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號】 L35301198534
【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國家標準局
【頒布日期】 19850816
【實施日期】 198603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干部保險福利
【文號】 GB5306?5
【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題注】
【章名】 規則
為了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管理,實現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1 基本定義
1.1 特種作業
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特種作業。
1.2 特種作業人員
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稱特種作業人員。
2 特種作業范圍
2.1 電工作業;
2.2 鍋爐司爐;
2.3 壓力容器操作;
2.4 起重機械作業;
2.5 爆破作業;
2.6 金屬焊接(氣割)作業;
2.7 煤礦井下瓦斯檢驗;
2.8 機動車輛駕駛;
2.9 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
2.10 建筑登高架設作業;
2.11 符合本標準基本定義的其他作業。
3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3.1 年滿十八歲以上。但從事爆破作業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的人員,年齡不得低于二十周歲。
3.2 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 具有本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 培訓
4.1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
4.2 培訓方法:
4.2.1 企事業單位自行培訓;
4.2.2 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培訓;
4.2.3 考核、發證部門或指定的單位培訓。 4.3 培訓的時間和內容,根據國家(或部)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而定。
4.4 專業(技工)學校的畢業生,已按國家(或部)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教學、考核的,可不再進行培訓。
5 考核和發證
5.1 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后,必須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準獨立作業。
5.2 考核的內容,由發證部門根據國家(或部)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確定。
5.3 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部分。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都必須達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須重新培訓。 5.4 特種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分別由下列有關部門負責:
5.4.1 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電工、起重機械、金屬焊接(氣割)、建筑登高架設和廠礦企業內的機動車輛駕駛等作業人員,由地、市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考核發證。
5.4.2 爆破作業人員,由縣以上公安部門考核發證。
5.4.3 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由煤炭部門考核發證。
5.4.4 鐵路機車駕駛人員,由鐵路部門考核發證。
5.4.5 行駛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類機動車輛及農用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由公安、交通和農機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考核發證。 5.4.6 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輪船船員考試發證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駕駛員考試規則》考核發證。
5.4.7 電業系統的電工作業人員,由電業部門考核發證。
5.4.8 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業主管部門指定單位考核發證。
5.5 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由發證部門的最高主管機關規定統一式樣。
6 復審
6.1 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復審
6.2 復審期限,除機動車輛駕駛和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其他特種作業人員兩年進行一次。
6.3 復審內容:
6.3.1 復試本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6.3.2 進行體格檢查;
6.3.3 對事故責任者檢查。
6.4 復審由考核發證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進行。
6.5 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再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收繳操作證。凡未經復審者,不得繼續獨立作業。
6.6 在兩個復審期內,做到安全無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經所在單位審查,報經發證部門批準后,可以免試,但不得連續免試。 6.7 每次復審情況,負責復審的部門(單位)要在操作證上注明簽章。
7 工作變遷
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移地工作時,經所到地區的發證部門審核同意,可繼續從事原作業。
8 獎懲
依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有關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8.1 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所在單位應給予獎勵,并記入操作證。
8.2 對違章作業和造成事故者,企業安全機構和有關安全部門,根據違章或事故情節,有權扣證一至十二個月,并記入操作證;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部門吊銷操作證,所在單位(有關部門)也可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 附: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編制說明孫連捷(勞動人事部勞動保護局)沈文正(山東省青島市勞動局)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是我國第一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方面的國家標準。該標準對特種作業的定義、范圍、人員條件和培訓、考核、管理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并具有充分的科學性和可行性。該標準的貫徹實施,對提高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水平和企業的勞動安全科學管理,必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該標準由勞動人事部勞動保護局委托山東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和青島市勞動局負責起草。主要起草人是沈文正、韓萬才、冷延福、解永清。 一九八三年八月,標準起草小組開始查閱國內外有關資料和現行規定,調研我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的現狀,分析了全國各地近年來發生1516的例有關傷亡事故。在摸清國內情況的基礎上,參考日本、蘇聯等國家的有關法規,于一九八四年初編寫成初稿,然后赴遼寧、江蘇、浙江、廣東、貴州、湖北、上海、廣州、重慶、武漢、沈陽、大連等省、市廣泛征求各行業的意見,并修改成征求意見稿。此后,向全國四十四個有關部門、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廠礦企業發送了征求意見稿,得到了這些單位的支持和贊同。根據各單位提出的意見,修改成標準送審稿,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在青島市召開標準審定會。會議由勞動保護局主持,參加會議的有冶金部、煤炭部、化工部、機械部、鐵道部、交通部、農牧漁業部和部分省、市勞動局、產業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大型企業共二十八個單位的三十五名工程技術人員和負責同志。會議代表一致認為制定該標準是非常必要的,都同意報請國家標準局審批。國家標準局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六日批準發布,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實施。標準號是GB5306棧福怠?/P>
關于標準本文作如下說明:
一、“特種作業”的含義
在標準本文中規定了較確切的定義。即“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特種作業”。在一些法規文件中,通常把電工、鍋爐司爐等作業人員稱為“特殊工種”。本標準改為特種作業。從范圍上看,“作業”比“工種”的范圍更廣一些,一種作業可能包括幾個工種的人員。以壓力容器操作為例,由于行業和設備不同,操作人員就分屬很多不同名稱的工種:橡膠行業操作硫化罐的叫硫化工;從事液化氣鋼瓶充氣作業的叫充裝工;等等,雖工種名稱不一樣,但均屬壓力容器操作。從參加作業的人員看,除本工種的專業工人以外,其他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發證以后,也可以操作。如機動車輛駕駛除專業司機外,其他人員經過培訓、考核發證以后,也可以駕駛車輛。如只限于專業工種,范圍就太小了,也脫離實際。
二、確定“特種作業”范圍的依據
在標準本文中明確指出十種作業。即電工作業、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起重機械作業、爆破作業、金屬焊接(氣割)作業、煤礦井下瓦斯檢驗、機動車輛駕駛、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建筑登高架設作業。另外還開了一個活口,即符合本標準基本定義的其他作業。
我國有關勞動保護法規中,只規定了前八種作業。根據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和建筑登高架設作業的特點和危險性,它符合“特種作業”的基本定義,所以也列為“特種作業”。從調查一些地區的1516起傷亡事故分析,由于特種作業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就占37.6%,死亡人數占49.46%,重傷人數占32.7%。其中起重機械作業造成的傷亡人數占特種作業事故傷亡總人數的27.6%,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占20.53%,建筑登高架設作業占12.53%,壓力容器操作占11.86%,爆破作業占11.46%,金屬焊接(氣割)作業占4%,機動船舶駕駛占4%。從以上統計分析的數字也證明了特種作業較一般作業危險性更大,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和嚴格考核。
除本標準列入的十種特種作業以外的其他作業,如符合本標準的基本定義,經勞動部門和有關產業部門批準也可列為特種作業。
三、關于幾種特種作業的解釋
1.電工作業:指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和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試驗以及維修等作業。《電工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已在起草。
2.起重機械作業:指起重機械操作和起重作業掛勾、指揮,即起重機司機和掛勾、指揮工都屬特種作業,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方準獨立操作。
勞動人事部勞動保護局委托山東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起草的《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在北京通過審定,待國家標準局批準后,在各地企業中貫徹執行。《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適用于橋式起重機、梁式起重機、冶金專用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裝卸橋、固定旋轉起重機、鐵路起重機的司機。
3.壓力容器操作和鍋爐司機:指國務院一九八二年二月六日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規定的范圍。
4.金屬焊接(氣割)作業:指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船舶等焊接和其他一切符合本標準基本定義的焊接作業。
5.爆破作業:指直接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不包括爆炸物品的生產、保管和押運人員。按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執行。
6.機動船舶駕駛:指駕駛船舶作業的船長、大副、二副、三副、正副駕長、駕駛員等。輪機操作:指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輪船船員考試發證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駕駛員考試規則》考核發證。
7.建筑登高架設作業:指建筑施工兩米以上的腳手架架設、拆除和建筑起重提升設備的架設、拆除作業。
8.煤礦井下瓦斯檢驗:按煤炭部頒發的《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范圍。
9.機動車輛駕駛:指行駛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類機動車輛、農用機動車輛以及廠礦企業內的機動車輛駕駛等。分別由公安、交通、農機和勞動部門考核發證。
四、關于考核和發證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的組織和發證工作,涉及的問題比較多,本著與國家現行規定相吻合,并盡可能按管理系統進行考核的原則,機動車輛駕駛、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爆破作業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的考核,國家或部門已有規定,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電工作業人員的發證,過去各地執行的情況不一樣,從調查了解情況看,許多地、市、縣是由勞動部門負責考核發證,有少數是勞動和電業部門聯合發證,個別的由電業部門發證。我們征求過一些地區、部門的意見。多數認為:勞動部門是履行國家安全監察的機構,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考核發證是安全監察的一種手段,電工又是各行業、部門普遍需要的工種,所以應由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考核發證。但考慮到電業部門的專業特點,本標準規定了電業系統的電工作業人員,由電業部門考核發證。
廠礦企業內的機動車輛駕駛、壓力容器操作、鍋爐司爐、起重機械、金屬焊接(氣割)和建筑登高架設作業人員,均由地、市勞動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考核發證。
五、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具備的條件
對年齡的規定,基本上是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的現行規定確定的。因爆破作業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的危險性、嚴格性比其他作業更大,所以規定年齡不得低于二十周歲。其他特種作業人員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即可。
對身體條件沒有規定統一的具體要求,只規定了“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每種作業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具體要求。文化程度的規定也是如此。如《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中,規定司機的條件是: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兩眼視力各不低于0.7(包括矯正視力),起升高度在二十米以上的起重司機不低于1.0(包括矯正視力),無色盲,無聽覺障礙,無癲癇、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等疾病,無妨礙起重作業的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六、關于復審
復審的目的是為了考查、掌握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和身體健康狀況及其變化,便于加強對作業人員的管理和進行定期安全教育。
復審期限的規定,除機動車輛駕駛和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其他作業人員限定為兩年復審一次。主要考慮到特種作業人員的數量很多,如規定每年復審一次,工作量較大,困難很多,可能會影響復審工作順利進行。但也不能把時間拖得太長,以防影響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查。
標準中規定的免試是指在兩個復審期內,做到安全無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經所在單位審查,報經發證部門批準后,可以免試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但不得連續免試。體格檢查必須進行,不得免查。
對事故責任者的檢查,是指復審部門或單位對在本復審期內造成事故的責任者進行檢查,以幫助其分析事故原因,進一步吸取教訓,視情況而確定其是否有繼續獨立操作的資格。
七、關于每種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將由各考核發證的主管部門陸續制定頒布。
附:主要參考文獻:
1.《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暫行條例》(國務院1982年6月頒布)
2.《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規則》(公安部、交通部1972年3月公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務院1984年1月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輪船船員考試發證辦法》(交通部1979年10月公布)
5.《鐵路機車運行規程》(鐵道部1980年5月公布)
6.《煤炭安全規程》(煤炭工業部1980年2月公布)
7.美國煤礦安全保健情況。
8.日本企業的職工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