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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2001](廢止)

2007-01-17   國經貿電力[2001]997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本標準是根據國家經貿委電力司《關于確認1999年度電力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通知》電力[2000]22號,由電力行業農村電氣化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有關單位對DL477-1992《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修訂而成。
  
  1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農村低壓電網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保證安全的措施,適用于縣級及以下從事低壓電氣工作的人員。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08-199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DL499-2001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
  
  3名詞術語
  
  3.1低壓Lowvoltage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1-10-08批準2002-02-01實施
  
  本規程所指的低壓為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及以下者。
  
  3.2緊急事故處理ThemanipulatingOftheemerencies
  
  對于可能造成人身觸電、使設備事故擴大、引發系統故障、導致電氣火災等類事故的處理。
  
  3.3低壓間接帶電作業Lowvoltageindirectelectriferousjobs
  
  系指工作人員與帶電設備非直接接觸,即手持絕緣工具
  
  對帶電設備進行作業。
  
  4基本要求
  
  4.1電氣工作人員
  
  4.1.1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身體健康,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檢兩年一次);
  
  b)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熟悉本規程及有關規程、規定,并經考試合格;
  
  c)掌握緊急救護法(見附錄A)。
  
  4.1.2電氣工作人員中斷電氣工作連續3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學習本規程,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
  
  4.1.3電氣工作人員應熟悉所管轄的電氣設備。
  
  4.2電氣設備
  
  4.2.1低壓電氣設備和設施的安裝及運行,均應符合DL499規程的要求。
  
  4.2.2配電室應備有必要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4.2.3電氣設備主要部位應標明相色。
  
  4.2.4正常時不帶電,故障時可能帶電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配電盤(箱)應有可靠接地。
  
  4.3巡視檢查
  
  4.3.1巡視檢查時,禁止攀登電桿或配電變壓器臺架,也不得進行其他工作。夜間巡視檢查時,應沿線路的外側進行;遇有大風時,應沿線路的上風側進行,以免觸及斷落的導線。發現倒桿、斷線,應立即派人看守,設法阻止行人通過,并與導線接地點保持4m以上的距離,同時應盡快將故障點的電源切斷。
  
  事故巡視檢查時,應始終認為該線路處在帶電狀態,即使該線路確已停電,亦應認為該線路隨時有送電的可能。
  
  4.3.2巡視檢查配電裝置時,進出配電室應隨手關門,巡視完畢必須上鎖。
  
  4.3.3在巡視檢查中,發現有威脅人身安全的缺陷時,應采取全部停電、部分停電或其他臨時性安全措施。
  
  4.3.4巡視檢查設備時,不得越過遮欄或圍墻。
  
  4.4電氣操作
  
  4.4.1電氣操作必須根據值班負責人的命令執行,執行時應由兩人進行,低壓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寫,每張操作票只能執行一個操作任務。
  
  4.4.2下列電氣操作應使用低壓操作票(見附錄B):
  
  a)停、送總電源的操作;
  
  b)掛、拆接地線的操作;
  
  c)雙電源的解、并列操作。
  
  4.4.3電氣操作前,應核對現場設備的名稱、編號和開關、刀開關的分、合位置。操作完畢后,應進行全面檢查。
  
  4.4.4電氣操作順序:停電時應先斷開開關,后斷開刀開關或熔斷器;送電時與上述順序相反。
  
  4.4.5合刀開關時,當刀開關動觸頭接近靜觸頭時,應快速將刀開關合人,但當刀開關觸頭接近合閘終點時,不得有沖擊;拉刀開關時,當動觸頭快要離開靜觸頭時,應快速斷開,然后操作至終點。
  
  4.4.6開關、刀開關操作后,應進行檢查。合閘后,應檢查三相接觸是否良好,連動操作手柄是否制動良好;拉閘后,應檢查三相動、靜觸頭是否斷開,動觸頭與靜觸頭之間的空氣距離是否合格,連動操作手柄是否制動良好。
  
  4.4.7操作時如發現疑問或發生異常故障,均應停止操作;待問題查清、處理后,方可繼續操作。
  
  4.4.8嚴禁以投切熔件的方法對線路(干線或分支線)進行送(停)電操作。
  
  5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在低壓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工作許可制度;
  
  c)工作監護制度和現場看守制度;
  
  d)工作間斷和轉移制度;
  
  e)工作終結、驗收和恢復送電制度。
  
  5.1工作票制度
  
  5.1.1在低壓電氣設備或線路上工作,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a)填寫低壓第一種工作票(停電作業)(見附錄C);
  
  b)填寫低壓第二種工作票(不停電作業)(見附錄D);
  
  c)口頭指令。
  
  5.1.2填寫低壓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凡是低壓停電工作均應使用低壓第一種工作票。
  
  5.1.3填寫低壓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凡是低壓間接帶電作業,均應使用低壓第二種工作票。
  
  5.1.4不需停電進行作業,如:刷寫桿號或用電標語、懸掛警告牌、修剪樹枝、檢查桿根或為桿根培土等工作,可按口頭指令執行。
  
  5.1.5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工作許可人發出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后,工作負責人負責帶領全體工作人員完成工作任務。
  
  工作票簽發人由供電所熟悉技術和現場設備的人員,或電力用戶有經驗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應經縣供電企業考核批準。
  
  工作負責人由供電營業所人員或電力用戶電工擔任。
  
  工作許可人必須由本供電所或電力用戶電氣運行人員擔任。
  
  5.1.6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應由兩人分別擔任。
  
  工作負責人不宜進行檢修、試驗工作,但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參加檢修、試驗工作。
  
  工作許可人在本班組工作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可作為班組成員參加本班組工作,但不能擔任工作負責人。
  
  5.1.7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a)工作票簽發人:
  
  1)工作項目是否必要;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全體工作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b)工作負責人:
  
  1)正確安全地組織作業;
  
  2)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3)檢查工作許可人所做的現場安全措施是否與工作票所列的措施相符;
  
  4)工作前對全體工作人員交待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
  
  5)督促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6)班組成員實施全面監護。
  
  c)工作許可人:
  
  1)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
  
  2)正確完成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
  
  3)工作前向工作負責人交待所做的安全措施;
  
  4)正確發出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
  
  d)班組成員: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5.1.8對大型或較復雜的工作,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前應到現場勘查,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安全、技術及組織措施。
  
  5.1.9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填寫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字、漏字需要修改時,字跡應清楚;必要時可附圖說明。
  
  5.1.10工作票簽發人接到工作負責人已填好的工作票,應認真審查后簽發;對復雜工作或對安全措施有疑問時,應及時到現場進行核查,并在開工前一天把工作票交給工作負責人。
  
  5.1.11工作負責人接到工作許可命令后,應向全體工作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并詢問是否有疑問,工作班全體成員確認無疑問后,工作班成員必須在簽名欄簽名。
  
  5.1.12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如同一地點同時停送電,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5.1.13工作期間,一份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保存。工作中,不允許增加工作票內沒有填寫的工作內容。
  
  5.1.14緊急事故處理可不填寫工作票,但應履行許可手續,做好安全措施,執行監護制度。
  
  5.1.15已執行的工作票,由供電所保存,保存期3個月。
  
  5.1.16口頭指令應記載在值班記錄中,主要內容為:工作任務、人員、時間及注意事項等。
  
  5.1.17工作票制度的其他要求參照DL408標準執行。
  
  5.2工作許可制度
  
  5.2.1工作負責人未接到工作許可人許可工作的命令前,嚴禁工作。
  
  5.2.2工作許可人完成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后,應立即向工作負責人逐項交待已完成的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還應以手指背觸試,以證明要檢修的設備確已無電。對臨近工作地點的帶電設備部位,應特別交待清楚。當所有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交待、核對完畢后,工作許
  
  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分別在工作票上簽字,寫明工作開始日期、時間,此時,工作許可人即可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5.2.3每天開工與收工,均應履行工作票中"開工和收工許可"手續。
  
  5.2.4嚴禁約時停、送電。
  
  5.3工作監護制度和現場看守制度
  
  5.3.1工作監護人由工作負責人擔任,當施工現場用一張工作票分組到不同的地點工作時,各小組監護人可由工作負責人指定。
  
  5.3.2工作期間,工作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人員的工作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行為。
  
  5.3.3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不宜更換,工作負責人如需臨時離開現場,則應指定臨時工作負責人,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和全體成員。工作負責人如需長期離開現場,則應辦理工作負責人更換手續,更換工作負責人必須經工作票簽發人批準,并設法通知全體工作人員和工作許可人,履行工作票交接手續,同時在工作票備注欄內注明。
  
  5.3.4為確保施工安全,工作負責人可指派一人或數人為專責監護人、看守人,在指定地點負責監護、看守任務。監護、看守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只有得到工作負責人下?quot;已完成監護、看守任務"命令時,方可離開崗位。
  
  5.3.5安全措施的設置與設備的停送電操作應由兩人進行,其中一人為監護人。
  
  5.4作間斷制度
  
  5.4.1在工作中如遇雷、雨、大風或其他情況并威脅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可下令臨時停止工作。
  
  5.4.2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安全措施仍應保留不變。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地點時,要檢查安全措施,必要時應派專人看守。
  
  5.4.3在工作間斷時間內,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現場進行工作或碰觸任何物件。
  
  5.4.4恢復工作前,應重新檢查各項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整,然后由工作負責人再次向全體工作人員說明,方可進行工作。
  
  5.4.5每天工作開始與結束,均應在低壓第一種工作票中履行許可與終結手續。每天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將工作票交工作許可人。次日開工時,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履行完開工手續后,再將工作票交還工作負責人。
  
  5.5工作終結、驗收和恢復送電制度
  
  5.5.1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人員應清掃、整理現場。在對所進行的工作實施竣工檢查后,工作負責人方可命令所有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向工作許可人報告全部工作結束。
  
  5.5.2工作許可人接到工作結束的報告后,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檢查驗收任務完成情況,確無缺陷和遺留的物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終結時間,雙方簽字,工作票即告終結。
  
  5.5.3工作票終結后,工作許可人即可拆除所有安全措施,然后恢復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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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保證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
  
  在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時,必須完成下列技術措施:
  
  a)停電(斷開電源);
  
  b)驗電;
  
  c)掛接地線;
  
  d)裝設遮欄和懸掛標示牌。
  
  6.1停電
  
  6.1.1工作地點需要停電的設備:
  
  a)施工、檢修與試驗的設備;
  
  b)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邊沿與設備帶電部位的安全距離小于0.7m;
  
  c)在停電檢修線路的工作中,如與另一帶電線路交叉或接近,其安全距離小于1.0m(10kV及以下)時,則另一帶電回路應停電;
  
  d)工作人員周圍臨近帶電導體且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e)兩臺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共用一個接地體時,其中一臺配電變壓器低壓出線停電檢修,另一臺配電變壓器也必須停電。
  
  6.1.2工作地點需要停電的設備,必須把所有有關電源斷開,每處必須有一個明顯斷開點。
  
  6.1.3斷開開關的操作電源,刀開關操作把手必須制動。
  
  6.2驗電
  
  6.2.1在停電設備的各個電源端或停電設備的進出線處,必須用合格的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筆進行驗電。驗電前應在帶電設備上進行試驗,以驗證驗電筆是否完好,然后在線路、設備的A、B、C三相和中性線導體上,逐相驗明確無電壓。
  
  6.2.2不得以設備分合位置標示牌的指示、母線電壓表指示零位、電源指示燈泡熄滅、電動機不轉動、電磁線圈無電磁響聲及變壓器無響聲等,作為判斷設備已停電的依據。
  
  6.2.3檢修開關、刀開關或熔斷器時,應在斷口兩側驗電。桿上電力線路驗電時,應先驗下層,后驗上層;先驗距人體較近的導線,后驗距人體較遠的導線。
  
  6.3掛接地線
  
  6.3.1經驗明停電設備兩端確無電壓后,應立即在檢修設備的I作點(段)兩端導體上掛接地線。
  
  為防止工作地段失去接地線保護,斷開引線時,應在斷開的引線兩側掛接地線。
  
  6.3.2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檢修設備上的各個方面的線路(包括零線)都要掛接地線。同桿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掛接地線時,應先掛下層導線,后掛上層導線;先掛離人體較近的導線(設備),后掛離人體較遠的導線(設備)。
  
  6.3.3當運行線路對停電檢修的線路或設備產生感應電壓而又無法停電時,應在檢修的線路或設備上加掛接地線。
  
  6.3,4掛接地線時,必須先將地線的接地端接好,然后再在導線上掛接。拆除接地線的程序與此相反。接地線與接地極的連接要牢固可靠,不準用纏繞方式進行連接,禁止使用短路線或其他導線代替接地線。若設備處無接地網引出線時,可采用臨時接地棒接地,接地棒在地面下的深度不得小于0.6m。為了確保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裝、拆接地線時,應使用絕緣棒或戴絕緣手套,人體不得接觸接地線或未接地的導體。
  
  6.3.5嚴禁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移動已掛接好的接地線。如需移動時,必須經過工作許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注明。
  
  6.3.6接地線由一根接地段與三根或四根短路段組成。接地線必須采用多股軟裸銅線,每根截面不得小于16mm2.嚴禁使用其他導線作接地線。
  
  6.3.7由單電源供電的照明用戶,在戶內電氣設備停電檢修時,如果進戶線刀開關或熔斷器已斷開,并將配電箱門鎖住,可不掛接地線。
  
  6.4裝設遮欄和懸掛標示牌
  
  6.4.1在下列開關、刀開關的操作手柄上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a)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開關、刀開關;
  
  b)已停用的設備,一經合閘即可啟動并造成人身觸電危險、設備損壞,或引起總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動作的開關、刀開關;
  
  c)一經合閘會使兩個電源系統并列,或引起反送電的開關、刀開關。
  
  6.4.2在以下地點應掛"止步,有電危險"的標示牌:
  
  a)運行設備周圍的固定遮欄上;
  
  b)施工地段附近帶電設備的遮欄上;
  
  c)因電氣施工禁止通過的過道遮欄上;
  
  d)低壓設備做耐壓試驗的周圍遮欄上。
  
  6.4.3在以下鄰近帶電線路設備的場所,應掛"禁止攀登,有電危險"的標示牌:
  
  a)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可能誤登的電桿或配電變壓器的臺架;
  
  b)距離線路或變壓器較近,有可能誤攀登的建筑物。
  
  6.4.4裝設的臨時木(竹)遮欄,距低壓帶電部分的距離應不小于0.2m,戶外安裝的遮欄高度應不低于1.5m,戶內應不低于1.2m。臨時裝設的遮欄應牢固、可靠。
  
  6.4.5嚴禁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隨意移動遮欄或取下標示牌。
  
  7架空線路工作
  
  7.1挖坑工作
  
  7.1.1挖坑前必須了解有關地下管道、電纜等設施的敷設情況,并與有關主管部門取得聯系,明確地下設施的確切位置。施工時,應在地面上做出標志,做好防護措施,加強監護。
  
  7.1.2在松軟土地上挖坑,應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擋板、撐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層。
  
  7.1.3在居民區及交通道路附近挖的坑,應設坑蓋或可靠圍欄,夜間應掛紅燈,防止行人陷入坑內。
  
  7.1.4石坑、凍土坑打眼時,應檢查錘把、錘頭及鋼纖。打錘人應站在扶釬人側面,嚴禁站在對面,并不得戴手套;扶釬人應戴安全帽、手套及其他護具。釬頭有開花現象時,應更換修理。
  
  7.1.5承力桿打幫樁挖坑時,應采取防止倒桿的措施。
  
  7.2立桿和撤桿工作
  
  7.2.1立、撤桿要設專人統一指揮。開工前應講明施工方法及信號。工作人員要明確分工、密切配合、服從指揮。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桿、撤桿時,應設專人看守,防止行人接近。
  
  7.2.2立、撤桿要使用合格的起重、支撐設備和拉繩,使用前應仔細檢查,必要時要進行試驗。使用方法應正確,嚴禁過載使用。
  
  7.2.3立桿過程中,桿坑和桿下禁止有人工作或走動,除指揮人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離開1.2倍桿高的距離。
  
  7.2.4立桿及修整桿坑時,應有防止桿身滾動、傾斜的措施,如:采用叉桿和拉繩控制等。
  
  7.2.5頂桿及叉桿只能用于豎立重量較輕的單桿,不得用鐵鍬、樁柱等代用。立桿前應開好"馬道",工作人員要均勻地分配在電桿兩側。
  
  7.2.6利用舊桿做支撐物立、撤桿時,應首先檢查桿根;必要時應加設臨時拉繩。
  
  7.2.7使用吊車立、撤桿時,繩套應吊在桿的重心偏上位置,防止電桿失去平衡而突然傾倒。
  
  7.2.8在撤桿工作中,拆除桿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桿根;在挖坑前應先綁好拉繩,并采取防止倒桿措施。
  
  7.2.9使用抱桿立桿時,主牽引繩、尾繩、電桿中心及抱桿頂應在一條直線上。抱桿應均勻受力,兩側拉繩應拉好,不得左右傾斜。
  
  7.2.10電桿起立離地后,應對各受力點處做一次全面檢查,特別是拉繩及其連接點和拉樁。經檢查確無問題,再繼續起立。起立60°后,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繩。
  
  7.2.11已經起立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土夯實完全牢固后,方可撤去叉桿及拉繩。
  
  7.3電桿上工作
  
  7.3.1上桿前應先檢查桿根是否牢固。新立電桿在桿基完全牢固以前,嚴禁攀登。遇有沖刷、起土、上拔的電桿,應先培土加固,支好架桿或打臨時拉線后,再上桿。
  
  凡需松動導線、拉線的電桿應先檢查桿根,并打好臨時拉線或支好架桿后再上桿。
  
  7.3.2上桿前應先檢查登桿工具,如腳扣、踏板、安全帶、梯子等,必須完整、牢靠。
  
  7.3.3在電桿上工作,必須使用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安全帶應系在電桿及牢固構件上,應防止安全帶從桿頂冒出或被鋒利物傷害。系好安全帶后,必須檢查扣環是否扣牢。桿上作業轉位時,不得失去安全帶保護。電桿上有人工作時,不得調速或拆除拉線。
  
  7.3.4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或綁牢。
  
  7.3.5攀登橫擔時,應檢查橫擔及緊固件是否牢固、良好。
  
  7.3.6現場人員應戴安全帽。桿上人員應防止掉東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均應用繩索傳遞,不得拋扔,桿下嚴禁行人逗留。
  
  7.3.7遇有大霧、雷雨或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登桿作業。
  
  7.4放線、撤線和緊線
  
  7.4.1放線、撤線和緊線工作,均應設專人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應檢查緊線工具及設備,確保良好。
  
  7.4.2放、撤各種與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交叉跨越的線路時,應先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如搭設可靠的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
  
  7.4.3緊線、撤線前應先檢查拉線、拉樁及桿根。如不牢固時,應加設臨時拉繩加固。
  
  7.4.4緊線前,應檢查導線有無被障礙物掛住。緊線時,應檢查接線管或接線頭以及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有無卡住。如發現導線被掛住、卡住,應停止緊線,并妥善處理。工作人員不得跨在導線上或站在轉角側內,防止意外跑線時抽傷。
  
  7.4.5嚴禁采用突然剪斷導線的作法撤線。
  
  7.5起重運輸的一般規定
  
  7.5.1起重工作必須由有經驗的人領導,并應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明確分工,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具做全面檢查。
  
  7.5.2起重機械,如絞磨、吊車、卷揚機、絞車等必須安
  
  置平穩牢固,并應設有制動和逆止裝置。
  
  7.5.3當重物吊離地面后,工作負責人應再次檢查各受力部位,在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正式起吊。
  
  7.5.4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的周圍、上下方、轉角內側和起吊物的下面,嚴禁人員逗留和通過。
  
  7.5.5起吊物體必須綁牢。物體若有棱角或特別光滑的部位時,在棱角和光滑面與繩子接觸處應加以包墊。
  
  7.5.6使用開門滑輪時,應將開門勾環扣緊,防止繩索自動跑出。
  
  7.5.7起重時,在起重機械的滾筒上至少應繞有5圈鋼絲繩。拖尾鋼絲繩應隨時拉緊,并應由有經驗的人負責。
  
  7.5.8起重機具均應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銘牌標明的允許工作荷重使用,不得超銘牌使用。
  
  7.5.9使用車輛、船舶運輸,不得超載。在運電桿和線盤時,必須綁扎牢固,防止滾動、移動傷人。
  
  7.5.10裝卸電桿應防止散堆傷人。當分散卸車時,每卸完一處,必須將車上其余的電桿分布均勻、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運送。
  
  7.5.11起放電桿時,應互相呼應。
  
  7.5.12用繩子牽引電桿上山,必須將電桿綁牢,繩子不得觸磨地面。爬山路線兩側5m以內,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7.5.13起重工具應妥善保管,列冊登記,定期檢查,按期試驗(詳見附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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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
  
  8.1在低壓帶電線路電桿上的工作
  
  8.1.1在帶電電桿上工作時,只允許在帶電線路的下方,處理水泥桿裂紋、加固拉線、拆除鳥窩、緊固螺絲、查看導線金具和絕緣子等工作。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及其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低壓帶電導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7m。
  
  8.1.2在帶電電桿上進行拉線加固工作,只允許調整拉線下把的綁扎或補強工作,不得將連接處松開。
  
  8.2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的工作
  
  8.2.1新架或停電檢修的線路(指放線、撤線或緊線、松線、落線等工作)如與另一強電、弱電線路鄰近或交叉,以致工作時將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近至危險距離以內(見表1),則均應對另一線路采取停電或其他安全措施。
  
  表1低壓線路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工作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
  
  10及以下1.02204.0
  
  35(20~44)2.53305.0
  
  66、1103.0
  
  8.2.2為了防止新架或停電檢修線路的導線產生跳動,或因過牽引引起導線突然脫落、滑跑而發生意外,應用繩索將導線牽拉牢固或采用其他安全措施。
  
  8.2.3為防止登桿作業人員錯誤登桿而造成人身觸電事故,與檢修線路鄰近帶電線路的電桿上必須掛標示牌,或派專人看守。
  
  8.3同桿架設多回低壓線路中的停電檢修工作
  
  8.3.1同桿架設的多回線路中的任一回路檢修,其他線路都必須停電,并均必須掛接地線。
  
  8.3.2停電檢修的每一回線路均應具有雙重稱號,即:線路名稱、左(右)線或上(下)線的稱號(面向線路桿號增加的方向,在左邊的線路稱為左線,在右邊的線路稱為右線)。
  
  工作票中應填寫線路的雙重稱號。
  
  9低壓間接帶電作業
  
  9.1進行間接帶電作業時,作業范圍內電氣回路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必須投入運行。
  
  9.2低壓間擋帶早工作時應設專人監護,工作人員必須穿著長袖衣服和絕緣鞋、戴絕緣手套,使用有絕緣手柄的工具。
  
  9.3間接帶電作業,應在天氣良好的條件下進行。
  
  9.4在帶電的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時,應采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短路的隔離措施。
  
  9.5在緊急情況下,允許用有絕緣柄的鋼絲鉗斷開帶電的絕緣照明線。斷線時,應分相進行。斷開點應在導線固定點的負荷側。被斷開的線頭,應用絕緣膠布包扎、固定。
  
  9.6帶電斷開配電盤或接線箱中的電壓表和電能表的電壓回路時,必須采取防止短路或接地的措施。
  
  9.7更換戶外式熔斷器的熔絲或拆搭接頭時,應在線路停電后進行。如需作業時必須在監護人的監護下進行間接帶電作業,但嚴禁帶負荷作業。
  
  9.8嚴禁在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中帶電工作。
  
  10室內線路和電動機
  
  10.1在不能負重的頂棚、天花板上工作時,梁與梁之間應用厚長板條搭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后方可進行工作。工作地點應有足夠照明。
  
  10.2在墻壁上用鋼釬打孔工作,應戴防護眼鏡,扶釬手應戴手套。
  
  10.3新安裝的電動機,在試車前不得安裝皮帶。確認電動機轉向正確后,方可停電安裝皮帶。皮帶運行中應不跑偏、不打滑、不磨邊,皮帶周圍應有安全防護設施。
  
  10.4電動機外殼必須可靠接地。
  
  10.5嚴禁對運行中的電動機進行維修工作。嚴禁使用無風扇護罩、無靠背輪護罩及無軸端蓋的電動機。
  
  10.6田間、場院使用的電動機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10.7嚴禁帶電移動電動機。停電移動時,應防止電源線被拉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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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砍伐樹木工作
  
  11.1砍伐靠近帶電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必須向全體工作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不得攀登電桿;樹木、繩索不得接觸導線。
  
  11.2上樹砍剪樹枝時,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不應攀登已經鋸過或砍過而未斷開的樹枝。人和繩索應與導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應注意蜂蟲蜇咬,并使用安全帶。
  
  11.3發現樹枝有接觸導線現象,必須在線路停電后進行處理。
  
  11.4為防止樹木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把樹枝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以免傷人。樹枝接觸帶電導線時,禁止人員接近。
  
  11.5砍剪樹枝時,應有專人監護,樹下方不得有人逗留,防止砸傷。
  
  11.6大風、下雨及潮濕天氣,不應進行砍剪樹枝工作;如確需工作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12測量工作與儀表使用
  
  12.1電氣測量工作,應在無雷雨和干燥天氣下進行。測量時,一般由兩人進行,即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夜間進行測量時,應有足夠的照明。
  
  測量人員必須了解測量儀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正確接線,熟悉測量工作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12.2測量電壓、電流時,應戴線手套或絕緣手套,手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應保持在100mm以上,人體與帶電設備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12.3電壓測量工作,應在較小容量的開關上、熔絲的負荷側進行,不允許直接在母線上測量。
  
  12.4測量配電變壓器低壓側線路負荷時,可使用鉗形電流表。使用時,應防止短路或接地。
  
  12.5測試低壓設備絕緣電阻時,應使用500V兆歐表,并做到:
  
  a)被測設備應全部停電,并與其他連接的回路斷開;
  
  b)設備在測量前后,都必須分別對地放電;
  
  c)被測設備應派人看守,防止外人接近;
  
  d)穿過同一管路中的多根絕緣線,不應有帶電運行的線路;
  
  e)在有感應電壓的線路上(同桿架設的雙回線路或單回線路與另一線路有平行段)測量絕緣時,必須將另一回線路同時停電后方可進行。
  
  12.6測試低壓電網中性點接地電阻時,必須在低壓電網和該電網所連接的配電變壓器全部停電的情況下進行;測試低壓避雷器獨立接地體接地電阻時,應在停電狀態下進行。
  
  12.7測量架空線路對地面或對建筑物、樹木以及導線與導線之間的距離時,一般應在線路停電后進行。帶電測量時,應使用清潔、干燥的絕緣尼龍繩,嚴禁使用皮尺、線尺。
  
  12.8使用兆歐表時應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a)測試用的導線為絕緣線,其端部應有絕緣護套;
  
  b)在帶電設備附近測量絕緣電阻時,測量人員和兆歐表的位置必須選擇適當,保持安全距離,以免兆歐表引線或引線支持物觸碰帶電部分。移動引線時,必須注意監護,防止工作人員觸電;
  
  c)搖測電容器時,兆歐表必須在額定轉速狀態下,方可用測電筆接觸或離開電容器(即開始或停止搖測)。
  
  12.9使用鉗形電流表時,應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a)使用鉗形電流表時,應注意鉗形電流表的電壓等級和電流值檔位。測量時,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觀測數值時,要特別注意人體與帶電部分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b)測量回路電流時,應選有絕緣層的導線上進行測量,同時要與其他帶電部分保持安全距離,防止相間短路事故發生。測量中禁止更換電流檔位;
  
  c)測量低壓熔斷器或水平排列的低壓母線電流時,應將熔斷器或母線用絕緣材料加以相間隔離,以免引起短路。同時應注意不得觸及其他帶電部分。
  
  12.10使用萬用表時,應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a)測量時,應確認轉換開關、量程、表筆的位置正確;
  
  b)在測量電流或電壓時,如果對被測電壓、電流值不清楚,應將量程置于最高檔次。不得帶電轉換量程;
  
  c)測量電阻時,必須將被測回路的電源切斷。
  
  13安全工器具的使用與保管
  
  13.1安全工器具、儀表、標示牌等應分類存放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室內,并經常保持整潔。
  
  絕緣桿(棒)應垂直存放在支架上或懸掛起來,但不得接觸墻壁;絕緣手套應用專用支架存放;儀表和絕緣鞋、絕緣夾等應存放在柜內;驗電筆(器)存于盒(箱)內;接地線應編號,放在固定地點。安全工器具上面不準存放其他物件,橡膠制品不可與油脂類接觸。
  
  13.2,工器具及儀表等應分類編號登記,定期進行檢查,按期進行絕緣和機械試驗(登高、起重工具試驗表見附錄E;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試驗表見附錄F)。
  
  13.3接地線、標示牌和臨時遮欄的數量,應根據低壓電網的規模或設備數量配備(標示牌式樣見附錄G)。
  
  14其他
  
  14.1進入高空作業現場,應戴安全帽,1·5m及以上高處作業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高處工作傳遞物件,不得拋擲。
  
  14.2雷電天氣禁止在室內外電氣設備上進行操作和維修。
  
  14.3嚴禁帶電移動或維修、試驗各種電器設備(包括家用電器)。
  
  14.4在帶電設備周圍嚴禁使用鋼卷尺、皮卷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
  
  14.5在電容器組上工作時,應將電容器逐個多次對地放電后,方可進行。14.6用戶有自備電源的,必須采取防反送電措施(如加裝聯鎖、閉鎖裝置等),以防用戶自備電源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14.7遇有電氣設備火災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然后進行救火。對帶電設備應使用干式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1211滅火器、四氯化碳滅火器等;對停電的注油設備應使用干燥的沙子或泡沫滅火器等滅火。在室外使用滅火器時,使用人員應站在上風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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