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依法登記注冊,并取得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件。
二、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按許可的銷售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三、煙花爆竹零售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責。
四、煙花爆竹零售單位要銷售依法取得北京市煙花爆竹批發銷售資格企業配送的產品,并與批發銷售企業簽定安全供銷合同。
五、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從業人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零售單位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六、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從業人員必須經批發銷售企業培訓、教育,考核合格后,佩戴上崗資質胸卡上崗。
七、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應當張貼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制度、儲存保管管理制度、事故應急預案和消防器材使用知識。
八、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懸掛“嚴禁煙火”等警示標志。
九、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應當根據滅爆、滅火應急需要,必須配備2個5公斤重的干粉滅火器,并在銷售場所張貼正確使用滅火器材的方式、方法。
十、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5米范圍內,嚴禁吸煙、用火;5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十一、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0米范圍內不能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設施,50米范圍內不能有學校、幼兒園、體育館(場)、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十二、銷售場所現場臨時存放的煙花爆竹產品不能超過50箱,每箱重量不能超過3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