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1991]
2008-01-24
勞安字(19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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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修理、使用和檢驗。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和電梯。
第二章 設計與制造
第四條 起重機械的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應對所設計的起重機械的安全性能負責,設計圖上應有設計負責人和審核者簽字,設計總圖上應蓋審批單位公章。
起重機械設計單位應將設計總圖、安全裝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構件安全可靠性計算等主要安全技術資料,報所在地區的省級勞動部門備案。
第五條 起重機械的制造,必須先取得所在地區省級勞動部門的安全認可。安全認可每3年復審一次。
第六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先將設計方案、主要構件圖紙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質量保證措施,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區的地、市勞動部門履行審批手續。
第七條 起重機械的制造單位對產品的技術性能自檢合格后,應向所在地區的省級勞動部門申請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并將取得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列入隨機文件。
第八條 研制填補國內空白的新型起重機械的單位,將各機構和系統的裝配圖、電氣原理圖、安全裝置及主要受力構件安全可靠性論證等有關資料報所在地區的省級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后,還須經勞動部起重機械專業檢驗站對樣機的安全性能進行安全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區省級勞動部門申請安全認可證書。
第九條 起重機械出廠時,必須附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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