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推進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全面提升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質量,為安全生產監管和監察提供全面、科學的決策依據和信息支撐,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依據《安全生產法》、《統計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生產調度統計業務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產調度工作
第三條 安全生產調度值班。
(一) 實行24小時不間斷安全調度崗位值班和節日相關領導帶班制度;
(二)收集、匯總本地區(轄區)安全生產信息,及時、準確地調度和掌握重、特大傷亡事故情況,認真做好安全生產信息記錄;
(三)按照事故快報規定和事故信息處理程序,逐級報送事故情況,按時完成當日安全生產簡況和有關報表;同時要及時對事故的搶救和處理情況進行跟蹤調度直至事故搶救工作結束;
(四)接收或下發有關部門印發或報送的有關文件和傳真;
(五)完成領導和上級安全生產調度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四條 事故快報。各類事故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報告,煤礦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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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快報的范圍:工礦商貿企業傷亡事故;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飛行、農用機械和漁業船舶傷亡事故及其它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是指: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傷(中毒、灼燙及其它傷害);
2.造成10人被困或下落不明;涉險50人以上的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
3. 緊急疏散人員100人以上(含100人);住院觀察治療50人以上(含50人);
4.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飲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庫、空氣等);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車站、碼頭、港口、機場、人員密集場所、水利設施、軍用設施、核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等);
6.大面積火災事故、人員密集和重要場所事故、嚴重爆炸事故;
7.輪船翻沉、列車脫軌、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及民航飛行事故;
8.建筑物大面積坍塌、大型水利、電力設施事故、海上石油鉆井平臺垮塌傾覆事故;
9.涉及外賓、重要人員的傷亡事故;
10.其它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二)事故快報的時限。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規定報告:
1.一次死亡(遇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會影響重大的各類事故發生后要在6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
2.一次死亡(遇險)3—9人各類事故發生后要在12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
3.一次死亡1—2人的各類事故發生后要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至省(區、市)安全監管部門調度統計機構;
4.煤礦一次死亡1—2人事故發生后要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
(三)事故快報的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分);
2.事故發生地的行政區劃(省、市、區、縣、鄉、鎮);
3.事故發生的地點、區域;
4.發生事故的單位全稱、經濟類型(國有、集體、個體、私營、股份制等)、生產經營規模(設計能力、實際生產能力、經營規模);
5.發生事故的車輛、船舶、飛行器、容器的牌號、名稱及核載、實載情況;
6.事故類型(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填寫);
7.發生事故單位的安全評估等級和持證情況(生產許可證、安全許可證等)
8.事故現場總人數和傷亡人數(死亡、失蹤、輕傷、重傷等);
9.事故簡要情況(事故的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10.事故搶救和各級領導及有關人員趕赴現場組織事故搶救的有關情況。
(四)事故快報的方式。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據事故情況,按以下方式逐級報送。
1.一次死亡(遇險)10人以下事故使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的網絡傳輸軟件報送,尚不具備網絡傳輸條件的可使用傳真報送;
2.一次死亡(遇險)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會影響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發生后,使用網絡傳輸軟件和電話同時報告,不具備網絡傳輸條件的使用傳真和電話同時報告。
第五條 事故跟蹤。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時跟蹤續報事故搶救和處理情況,直至事故搶救工作結束。
(一)一次死亡(遇險)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會影響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每天2次續報事故搶救進展情況;
(二)一次死亡(遇險)9人以下(含9人)事故每天1次續報事故搶救進展情況;
第六條 事故信息處理程序。接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后,調度值班人員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特大事故信息處理
1.接到一次死亡(遇險)10人以上(含10人)特大事故,應立即向本部門和本單位領導匯報事故情況,起草《重要安全信息專報》,經單位領導簽批后,及時報送上級安全生產調度統計機構;
2.通知有關部門領導參加事故處理會議,根據單位領導的指示,協調事故搶救有關工作;
3.起草事故搶救處理工作意見和調度通報,經單位領導簽批后,下發有關單位。
4.及時傳達、轉發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關于特大事故搶救處理工作的意見和調度通報。
(二)重大事故信息處理
1.接到一次死亡(遇險)3—9人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本部門領導或單位領導匯報事故情況,填寫事故卡片或起草《重要安全信息專報》,按照事故快報規定和本單位的有關要求,及時逐級報送事故情況;
2.根據本單位領導的指示,通知有關部門領導參加事故處理會議,協調事故搶救處理有關工作;
3. 根據本單位領導的指示,起草事故搶救處理工作意見和調度通報,經本單位領導簽批后,下發有關單位;
4. 及時傳達、轉發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關于重大事故搶救處理工作的意見和調度通報。
(三)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信息處理
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信息處理等同于特大事故信息的處理。
(四)一般事故信息處理
接到一次死亡1—2人事故報告后,應及時填寫事故卡片,按規定逐級報送。或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參照重大事故的處理程序處理。
第七條 舉報信息處理程序。調度值班人員接到事故舉報信息后,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及時填寫《安全生產事故舉報信息登記卡片》,報送有關部門調查核實;
(二)接到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舉報信息后,應立即向本部門領導匯報,同時填寫《特大事故舉報信息表》,報送單位領導批轉有關部門立即進行調查核實,特大事故舉報信息一經核實,要按照事故報告的規定逐級報告;
(三)對于上級部門要求調查核實的舉報信息,要盡快予以核實,核實情況要及時反饋。
第八條 工作部署的跟蹤調度。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工作重大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重要會議、重要文件和階段性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特殊時期、節假日期間安全生產情況。
第九條 安全生產調度例會。安全生產調度例會由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定期召開,在通報、分析階段性安全生產情況的同時,對下一步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出安排。
第三章 安全生產統計工作
第十條 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一)報告部門。各類工礦商貿企業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計報告;煤礦企業傷亡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統計報告(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地區,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報告時限。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各類工礦商貿企業(包括煤礦)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在每月10日前逐級報送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
(三)報告內容。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逐項填報。
(四)報告方式。使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的傷亡事故統計軟件通過專用網絡報送傷亡事故統計卡片;尚不具備專用網絡傳輸條件的單位,可使用公共網絡報送事故統計卡片。
第十一條 傷亡事故統計月報。傷亡事故統計月報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針對事故特點,對本地區安全生產情況作出簡要分析。
(二)各類傷亡事故情況與同期對比表(工礦商貿企業、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建筑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飛行、農業機械、漁業船舶、其它)。
(三)煤礦傷亡事故情況及同期對比表(按煤礦類別、地區、事故類型分)。
(四)金屬與非金屬礦傷亡事故情況及同期對比表(按地區、行業、經濟類型、事故類型、事故原因、事故時間)。
(五)建筑業傷亡事故情況及同期對比表(按地區、行業、經濟類型、事故類型、事故原因、事故時間分)。
(六)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傷亡事故情況及同期對比表(按地區、行業、經濟類型、事故類型、事故原因、事故時間分)。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形勢綜合分析報告。
(一)每月20日前以《安全生產簡報》的形式逐級報送上月本地區(轄區)安全生產形勢綜合分析報告。
(二)綜合分析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本地區(轄區)安全生產的主要特點分析。
2.存在的規律性、傾向性和突出性問題及原因分析。
3.對下一階段安全生產情況的預測,指出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4.對下一步本地區(轄區)及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有關統計規定解釋。
依據《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 6441—86)、《交通事故統計暫行規定》(公交管[2004]92號)、《農業機械化管理統計報表制度》([1990]農(機)字第16號)、《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水上事故報告和統計規定》(農業部、農漁發 [2004]13號)、《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通字[1996]82號)、《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2002年1月1日執行 鐵道部第7號令)、《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43號)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有關統計問題作以下解釋:
(一)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含非法生產經營單位)的傷亡事故均應進行統計(公安機關列為刑事案件的除外)。
(二)工礦商貿企業事故、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鐵路交通、農業機械、水上交通事故按事故發生地進行統計(船舶在境外和公海海域發生事故按戶籍港進行統計);民航飛行事故按飛行器注冊地進行統計;漁業船舶事故按漁船戶籍港進行統計。
(三)輕傷: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
(四)重傷: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及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因醫療事故而轉為重傷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重傷事故報告統計。如果來不及在當月統計,應在下月補報;超過30天的,不再補報和統計。
(五)死亡和失蹤:道路交通、火災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內死亡或失蹤超過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報告統計;其它事故在30天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或失蹤超過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報告統計。如果來不及在當月統計的,應在下月補報。超過上述事故規定報告期限死亡的,不再進行補報和統計。
第四章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工作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監察基本情況、整改隱患、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查處事故、聽證復議訴訟、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安全生產許可持證、安全培訓持證和執法文書使用等。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報告。
(一)報告部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報表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填報。
(二)報告時限。按照《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省級以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報表的次數和時間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確定。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于每月8日前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報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報表。
(三)報告內容。按照《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報表制度》的有關規定逐項填報。
(四)報告方式。應使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開發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報表軟件報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報表,不具備網絡傳輸條件的,可暫時使用報表傳真報送。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月報。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按月度編制《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月報》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統計月報》。
(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月報》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統計月報》的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監督執法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簡要分析;
2.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或煤礦安全監察情況統計表;
3.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統計表;
4.重大隱患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統計表;
5.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情況統計表;
6.查處事故情況統計表;
7.聽證復議訴訟情況統計表;
8.安全生產狀況評估情況統計表;
9.安全生產許可證持證情況統計表;
10.安全生產培訓持證情況統計表;
11.執法文書使用情況統計表。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報告。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在上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報表的同時,要及時上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報告》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分析報告》。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于每月10日前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報告》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分析報告》報送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省級以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報告》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分析報告》的時間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確定。
(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報告》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分析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基本情況;
2.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主要特點分析;
3.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原因分析;
4.對下一步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和法制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職業安全健康統計工作
第十八條 為促進安全生產工作以控制傷亡事故逐步向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拓展,做好職業安全與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全國職業病的情況,全面、科學地分析、預測職業安全與健康的形勢,為職業安全與健康的監管提供決策依據,按照“以點帶面,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先以礦山企業塵肺病的統計為突破口,開展職業危害的統計工作。經過研究、探索,在取得一定經驗的基礎上,再向其它領域擴展。
第十九條 礦山塵肺病的統計報告部門。煤礦企業塵肺病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統計報告(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地區,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金屬與非金屬礦企業塵肺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計報告。
第二十條 礦山塵肺病統計范圍。本地區(轄區)內的煤礦企業、金屬與非金屬礦企業。礦山企業塵肺病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具體分類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礦山塵肺病統計報告時限。礦山企業塵肺病的統計報告期為一季度報送一次。每季度后的10日前逐級報送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
第二十二條 礦山塵肺病統計報告內容。
(一) 現有職工總數;
(二) 接觸粉塵人數;
(三) 本期和累計受檢人數(Ⅰ級、Ⅱ級、Ⅲ級);
(四) 本期和累計死亡人數。
第二十三條 礦山塵肺病統計報告方式。使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開發的礦山塵肺病統計報表軟件報送,尚不具備網絡傳輸條件的可使用傳真報送。
第六章 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加強調度統計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實現信息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保證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五條 調度統計信息包括:安全生產調度信息、安全生產統計信息、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信息、職業危害統計信息文件及報表、報告等信息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基本工作制度。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基本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安全生產調度值班制度。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工作需要,對安全生產調度值班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
(二)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處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信息處理和報送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度統計信息、執法統計信息、職業危害統計信息和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等的處理做出規定。
(三)培訓制度。根據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的需要,定期組織開展安全調度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學習交流活動,不斷提高安全調度統計人員的業務水平。
(四)檢查考核制度。根據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內容和工作標準,制定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檢查考核辦法,對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進行量化考核,建立激勵機制,促進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質量的全面提高。
(五) 信息資料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資料的發放、借閱、歸檔和保密等管理辦法。
2.建立完整的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記錄和臺帳。主要有以下內容:
(1)安全生產信息記錄;
(2)安全生產調度交接班記錄;
(3)安全生產舉報信息記錄;
(4)事故處理會議記錄;
(5)調度通報、通知、文件收發登記臺帳;
(6)當日傷亡事故簡況臺帳;
(7)特大事故情況臺帳;
(8)各地區安全生產情況臺帳;
(9)各類傷亡事故臺帳;
(10)重大未遂傷亡事故臺帳;
(11)各類文件、簡報臺帳;
(12)事故跟蹤信息記錄;
(13)安全生產統計報表;
(14)行政執法統計報表;
(15)礦山塵肺病統計報表。
第二十七條 信息交流制度。
(一)制訂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交流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交流制度,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范圍、方式。
(二)建立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交流渠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總局調度統計機構每月編發《安全生產簡報》、《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內部資料),定期編發《統計調查研究》,為安全生產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提供及時、準確、可靠的決策依據和信息支撐。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建立信息交流渠道,構建信息交流的平臺,采取各種方式加強安全生產信息的交流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區、市)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參照本規范制定本地區(轄區)安全生產調度統計業務工作規范。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