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力公司 (2000.08.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電力公司系統(以下簡稱公司)電力生產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以下簡稱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防止發生爆破事故,保障設備及人身安全,確保安全發供電,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行業的特點和公司系統的組織形式制訂的。用于規定公司系統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關系。
第三條 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全過程安全、質量管理,對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運行、檢驗、修理改造、長期停用及重新啟用等環節實施全過程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直屬、全資、控股和委托管理電力企業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管理。公司系統按有關規定或協議對其它電力企業實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時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1?新建電力鍋爐壓力容器采購合同談判中的設計審查;
2?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檢驗;
3?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的監督管理;
4?電力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與定期檢驗監督管理;
5?電力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審查;
6?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啟用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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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新建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合同談判中設計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設計、制造資質審查;設計總圖審查;設計、制造所采用的標準;監造、驗收的標準和要求;產品應提供的設計、制造條件。
進口電力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要求應符合我國安全法規的基本要求,特別情況不能滿足我國安全法規基本要求的,應征得國家主管部門的同意,執行合同中雙方同意的國際標準或某國標準體系。
第七條 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安全性能檢驗。
第八條 新建電力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質量監督檢驗必須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鍋監機構)要參加鍋爐整體水壓試驗、化學清洗和整套啟動驗收工作。
第九條 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在投運前必須辦理注冊使用登記手續。
第十條 在役鍋爐壓力容器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包括運行狀態的外部檢驗、定期內外部檢驗和超水壓試驗。運行狀態外部檢驗可以由使用單位的鍋監工程師組織進行,也可以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但內外部檢驗和超水壓試驗必須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負責進行。
第十一條 電力鍋爐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技術方案須經主管電力公司鍋監機構審查同意。
第十二條 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停用一年及以上應到鍋監機構辦理手續,重新啟用前必須按有關規程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并到鍋監機構辦理手續。
第三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三條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電力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并接受政府行政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國家電力公司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鍋監委),負責公司系統的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集團公司、省(市、區)電力公司(以下簡稱省電力公司)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公司電力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鍋監委主任宜由分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擔任。鍋監委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由國家電力公司視工作需要核準成立分公司鍋監委,在國家電力公司鍋監委授權范圍內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發電企業、火電施工企業成立鍋監委或設專職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工程師)以下簡稱鍋監工程師),從事本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公司系統不隸屬于集團公司或省電力公司的企業的電力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該企業所在省電力公司鍋監委履行,雙方應就此簽定協議,明確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國家電力公司鍋監委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關于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程等;負責公司系統的電力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管理;
2?負責國家電力公司直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資格審查與申報工作;
3?負責國家電力公司所屬電站鍋爐化學清洗單位、焊工培訓中心、電力鍋爐壓力容器檢驗中心(以下簡稱鍋檢中心)及電站壓力管道制造單位的資格審批工作;組織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的鍋監工程師、鍋檢中心檢驗師,焊工培訓實際指導教師,Ⅲ級無損檢測人員和Ⅲ級理化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
4?負責公司系統所屬從事民用核承壓設備活動單位的資質審查、上級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公司系統民用核承壓設備焊接及無損檢測等專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及管理工作;組織民用核承壓設備焊工培訓中心、焊工資格考委會和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委會的審批工作。
5?負責公司系統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經驗及信息交流,研究解決重大技術問題,參與電力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
6?積極支持公司系統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工作中的技術創新,關注國際上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壽命管理的先進理論和實用技術,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7?負責與有關部門聯系工作,協調配合解決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事宜。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鍋監委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程、標準,組織制訂實施細則;
2?組織或與有關部門配合,對所屬鍋爐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修理改造、化學清洗、焊工培訓單位進行資質審查;組織對發電、火電施工企業的鍋監工程師、Ⅱ級及以下無損檢測和理化檢驗人員、焊工、焊接熱處理工、鍋爐壓力容器檢驗人員和運行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培訓、考核、發證,并監督其工作;
3?參加新建電力鍋爐壓力容器的選型、技術談判中有關安全問題的設計審查;組織國產及進口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質量的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工作;會同基建質量監督中心站,組織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裝檢驗,包括水壓試驗、化學清洗、啟動驗收和各階段的監督檢驗,并參加啟動驗收委員會的工作;
4?負責審查辦理電力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注冊;監督在役鍋爐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組織審查在役設備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和安全技術鑒定;參加年度大修計劃、反事故技術措施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審查;組織設備長期停用后的啟用、移裝的安全鑒定工作;
5?監督檢查所轄單位的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發現違規及危及安全時,應立即指出,并通知該單位領導限期改進;參加重大事故及性質嚴重事故的調查分析;
6?組織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驗和信息交流,組織研究解決重大技術問題。
7?負責與有關部門聯系工作,協調配合解決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事宜。
第十六條 發電、火電施工企業鍋監委或鍋監工程師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電力行業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審查和參加制訂現場規程(運行、檢修、施工規程等),并監督執行;
2?參加新建及修理改造工程中有關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問題的方案審查并監督實施;
3?火電施工企業和項目法人單位的鍋監工程師應參加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及安裝各階段的監督;參加水壓試驗、化學清洗、蒸汽吹洗、安全閥校驗、安全保護裝置調整試驗和整套試運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安裝資料的整理歸檔,并按規定將資料移交生產單位;
發電企業的鍋監工程師應做好電力鍋爐壓力容器的登記建檔工作,督促和會同金屬、化學、熱工監督等專業及運行、修理改造部門,對電力鍋爐壓力容器進行定期檢驗,并將定期檢驗計劃報主管省電力公司。
4?監督焊工、焊接熱處理工、無損檢測人員、理化檢驗人員、檢驗師(員)和運行人員持證上崗,并經常檢查它們的工作質量。
5?將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存在的問題編入“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措施計劃”,并監督實施。
6?對電力鍋爐壓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鋼材及焊材)的入庫驗收、保管、使用發放等進行監督檢查。
7?監督檢查有關情況,發現違規及危及安全情況時,應立即指出,并報告領導,督促改進;參加電力鍋爐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發生事故時,應立即按規定上報。
8?定期總結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各鍋檢單位是同級鍋監委領導下的從事電力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工作的專業機構。
第四章 資格及考核
第十八條 電力生產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修理改造、化學清洗、焊工培訓單位必須具備規定的條件,并按下列程序審批。
1?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及修理改造單位的資質審查批準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鍋檢中心、焊工培訓中心和化學清洗單位經主管集團公事、省電力公司鍋監委初審,由國家電力公司鍋監委復核批準發證;國家電力公司直屬單位由國家電力公司鍋監委組織審查批準發證。
第十九條 從事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檢驗、無損檢測、理化檢驗、運行、焊工培訓實踐指導教師、焊工、焊接熱處理工必須按規定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相應資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條 鍋監工程師的具備條件
1?具有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發電、火電施工企業為助理工程師及以上職稱);
2?具有熱能動力或機械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并從事與鍋爐壓力容器相關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3?熟悉國家、行業頒發的有關政策、法規、規程、標準、規定等;
4?堅持原則,責任心強,有相應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一條 鍋監工程師和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師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按《電力工業鍋監工程師及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師考核規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電力鍋爐壓力容器的運行人員的安全技能培訓、考核、發證,由主管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進行。
第二十三條 焊工培訓實際指導教師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由國家電力公司鍋監委組織進行;從事電力鍋爐壓力容器承壓、承重部件焊接工作的焊工,按《焊工技術考核規程》,由主管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鍋監委組織發證;焊接熱處理工的培訓、考核、發證,由主管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鍋監委組織進行。
第二十四條 無損檢測人員資格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按《電力工業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理化檢驗人員資格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按《電力工業理化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從事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工作的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各單位調換鍋監工程師工作時,應征得主管電力公司的同意。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 實行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通知書制度。對電力基本建設和生產過程中的違章現象和嚴重威脅安全的問題應及時指出,并發現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通知書,限期改進。逾期不改的,要對當事人及單位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并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責任或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會議制度
國家電力公司鍋監委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鍋監工作例會,由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鍋監委辦公室主任參加。
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每年召開一次鍋監工作會議,由鍋監委主任主持;每年召開一次鍋監委全體委員會議。
第二十九條 計劃與總結制度
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每年1月底前向國家電力公司鍋監委上報上年度鍋監工作總結和本年度鍋監工作計劃。
各發電、火電施工企業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電力公司鍋監委上報上年度鍋監工作總結和本年度鍋監工作計劃。
第三十條 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每年一季度將電力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情況匯總表上報國家電力公司鍋監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對電力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工作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獎勵;對違反規章、玩忽職守的,應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根據以上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國家電力公司鍋監委。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