置。

  第3.3.2條? 布置機床應不使零件或切屑等甩出傷人,必要時設置擋板:機床朝向應有利于采光,操作人員不應受日光直射。

  第3.3.3條? 為防止磨屑、切屑和冷卻液飛濺,應設防護擋板。不能在地面上操作的重型機床,操縱臺周圍應設防護欄桿,欄桿不低于1.05m。

  第3.3.4條? 木工機械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裝置,應有送料夾具或推板。

  第3.3.5條? 各種輾壓機械的施壓部分應安裝可靠的安全裝置。

  第3.3.6條? 壓力機宜用進、出機構代替手工操作,當只能手工操作時,必須采用安全裝置。

  第3.3.7條? 涂裝車間的安全生產應按(GB6514、GB6515及GB7691~GB7693)《涂裝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第四節   起重運輸安全

  第3.4.1條 選擇起重機工作級別應按GB3811《起重機設計規范》執行。

  易燃易爆場所,應選用防爆起重運輸設備。

  第3.4.2條 起重機應設置必要的安全裝置,應按GB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執行。

  第3.4.3條 有軌道的戶外重型和中型起重機必須裝有夾軌鉗和錨定裝置。

  第3.4.4條?橋式起重機供電滑線應有鮮明顏色和信號燈,應設置防觸電擋板。駕駛室不應設在大車供電油線同側,特殊情況應采取相應防護措施;起重機靠近

  滑線一邊應設置防護板。橋式起重機作多層布置時,下層起重機的滑線應沿全長設置防護板。

  第3.4.5條? 水爆清砂用起重機駕駛室應設置金屬網和有機玻璃防護板,或采用有線或無線遙控。水爆作業區應設安全監護人員。

  第3.4.6條? 不應采用單梁起重機吊運高溫鐵水。運送鐵水的起重機應設有超載限制器和兩級過極限位置限制器。 ?

  第3.4.7條?懸掛輸送機跨越通道、作業區和在上下坡地段,輸送鏈下必須裝金屬網架,設置上下坡捕捉器。

  第3.4.8條 在連續輸送的流水線上:

  一、各臺設備應電氣聯鎖,按逆工藝流程啟動,順工藝流程停車,并應能臨時解除聯鎖;

  二、每隔30m左右應裝有緊急停車按鈕;

  三、必須裝設音響、聲光等報警信號。

  第3.4.9條 移動式起重機在帶電區域附近作業時,應有專人監護,并應保持表3.4.9規定的安全距離。

    表3.4.9   起重機突出部位與輸電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
 <1kv│10~20kv│35~110kv│ 220kv │ 330kv │ 500kv
────┼──────┼───────┼─────┼─────┼─────
1.5m│  3m   │ 3.6m   │ 4.7m │ 5.8m │ 7.5m
────┴──────┴───────┴─────┴─────┴─────

  第3.4.10條 不得采用以卷揚機或電動葫蘆作為電引驅動裝置的簡易載貨電梯。簡易電梯運行時嚴禁乘人,操作人員必須在橋廂外操作。

  第3.4.11條 對個別繁重費力或危險的起重、搬運工作宜采取輔助機械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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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防 塵 防 毒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4.1.1條 機械行業防塵防毒工作主要針對:鑄造、焊接、熱處理、電鍍、涂裝、木工等作業,磨料磨具、電碳、電瓷、鉛蓄電池、含汞儀表、電磁線、絕緣材料、塑料品、電焊條的生產,電火花加工以及發動機試車等。這類車間應有防塵防毒綜合措施。

  第4.1.2條 應采用少產生和不產生塵、毒的工藝和設備。產生塵、毒的生產過程和設備宜機械化、自動化或密閉隔離操作,減少操作人員直接接觸塵、毒源。

  第4.1.3條 作業區的塵、毒濃度在技術上難以達到國家標準時,宜為操作人員設置每人每小時新鮮空氣供應量不少于30m[3]的密閉操作室。 也可采用送風面具或局部送風。其空氣質量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4.1.4條 氰鹽爐或氰化鍍槽與酸槽、硝石槽與水槽、砂輪機與拋光機,其排風系統均不得合用。噴砂室、砂輪機等產塵設備不得與產生水汽、酸堿蒸汽、油霧等設備合用排風系統。產生劇毒物質房間不得與一般房間合用排風系統。

  淬火油槽、汽油脫脂槽、四氯化碳脫脂槽、噴漆室等應單獨設置排風系統

  第4.1.5條 不得用壓縮空氣吹掃車間地面、設備、建筑構件、起重機等表面積塵。宜采用真空吸塵裝置。

  第4.1.6條 產生塵、毒的車間(工段)應與其他車間隔開,并應布置在廠區污染系數最小方位的上風側。

  第二節   塵 毒 控 制

  第4.2.1條 產生塵、毒的設備,應根據其特點和操作、維修要求,采取整體密閉、局部密閉或密閉小室。密閉后應排風,不能密閉時,應設置排風罩。

  第4.2.2條 應減小散粒材料、粉料轉動點的落差高度。落料點除應密閉外,還應采取消除或降低正壓的措施。 ?

  第4.2.3條在符合工藝流程的情況下,應減少散粒材料、粉料的中轉環節,縮短運輸距離。

  第4.2.4條 在不影響產品質量的情況下,散發粉塵的作業宜采用濕法。

  第4.2.5條 粉料輸送應采用氣力輸送、斗式提升機、螺旋送機、埋刮板、溜槽等密閉性較好的設備。當采用帶式輸送時,宜密閉和排風,并應設回路粘料清除裝置。

  第4.2.6條 鑄造干砂型和磨具、電瓷、電碳等產品的表面清灰宜采用真空吸塵。如用壓縮空氣吹掃,應在有排風的小室或工作棚內進行。

  第4.2.7條 蓄電池的鉛粉作業區應有給排水設施,使地面經常保持濕潤,并能用水沖洗。

  其他粉塵作業區,在生產許可的條件下,地面也宜保持濕潤和用水沖洗。 ?

  第4.2.8條 不得用抓斗、翻斗車、卡車在車間內裝卸散裝的干砂、焦炭、煤粉、粘土等散粒材料和粉料。

  第4.2.9條 干式除塵器應配備密封良好的卸灰閥和卸灰容器。粉料輸送和搬運應避免散落,造成二次揚塵。

  第4.2.10條 揮發性有毒溶劑宜用管道輸送。

  第三節   塵  毒  排  除

  第4.3.1條 凡爐門口有煙塵逸出的工業爐窯,應設爐門排煙罩。

  第4.3.2條 沖天爐排風應使加料口保持不低于 1. 2m/s的入口風速。

  第4.3.3條 煉鋼電弧爐排煙應根據爐子大小、冶煉鋼種,采取爐外排煙、爐內排煙或爐內外結合、大密閉罩等排煙方式。剛玉冶煉爐宜在爐子上部設密閉罩排煙。

  第4.3.4條 碳化硅冶煉爐宜設在敞開或半敞開建筑內,利用自然通風排除有害氣體。扒爐宜濕法作業。

  第4.3.5條 破碎設備應按其類型和進、卸料情況設排風罩。

  一、顎式破碎機的上部進料口應設密閉排風罩,當物料落差小于1m時,可只設密閉罩,不排風;下部卸料口,當落差小于1m且上部有排風時,可只設密閉罩,不排風。否則應排風。

  二、雙輥破碎機的進、卸料口均應密閉并排風。進料落差小于1m、密閉較好的小型設備,可只在下部排風。

  三、不可逆錘式破碎機的進料口應密閉,并設鎖氣閥。卸料口應設密閉排風罩。在上部進料口和下部卸料口之間,應設循環風管。

  四、球磨機的旋轉滾筒應設在全密閉罩內并排風。用帶式輸送機向球磨機給料時,進料口及球磨機本體密閉罩均應排風。

  五、輪輾機應設密閉圍罩并排風。

  第4.3.6條 篩選設備的卸料點和選上物落料處,應根據具體情況設排風罩。其本體部分應按設備類型設罩并排風。

  一、振動篩宜在篩子上設密閉排風罩。

  二、滾筒篩應設整體密閉罩并排風。

  三、五段篩宜在篩箱側面設窄縫側吸罩。罩口風速控制在5m/s以內。篩箱頂部應設可開啟蓋板。

  第4.3.7條 混砂機應采用密閉圍罩并排風。

  第4.3.8條 樹脂砂混砂機、殼芯機、熱芯盒射芯機、擠芯機、冷芯盒制芯過程,均應設排風罩。

  第4.3.9條 斗式提升機輸送低于50℃的冷物料時,當提升高度小于10m,可只在下部排風。提升高度大于10m或溫度在50~150℃或綜合工作制時,則上下部均需排風。輸送150℃以上高溫物料時,可只在上部排風。

  第4.3.10條   袋裝粉料的拆包、倒包應在有排風的專門裝置中進行。

  第4.3.11條 壓送系統儲運粉料的密閉料倉,應在頂部設泄壓除塵濾袋或將袋式除塵機組直接塵落在落倉頂蓋上。

  第4.3.12條 單體生產的落砂機宜采用半封閉罩。造型澆注線上的落砂機宜采用上吸罩、側吸罩或通過式隔聲密閉罩。落砂時間較長的大型鑄件落砂機,宜采用移動式密閉罩。罩子應與落砂機聯鎖,并應設延時裝置。

  第4.3.13條 噴、拋丸室,噴砂室,清理滾筒等清理設備均應排風。

  第4.3.14條 鑄型造型線上的澆注帶應設均流側吸罩。就地澆注區應設屋頂排風器或排風天窗。其換氣次數應根據造型材料和澆注量確定。

  第4.3.15條 熱處理鹽浴爐和淬火油槽應設圍罩或側吸罩。

  第4.3.16條 電鍍槽、酸洗槽、除油槽、腐蝕槽等應設槽邊側吸罩或吹吸式罩。

  蓄電池極板化成槽應設上部排風罩或側吸罩。

  第4.3.17條 批量生產的噴漆作業應在有排風的噴漆室內或噴漆臺上進行。單體生產的就地噴漆作業區應單獨封隔,并應有良好通風。

  不宜在噴漆室中或噴漆臺上打磨滑漆膩子。

  第4.3.18條 焊接、電弧刨和等離子切割的固定作業點應設排風罩。密閉容器內進行焊接操作必須設排風裝置。作業點不能固定時,宜在焊接區上方設再循環焊煙凈化機或排風。

  第4.3.19條 產生大量油霧的螺紋磨床、齒輪磨床、冷鐓機等應設排油霧裝置。

  第4.3.20條 刃具、鑄鐵件、木材、電碳、絕緣材料的磨切削、砂輪加工、油漆膩子干磨,鑄件和泥芯的清整打磨,金屬表面除銹,拋光以及鉛蓄電池生產中的合膏、管式極板灌粉、涂填與化成、極板干燥窯尾端收片、極板分板、刷耳、斷耳等鉛塵作業,均應根據操作和設備特點設置排風罩。

  第4.3.21條 絕緣材料卷管機上方應設局部排風罩。

  第4.3.22條 電碳備料過程中的瀝青熬煮鍋應設置半封閉罩。

  第4.3.23條 試驗室中產生有害氣體的作業點,應設置通風柜。

  第4.3.24條 可能突然產生大量有害氣體或爆炸危險的作業區, 應設事故排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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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防 暑 降 溫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5.1.1條 機械工業的防暑降溫主要針對鑄造、鍛造、熱處理、電碳和電瓷焙燒,金屬、碳化硅、剛玉冶煉和鍋爐房等高溫車間。該類車間必須從工藝、總圖、建筑和通風等方面采取綜合的預防和治理。

  第5.1.2條 為了減少車間內的熱量,熱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熱工作宜放在車間外面;

  二、熱源上方宜配置天窗或偏氣樓;

  三、采用穿堂風為主的自然通風時,宜布置在夏季最小風頻的上風側;

  四、便于對熱源采取各種有效隔熱措施;

  五、便于對作業點降溫。

  第5.1.3條 采用自然通風為主的車間方位應按夏季有利的方位布置。主要進風側不得加建輔助建筑物。

  第5.1.4條 熱車間宜采用避風天窗,端部應予封閉。天窗與側窗應便于開關和清掃。

  第5.1.5條 夏季自然通風的進風窗,其下沿距地面不應高于1.2m;冬季自然通風的進風窗,其下沿一般不低于4m。自然通風窗應有足夠的開啟面積。

  第5.1.6條 高溫車間的屋架下弦高度,在有橋式起重機情況下,應不低于8m,在無橋式起重機情況下應不低于6m。  

  第5.1.7條 車間內作業點和作業區的夏季空氣溫度應符合TJ36《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二節   防 暑 降 溫

  第5.2.1條 操作人員在較長時間內直接受輻射熱影響的作業點,其輻射照度在350W/m[2]以上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車間內的作業室受輻射熱影響較大時也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5.2.2條 鍛造車間內29400N以下鍛錘的中小型加熱爐,宜設計為雙層煙道爐口,并可在爐口加設噴霧水幕。

  第5.2.3條 為避免鍛造車間水壓機司錘工受到輻射熱的影響,應在操作臺及司錘工前面設置不妨礙操作的隔熱屏。

  第5.2.4條 在操作人員與熱工件堆放區以及爐子之間宜采用隔熱屏。

  第5.2.5條 鍛造、鑄造澆注、井式熱處理爐淬火的起重機駕駛室應密封隔熱,并應設置小型冷風機組。

  第5.2.6條 高溫車間的儀表應隔熱,并應設置降溫裝置。

  第5.2.7條 較長時間操作的作業點,當其溫度達不到衛生標準要求,或輻射照度大于350W/m[2]時,應設置局部送風。在下述作業點宜設置局部送風:

  一、平爐、電弧爐加料口處;

  二、鑄造車間澆注平臺、注錠坑和落砂機旁;

  三、熱處理車間的熱處理爐門口(當操作人員可能在該處長期逗留或有強輻射照度時);

  四、大型鍛造車間鍛造作業點。

  第5.2.8條 熱處理井式爐坑內的通風方式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電爐坑宜采用機械送風,新鮮空氣以局部送風方式送至經常有人的作業點,由各層活動格子自然排出;

  二、油爐坑宜采用機械送風,新鮮空氣以局部送風方式送至經常有人的作業點,坑深超過20m時,應增加機械排風;

  三、煤氣爐坑和各類爐混用坑應采用機械送風和機械排風的降溫系統。其送風以空氣淋浴方式送至經常有人的作業點。

  炎熱地區的送風系統應采取噴霧風扇。

  四、當坑內僅有井式淬火油槽、水槽時,宜設計機械送風系統,排風以自然方式外排。

  第5.2.9條 局部送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業點的空氣溫度和平均風速,應按TJ36《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執行;

  二、不得將車間的有害物質吹向人體;

  三、送風的氣流方向,宜從人體的前側上方傾斜吹到頭、頸和胸部。送到人體的氣流寬度,宜采用1m;車間散熱量小于23W/m3的輕作業,可采用0.6m。

  第5.2.10條 空氣溫度達不到衛生標準要求,輻射照度亦超過350/m2的間歇作業點,宜復用風扇降溫。這類作業點主要有:

  一、熔化爐和加熱爐爐門附近;

  二、鑄鐵車間沖天爐加料平臺;

  三、3900N以下小鍛錘作業點;

  四、鍋爐房和煤氣站作業點;

  五、電瓷、電碳和碳化硅焙燒窯進出口;

  六、中央試驗室的熱工間。

  第5.2.11條 炎熱地區冷加工車間人員固定或密集的作業點,宜設置風扇。

  第5.2.12條 熱處理高頻間除局部排風外,應有全面換氣。

  第5.2.13條 生化法處理污水的鼓風機房、表面處理車間的直流發電機房、大型電機試驗間、發動機試驗車間、煤氣站鼓風機房、車間中部的變壓器室和儀表控制室等,應設計進、排風系統,新風應直接送至發熱體旁。

  第六章 防  噪  音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6.1.1條 機械工廠設計中,應主要對下列車間和站房進行噪聲控制:

  一、熱加工車間:鑄造車間、鍛造車間、水壓機車間等;

  二、冷加工車間:沖壓車間、金屬結構車間、木工車間、鋼球車間、冷鐓車間等;

  三、站房及試驗室:壓縮空氣站、鍋爐房、煤氣站、各類高噪聲產品試驗車間(室)等。

  第6.1.2條 工程設計時生產車間、站房及作業區的允許噪聲級(脈沖噪聲除外),應符合表?6.1.2?的要求。

    表 6.1.2       各類作業區噪聲允許標準
──┬──────────────────────────┬───────
 序│   作  業   區   名   稱        │ 噪聲允許值
  號│                          │ dB(A)
──┼──────────────────────────┼───────
  1│  生產車間和作業區(每天連續接觸噪聲8小時)         │     90
──┼──────────────────────────┼───────
  2│精密裝配車間、精密加工車間、計算機房(正常工作狀態)│     70
──┼────────────┬─────────────┼───────
   │  高噪 聲車間、站房設置 │ 無電話通訊要求           │     75
  3│  的值班室、控制室或休  ├─────────────┼───────
   │  息室(室內背景噪聲級)│ 有電話通訊要求           │      70
──┴────────────┴─────────────┴───────

  第6.1.3條? 車間設計中應采用低噪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從聲源上降低噪聲或采取隔聲、吸聲、消聲、隔振、阻尼及綜合控制措施,達到噪聲標準。

  第6.1.4條? 對某些高噪聲的車間和作業區,當目前尚無有效的技術措施或采取噪聲控制措施仍不能達到噪聲標準時,則應采用個人防護用品。

  第二節   車間工藝設計 

  第6.2.1條? 車間工藝設計時,高噪聲工段與低噪聲工段宜分開布置。高噪聲設備宜集中布置。

  第6.2.2條? 設計中宜采用低噪聲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宜以焊代鉚、以液壓代沖壓、以液壓代氣動、或用工程塑料機件代金屬機件,應選用機加工精度高的裝配質量好的設備。

  第6.2.3條? 工藝設計中的設備選用,應包括噪聲控制裝置,并考慮其安裝和維修所需要的空間。

  第6.2.4條? 有強烈振動的高噪聲設備,不宜布置在樓板上或鋼制平臺上。

  第6.2.5條在物料輸送中,宜采用噪聲低的運輸設施,并應減小物料落差,避免直接撞擊。

  第6.2.6條? 動力站設計應避免直接向空中排放高壓氣體,必須排放時,應采取消聲措施。

  第6.2.7條? 對產生高噪聲的生產過程和設備,工藝設計宜采用操作機械化、運行自動化,以利于采取密閉隔聲措施和遙控。

  第6.2.8條? 管道設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選擇輸送介質在管道內的流速,并減小流體壓力突變;

  二、選用噪聲較低的閥門;

  三、管道與強烈振動的設備連接時,應采用柔性連接。

  第三節   噪  聲  控  制 

  第6.3.1條? 對能夠限制在局部空間的噪聲,應采取隔聲措施。

  第6.3.2條? 隔聲設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分散布置的高噪聲設備,宜采用隔聲罩。

  二、對集中布置的高噪聲設備,宜采用隔聲間。

  三、對難以采用隔聲罩或隔聲間的某些高噪聲設備,宜在聲源附近或受聲處設置隔聲屏障。

  四、對不需要人員始終在設備旁操作的高噪聲車間和站房,如煉鋼車間、鋼球車間、產品試驗室、空壓站等設計隔聲值班室或控制室。

  五、對傳播噪聲的管道應作阻尼、隔聲處理,或設置在地下。

  第6.3.3條? 混響聲較強的車間、站房需要進行噪聲控制時,當不宜采取隔聲、消聲措施或采取措施仍不能達到標準時,可采取吸聲降噪措施。

  第6.3.4條? 降低室內混響聲,應按下列原則進行吸聲設計:

  一、對聲源較密、體形扁平的廠房宜作吸聲頂棚或懸掛空間吸聲體。

  二、對長、寬、高尺度相差不大的房間宜對頂棚、墻面作吸聲處理。

  三、對集中在廠房局部的聲源,可在聲源所在區域的頂棚、墻面作吸聲處理,或懸掛空間吸聲體。

  第6.3.5條? 當室內采用空間吸聲板降噪措施時,吸聲板的面積宜取房間頂棚面積的40%左右,對層高較高、墻面較大的房間宜取室內總面積的15%左右,空間吸聲板宜接近聲源布置。

  第6.3.6條? 降低風機、空氣壓縮機、發動機等設備傳播的空氣動力性噪聲,應在進、排氣管路上采取消聲措施。

  第6.3.7條? 降低空氣動力性噪聲,應按下列原則進行消聲設計:

  一、降低寬頻帶穩態氣流噪聲(如風機進、排氣噪聲),應采用阻性或阻抗復合消聲器。

  二、降低中、低頻為主的脈動氣流噪聲(如空氣壓縮機吸氣噪聲),應采用抗性或以抗性為主的阻抗復合消聲器或消聲坑。

  三、降低高溫、高壓、高速、潮濕條件下的氣流噪聲,或氣流通道內不宜采用多孔吸聲材料時,宜采用微穿孔板消聲器。

  四、降低高壓、高速排氣放空噪聲,應采用小孔噴注消聲器、節流降壓消聲器,或兩者復合的消聲器。

  第6.3.8條? 對某些車間、站房、產品試驗室噪聲,當采用單一隔聲、吸聲、消聲措施不能滿足噪聲標準要求時,應采取綜合控制措施。

[NextPage]

  第七章   防 振 動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7.1.1條? 機械工廠設計中主要應對下列設備和工具進行振動控制:

  一、鍛錘、造型機、拋砂機、壓力機等;

  二、風動工具、電動工具等。

  第7.1.2條? 使用風動工具或電動工具的作業,應優先選用符合產品標準且振動小的工具,并應考慮減振措施或減少作業時間。 ?

  第7.1.3條? 鍛錘、造型機、拋砂機、壓力機等設備,以及放在多層廠房樓板上的動荷載較大的機器,應采取隔振、減振措施。

  第二節   振源及振動容許標準 

  第7.2.1條 對人體影響的振動強度,可用加速度有效值表示,單位為m/s2。

  第7.2.2條? 當車間內設置幾臺沖擊振動的動力機器時,振動對操作人員的影響,可不考慮疊加。

  第7.2. 3條? 機械工廠中各種振源對人的振動影響可分為全身振動和局部振動;在動力機器邊的操作人員受全身振動影響,手持各種動力工具的操作人員受局部振動影響;設計時應按兩種標準分別控制。

  第7.2.4條? 振動對人的影響,主要與振動強度、頻率、方向和受振時間等四個因素有關,人體受振時的控制指標可分為:

  一、不舒適界限;

  二、疲勞界限(工作能力下降界限);

  三、忍耐極限。

  振動強度疲勞界限值見表7.2.4-1(垂直方向)及7.2.4-2(水平方向)。若要采用不舒適界限,應將表中數值除以3?16;若要采用忍耐極限,應將表中數值乘以2;設計應采用疲勞界限值。

  表7.2.4-1   垂直方向振動的疲勞界限值 (加速度有效值m/s2)
─────┬───────────────────────────────
 1/3   │        受     振     時     間
倍頻 程   ├─────┬─────┬─────┬─────┬───────
中心頻率  │  8h    │   4h   │2.5h  │  1h   │  25min
 H{Z}   │          │          │          │          │
─────┼─────┼─────┼─────┼─────┼───────
1.00  │0.63  │ 1.06 │1.40 │ 2.36│  3.55
─────┼─────┼─────┼─────┼─────┼───────
1.25 │0.56  │ 0.95 │1.26  │ 2.12│  3.15
1.6    │0.50  │ 0.85 │1.12  │  1.90│  2.80
2.0    │0.45  │ 0.75 │1.00  │  1.70│  2.50
2.5    │0.40  │ 0.67 │0.90  │  1.50│  2.24
3.15  │0.355│ 0.60 │0.80  │  1.32│  2.00
4.0    │0.315│ 0.53 │0.71  │  1.18│  1.80
5.0    │0.315│ 0.53 │0.71  │  1.18│  1.80
6.3    │0.315│ 0.53 │0.71  │  1.18│  1.80
8.0    │0.315│ 0.53 │0.71  │  1.18│  1.80
10.0  │0.40  │ 0.67 │0.90  │  1.50│  2.24
12.5  │0.50  │ 0.85 │1.12  │  1.90│  2.80
16.0  │0.63  │ 1.06 │1.40  │  2.36│  3.55
20.0  │0.80  │ 1.32 │1.80  │  3.00│  4.50
25.0  │1.00  │ 1.70 │2.24  │  3.75│  5.60
31.5  │1.25  │ 2.12 │2.80  │  4.75│  7.10
40.0  │1.60  │ 2.65 │3.55  │  6.00│  9.00
50.0  │2.00  │ 3.35 │4.50  │  7.50│  11.20
63.0  │2.50  │ 4.25 │5.60  │  9.50│  14.00
80.0  │3.15  │ 5.30 │7.10  │11.80│  18.00
─────┴─────┴─────┴─────┴─────┴───────

  表7.2.4-2  水平方向振動的疲勞界限值  (加速度有效值m/s2)
─────┬───────────────────────────────
 1/3   │      受    振    時    間
倍頻 程   ├─────┬─────┬─────┬─────┬───────
中心頻率  │  8h    │   4h   │2.5h  │  1h   │  25min
 H{Z}   │          │          │          │          │
─────┼─────┼─────┼─────┼─────┼───────
1.0    │0.224│0.355│ 0.50 │ 0.85 │  1.25
1.25  │0.224│0.355│ 0.50 │ 0.85 │  1.25     
1.6    │0.224│0.355│ 0.50 │ 0.85 │  1.25
2.0    │0.224│0.355│ 0.50 │ 0.85 │  1.25
2.5    │0.280│0.450│ 0.63 │ 1.06 │  1.6
3.15  │0.355│0.56  │ 0.8   │ 1.32 │  2.0
4.0    │0.45  │0.71  │ 1.0   │ 1.70 │  2.5
5.0    │0.56  │0.90  │ 1.25 │ 2.12 │  3.15
6.3 ?│0.71 │1.12  │ 1.6  │ 2.65 │  4.0
8.0   │0.90  │1.40  │ 2.0   │ 3.35 │  5.0
10.0  │1.12  │1.80  │ 2.5   │ 4.25 │  6.3
12.5  │1.40  │2.24  │ 3.15 │ 5.30 │  8.0
16.0  │1.80 │2.80  │ 4.0   │ 6.70 │ 10.0
20.0  │2.24  │3.55  │ 5.0   │ 8.50 │ 12.5
25.0  │2.80  │4.50 │ 6.3  │10.6  │ 16.0
31.5  │3.55  │5.6    │ 8.0   │13.2  │ 20.0
40.0  │4.50  │7.1    │ 10.0 │17.0  │ 25.0
50.0  │5.60  │9.0    │ 12.5 │21.2  │ 31.5
63.0  │7.10  │1 1.2 │ 16.0 │26.5  │ 40.0
80.0  │9.00  │1 4.0 │ 20.0 │33.5  │ 50.0  
─────┴─────┴─────┴─────┴─────┴───────
  第7.2.5條 傳給手振動的忍耐極限,可按表?7.2.5-1(以1/3倍頻程中心頻率為準)和表?7.2.5-2?(以倍頻程中心頻率為準)選用。

          表7.2.5-1  傳給手振動的忍耐極限   
────────┬──────────┬───────┬─────────
  1/3倍 頻程│   每根軸的加速    │ 1/3倍 頻程的│  每根軸的加速      
 的中心頻率H{Z}│  度有效值m/s[2] │中心頻率H{Z} │度有效值m/s2
────────┼──────────┼───────┼─────────
       6.3   │     0.7         │    100   │    4.4
    8.0   │     0.7         │    125    │       5.6
     10.0   │     0.7         │    160  │    7.2
   12.5   │     0.7         │    200   │    8.8
   16.0   │     0.7         │    250   │   11.2
   20.0   │     0.9         │    315    │     14.4
     25.0   │     1.1         │    400   │   17.6
   31.5   │     1.4         │    500   │   22.4
   40.0   │     1.8         │    630   │   28.8
   50.0   │     2.2         │    800    │     35.2
     63.0   │     2.8     │  1000  │   44.8
   80.0   │     3.6         │    1250 │   57.6
────────┴──────────┴───────┴─────────
  注: 表中值適用于寬帶頻譜。

   表7.2.5-2  傳給手振動的忍耐極限
────────┬──────────┬───────┬─────────
  1/3倍 頻程│   每根軸的加速    │ 1/3倍 頻程的│ 每根軸的加速      
 的中心頻率H{Z}│  度有效值m/s2  │ 中心頻率H{Z}│度有效值m/s2
────────┼──────────┼───────┼─────────
   8.0   │    1.1    │  125   │   8.8 
  16.0   │    1.1    │  250   │  17.6
  31.5   │    2.2    │  500   │  35.2
  63.0  │    4.4    │ 1000   │  70.4   
────────┴──────────┴───────┴─────────
  注:表中值適用于寬帶頻譜。

  第三節   振  動  防  治

  第7.3.1條? 防治振動危害最根本的措施,應改革工藝和設備,減少振動源或降低振動強度,宜用無沖擊工藝代替有沖擊工藝,用熱壓法代替冷作業,用平衡良好的機器代替不平衡機器等。

  第7.3.2條? 應采取隔振措施,以減少或消除振動的影響;如果某振源對周圍較多的受振對象產生有害影響時,則應對該振源采取積極隔振或控制基礎的振幅。

  第7.3.3條? 隔振裝置及支承結構型式,應根據機器類型、振動強弱、擾力頻率等特點,以及建筑物和操作人員對振動容許標準等因素來確定。

  第7.3.4條? 在強烈振動環境中,應對經常有操作人員的作業點采取減振措施。

  第八章 電離輻射及射頻輻射防護

  第一節   電離輻射防護的一般規定

  第8.1.1條? 機械行業中各類電離輻射防護設計,必須遵守輻射防護三原則:輻射實踐的正當化、輻射防護的最優化和個人劑量當量限值制度。

  第8.1.2條? 電離輻射室設計應按GBJ8《放射防護規定》和GB4792《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執行。

  ?第8.1.3條? 電離輻射工作室的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有關規范外,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必須經當地有關的主管部門審查,審批同意后方可建造。工程建成后,必須經原審查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8.1.4條? 實施輻射防護,應以預防為主。必須對電離輻射源的使用給予必要的控制,防止非隨機效應的發生,并限制隨機效應的發生率,使其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第8.1.5條? 電離輻射防護設計的標準,應采用表8.1.5個人年劑量當量的限值。

   表8.1.5    各類人員的年劑量當量限值
──┬────────┬─────────────────────────
 限 │                │    年 劑 量 當 量 的 限 值?[①]
 止 │ 受 照 部 位 ├─────────────────────────
 類 │                │放射工作人員                 公眾中的個人 
 別 │                │
──┼──┬─────┼────────────┬────────────
 隨 │ 全 │均勻照射  │≤50mSv(5rem)│ 5mSv(0.5rem)
    │    ├─────┼────────────┼────────────
 機 │    │ 不均勻   │HE=ΣW{T}H{T}[②]  │  長期持續照射時
 效 │ 身 │ 照 射   │≤50mSv(5rem)│<1mSv(0.1rem)
 應 │    │          │                        │
──┼──┴─────┼────────────┼────────────
非隨│ 眼   晶   體 │150mSv(15rem)│15mSv(1.5rem)
機效│ 其 他 單 個 器 │500mSv(50rem)│ 50mSv(5rem)
 應 │ 官  或  組  織 │                        │
───────────┴────────────┴────────────
    注:  ①年劑量當量的限值,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醫療照射。

           ②H{E}:有效劑量當量mSv(毫希沃特); 

           H{T}:器官或組織(T)攝入的年劑量當量mSv;
 
           W{T}:器官或組織(T)的相對危險度權重因子。

  第二節   電離輻射作業區的選擇和布置

  第8.2.1條? 電離輻射工作室的設置,必須充分注意對周圍環境的輻射安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宜布置在廠區內人流稀少、位置較僻靜的區域;

  二、 應遠離居民點、宿舍區等行人密集的滯留區;

  三、宜避開人流密集的車間主要出入口、主通道,也不宜在主廠房內

  ?第8.2.2條? 電離輻射照射室,宜布置在車間主廠房外部,與車間毗連;若為多層廠房,則應布置在底層或地下室,如在與其他輔助室合用的建筑物內,宜布置在端部。電離輻射控制室等輔助用房應布置在照射室的非主照射方向外側,并宜選擇較好的朝向。

  第8.2.3條? 高能X射線及高活度的放射性核素工作室之四周,宜設置適當范圍的防護監測區。

  第8.2.4條? 廢源的處理:對建設放射性核素工作室的單位,不宜自行設置永久性放射性廢物庫,而應按當地的環保或放射衛生防護部門統一處置。

  第三節   電離輻射屏蔽設計及安全設施

  第8.3.1條? 電離輻射照射室的屏蔽設計,必須對現有的和預期的電離輻射源的各種照射同時考慮在內,控制總輻射劑量在規定的年劑量當量限值以下。

  第8.3.2條? 對外照射的防護,應預先了解或計算出放射源周圍的輻射場分布狀態。

  第8.3.3條? 防護外照射,應采用控制受照時間、增大與輻射源的距離、設置屏蔽體等三種防護方式或綜合應用。

  第8.3.4條? 輻射屏蔽的材料,應選擇材質均勻、收縮小、取材和施工方便、經濟耐用的材料。輻射能量較高的照射室,不宜采用磚體。

  第8.3.5條? 設計輻射防護屏蔽體時,安全系數必須不低于2倍。

  ?第8.3.6條? 電離輻射照射室,凡是一次射線能直接照射到的墻體,均應按主照射屏蔽體的要求進行設計,其他方向的墻體即為次照射屏蔽體,可按對散、漏輻射的防護要求考慮。

  第8.3.7條? 電離輻射照射室的屋面,必須設置輻射防護屏蔽層,嚴禁采用敞頂式。屏蔽層厚度應足以抵御射線的空間大氣回照散射的影響。

  第8.3.8條? 電離輻射工作室,其照射室應與控制室及其他輔助室分開設置。照射室與外界宜設置迷宮式人行通道和輻射防護門。

  第8.3.9條? 電離輻射照射室的出入口應設置在次照射屏蔽墻體方向;輻射防護門的屏蔽層厚度應與所在屏蔽墻體的防護厚度等效,防護門與屏蔽墻體之間縫隙應小,門體與門洞、地槽間必須保證有效的覆蓋寬度。

  第8.3.10條? 電離輻射照射室的屏蔽墻體上不得任意開鑿孔洞,也不得有直通孔洞或縫隙貫穿屏蔽體,凡需固定在屏蔽墻體上的物體,應采用預埋件結構,不得影響屏蔽效果。

  第8.3.11條? 必須在設計圖中明確標注出電離輻射源在輻射照射室內的允許移動范圍。

  第8.3.12條? 對有特殊要求的放射性核素照射設備,應設置專門的貯源器存放室,并宜配置現場監測儀表。

  第8.3.13條? 電離輻射照射室外,在行人來往位置,應設置醒目的指示燈和警戒信號;室內應設置工作前的預警信號裝置;輻射防護門與設備的電氣控制回路之間,應設置安全聯鎖裝置。

  第8.3.14條? 高能X射線照射室內,應設置標志明顯的緊急事故按鈕,按鈕的位置應設在操作人員能瞬時觸及的部位,對大型照射室應多點設置。

  第8.3.15條? X射線照射設備應專圓荒藶?閔璞笉要求時,則應設置專用穩壓電源。

  第8.3.16條? X射線照射室,應單獨設置可靠、良好的接地系統。

  第8.3.17條? 電離輻射照射室內臭氧濃度超標時應設置通風系統, 抽風管口宜采用下吸式,并應對排風口的漏輻射加以防護。

  第8.3.18條? 放射性核素輻照室應設置濕式清掃用水源及排水系統。

  第8.3.19條? 電離輻射室如有電纜或管道地溝,地溝應有蓋板、集水坑或地漏。地溝的設置應注意對散、漏輻射的防護。

[NextPage]

  第四節   電離輻射室建筑布置與圍護結構

  第8.4.1條 與車間毗連的電離輻射照射室,當輻射劑量率較高時,應設置過渡前室。

  第8.4.2條? 電離輻射照射室的建筑物應為完整無縫的封閉整體結構,車間的變形縫、抗震縫等不得穿過輻照室的防護屏蔽體。

  第8.4.3條? 電離輻射照射室的屏蔽體應保證密實,混凝土屏蔽體的設計應要求連續現澆完成,不得產生裂紋。

  第8.4.4條 電離輻射照射室嚴禁由一般建筑物代用,不宜改建。

  第8.4.5條? 對已投入使用的電離輻射照射室,當需加大放射源的活度或提高射劑劑量率、增加設備數量時,應對原有的屏蔽防護設計進行復查,并應采取補強措施后方能使用。

  第8.4.6條? 電離輻射照射室的墻面、地坪應光滑平整、無縫隙、凹陷、破壞等缺陷。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照射室,在室內各墻體的轉角連接部位,宜設計成弧形連接,并宜設置油漆墻裙。

  第8.4.7條 輻射防護鉛門的設計和制造,應保證整體性,不得有縫隙,表面應有一定剛度。

  第五節   射頻輻射防護

  第8.5.1條? 機械工業中使用感應加熱設備處,如淬火、焊接、熔煉、半導體加工等,或介質加熱處,如木材干燥、塑料壓制、橡膠硫化等,以及硬質合金刀具固定加熱和射頻濺射處都應考慮防護。

  第8.5.2條? 對0.1~30MHz的射頻輻射防護,應按《高頻輻射暫行衛生標準執行,即電場強度為20V/m,磁場強度為5A/m。

  第8.5.3條? 防護射頻輻射必須采用屏蔽和接地,應計算近區場強分布及采取輻射單元屏蔽或設備整體屏蔽或作業室屏蔽。

  第8.5.4條? 高頻設備的屏蔽應采用導電率和導磁率均較高的材料,并應具備耐腐蝕性能,機械強度較高,價廉,易于加工焊接,如鋁、銅、鐵等。

 ? 第8.5.5條? 屏蔽結構應避免不必要的開孔、縫隙和尖端突出物。

  第8.5.6條? 設計屏蔽體時,必須注意屏蔽體對被屏蔽的高頻或超高頻設備的疊加影響;應使屏蔽體與被屏蔽的射頻設備之間保持一定間距。

  第8.5.7條? 高頻設備和屏蔽體必須可靠接地。高頻接地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接地線應短,其長度應不超過波長的1/4,若無法滿足時,應避開波長1/4的奇數倍;

  二、接地線應選用多股銅線或多層銅皮,且應保持平直;

  三、接地極宜選用表面積為1~2m[2]的銅板立埋于2~3m的地下。 銅板厚度任意,但應耐一定的腐蝕;

  四、高頻電源裝置的金屬外殼應就近單獨接地,其電阻不應大于4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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