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自、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了貫徹實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號),規范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的安全評價工作,制訂了《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試行)
1 主要內容和適用范圍
1.1 本細則規定了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的基本原則和目的、主要依據、評價機構、評價內容、基本程序以及安全評價報告的格式和要求等。
1.2 本細則適用于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的安全評價,也適用于煙花爆竹經營企業自身的安全管理。
2 基本原則和目的
2.1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客觀、科學、公正的安全評價原則。
2.2 通過認真查找、辯識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客觀、科學地評價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狀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的程度,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提高企業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水平。
3 主要依據
3.1 法律法規、國家(行業)標準: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b)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c)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d) 《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 50161);
e) 《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 11652);
f) 《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GB 10631);
g)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
h) 《重大危險源辯識》(GB 18218);
i) 其它適用于煙花爆竹安全評價的有關法規、規章、規范和技術標準。
3.2 被評價單位的委托書或者被評價單位與評價機構簽訂的合同。
4 評價機構
承擔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應當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評價資質,并對作出的評價結果負責。
5 評價內容
安全評價的內容一般包括:
a) 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綜合情況進行審查評價,主要對其組織機構、從業人員、規章制度等方面的資料進行審核;
b) 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倉庫總體布局進行現場檢查評價,主要對其庫區選址、庫房布局、安全設施等進行檢查;
c) 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倉庫的每個單元(庫房)進行現場檢查評價,主要對其每一個庫房的建筑結構、防護屏障、定員定量、消防、防雷與防靜電、電氣設施、儲存運輸等進行檢查;
d) 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項目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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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本程序
6.1 前期準備。
6.1.1 被評價單位提出安全評價申請或委托書。
6.1.2 被評價單位與評價機構簽訂合同,明確評價對象和范圍。
6.1.3 被評價單位應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法人條件證明;
b) 單位的基本情況;
c) 庫區平面布置圖及其周邊關系位置圖,庫房土建圖及安全設施目錄;
d) 經營產品范圍(包括產品級別和產品類別);
e)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
f) 相關人員培訓資質證明;
g)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h)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i) 儲存倉庫基本情況和配送服務能力證明;
j) 特種設備檢測合格證明;
k) 庫房消防設施和設備清單;
l) 事故記錄和隱患整改記錄。
6.1.4 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由評價機構根據評價需要確定。
6.2 資料審核。
6.2.1 安全評價機構按煙花爆竹經營企業應當具備的基本安全條件的要求,對被評價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資料是否完整、準確,是否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并得到良好執行。資料審核主要內容見附表1。
6.2.2 安全評價機構應將資料審核的情況反饋到被評價單位,以便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
6.3 現場評價。
6.3.1 制定現場評價計劃。
6.3.2 實施現場評價計劃。
a) 對倉庫總體布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主要內容見附表2;
b) 對每個庫房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主要內容見附表3及3-1。
6.4 對被評價對象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和分析。
6.5 根據評價項目的具體情況,選擇科學、合理、適用的定性、定量評價方法,對重大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性、定量評價,確定引起事故發生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嚴重程度。
6.6 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a) 安全技術對策、措施;
b) 安全管理對策、措施。
6.7 評價機構將發現問題、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通知被評價單位。
6.8 歸納、綜合各部分評價結果,給出總體結論。
6.8.1 確定評價結論意見的原則:
a) 附表1、附表2、附表3-1中所列的審核和檢查項目,全部合格的,為符合安全條件;
b) 附表1、附表2、附表3-1中所列的審核和檢查項目,有一項不合格的,為不符合安全條件;
c) 評價機構根據評價實際增加的其他審核和檢查項目,由評價機構根據實際給出結論,判定其是否符合安全條件;
d) 對審核和檢查項目中不合格項目,均應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評價機構評價認定,能達到安全要求的,視為符合安全條件。
6.8.2 提出安全評價結論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a) 資料審核的結論意見;
b) 總體布局現場檢查的結論意見;
c) 評價單元/庫房現場檢查的結論意見;
d) 采用其他定量評價方法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評價的結論意見。
6.8.3 評價結論為下列2種:
a) 符合安全條件;
b) 不符合安全條件。
6.9 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報告正文內容一般應包括:
a) 概述;
b) 評價目的和原則;
c) 評價依據和范圍;
d) 企業基本情況;
e) 庫區平面布置圖和外部安全距離示意圖;
f) 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辯識與分析;
g) 重大危險源的辯識與定量評價;
h) 資料審核情況;
i) 現場審查情況;
j) 評價單元的劃分及評價方法的選擇;
k) 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
l) 整改復查情況;
m) 評價結論。
6.10 安全評價報告交付。
由評價機構按照合同約定或被評價單位完成整改情況,將安全評價報告交付被評價單位。
7 報告的格式和要求
7.1 報告的格式。
報告的格式一般為:
a) 封面、封底(格式參見附錄A 略);
b) 評價機構安全評價資格證書副本復印件;
c) 著錄項(格式參見附錄B 略);
d) 目錄;
e) 編制說明;
f) 正文;
g) 附件。
7.2 報告的要求。
7.2.1 評價報告要內容全面、客觀公正、條理清楚、數據完整、結論明確、對策措施可行。
7.2.2 評價機構應當對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附表:1、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資料審核表
2、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倉庫總體布局現場檢查表
3、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評價單元/庫房現場檢查表
3-1、評價單元/庫房現場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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