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設計管理
第一條 加強設計部門的安全管理,落實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和集團公司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安全、環保、消防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用。
第三條 設計必須考慮原油硫含量的不決策(不均勻性)所帶來的影響,裝置匹配能力應按可能達到的苛刻條件考慮,按SH/T 3096-1999《加工高含硫原油重點裝置主要設備設計選材導則》規定,合理選用設備、管線材質。
第四條 液化氣、干氣脫硫裝置、含硫污水汽提裝置、酸性氣回收制硫裝置的設計能力應確保產品質量合格、環保達標。
第五條 在設計時應同時考慮設備防腐措施,對于硫化氫富集的設備、管線,選材宜升高等級,防止硫化氫腐蝕泄漏。
第六條 設計新裝置時應配備適量的設備防腐檢測、檢查工具、硫化氫和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安全防護器材等。
第七條 加氫裝置的高熱分、冷高分液面計、界面計應采用雙儀表測量系統。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八條 原油采購部門應根據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能力合理組織資源,原油資源配置部門應做好均衡搭配進廠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過裝置設計規定值。
第九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直屬企業必須根據原油進廠情況,制訂相應的加工技術方案,生產允許時應采取高低硫原油混煉措施,把蒸餾裝置加工原油硫含量控制在設計值以下。同時優化生產平衡,使下游裝置原料硫含量也控制在設計值以內。
第十條 加工硫含量高過裝置設計值的新品種原油時,應根據原油評價報告制定加工方案,方案中應包括從原油進入罐區到液體、氣體產品儲罐全流程硫的分布情況,并提出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裝置,應按規范做好蒸餾裝置“一脫三注”和含硫化氫的分餾塔、汽提塔頂的注緩蝕劑等防腐工作。
第十二條 煉油企業應按不同品種原油繪制沿工藝流程硫的分布圖,制定有關工藝管理規定,嚴格崗位操作法,合理采用工藝防腐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裝置,生產的含硫化氫氣體必須進行脫硫處理后使用,禁止不脫硫直接做燃料。加熱爐、鍋爐所用燃料油(氣)應控制硫含量在設計水平以下。
第十四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蒸餾裝置,“三頂”冷凝污水必須經污水汽提裝置處理。
第十五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業,應完善工藝措施,嚴格工藝控制,確保液化氣和輕質油硫含量不超標。正常情況下,嚴禁不脫硫液化氣進球罐;如果由于裝置停工或其他異常情況,導致液化氣硫含量超標,應改入不合格專用球罐,并對該球罐制訂專門的監測、檢修、維護和使用規定。
第十六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裝置,在停工檢修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對設備存積的硫化亞鐵進行化學清洗處理,并對該設備保持嚴密監控,避免打開設備后硫化亞鐵自燃而造成設備損壞或發生火災事故。
第三章 設備管理
第十七條 認真做好設備管道材質的核查和確認工作,嚴格執行《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裝置在用設備及管道選材指導意見》(試行)(石化股份煉〔2001〕89號)的規定,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詳細的材質升級計劃,消除隱患,確保裝置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 認真執行《加工高含硫原油裝置設備及管道測厚管理規定》(試行)(石化股份煉〔2001〕89號)和《關于加強煉油裝置腐蝕檢查工作的管理規定》(試行)(石化股份煉〔2001〕89號),切實做好設備腐蝕狀態監測工作,掌握設備管道的腐蝕規律。
第十九條 加強設備安全監測。充分考慮硫腐蝕的特點、機襾,采用先進防腐技術,加強腐蝕監控和預防性檢修工作。
第二十條 部分長期停工和暫不開工的生產裝置,應切實采取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因長期停工造成裝置嚴重腐蝕和設備損壞。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加工高含硫原油儲罐防腐蝕技術管理規定》(試行)(石化股份煉〔2001〕89號),落實含硫油罐的防腐措施。對原油罐、中間產品罐、產品罐、污油罐、含硫污水罐和氣柜等均應采取相應的防腐措施,避免腐蝕引發事故。
第二十二條 對難以避免產生硫化亞鐵的油品儲罐,應進行內防腐處理,并考慮使用內浮頂罐加氮封。
第二十三條 對可能產生低溫硫化氫應力腐蝕開裂的設備管道以及由硫介質引起的露點腐蝕問題,直屬企業應高度重視,嚴格執行規范、標準,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直屬企業應對加工高含硫原油遇到的安全難題組織技術攻關。
第二十五條 加強防硫化氫中毒管理,嚴格執行《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和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二十六條 應對所有相關人員應進行防止硫化氫氣危害的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七條 加強脫硫、制硫、尾氣回收、污水處理裝置的安全管理,嚴禁無組織排放,防止硫化氫泄漏對人員的傷害。
第二十八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單位應確保有足夠的脫硫能力,保證產品硫含量達標。
第二十九條 對所有含硫污水應全部經污水汽提裝置處理,凡污水汽提(包括氨精制)能力不足的企業必須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 煉廠酸性氣必須100%回收制硫,制硫尾氣應達到國家和地方的排放標準。
第三十一條 按集團公司環境監測工作條例,加強對加工高含硫原油過程中企業污染源、排放口及廠區環境的監測、綜合分析,確保數據準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指高含硫原油系指含硫量大于或等于1%(質量)的原油。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所有加工高含硫原油企業和設計、施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規定》(中國石化〔2001〕安字227號)和《關于嚴格高硫(含硫)原油加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國石化〔2000〕安字500號)同時廢止。
信息來源: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