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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2005-07-26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證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汽車、履帶和輪胎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吊籃、物料提升機等各類起重機械設備。

  第三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安裝、使用、維修、檢驗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安裝、施工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定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安裝、施工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安全分別負相應責任。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安裝、施工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受理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安裝、3使用和檢驗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章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

  第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方可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活動。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是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單位生產(制造)的合格產品。

  未實行生產(制造)許可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產品,必須通過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技術鑒定后,方可購置。

  進口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敗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不得購置、出租: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產品、規定不準再使用的;

  (二)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無生產(制造)許可證和不合格的。

  第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明、交接驗收等原始資料文件;

  (二)建筑起重機械的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三)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四)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建筑起重機械的維修和技術改造資料;

  (六)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七)建筑起重機械的累計運轉記錄。

  第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應當出租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設備,并與承租單位簽訂設備使用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三章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

  第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以及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設備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對其安裝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承擔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并按規定承攬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資質的企業,不得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業務。

  第十三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應與委托其安裝的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安裝單位應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核驗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監督檢驗證明、定期檢驗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核驗輔助起重機械設備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技術要求、施工現場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設備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

  (四)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機械設備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從事安裝活動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專業技術人員監督實施,安裝作業中應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活動結束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行檢驗和調試。安裝單位在設備轉場安裝、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等作業后,應當組織各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核驗單位的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使用。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如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工程資料: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和安裝拆卸工藝文件等資料;

  (三)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及驗收資料;

  (四)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專項安裝和拆卸安全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

  第十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完畢后,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施工使用單位和設備出租單位。施工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四章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

  第十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施工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和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自行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必須符合第八條第一、二、三款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自行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建立第九條所規定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重新安裝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驗安裝單位的設備安裝工程資料,經核驗合格,有關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首次啟用前,必須經專業資質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并在30日之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年底前,將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備案情況通報同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臺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交叉作業的情況下,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設備出租單位)必須制定相應的防碰撞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使用單位應當做好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現場防護工作。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設備所覆蓋的范圍內(設備移動范圍或起重機臂架、吊鉤活動范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出租和使用單位應對在用的設備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并做出紀錄;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并做出記錄;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并做出記錄。

  第二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條件下,施工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施工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管理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施工使用單位設備管理機構或人員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包括起重工、信號工、機械操作工等),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崗位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

  第二十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施工使用單位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的安全作業規章制度。

  第三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五章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檢驗

  第三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必須經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核準。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定期檢驗工作的專業檢驗機構,應向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檢測檢驗機構的核準情況。

  第三十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定期檢測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整機檢測檢驗有效期為2年,安全裝置檢測檢驗有效期為1年。經檢測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有效期內,每轉移一次,由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核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前,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單位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首次啟用的;

  (二)經大修、改造的

  (三)發生重大機械事故的;

  (四)自然災害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

  第三十三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檢測檢驗機構和檢測檢驗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測檢驗結果和鑒定結論。

  檢驗結果、結論經檢測檢驗人員簽字后由檢測檢驗機構負責人簽署。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檢測檢驗機構和檢測檢驗人員對檢測檢驗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的安全情況,組織專業檢測檢驗機構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所做的檢測檢驗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其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專業檢測檢驗機構和檢測檢驗人員進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被檢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測檢驗服務。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涉及的被檢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不得從事或參與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銷售、租賃安裝等經營性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建筑起重機械設備。

  第三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測檢驗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應及時告知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被檢單位,并立即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機構和檢測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被檢單位的,被檢單位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單位從事核驗工作的人員應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并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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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安裝單位、施工使用單位和專業檢測檢驗機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對在城鎮繁華、人口密集區域使用的、大型建設工程中多臺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集中作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重點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安裝單位、施工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實施安全監督時,可以行使下列權職: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違反本規定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進行審查。不符合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未依法取得專業資質的單位,擅自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檢測檢驗活動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取締或依法予以處理。

  已經獲得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專業資質的安裝單位和檢測檢驗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其不再符合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依法予以撤消或取締原資質。

  第四十二條 任何部門不得要求對依照本規定已由合法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重復進行檢測檢驗。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

  公布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數量;

  (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情況;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四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處理需要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關部門。

  第四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發生事故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并追究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購買、出租、使用未獲得無生產(制造)許可證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或屬于第八條(一)、(二)、(三)條款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單位,擅自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業務的;未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備案的,擅自使用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和未取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擅自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和檢驗檢測的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未按本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整機和安全裝置進行定期檢驗的租賃、施工使用單位的;安裝完畢未經過安裝質量核驗的或核驗不合格使用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未建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租賃單位、施工使用單位、專業安裝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未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和檢測人員的或考核不合格上崗作業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未按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七條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檢測的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并出現違章或責任事故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起重機(橋式)常見機械事故障分析及預防措施

  馬振軍  丁金山  岳云

 

  一、前言

 

  對橋式起重機從鋼絲繩、卷筒及鋼絲繩壓板、吊鉤、減速器齒輪、制動器、車輪與軌道及安全附件等7個能引起機械故障的方面進行了分析,提出了預防起重機發生機械故障的措施及建議。

  橋式起重機在企業生產過程中帶來高效、方便、快捷的同時,因機械的不安全因素,頻頻發生事故,給國家、人民造成經濟損失,給當事人及家屬造成痛苦。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機械本身存在著機械故障及誤操作。研究機械故障,分析原因,制定預防措施是減少橋式起重機機械事故的主要措施,這就要求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在規范操作人員的操作的同時,重視起重機機械故障的隱患,根據起重機狀況制定出周密可行的預防措施,確保起重機的安全運行。通過生產實踐,對橋式起重機在運行過程中的機械故障及預防措施作如下分析。

 

  二、鋼絲繩

 

  1 故障分析
  鋼絲繩在運行過程中,每根鋼絲繩的受力情況非常復雜,因各鋼絲在繩中的位置不同,有的在外層,有的在內層。即使受最簡單的拉伸力,每根鋼絲繩之間受力分布也不同,此外鋼絲繩繞過卷簡、滑輪時產生彎曲應力、鋼絲與鋼絲之間的擠壓力等,因此精確計算其受力比較困難,一般采用靜力計算法。
  鋼絲繩中的最大靜拉力應滿足下式要求:

Pmax≤Pd/n

  式中:Pmax——鋼絲繩作業時可以承受的最大靜應力;
     Pd——鋼絲繩的破斷應力;
     n——安全系數。

Pmax=(Q+q)/(aη)

  式中:Q——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
     q——吊鉤組重量;
     a——滑輪組承載的繩分支總數;
     η——滑輪組的總效率。
   鋼絲繩最大允許工作拉力的計算式為:

P=Pd/n

  式中:P——鋼絲繩作業時額定的最大靜應力
   P≥Pmax是安全的。由此可知,鋼絲繩破斷的主要原因是超載,同時還與在滑輪、卷筒的穿繞次數有關,每穿繞一次鋼絲繩就產生由直變曲再由曲變直的過程,穿繞次數越多就易損壞、破斷;其次鋼絲繩的破斷與繞過滑輪、卷筒的直徑、工作環境、工作類型、保養情況有關。

  2 預防措施

  2.1 起重機在作業運行過程中起重量不要超過額定起重量。

  2.2 起重機的鋼絲繩要根據工作類型及環境選擇適合的鋼絲繩。

  2.3 對鋼絲繩要進行定期的潤滑(根據工作環境確定潤滑周期)。

  2.4 起重機在作業時不要使鋼絲繩受到突然沖擊力。

  2.5 在高溫及有腐蝕介質的環境里的鋼絲繩須有隔離裝置。

 

  三、卷筒及鋼絲繩壓板

 

  卷筒是起重機重要的受力部件,在使用過程中會出現筒壁減薄、孔洞及斷裂故障。造成這些故障的原因是卷筒和鋼絲繩接觸相互擠壓和摩擦。當卷筒減薄到一定的程度時,因承受不住鋼絲繩施加的壓力而斷裂。為防止卷筒這種機械事故的發生,按照國家標準,卷筒的筒壁磨損達到原來的20%或出現裂紋時應及時進行更換。同時要注意操作環境衛生和對卷筒、鋼絲繩的潤滑。

 

  四、吊鉤

 

  吊鉤是橋式起重機用的最多的取物裝置,它承擔著吊運的全部載荷,在使用過程中,吊鉤一旦損壞斷裂易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吊鉤損壞斷裂的原因是由于摩擦及超載使得吊鉤產生裂紋、變形、損壞斷裂。為防止吊鉤出現故障,就要在使用過程中嚴禁超負荷吊運,在檢查過程中要注意吊鉤的開口度、危險斷面的磨損情況,同時要定期對吊鉤進行退火處理,吊鉤一旦發現裂紋要按照GB10051-88給予報廢,堅決不要對吊鉤進行焊補。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對吊鉤的檢查要按照GB10051-88的要求判斷吊鉤是否能夠使用。

 

  五、減速器齒輪

 

  1 故障分析

  減速器是橋式起重機的重要傳動部件,通過齒輪嚙合對扭矩進行傳遞,把電動機的高速運轉調到需要的轉速,在傳遞扭矩過程中齒輪會出現輪齒折斷、齒面點蝕、齒面膠和、齒面磨損等機械故障,造成齒輪的故障原因分別如下:

  a. 短時間過載或受到沖擊載荷,多次重復彎曲引起的疲勞折斷;

  b. 齒面不光滑,有凸起點產生應力集中,或潤滑劑不清潔;

  c. 由于溫度過高引起潤滑失效;

  d. 由于硬的顆粒進入摩擦面引起磨損。

  2 預防措施

  a. 起重機不能起載使用,啟動、制動要緩慢、平穩,非特定情況下禁止突然打反車;

  b. 更換潤滑劑要及時,并把殼體清潔干凈,同時要選擇適當型號的潤滑劑;

  c. 要經常檢查潤滑油是否清潔;發現潤滑不清潔要及時更換。

 

  六、制動器

 

  1 故障分析

  制動器是橋式起重機重要的安全部件,具備阻止懸吊物件下落、實現停車等功能,只有完好的制動器對起重機運行的準確性和安全生產才能有保證,在起重機作業中制動器會出現制動力不足、制動器突然失靈,制動輪溫度過高與制動墊片冒煙、制動臂張不開等機械故障。造成這些機械故障的原因分析如下:

  a. 制動帶或制動輪磨損過大;制動帶有小塊的局部脫落;主彈簧調得過松;制動帶與制動輪間有油垢;活動鉸鏈外有卡滯的地方或有磨損過大的零件;鎖緊螺母松動整拉桿松脫;液壓推桿松閘器的葉輪旋轉不靈活;

  b. 制動墊片嚴重或大片脫落,或長行程電磁鐵被卡住,主彈簧失效,或制動器的主要部件損壞;

  c. 制動器與墊片間的間隙調的過大或過小;

  d. 鉸鏈有卡死的地方或制動力矩調得過大,或液壓推桿松閘器油缸中缺油及混有空氣,或液壓推桿松閘使用的油脂不符合要求,或制動片與制動輪間有污垢。

  2 預防措施

  定期對制動器進行檢查、維護,起升機構的制動器必須每班一次,運行機構的制動器要每天一次,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a. 鉸鏈處有無卡滯及磨損情況,各緊固處有無松勁;

  b. 各活動件的動作是否正常;

  c. 液壓系統是否正常;

  d. 制動輪與制動帶間磨損是否正常、是否清潔。

  根據檢查的情況來確定制動器是否正常,堅決杜絕帶病運行,同時對制動器要定期進行潤滑和保養。為了保證起重機的安全運行,制動器必須經常進行調整,從而保證相應機構的工作要求。

  七、車輪與軌道

  起重機在運行過程中車輪與軌道常見的故障為車輪的啃道及小車的不等高、打滑。其中造成啃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啃道的形式是多樣的。啃道輕者影響起重機的壽命,重者會造成嚴重的傷亡事故,因此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對于啃道要引起足夠的重視。造成啃道的主要原因是安裝時產生不符合要求誤差的、不均勻摩擦及大車傳動系統中零件磨損過大、鍵連接間隙過大造成制動不同步。因此各單位的特種設備主管部門在安裝、維修起重機時一定要找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維修,從而保證設備安全及運行壽命;同時特種設備管理人員要加強平時的檢查管理,避免起重機發生啃道的機械故障,在檢查過程中要認真、細致地找出啃道的原因,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小車車輪的不等高是起重機運行中的極不安全的因素,小車的不等高使小車在運行中一個車輪懸空或輪壓太小可能引起小車車體的震動。造成小車車輪不等高的因素是由多方原因引起的,但是主要原因是安裝誤差不符合要示求及小車設計本身重量不均勻,因此對小車不等高的故障要全面分析,把小車不等高的問題解決好。

  起重機在運行過程中由于軌道不清潔、 啟動過猛、小車軌道不平、車輪出現橢圓、主動輪之間的輪壓不等的原因使得小車產生打滑環象,這就要求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在檢查過程中一定要認真仔細,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避免產生小車打滑的現象。

  八、安全附件

  橋式起重機的安全附件完全是從保護設備及操作人員的角度設置的保護裝置,安全附件的管理一定要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加強對安全附件的管理及監察力度,使安全附件處于良好狀態,保證橋式起重機安全運行。

  橋式起重機的機械故障是比較復雜的,預防機械故障需要加強設備管理,同時要按時向當地特種設備管理監察部門提出年審申請,通過特種設備監察部門的檢查指導,把設備的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保證設備、人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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