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性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員動手,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投產后符合勞動安全衛生的要求,保護國家財產和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石化集團公司范圍內石油石化企業新建、擴建、改建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及科研開發的工業試驗裝置。
第三條 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法規、標準,建設項目中勞動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從國外引進裝置、設備時,應同時引進或在國內補充配套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第四條 本管理規定的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是指建設單位安全衛生監督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對建設項目的全過程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監督。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勞動安全衛生監督分為五個階段,即: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審查、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竣工驗收。
生產性建設項目安全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工作方法
第一條 在勞動安全衛生全過程監督時,由各級監督部門按分管理的規定采用“三同時“檢查表法實施監督。
第二條 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檢查表》是依據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范、標準、制度、規定等編制的具有法律性質的技術文件。
第三條 在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監督的各個階段,負責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監督的部門要按各個階段的“三同時”檢查表逐項檢查,并認真填寫每個階段的“三同時”檢查通知單,送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及地方政府勞動部門。
第四條 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按“三同時”檢查通知單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三同時”監督部門,在下一階段“三同時”監督檢查時,一并檢查。
生產性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監督程序
第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有勞動安全衛生的論證內容,并將論證內容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由建設單位自主選擇并委托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有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資格的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該工作應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會審前完成并通過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
第二條 設計單位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及《消防專篇》。初步設計審查時,由審查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安全衛生監督部門進行審查,由建設單位填寫《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在上一級勞動安全衛生監督部門進行審查后,報地方勞動部門審批。
第三條 建設單位按照集團公司《石油化工建設項目生產準備和投料試車工作制度》,編制的《總體開工方案》中必須包括職勞動安全衛生的內容,并將《總體開工方案》中勞動安全衛生部分報上級勞動安全衛生監督部門審查。
第四條 在建設項目投料試車前,在集團公司統一組織或授權下,建設單位應進行《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檢查《勞動安全衛生篇》中安全衛生設施、措施是否已施工完成,是否具備安全投料條件,經上級勞動安全衛生監督部門同意后,方可投料試車。
第五條 在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向勞動安全衛生監督部門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經審查后,報送地方勞動部門審批。報告中必須有《勞動安全衛生篇》、《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審查表》及安全、衛生、消防設施試生產中的標定記錄,不符合要求者不予驗收。
生產性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組織與管理
第一條 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勞動安全衛生監督在集團公司統一組織或授權下,由建設單位的安全、衛生、消防等部門組織或參加,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邀請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參加,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配合、協調工作。
第二條 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監督實行分級管理。
1. 投資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國家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參加全過程監督(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也可由安全環保局委托有關部門參加具體的監督工作),安全環保局代表在初步設計審查表和驗收審查表中簽署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和建設單位上級部門驗收意見。
2. 投資額在5千萬元人民幣以上,2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委托直屬企業安全衛生部門參加全過程監督,直屬企業要分階段及時向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匯報。直屬企業安全衛生部門代表簽署審查意見和驗收意見,并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備案。
3. 投資額在5千萬元人民幣以下,直屬企業批準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審查,建設單位有關部門參加全過程監督。安全衛生部門代表簽署審查意見和驗收意見。
4. 科研開發的工業試驗裝置,投資額在3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火災危險屬甲類裝置的項目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參加全過程監督。安全環保局代表簽署審查意見和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驗收意見。在此條件之外的科研開發的工業試驗裝置,由直屬企業自行組織監督、審查、簽署意見。
生產性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否決
第一條 安全衛生監督部門在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勞動安全衛生監督中具有否決權。
第二條 未按本辦法的監督程序進行各階段安全衛生監督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不可上報立項、開工、試生產和驗收。
第三條 未經勞動安全衛生監督部門審查,強行建設、投產的建設項目發生事故或造成嚴重職業危害的,要追究批準建設和投產的領導責任。
生產性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規定-附則
第一條 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檢查表包括:
1. A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表》(略);
2. B表:《初步設計審查表》(略);
3. C表:《投料試車檢查表》(略);
4. D表:《竣工驗收檢查表》(略);
第二條 每個檢查表包括檢查重點、檢查表格和檢查通知單三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