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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線路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新安規)[2005]

2007-02-12   國家電網安監[2005]83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1.總則

  1.1為加強電力生產現場管理,規范各類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生產的實際,制定本規程。
  
  1.2作業現場的基本條件
  
  1.2.1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工作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應合格、齊備。
  
  1.2.2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應指派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
  
  1.2.3現場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應合格并符合有關要求。
  
  1.2.4各類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緊急處理措施。
  
  1.3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3.1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每兩年至少一次)。
  
  1.3.2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且按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相關部分,并經考試合格。
  
  1.3.3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學會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1.4教育和培訓
  
  1.4.1各類作業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上崗。
  
  1.4.2作業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3個月以上者,應重新學習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
  
  1.4.3新參加電氣工作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管理人員、臨時工等)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單獨工作。
  
  1.4.4外單位承擔或外來人員參與公司系統電氣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方可參加工作。工作前,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應告知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1.5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后才能恢復作業。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錯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立即報告。
  
  1.6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總工程批準后執行。
  
  1.7電器工作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在1000V以下者;
  
  1.8本規程適用于運用中的發、輸、變、配電和用戶電氣設備上的工作人員(包括基建安裝、農電人員)其他單位和相關人員參照執行。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一部分帶有電壓或一經操作既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開閉所、高壓配電站(所)內工作參照本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本規程補充條款和實施細則,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2.1電氣線路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1)現場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許可制度;
  
  4)工作監護制度;
  
  5)工作間斷制度;
  
  6)工作結束和恢復送電制度;
  
  2.2現場勘察制度;
  2.2.1進行電力線路施工作業或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現場堪察的施工(檢修)作業,施工、檢修單位均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并做好記錄。
  
  2.2.2現場勘察應查看現場施工(檢修)作業需要停電的范圍、保留的帶電部位和作業現場的條件、環境及其他危險點等。
  
  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危險性、復雜性和困難程度較大的作業項目,應編輯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3工作票制度
  
  2.3.1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1)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A)。
  
  2)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B)。
  
  3)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C)。
  
  4)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D)。
  
  5)填用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E)。
  
  6)填用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見附錄F)
  
  7)口頭或電話命令
  
  2.3.2填寫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的線路或同桿(塔)架設多回路中的部分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該配電設備上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3)高壓電力電纜停電的工作。
  
  2.3.3填寫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2)在運行的配電設備的工作。
  
  3)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2.3.4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表5-1規定的工作,以及低壓帶電作業。
  
  2.3.5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事故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2.3.6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的工作為:
  
  1)測量接地電阻;
  
  2)修剪樹枝;
  
  3)桿塔底部和基礎等地面檢查、消缺工作;
  
  4)涂寫桿塔號、安裝標示牌等,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并能夠保持表5-2安全距離的工作;
  
  5)接戶、進戶裝置上的低壓帶電工作和單一電源低壓分支線的停電工作。
  
  2.3.7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2.3.7.1工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字跡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后方可執行。
  
  工作票一份交給工作負責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處。工作票應提前交給工作負責人。
  
  2.3.7.2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
  
  2.3.7.3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合格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
  
  2.3.8工作票的使用
  
  2.3.8.1第一種工作票,每張只能用于一條線路或同一個電氣連接部位的幾條供電線路或同(聯)桿塔架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的工作,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
  
  在工作期間,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
  
  2.3.8.2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若一張停電工作票下設多個小組工作,每個小組應指定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并使用工作任務單。
  
  工作任務單應寫明工作任務、停電范圍、工作地段的起始桿號及補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務單一式兩份,由工作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簽發,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組負責人執行。工作結束后,由小組負責人交回工作任務單,向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結束手續。
  
  2.3.8.3一回線路檢修(施工),其鄰近或交叉的其他電力線路需進行配合停電和接地時,應在工作票中列入相應的安全錯施。若配合停電線路屬于其他單位,應由檢修(施工)單位事先書面申請,經配合線路的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同意并實施停電、接地。
  
  2.3.9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
  
  第一、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第一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給予辦理。
  
  2.3.10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2.3.10.1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并且有相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名單應書面公布。
  
  2.3.10.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熟悉本規程、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并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擔任。
  
  2.3.10.3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
  
  2.3.11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2.3.11.1工作票簽發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2.3.11.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正確安全的組織工作;
  
  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7)工作班成員變動是否合適。
  
  2.3.11.3工作許可人:
  
  1)審查工作必要性;
  
  2)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確;
  
  3)許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3.11.4專責監護人:
  
  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2.3.11.5工作班成員:
  
  1)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
  
  2)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保護用品;
  
  3)相互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2.4工作許可制度
  2.4.1填用第一種工作票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全部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后,方能開始工作。
  
  2.4.2線路停電檢修,工作許可人應在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含變電站、發電廠、環網線路、分支線路)都拉閘停電,并掛好地線后,方能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2.4.3許可開始工作的明令,應通知工作負責人。其方法可采用:
  
  1)當面通知;
  
  2)電話下達;
  
  3)派人傳達。
  
  電話下達時,工作許可人及工作負責人應記錄清楚明確,并復誦核對無誤。對直接在現場許可的停電工作,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票上紀錄許可時間,并簽名。
  
  2.4.4若停電線路還涉及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的線路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系人通知這些線路已停電和接地,并履行書面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始工作。
  
  2.4.5嚴禁約時停、送電。
  
  2.4.6填用第二種工作票時,不需要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2.5工作監護制度
  
  2.5.1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在線路停電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確無觸電等危險的條件下,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
  
  2.5.2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票負責人對有觸電危險、施工復雜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應增設專職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
  
  專職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職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職監護人回來后方可恢復工作。
  
  2.5.3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若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的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的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
  
  2.6工作間斷制度
  2.6.1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風或其他任何情況威脅到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或專職監護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
  
  2.6.2白天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仍保留不動。如果工作班須暫時離開工作地點,則應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讓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豎立穩固的桿塔以及負載的起重和牽引機械裝置等。恢復前,應檢查接地線等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2.6.3填用數日內工作有效的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時如果將工作地點所裝的接地線拆除,次日恢復工作前應重新驗電掛接地線。
  
  如果調度允許的連續停電、夜間不送電的線路,工作地點的接地線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復工作前應派人檢查。
  
  2.7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2.7.1完工后,工作負責人(包括小組負責人)應檢查線路檢修地段的狀況,確認桿塔上、導線上、絕緣子串上及其他輔助設備上沒有遺留的個人保安線、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員確由桿塔上撤下后,在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掛的接地線。接地線拆除后,應即認為線路帶電,不準任何人再等桿進行工作。
  
  多個小組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得到所有小組負責人工作結束的匯報。
  
  2.7.2工作終結后,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報告工作許可人,報告方法如下:
  
  2.7.2.1當面報告;
  
  2.7.2.2用電話報告并經復誦無誤。
  
  若有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線路,還應及時通知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系人。
  
  2.7.3工作終結報告應簡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內容:工作負責人姓名,某線路上某處(說明起止桿號、分支線名稱等)工作已完工,設備改動情況,工作地點所掛的接地線、個人保安線已全部拆除,線路上已無本班組工作人員和遺留物,可以送電。
  
  2.7.4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完工報告,并確認全部工作已經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已由線路上撤離,接地線已全部拆除,與記錄簿核對無誤并做好記錄后,方可下令拆除各側安全措施,向線路恢復送電。
  
  2.7.5已終結的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工作任務單應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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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證安全技術措施

  3.1電力線路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

  1)停電;
  
  2)驗電;
  
  3)裝設接地線;
  
  4)使用個人保安線;
  
  5)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圍欄)。
  
  3.2停電
  3.2.1進行線路停電作業前,應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3.2.1.1斷開發電廠、變電站、開閉所、配電站(所)、環網設備(包括用戶設備)等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
  
  3.2.1.2斷開需要工作班操作的線路各端(含分支)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保險);
  
  3.2.1.3斷開危機該線路停電作業,且不能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桿架設線路(包括用戶線路)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保險);
  
  3.2.1.4斷開有可能返回低壓電源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保險)。
  
  3.2.2停電設備的各端,應有明顯的斷開點(對無法觀看到明顯斷開點的設備除外)。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機構(操作機構)上應加鎖;跌落式熔斷器的熔管應摘下。
  
  3.3驗電

  3.3.1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設接地線前,要先驗電,驗明線路確無電壓。驗電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合格的接觸式驗電器。
  
  330KV及以上的線路,可使用合格的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驗電。驗電時,絕緣棒或絕緣繩的驗電部分應逐漸接近導線,根據有無放電聲和火花來判斷線路是否確無電壓。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
  
  3.3.2驗電前,宜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實驗,確認驗電器良好;無法在有電設備上進行實驗時,可用高壓發生器等確證驗電器良好。
  
  驗電時,人體應與被驗電設備保持表5-1的距離,并設專人監護。使用伸縮式驗電器時應保證絕緣的有效長度。
  
  3.3.3對無法進行直接驗電的設備,可以進行間接驗電,即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儀表及點電顯示裝置指示的變化,但至少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或信號已發生對應變化;若進行遙控操作,則應同時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狀態指示,遙測、遙信信號及帶電顯示裝置的指示,進行間接驗電。
  
  3.3.4對同桿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進行驗電時,先驗低壓、后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上層、先驗近側、后驗遠側。禁止工作人員穿越未經驗電、接地的10KV及以下線路對上層進行驗電。
  
  線路驗電應逐項進行。檢修聯絡用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或其組合時,應在兩側驗電。
  
  3.4裝設接地線

  3.4.1線路驗明卻無電壓后,應立即裝設接地線并三相短路。各工作班工作地段兩端和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包括用戶)都要驗電、掛接地線。掛拆接地線應在監護下進行。
  
  配合停電的線路可以只在工作地點附近裝設一處接地線。
  
  3.4.2禁止工作人員擅自變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線位置。如需變更,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同意。
  
  3.4.3同桿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掛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下層、后掛上層、先掛近側、后掛遠側。拆除時次序相反。
  
  3.4.4成套接地線應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²,同時應滿足裝設地點短路電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導線作接地線或短路線。
  
  接地線應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線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3.4.5裝設接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接地線應接觸良好,連接可靠。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人體不得觸碰接地線或未經接地的導線。
  
  3.4.6利用鐵塔接地或與桿塔接地裝置電氣上直接相連的橫擔接地時,允許每相分別接地,但桿塔接地電阻和接地通道應良好。桿塔與接地線聯結部分應清除油漆,接觸良好。
  
  3.4.7對于無接地引下線的桿塔,可采用臨時接地體。接地體的截面積不得小于190mm²(如Ø16圓鋼)。接地體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m。對于土壤電阻率較高地區,如巖石、瓦礫、沙土等,應采取增加接地體根數、長度、面積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電阻。
  
  3.4.8在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桿塔的停電線路上裝設接地線,應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線擺動,并滿足表5-1安全距離的規定。
  
  斷開耐張桿塔引線時,應先在斷開的引線的兩側裝設接地線。
  
  3.4.9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應逐項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應接地,串聯的電容器及與整組電容器脫離的電容器應逐個放電,裝在絕緣支架上的電容器外殼也應放電。
  
  3.5使用個人保安線

  3.5.1工作地段如有鄰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桿架設線路,為防止停電檢修線路上感應電壓傷人,在需要接觸或接近導線工作時,應使用個人保安線。
  
  3.5.2個人保安線應在桿塔上接觸或接近導線的作業開始前掛接,作業結束脫離導線后拆除。裝設時,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且接觸良好,連接可靠。拆個人保安線的順序與此相反。
  
  3.5.3個人保安線應使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截面積不得小于16mm²,且應帶有絕緣手柄或絕緣部件。嚴禁以個人保安線代替接地線。
  
  3.5.4在桿塔或橫但接地通道良好的條件下,個人保安線接地端允許接在桿塔或橫但上。
  
  3.6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圍欄)
  3.6.1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處,均應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3.6.2進行地面配電設備部分停電的工作,人員工作時距設備小于表3-1安全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增設臨時圍欄。臨時圍欄與點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3-2的規定。臨時圍欄應裝設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圍欄,如因工作特殊需求,可用絕緣隔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絕緣隔板的絕緣性能應符合附錄J的要求
  
  3.6.3在城區或人口密集區段施工時,工作場所周圍應裝設遮攔(圍欄)。
  
  3.6.4高壓配電設備做耐壓試驗時,應在周圍設圍欄,圍欄上應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圍欄和標示牌。
  
  4線路運行和維護

  4.1線路巡視

  4.1.1巡線工作應由有電力線路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單獨巡線人員應考試合格并經工區(公司、所)主管生產領導批準。電纜隧道、偏僻山區和夜間巡線應由兩人進行。暑天、大雪天等惡劣天氣,必要時由兩人進行。單人巡線時,禁止攀登電桿和鐵塔。
  
  4.1.2雷雨、大風天氣或事故巡線,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鞋或絕緣靴;暑天山區巡線應配備必要的防護工具和藥品;夜間巡線應攜帶足夠的照明工具。
  
  4.1.3夜間巡線應沿線路外側進行;大風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前進,以免萬一觸及斷落的導線;特殊巡線應注意選擇路線,防止洪水、塌方、惡劣天氣等對人的傷害。
  
  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該線路已停電,亦應認為線路隨時有恢復送電的可能。
  
  4.1.4巡線人員發現導線、電纜斷落地面或懸掛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8m以內,以免跨步電壓傷人,并迅速報告調度和上級,等候處理。
  
  4.1.5進行配電設備巡視的人員,應熟悉設備的內部結構和接線情況。巡視檢查配電設備時,不得越過遮攔或圍欄。進出配電室(箱),應隨手關門,巡視完畢應上鎖。單人巡視時,禁止打開配電設備柜門、箱蓋。
  
  4.2倒閘操作

  4.2.1倒閘操作應使用倒閘操作票(見附錄G)。倒閘操作人員應根據值班調度員(工區值班員)的操作指令(口頭、電話或傳真、電子郵件)填寫或打印倒閘操作票。操作指令應清楚明確,受指令人應將指令內容向法令人復誦,核對無誤。發令人發布指令的全過程(包括對方復誦指令)和聽取指令的報告時,都應錄音并做好記錄。
  
  事故應急處理和拉合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
  
  4.2.2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逐項填寫。用計算機開出的操作票應與手寫格式票面統一。操作票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應填寫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根據模擬圖或接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并分別簽名。
  
  4.2.3倒閘操作前,應按操作票順序在模擬圖或接線圖上預演核對無誤后執行。
  
  操作前、后,都應檢查核對現場設備名稱、編號和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斷、合位置。電氣設備操作后的位置檢查應以設備實際位置為準,無法看到實際位置時,可通過設備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儀表及各種遙測、遙信信號的變化,且至少應由兩個及以上的指示同時發生對應變化,才能確認該設備已操作到位。
  
  4.2.4倒閘操作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并認真執行唱票、復誦制。發布指令和復誦指令都要嚴肅認真,使用規范術語,準確清晰,按操作順序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應檢查無誤后,做一個“\/”記號。操作中發生疑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應向操作發令人詢問清楚無誤后再進行操作。操作完畢,受令人應立即匯報發令人。
  
  4.2.5操作機械傳動的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時應戴絕緣手套。沒有機械傳動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跌落式熔斷器(保險),應使用合格的絕緣棒進行操作。雨天操作應使用有防雨罩的絕緣棒,并戴絕緣手套。
  
  操作柱上斷路器(開關)時,應有防止斷路器(開關)爆炸時傷人的措施。
  
  4.2.6更換配電變壓器跌落式熔斷器(保險)熔絲(保險絲)的工作,應先將低壓刀閘和高壓隔離開關(刀閘)或跌落式熔斷器(保險)拉開。摘掛跌落式熔斷器(保險)的熔管時,應使用絕緣棒,并應友專人監護。其他人員不得觸及設備。
  
  4.2.7雷電時,嚴禁進行倒閘操作和更換熔絲(保險絲)工作。
  
  4.2.8如發生嚴重危機人身安全情況時,可不等待指令即行斷開電源,但事后應立即報告調度或設備運行管理單位。
  
  4.3測量工作

  4.3.1直接接觸設備的電氣測量工作,至少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夜間進行測量工作應有足夠的照明。
  
  4.3.2測量人員應了解儀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正確接線,熟悉測量的安全措施。
  
  4.3.3桿塔、配電變壓器和避雷器的接地電阻測量工作,可以在線路和設備帶電的情況下進行。解開或恢復配電變壓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線時,應戴絕緣手套。嚴禁直接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
  
  4.3.4測量低壓線路和配電變壓器低壓側的電流時,可使用鉗形電流表。應注意不觸及其他帶電部分,以防相間短路。
  
  4.3.5帶電導線的垂直距離(導線弛度、交叉跨越距離),可用測量儀或使用絕緣測量工具測量。嚴禁使用皮尺、普通繩索、線尺等非絕緣工具進行測量。
  
  4.4樹木砍伐

  4.4.1在線路帶電情況下,砍剪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人員、樹木、繩索應與導線保持表5-2的安全距離。
  
  4.4.2砍剪樹木時,應防止馬蜂等昆蟲或動物傷人。上樹時,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并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不得系在待砍剪樹枝的斷口附近或以上。不應攀登已經鋸過或砍過的未斷樹木。
  
  4.4.3砍剪樹木應有專人監護。待砍剪的樹木下面和倒樹范圍內不得有人逗留,防止砸傷行人。防止樹木(樹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將其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免拉繩的人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砍剪山坡樹木應做好防治樹木向下彈跳接近導線的措施。
  
  4.4.4樹枝接觸或接近高壓帶電導線時,應將高壓線路停電或用絕緣工具使樹枝遠離帶電導線至安全距離。此前嚴禁人體接觸樹木。
  
  4.4.5大風天氣,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導線的樹木。
  
  4.4.6使用油鋸和電鋸的作業,應由熟悉機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員操作。使用時,先檢查所能鋸到的范圍內有無鐵定等金屬物件,以防金屬物體飛出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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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臨近帶電導線的工作

  5.1在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5.1.1在帶電桿塔上進行測量、防腐、巡視檢查、緊桿塔螺栓、清除桿塔上異物等工作,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及其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最小距離不得小于表5-1的規定。
  
  略
  
  5.1.2在10KV及以下帶電桿塔上進行工作,工作人緣距最下層帶電導線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7m。
  
  5.2臨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的工作
  
  5.2.1停電檢修的線路如與另一回帶電線路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時人員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近至表5-2安全距離以內時,則另一回線路也應停電并予接地。如臨近或交叉的線路不能停電時,應遵守5.2.2-5.2.4條的規定。工作中應采取防止損傷另一回線的措施。
  
  略
  
  5.2.2臨近帶電的電力線路進行工作時,有可能接近帶電導線至表5-2安全距離以內時,應做到以下要求;
  
  1)采取有效措施,使人體、導線、施工機具、牽引繩索和拉繩等與帶電導線符合表5-2安全距離規定;
  
  2)作業的導、地線還應在工作地點接地。絞車和牽引工具應接地。
  
  5.2.3在交叉擋內松緊、降低或架設導、地線的工作,只有停電檢修線路在帶電線路下面時才可進行,應采取防止導、地線產生跳動或過牽引而與帶電導線接近表5-2安全距離以內的措施。
  
  停電檢修的線路如在另一回線路的上面,而又應在該線路不停電情況下進行放松或架設導、地線以及更換絕緣子工作時應采取可靠的措施。安全錯施應經工作人員充分討論后,經工區批準執行。措施應能保證:
  
  1)檢修線路的導、地線牽引繩索等與帶電線路的導線應保持表5-2規定的安全距離;
  
  2)要有防止導地線脫落、滑跑的后備保護措施。
  
  5.2.4在變電站、發電廠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線路時,要求:
  
  1)每基桿都應有雙重名稱;
  
  2)經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雙重名稱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地線后,工作負責人方可宣布開始工作;
  
  3)在該段線路上工作,登桿塔時要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雙重名稱無誤,并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有點線路桿塔。
  
  5.3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的工作
  
  5.3.1在同桿架設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應在工作人員對帶電導線最小距離不小于表5-1規定的安全距離時,才能進行
  
  嚴禁在有同桿塔架設的10KV及以下線路帶電情況下,進行另一回線路的登桿停電檢修工作。
  
  5.3.2遇有5級以上的大風時,嚴禁在同桿塔多回線路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工作。
  
  5.3.3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對停電檢修線路的稱號應特別注意正確填寫和檢查。多回線路中的每回線路都應填寫雙重稱號(即線路雙重名稱和位置稱號,位置稱號指上線、中線或下線和面向線路桿塔號增加方向的左線或右線。
  
  5.3.4工作負責人在接受許可開始工作命令時,應與工作許可人核對停電線路雙重稱號無誤。如不符或有任何疑問時,不得開始工作。
  
  5.3.5為了防止在同桿架設多回線路中誤登有電線路,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5.3.5.1在同桿架設多回路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應在工作人員對帶電導線最小距離不小于表5-1規定的安全距離時才能進行。
  
  嚴禁在有同桿塔架設的10KV及以下線路帶電情況下進行另一回線路的登桿檢修工作。
  
  5.3.2遇有5級以上的大風時,嚴禁在同桿多回線路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工作。
  
  5.3.3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對停電檢修線路的稱號應特別注意正確填寫和檢查。多回線路中的每回線路都應該填寫雙重稱號(即線路雙重名稱和位置稱號,位置稱號指上線、中線或下線和面向線路桿塔號增加方向的左線或右線)。
  
  5.3.4工作負責人在接受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時,應與工作許可人核對停電線路雙重稱號無誤。如不符或有任何疑問時,不得開始工作。
  
  5.3.5為了防止在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誤登有電線路,還應采取下列措施:
  
  5.3.5.1每基桿塔應設識別標記(色標、判別標志等)和雙重名稱;
  
  5.3.5.2工作前應發給作業人員相對線路的識別標記;
  
  5.3.5.3經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識別標記和雙重名稱無誤,驗明線路已停電并掛好地線后,工作負責人方可發令開始工作;
  
  5.3.5.4登桿塔和在桿塔上工作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5.3.5.5作業人員登桿塔前應該對停電檢修線路的識別標記和雙重名稱無誤后,方可攀登。登桿塔至橫擔處時,應再次核對停電線路的識別標記與雙重稱號,確實無誤后方可進入停電線路側橫擔。
  
  5.3.6在桿塔上進行工作時,不的進入帶電側橫擔,或在該橫擔上放置任何物件。
  
  5.3.7綁線要在下面繞成小盤再帶上桿塔上使用。嚴禁在桿塔上卷繞或放開綁線。
  
  5.3.8在停電線路一側吊起或向下放落工具、材料等物體時,應使用絕緣無極繩圈傳遞,物件與帶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保持表5-2的規定。
  
  5.3.9放線或撤線、緊線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導線或架空地線由于擺(跳)動或其他原因而與帶電導線接近至危險距離以內。
  
  在同桿架設的多回線路上,下層線路帶電,上層線路停電作業時,不得進行放、撤導線和地線的工作。
  
  5.3.10絞車等牽引工具應接地,放落和架設過程中的導線亦應接地,以防止產生感應電。
  
  5.4鄰近高壓線路感應電壓的防護
  
  5.4.1在33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帶電線路桿塔上及變電站構架上作業,應采取穿著靜電感應防護服、導電鞋等防靜電感應措施(220KV線路桿塔上作業時宜穿導電鞋)。
  
  5.4.2帶電更換架空地線或架設俄耦合地線時,應通過金屬滑車可靠接地。
  
  5.4.3絕緣架空地線應視為帶電體。作業人員與絕緣架空地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4M。如需在絕緣架空地線上作業時,應用接地線或個人保安線將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電位方式進行。
  
  5.4.4用絕緣繩索傳遞大件金屬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時,桿塔或地面上作業人員應將金屬物品接地后再接觸,以防電擊。
  
  6一般安全措施
  
  6.1一般規定
  
  6.1.1任何人進入生產現場(辦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檢修班組室除外),應戴安全帽。
  
  6.1.2工作場所的照明,應該保證足夠的亮度。
  
  6.1.3遇有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然后進行救火。消防器材的配備、使用、維護、消防通道的配置應遵守DL5027-1993<<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的規定。
  
  6.1.4電氣工具和用具應由專人保管,定期進行檢查。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接入漏電保護裝置、接地線。使用前應檢查電線是否完好,有無接地線,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6.1.5桿塔上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在工作中遇有6級以上大風及雷暴雨、冰雹、大霧、沙塵暴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工作。特殊情況下,確需在惡劣天氣進行搶修時,應組織人員充分討論必要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6.2高處作業
  
  6.2.1凡在離地面(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為做高處作業。
  
  6.2.2高處作業時,安全帶(繩)應掛在牢固的構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并不得低掛高用,禁止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斷路器(開關)、隔離開(刀閘)、互感器等支持不牢固的物件]。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6.2.3上桿塔作業前,應檢查根部、基礎和拉線是否牢固。新立桿塔在桿基未完全牢固或做好臨時拉線前,嚴禁攀登。遇有沖刷、起土、上拔或導地線、拉線松動的桿塔,應先培土加固,打好臨時拉線或支好桿架后,在行登桿。
  
  6.2.4登桿塔前,應先檢查登高工具和設施,如腳扣、升降板、安全帶、梯子和腳釘、爬梯、防墜裝置等是否完整牢靠。禁止攜帶器材登桿或在桿塔上移位。嚴禁利用繩索、拉線上桿塔或順桿下滑。
  
  上橫擔進行工作前,應檢查橫擔連接是否牢固和腐蝕情況、檢查時安全帶(繩)應系在主桿或牢固的構架上。
  
  6.2.5在桿塔高空作業時,應使用有后備繩的雙保險安全帶安全帶和保護繩應分別掛在桿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構架上,應防止安全帶從桿頂脫出或被鋒利物損壞。人員在轉位時,手扶的構架應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備繩的保護。220KV及以上線路桿塔宜設置高空作業工作人員上下桿塔的防墜安全保護裝置。
  
  6.2.6高處作業應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固定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上下傳遞物件應用繩索栓牢傳遞,嚴禁上下拋擲。
  
  在高處作業現場,工作人員不得站在作業處的垂直下方,高空落物區不得有無關人員通行或逗留。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區從事高處作業,工作點下方應設圍欄或其他保護措施。
  
  桿塔上下無法避免垂直交叉作業時,應做好防落物傷人的措施,作業時要相互照應,密切配合。
  
  6.2.7在氣溫低于零下10ªC時,不宜進行高處作業。確因工作需要進行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保暖措施,施工場所附近設置臨時取暖休息所,并注意防火。高處連續工作時間不宜超過lh。
  
  在冰雪、霜凍、雨霧天氣進行高處作業,應采取防滑措。
  
  6.2.8在末做好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不準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上進行工作。
  
  6.2.9梯子應堅固完整,梯子的支柱應能承受作業人員及所攜帶的工具、材料攀登時的總重量,硬質梯子的橫檔應嵌在支柱上,梯階的距離不應大于4Ocm,并在距梯頂lm處設限高標志。梯子不宜綁接使用。
  
  6.2.10在桿塔上水平使用梯子時,應使用特制的專用梯子。工作前應將梯子兩端與固定物可靠連接,一般應由一人在梯子上工作。水平使用普通梯子應經過驗算、檢查合格。
  
  6.2.11在架空線路上使用軟梯作業或用梯頭進行移動作業時,軟梯或梯頭上只準一人工作。工作人員到達梯頭上進行工作和梯頭開始移動前應將梯頭的封口可靠封閉,否則應使用保護繩防止梯頭脫鉤。
  
  6.3開洞與爆破
  
  6.3.1挖坑前,應與有關地下管道、電纜等地下設施的主管單位取得聯系,明確地下設施的確切位置,做好防護錯施。組織外來人員施工時,應將安全注意事項交待清楚,并加強監護。
  
  6.3.2挖坑時,應及時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塊,坑邊禁止外人逗留。在超過1.5m深的基坑內作業時,向坑外拋擲土石應防止土石回落坑內。作業人員不得在坑內休息。
  
  6.3.3在土質松軟處挖坑,應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擋板、撐木等。不得站在擋板、撐木上傳遞土石或放置傳土工具。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層。
  
  6.3.4在下水道、煤氣管線、潮濕地、垃圾堆或有腐質物等附近挖坑時,應設監護人。在挖深超過2m的坑內工作時,應采取如戴防毒面具、向坑中送風等安全措施。監護人應密切注意挖坑人員,防止煤氣、沼氣等有毒氣體中毒。
  
  6.3.5在居民區及交通道路附近開挖的基坑,應設坑蓋或可靠遮欄,加掛警告標牌,夜間掛紅燈。
  
  6.3.6塔腳檢查時,在不影響鐵塔穩定的情況下,可以在對角線的兩個塔腳同時挖坑。
  
  6.3.7進行石坑、凍土坑打眼或打樁時,應檢查錘把、錘頭及鋼釬。作業人員應戴安全帽。扶釬人應站在打錘人側面。打錘人不得戴手套。釬頭有開花現象時,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6.3.8變壓器臺架的木桿打幫樁時,相鄰兩桿不得同時挖坑。承力桿打幫樁挖坑時,應采取防止倒桿時的措施。使用鐵釬時,應注意上方導線。
  
  6.3.9炸藥和雷管應分別運輸、攜帶和存放,嚴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并應有專人保管。運輸中雷管應有防震措施。
  
  攜帶雷管時,應將引線短路。電雷管與電池不得由同一人攜帶。雷雨天不應攜帶電雷管,并應停止爆破作業。在強電場附近不得使用電雷管。
  
  如在車輛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同車攜帶少量炸藥(不超過10kg)和雷管(不超過20個)。攜帶雷管人員應坐在駕駛室內,車上炸藥應有專人管理。
  
  6.3.10爆破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爆破工作應有專人指揮。
  
  6.3.11運送和裝填炸藥時,不得使炸藥受到強烈沖擊擠壓,嚴禁使用金屬物體往炮眼內推送炸藥,應使用木棒輕輕搗實。
  
  6.3.12電雷管的接線和點火起爆應由同一人進行。火雷管的導火索長度應能保證點火人離開危險區范圍。點火者于點燃導火索后應立即離開危險區。
  
  6.3.13爆破基坑應根據土壤性質、藥量、爆破方法等規定危險區。一般鉆孔悶炮危險區半徑應為5Om;土坑開花炮危險區半徑應為1OOm;石坑危險區半徑應為2OOm;裸露藥包爆被的危險區半徑不小于300m。
  
  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藥力時,應按具體情況擴大危險范圍。
  
  6.3.14準備起爆時,除點導火索的人以外,都應離開危險區進行隱蔽。
  
  起爆前要再次檢查危險區內是否有人停留,并設人警戒。放炮過程中嚴禁任何人進人危險區內。
  
  6.3.15如需在坑內點火放炮時,應事先考慮好點火人能迅速、安全地離開坑內的措施。
  
  6.3.16雷管和導火索連接時,應使用專用鉗子夾雷管口,嚴禁碰雷汞部分,嚴禁用牙咬雷管。
  
  6.3.17如遇有啞炮時,應等2Omin后再去處理。不得從炮眼申抽取雷管和炸藥。重新打眼時,深眼要離原眼0.6m;淺眼要離原眼0.3-0.4m,并與原眼方向平行。
  
  6.3.18爆破時應考慮對周圍建筑物、電力線、通信線等設施的影響,如有砸碰可能時,應采取特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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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起重與運輸
  
  6.4.1起重工作應由有經驗的人統一指揮,指揮信號應簡明、統一、暢通,分工應明確。參加起重工作的人員應熟悉起重搬運方案私安全措施。
  
  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作和工器具進行全面的檢查。
  
  6.4.2起重機械,如絞磨、汽車吊、卷揚機、手搖絞車等,應安置平穩牢固,并應設有制動和逆止裝置。制動裝置失靈或不靈敏的起重機械禁止使用。
  
  6.4.3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應有名牌規定,使用時不得超出。
  
  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電動卷揚機應可靠接地。
  
  6.4.4起吊物體應綁牢,物體若有棱角或特別光滑的部分時,在棱角和滑面與繩子接觸處應加以包墊。
  
  6.4.5吊鉤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使用開門滑車時,應將開門勾環扣緊,防止繩索自動跑出。
  
  6.4.6當重物吊離地面后,工作負責人應再檢查各受力部位和被吊物品,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正式起吊。
  
  6.4.7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的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的下面,嚴禁有人逗留和通過。吊運重物不得從人頭頂通過,吊臂下嚴禁站人。
  
  6.4.8起重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符合下列條件;
  
  6.4.8.1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為3.5;
  
  6.4.8.2用于人力起重為4.5;
  
  6.4.8.3用于機動起重為5-6;
  
  6.4.8.4用于綁扎起重物為10;
  
  6.4.8.5用于供人升降用為14。
  
  6.4.9起重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重物等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表6-1的規定:
  
  略
  
  6.4.10復雜道路、大件運輸前應組織對道路進行勘查,并向司乘人員交底。
  
  6.4.11運輸爆破器材,氧氣瓶、乙炔氣瓶等易燃、易爆物件時,應遵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并設標志。
  
  6.4.12裝運電桿、變壓器和線盤時應綁扎牢固,并用繩索絞緊;混凝土泥桿、線盤的周圍應塞牢,防止滾動、移動傷人。運載超長、超高或重大物件時,物件重心應與車廂承重中心基本一致,超長物件尾部應設標志。嚴禁客貨混裝。
  
  6.4.13裝卸電桿等笨重物件應采取措施,防止散堆傷人。分散卸車時,每卸一根之前,應防止其余桿件滾動;每卸完一處,應將車上其余的桿件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運送。
  
  6.4.14凡使用機械牽引桿件上山,應將桿身綁牢,鋼絲繩不得觸磨巖石或堅硬地面,爬山路線左右兩側5m以內,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6.4.15人力運輸的道路應事先清除障礙物,山區抬運笨重的物件應事先制定運輸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4.16多人抬杠電桿時應同肩,步調一致,起放電桿時應相互呼應協調。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運,雨、雪后抬運物件時應有防滑措施。
  
  6.4.17在吊起或放落箱式配電設備、變壓器、柱上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前,應檢查臺、構架結構是否牢固。
  
  6.5桿塔施工與檢修
  
  6.5.1立、撤桿塔應設專人統一指揮。開工前,要交待施工方法、指揮信號和安全組織、技術措施,工作人員要明確分工、密切配合、服從指揮。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附近立、撤桿時,應具備相應的交通組織方案,并設警戒范圍或警告標志,必要時派專人看守。
  
  6.5.2立、撤桿塔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嚴禁過載使用。
  
  6.5.3立、撤桿塔過程中基坑內嚴禁有人工作。除指揮人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應在離開桿塔高度的1.2倍距離以外。
  
  6.5.4立桿及修整桿坑時,應有防止桿身傾斜、滾動的措施,如采用拉繩和叉桿控制等。
  
  6.5.5頂桿及叉桿只能用于豎立8m以下的拔稍桿,不得用鐵鍬、樁柱等代用。立桿前,應開好馬道。工作人員要均勻地分配在電桿的兩側。
  
  6.5.6利用已有桿塔立、撤桿,應先檢查桿塔根部,必要時增設臨時拉線或其他補強措施。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立撤桿塔工作,桿塔、拉線與臨時拉線應與帶電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且有防止立、撤桿塔過程中拉線跳動的措施。
  
  6.5.7使用吊車立、撤桿塔時,鋼絲繩套應吊在電桿的適當位置,以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6.5.8在撤桿工作中,拆除桿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桿根,做好防止倒桿措施,在挖坑前應先綁好拉繩。
  
  6.5.9使用抱桿立、撤桿塔時,主牽引繩、尾繩、桿塔中心及抱桿頂應在一條直線上。抱桿下部應固定牢固,抱桿頂部應設臨時拉線控制,臨時拉線應均勻調節并由有經驗的人員控制。抱桿應受力均勻,兩側拉繩應拉好,不得左右傾斜。固定臨時拉線時,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動的物體上,或其他不可靠的物體上。
  
  6.5.10整體立、撤桿塔前應迸行全面檢查,各受力、連接部位全部合格方可起吊。立、撤桿塔過程中,吊件垂直下方、受力鋼絲繩的內角側嚴禁有人。桿頂起立離地約0.8m時,應對桿塔進行一次沖擊試驗,對各受力點處作一次全面檢查,確無間題,再繼續起立;起立70。后,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線;起立至80。時,停止牽引,用臨時拉線調整桿塔。
  
  6.5.11牽引時,不得利用樹木或外露巖石作受力樁,臨時拉線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動或其他不可靠的物體上。一個錨樁上的臨時拉線不得超過二根;臨時拉線綁扎工作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臨時拉線應在永久拉線全部安裝完畢承力后方可拆除。
  
  6.5.12已經立起的桿塔,回填夯實后方可撤去拉繩及叉桿。回填土塊直徑應不大于3Omm,每回填15Omm應夯實一次。基礎末完全夯實牢固和拉線桿塔在拉線末制作完成前,嚴禁攀登。
  
  桿塔施工中不宜用臨時拉線過夜;需要過夜時,應對臨時拉線采取加固措施。
  
  6.5.13桿塔分段吊裝時,上下段連接牢固后,方可繼續進行吊裝工作。分段分片吊裝時,應將各主要受力材連接牢固后,方可繼續施工。
  
  6.5.14桿塔分解組立時,塔片就位時應先低側、后高側。主材和側面大斜材末全部連接牢固前,不得在吊件上作業。提升抱桿時應逐節提升,嚴禁提升過高。單面吊裝時,抱桿傾斜不宜超過15。;雙面吊裝時,抱桿兩側的荷重、提升速度及搖臂的變幅角度應基本一致。
  
  6.5.15檢修桿塔不得隨意拆除受力構件,如需要拆除時,應事先作好補強措施。調整桿塔傾斜、彎曲、拉線受力不均或邁步、轉向時,應根據需要設置臨時拉線及其調節范圍,并應有專人統一指揮。桿塔上有人時,不得調整或拆除拉線。
  
  6.5.16在起吊部件過程中,嚴禁采用邊吊邊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鋼絲繩后,方可進行焊接。
  
  6.5.17在可能引起火災的場所附近進行焊接工作時,應備有必要的消防器材。進行焊接工作時,應設有防止金屬熔渣飛濺、掉落引起火災的措施以及防止燙傷、觸電、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員離開現場前,應檢查現場有無火種留下。
  
  6.6放線、緊線與撤線
  
  6.6.1放線、撤線和緊線工作均應有專人指揮、統一信號,并做到通信暢通、加強監護。工作前應檢查放線、撤線和緊線工具及設備是否良好。
  
  6.6.2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可靠的跨越架、封航、封路、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
  
  6.6.3緊線前,應檢查導線有無障礙物掛住,緊線時,應檢查接線管或接線頭以及過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處有無卡住現象。如遇導、地線有卡、掛住現象,應松線后處理。處理時操作人員應站在卡線處外側,采用工具、大繩等撬、拉導線。嚴禁用手直接拉、推導線。
  
  6.6.4放線、撤線和緊線工作時,人員不得站在或跨在己受力的牽引繩、導線的內角側和展放的導、地線圈內以及牽引繩或架空線的垂直下方,防止意外跑線時抽傷。
  
  6.6.5緊線、撤線前,應檢查拉線、樁錨和桿塔。必要時,應加固樁錨或加設臨時拉繩。
  
  6.6.6嚴禁采用突然剪斷導、地線的做法松線。
  
  7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7.1配電設備上工作的一般規定
  
  7.1.1配電設備[包括:高壓配電室、箱式變電站、配電變壓器臺架、低壓配電室(箱)、環網柜、電纜分支箱]停電檢修時,應使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同一天內兒處高壓配電室、箱式變電站、配電變壓器臺架進行同一類型工作,可使用一張工作票。高壓線路不停電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人員說明線路上有電,并加強監護。
  
  7.1.2在高壓配電室、箱式變電站、配電變壓器臺架上進行工作,不論線路是否停電,應先拉開低壓側刀閘,后拉開高壓側隔離開關(刀閘)或跌落式熔斷器(保險),在停電的高、低壓引線上驗電、接地。上述操作在工作負責人監護下進行時,可不用操作票。
  
  7.1.3進行配電設備停電作業前,應斷開可能送電到待檢修設備、配變各側的所有線路(包括用戶線路)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保險),并驗電、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7.1.4兩臺及以上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共用一個接地體時,其中任一臺配電變壓器停電檢修,其他配電變壓器也應停電。
  
  7.1.5配電設備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如無法直接驗電,可以按3.3.3條的規定進行間接驗電。
  
  7.1.6進行電容器停電工作時,應先斷開電源,將電容器充分放電、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7.1.7配電設備接地電阻不合格時,應戴絕緣手套方可接觸箱體。
  
  7.1.8配電設備應有防誤閉鎖裝置,防誤閉鎖裝置不得隨意退出運行。倒閘操作過程中嚴禁解鎖。如需解鎖,應履行批準手續。解鎖工具(鑰匙)使用后應及時封存。
  
  7.1.9配電設備中使用的普通型電纜接頭,嚴禁帶電插拔。可帶電插拔的肘型電纜接頭,不宜帶負荷操作。
  
  7.2架空絕緣導線作業
  
  7.2.1架空絕緣導線不應視為絕緣設備,作業人員不得直接接觸或接近。架空絕緣線路與裸導線線路停電作業的安全要求相同。
  
  7.2.2架空絕緣導線應在線路的適當位置,設立驗電接地環或其他驗電接地裝置,以滿足運行、檢修工作的需要。
  
  7.2.3禁止工作人員穿越末停電接地或末采取隔離措施的絕緣導線進行工作。
  
  7.3裝表接電
  
  7.3.1帶電裝表接電工作時,應采取防止短路和電弧灼傷的安全措施。
  
  7.3.2電能表與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配合安裝時,應有防止電流互感器二次開路和電壓互感器二次短路的安全措施。
  
  7.3.3所有配電箱、電表箱均應可靠接地且接地電阻應滿足要求。工作人員在接觸運用中的配電箱、電表箱前,應檢查接地裝置是否良好,并用驗電筆確認其確無電壓后,方可接觸。
  
  7.3.4當發現配電箱、電表箱箱體帶電時,應斷開上一級電源將其停電,查明帶電原因,并作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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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帶電作業
  
  8.1一般規定
  
  8.1.1本章的規定適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變電站(發電廠)電氣設備上,采用等電位、中間電位和地電位方式進行的帶電作業,以及低壓帶電作業。
  
  在海拔10OOm以上帶電作業時,應根據作業區不同海拔高度,修正各類空氣與固體絕緣的安全距離和長度、絕緣子片數等,并編制帶電作業現場安全規程,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8.1.2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如遇雷電(聽見雷聲、看見閃電)、雪雹、雨霧不得進行帶電作業。風力大于5級時,一般不宜進行帶電作業。
  
  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在惡劣天氣進行帶電搶修時,應組織有關人員充分討論并編制必要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8.1.3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新項目和研制的新工具,應進行科學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編出操作工藝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和使用。
  
  8.1.4參加帶電作業的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企業書面批準后,方能參加相應的作業。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由具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8.1.5帶電作業應設專責監護人。監護人不得直接操作。監護的范圍不得超過一個作業點。復雜或高桿塔作業必要時應增設(塔上)監護人。
  
  8.1.6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時,應組織有經驗的人員到現場勘察,根據勘察結果做出能否進行帶電作業的判斷,并確定作業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應采取的措施。
  
  8.1.7帶電作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用重合閘,并不得強送電:
  
  8.1.7.1中性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單相接地的作業;
  
  8.1.7.2中性點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相間短路的作業;
  
  8.1.7.3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需要停用重合閘的作業。
  
  嚴禁約時停用或恢復重合閘。
  
  8.1.8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在帶電作業工作開始前,應與值班調度員聯系。需要停用重合閘的作業,應由調度值班貫履行許可手續。帶電作業結束后應及時向值班調度員匯報。
  
  8.1.9在帶電作業過程中如設備突然停電,作業人員應視設備仍然帶電。工作負責人應盡快與調度聯系,值班調度方末與工作負責人取得聯系前不得強送電。
  
  8.2一般安全技術措施
  
  8.2.1進行地電位帶電作業時,人身與帶電體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8-1的規定。35KV及以下的帶電設備不能滿足表8-1規定的最小距離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措施。
  
  略
  
  8.2.2絕緣操作桿、絕緣承力工具和絕緣繩索的有效長度不得小于表8-2的規定。
  
  略
  
  8.2.3帶電作業不得使用非絕緣繩索(如棉紗繩、白棕繩、鋼絲繩)。
  
  8.2.4帶電更換絕緣子或在絕緣子串上作業,應保證作業中良好絕緣子片數不少于表8-3的規定。
  
  略
  
  8.2.5更換直線絕緣子串或移動導線的作業,當采用單吊線裝置時,應采取防止導線脫落的后備保護措施。
  
  8.2.6在絕緣子串末脫離導線前,拆、裝靠近橫擔的第一片絕緣子時,應采用專用短接線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進行操作。
  
  8.2.7在市區或人口稠密的地區進行帶電作業時,工作理場應設置圍欄,派專人監護,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
  
  8.2.8非特殊需要,不應在跨越處下方或鄰近有電力線廳或其他弱電線路的檔內進行帶電架、拆線的工作。如特殊需要,則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本單位生產領導(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8.3等電位作業
  
  8.3.1等電位作業一般在66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力線和電氣設備上進行。若需在35kV電壓等級進行等電位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措施。lOkV及以下電壓等級電力線路和電氣設備上不得進行等電位作業。
  
  8.3.2等電位作業人員應在衣服外面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包括帽、衣褲、手套、襪和鞋),且各部分應連接良好。屏蔽服內還應穿著阻燃內衣。
  
  嚴禁通過屏蔽服斷、接接地電流,空載線路和偶合電容器的電容電流。
  
  8.3.3等電位作業人員對接地體的距離應不小于表8-1的規定,對相鄰導線的距離應不小于表8-4的規定。
  
  略
  
  8.3.4等電位作業人員在絕緣梯上作業或者沿絕緣梯迸人強電場時,其與接地體和帶電體兩部分間隙所組成的組合間隙不得小于表8-5的規定。
  
  略
  
  8.3.5等電位作業人員沿絕緣子串迸人強電場的作業,一般在22O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絕緣子串上進行。其組合間隙不得小于表8-5的規定。若不滿足表8-5的規定,應加裝保護間隙。扣除人體短接的和零值的絕緣子片數后,良好絕緣子片數不得小于表8-3的規定。
  
  8.3.6等電位作業人員在電位轉移前,應得到工作負責人的許可。轉移電位時,人體裸露部分與帶電體的距離不應小于表8-6的規定。
  
  略
  
  8.3.7等電位作業人員與地電位作業人員傳遞工具和材料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絕緣繩索進行,其有效長度不得小于表8-2的規定。
  
  8.3.8沿導、地線上懸掛的軟、硬梯或飛車進入強電場的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8.3.8.1在連續檔距的導、地線上掛梯(或飛車)時,其導、地線的截面不得小于:鋼芯鋁絞線和鋁合金絞線120mm2;鋼絞線50mm2(等同OPGW光纜和配套的LGJ-70/40型導線)。
  
  8.3.8.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經驗算合格,并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才能進行:
  
  1)在孤立檔的導、地線上的作業;
  
  2)在有斷股的導、地線和銹蝕的地線上的作業;
  
  3)在8.3.8.1條以外的其他型號導、地線上的作業;
  
  4)兩人以上在同檔同一根導、地線上的作業。
  
  8.3.8.3在導、地線上懸掛梯子、飛車進行等電位作業前應檢查本檔兩端桿塔處導、地線的緊固情況。掛梯載荷后應保持地線及人體對下方帶電導線的安全間距比表8-1中的數值增大0.5m;帶電導線及人體對被跨越的電力線路、通信線路和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比表8-1中的數值增大1m。
  
  8.3.8.4在瓷橫擔線路上嚴禁掛梯作業,在轉動橫擔的線路上掛梯前應將橫擔固定。
  
  8.3.9等電位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嚴禁用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擦拭帶電體及絕緣部分,防止起火。
  
  8.4帶電斷、接引線
  
  8.4.1帶電斷、接空載線路,應遵守下列規定:
  
  8.4.1.1帶電斷、接空載線路時,應確認線路的另一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卻以斷開,接入線路側的變壓器、電壓互感器確已退出運行后,方可進行。
  
  嚴禁帶負荷斷、接引線。
  
  8.4.1.2帶電斷、接空載線路時,作業人員應戴護目鏡,并應采取消弧措施。消弧工具的斷流能力應與被斷、接的空載線路電壓等級及電容電流相適應。如使用消弧繩,則其斷、接的空載線路的長度不應大于表8-7規定,且作業人員與斷開點應保持4m以上的距離。
  
  略
  
  8.4.1.3在查明線路確無接地、絕緣良好、線路上無人工作且相位確定無誤后,方可進行帶電斷、接引線。
  
  8.4.1.4帶電接弓線時末接通相的導線及帶電斷引線時,已斷開相的導線將因感應而帶電。為防止電擊,應采取措施后才能觸及。
  
  8.4.1.5嚴禁同時接觸末接通的或已斷開的導線兩個斷頭,以防人體串人電路。
  
  8.4.2嚴禁用斷、接空載線路的方法使兩電源解列或并列。
  
  8.4.3帶電斷、接藕合電容器時,應將其信號、接地刀閘合上并應停用高頻保護。被斷開的電容器應立即對地放電。
  
  8.4.4帶電斷、接空載線路、藕合電容器、避雷器、阻波器等設備引線時,應采取防止引流線擺動的措施。
  
  8.5帶電短接設備
  
  8.5.1用分流線短接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跌落式熔斷器(保險)等載流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8.5.1.1短接前一定要核對相位;
  
  8.5.1.2組裝分流線的導線處應清除氧化層,且線夾接觸應牢固可靠;
  
  8.5.1.335kV及以下設備使用的絕緣分流線的絕緣水平應符合表8-13的規定;
  
  8.5.1.4斷路器(開關)應處于合閘位置,并取下跳閘回路熔斷器(保險),鎖死跳閘機構后,方可短接;
  
  8.5.1.5分流線應支撐好,以防擺動造成接地或短路。
  
  8.5.2阻波器被短接前,嚴防等電位作業人員人體短接阻波器。
  
  8.5.3短接開關設備或阻波器的分流線截面和兩端線夾的載流容量,應滿足最大負荷電流的要求。
  
  8.6帶電清掃機械作業
  
  8.6.1進行帶電清掃工作時,絕緣操作桿的有效長度不得小于表8-2的規定。
  
  8.6.2在使用帶電清掃機械進行清掃前,應確認:清掃機械工況(電機及控制部分、軟軸及傳動部分等)完好,絕緣部件無變形、臟污和損傷,毛刷轉向正確,清掃機械已可靠接地。
  
  8.6.3帶電清掃作業人員應站在上風側位置作業,應戴口罩、護目鏡。
  
  8.6.4作業時,作業人的雙手應始終握持絕緣桿保護環以下部位,并保持帶電清掃有關絕緣部件的清潔和干燥。
  
  8.7帶電爆炸壓接
  
  8.7.1帶電爆炸壓接應使用工業8號紙殼火雷管。
  
  8.7.2為防止雷管在電場中自行起爆,引爆系統(包括雷管、導火索、拉火管)應全部屏蔽。
  
  引爆方式可采用地面引爆和等電位引爆。當采用等電位引爆時,應做到引爆系統與導線連接牢固;安裝引爆系時,作業人員應始終與導線保持等電位;導火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8.7.3炸藥爆炸會降低空氣絕緣。為保證安全,應遵守下列規定:
  
  8.7.3.1爆炸時,爆炸點對地及相間的安全距離應滿足表8-8的規定。
  
  略
  
  8.7.3.2如不能滿足表8-8的規定,可在藥包外包食鹽或聚胺脂泡沫塑料,以減小由于爆炸時造成的空氣絕緣的降低。
  
  8.7.4爆炸壓接時,所有工作人員均應撤到離爆炸點30m以外與雷管開口端反向的安全區。
  
  8.7.5爆炸壓接時,爆炸點距絕緣子、分流線、金屬承力工具、絕緣工具之間的距離應大于表8-9的規定,否則,應采取保護措施。
  
  略
  
  8.7.6若分裂導線間距小于0.4m,應設法加大距離或采取保護措施。
  
  8.7.7出現瞎炮時,應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規定處理。爆炸壓接使用的炸藥、雷管、導火索、拉火管均為易燃、易爆物品,均應按上述規程的有關規定加以管理。
  
  8.8高架絕緣斗臂車作業
  
  8.8.1高架絕緣斗臂車應經檢驗合格。斗臂車操作人員應熟悉帶電作業的有關規定,并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8.8.2高架絕緣斗臂車的工作位置應選擇適當,支撐應穩固可靠,并有防傾覆措施。使用前應在預定位置空斗試操作一次,確認液壓傳動、回轉、升降、伸縮系統工作正常、操作靈活,制動裝置可靠。
  
  8.8.3絕緣斗中的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安全帶和絕緣工具。
  
  8.8.4高架絕緣斗臂車操作人員應服從工作負責人的指揮,作業時應注意周圍環境及操作速度。在工作過程中,高架緣斗臂車的發動機不應熄火。接近和離開帶電部位時,應斗臂中人員操作,但下部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臺。
  
  8.8.5絕緣臂的有效絕緣長度應大于表8-10的規定,且在下端裝設泄漏電流監視裝置。
  
  略
  
  8.8.6絕緣臂下節的金屬部分,在仰起回轉過程中,對帶電體的距離應按表8-1的規定值增加0.5m。工作中車體應良好接地。
  
  8.9保護間隙
  
  8.9.1保護間隙的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應滿足接地短路容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²。
  
  8.9.2圓弧形保護間隙的距離應按表8-11規定進行整定。
  
  略
  
  8.9.3使用保護間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8.9.3.1懸掛保護間隙前,應與調度聯系停用重合閘。
  
  8.9.3.2懸掛保護間隙應先將其與接地網可靠接地,再將保護間隙掛在導線上,并使其接觸良好。拆除的程序與其相反。
  
  8.9.3.3保護間隙應掛在相鄰桿塔的導線上,懸掛后應派專人看守,在有人、畜通過的地區,還應增設圍欄。
  
  8.9.3.4裝、拆保護間隙的人員應穿全套屏蔽服。
  
  8.10帶電檢測絕緣子
  
  8.10.1使用火花間隙檢測器檢測絕緣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8.10.1.1檢測前,應對檢測器進行檢測,保證操作靈活,測量準確。
  
  8.10.1.2針式及少于3片的懸式絕緣子不得使用火花間隙檢測器進行檢測。
  
  8.10.1.3檢測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絕緣子串時,當發現同一串中的零值絕緣片數達到表8-12的規定,應立即停止檢測。
  
  略
  
  如絕緣子串的片數超過表8-12的規定時,零值絕緣子允許片數可相應增加。
  
  8.10.1.4應在干燥天氣進行。
  
  8.11低壓帶電作業
  
  8.11.l低壓帶電作業應設專人監護。
  
  8.12.2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其外裸的導電部位應采取絕緣措施,防止操作時相間或相對地短路。工作時,應穿絕緣鞋和全棉長袖工作服,并戴手套、安全帽和護目鏡,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進行。嚴禁使用挫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
  
  8.11.3高低壓同桿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檢查與高壓線的距離,采取防止誤碰帶電高壓設備的措施。在低壓帶電導線末采取絕緣措施時,工作人員不得穿越。在帶電的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時,應采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的絕緣隔離措施。
  
  8.11.4上桿前,應先分清相、中性線,選好工作位置。斷開導線時,應先斷開相線,后斷開中性線。搭接導線時,順序應相反。
  
  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
  
  8.12帶電作業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試驗
  
  8.12.1帶電作業工具的保管
  
  8.12.1.1帶電作業工具應存放于通風良好、清潔干燥的專用工具房內。工具房門窗應密閉嚴實,地面、墻面及頂面應采用不起塵、阻燃材料制做。室內的相對濕度應保持在50%~70%。室內溫度應略高于室外,且不宜低于0。C。
  
  8.12.1.2帶電作業工具房進行室內通風時,應在干燥的天氣進行,并且室外的相對濕度不得高于75%。通風結束后,應立即檢查室內的相對濕度,并加以調控。
  
  8.12.1.3帶電作業工具房應配備:濕度計、溫度計,抽濕機(數量以滿足要求為準),輻射均勻的加熱器,足夠的工具擺放架、吊架和滅火器等。
  
  8.12.1.4帶電作業工具應統一編號、專人保管、登記造冊,并建立試驗、檢修、使用記錄。
  
  8.12.1.5有缺陷的帶電作業工具應及時修復,不合格的應予報廢,嚴禁繼續使用。
  
  8.12.1.6高架絕緣斗臂車應存放在干燥通風的車庫內,其絕緣部分應有防潮措施。
  
  8.12.2帶電作業工具的使用
  
  8.12.2.1帶電作業工具應絕緣良好、連接牢固、轉動靈活,并按廠家使用說明書、現場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8.12.2.2帶電作業工具使用前應根據工作負荷校核滿足規定安全系數。
  
  8.12.2.3帶電作業工具在運輸過程中,帶電絕緣工具應裝在專用工具袋、工具箱或專用工具車內,以防受潮和損傷。發現絕緣工具受潮或表面損傷、臟污時,應及時處理并經試驗或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8.12.2.4迸人作業現場,應將使用的帶電作業工具放置在防潮的帆布或絕緣墊上,防止絕緣工具在使用中臟污和受潮。
  
  8.12.2.5帶電作業工具使用前,仔細檢查確認沒有損壞、受潮、變形、失靈,否則禁止使用。并使用2500V及以上兆歐表或絕緣檢測儀進行分段絕緣檢測(電極寬2cm,極間寬2cm),阻值應不低于700Mn。操作絕緣工具時應戴清潔、干燥的手套。
  
  8.12.3帶電作業工具的試驗
  
  8.12.3.1帶電作業工具應定期進行電氣試驗及機械試驗,
  
  其試驗周期為:
  
  電氣試驗:預防性試驗每年一次,檢查性試驗每年一次,兩次試驗間隔半年。
  
  機械試驗:絕緣工具每年一次,金屬工具兩年一次。
  
  8.12.3.2絕緣工具電氣預防性試驗項目及標準見表8-13。
  
  略
  
  操作沖擊耐壓試驗宜采用250/2500us的標準波,以無一次擊穿、閃絡為合格。工頻耐壓試驗以無擊穿、無閃絡及過熱為合格。
  
  高壓電極應使用直徑不小于3Omm的金屬管,被試品應垂直懸掛,接地極的對地距離為1.0-1.2m。接地極及高壓的電極(無金具時)處,以5Omm寬金屬鉑纏繞。試品間距不小于500mm,單導線兩側均壓球直徑不小于200mm,均壓球距試品不小于1.5m。
  
  試品應整根進行試驗,不得分段。
  
  8.12.3.3絕緣工具的檢查性試驗條件是:將絕緣工具分成若干段進行工頻耐壓試驗,每300mm耐壓75kV,時間為1min,以無擊穿、閃絡及過熱為合格。
  
  8.12.3.4帶電作業高架絕緣斗臂車電氣試驗標準見附錄1。
  
  8.12.3.5屏蔽服衣褲任意兩端點之間的電阻值均不得大于20n。
  
  8.12.3.6帶電作業工具的機械試驗標準
  
  1)在工作負荷狀態承擔各類線夾和連接金具荷重時,應按有關金具標準進行試驗;
  
  2)在工作負荷狀態承擔其他靜荷載時,應根據設計荷載,按SD165《電力建設施工機具設計基本要求(輸電線路施工機具篇)》的規定進行試驗;
  
  3)在工作負荷狀態承擔人員操作荷載時:
  
  靜荷重試驗:2.5倍允許工作負荷下持續5min,工具無變形及損傷者為合格。
  
  動荷重試驗:1.5倍允許工作負荷下實際操作3次,工具靈活、輕便、無卡住現象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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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施工機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檢查和試驗
  
  9.1一般規定
  
  9.1.1施工機具和安全工器具應統一編號,專人保管。人庫、出庫、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禁止使用損壞、變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機具和安全工器具。機具的各種監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位器、安全閥、閉鎖機構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完好。
  
  9.1.2自制或改裝和主要部件更換或檢修后的機具,應按SD165《電力建設施工機具設計基本要求(輸電線路施工機具篇)》的規定進行試驗,經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9.1.3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使用知識的人員操作和使用。機具應按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使用。
  
  9.1.4起重機械的操作和維護應遵守GB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9.2施工機具的使用要求
  
  9.201各類絞磨和卷揚機
  
  9.2.1.1絞磨應放置平穩,錨固應可靠,受力前方不得有人。錨固繩應有防滑動措施。
  
  9.2.1.2牽引繩應從卷筒下方卷人,排列整齊,并與卷筒垂直,在卷筒上不得少于5圈(卷揚機不得少于3圈)。鋼絞線不得迸人卷筒。導向滑車應對正卷筒中心。滑車與卷筒的距離:光面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度的20倍,有槽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度的15倍。
  
  9.2.1.3人力絞磨架上固定磨軸的活動擋板應裝在不受力的一側,嚴禁反裝。人力推磨時推磨人員應同時用力。絞磨受力時人員不得離開磨杠,防止飛磨傷人。作業完畢應取出磨杠。拉磨尾繩不應少于2人,應站在錨樁后面,且不得在繩圈內。絞磨受力時,不得用松尾繩的方法卸荷。
  
  9.2.1.4拖拉機絞磨兩輪胎應在同一水平面上,前后支架應受力平衡。嚴禁帶拖斗牽引。拖拉機頭牽引的絞磨應與牽引繩的最近轉向點保持5m以上的距離。
  
  9.2.2抱桿
  
  9.2.2.1選用抱桿應經過計算或負荷校核。獨立抱桿至少應有四根拉繩,人字抱桿應有二根拉繩,所有拉繩均應固定在牢固的地錨上,必要時經校驗合格。
  
  9.2.2.2抱桿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嚴禁使用:
  
  1)圓木抱桿:木質腐朽、損傷嚴重或彎曲過大;
  
  2)金屬抱桿:整體彎曲超過桿長的1/600。局部彎曲嚴重、磕癟變形、表面嚴重腐蝕、裂紋或脫焊;
  
  3)抱桿脫帽環表面有裂紋或螺紋變形。
  
  9.2.3導線聯結網套導線穿人聯結網套應到位,網套夾持導線的長度不得少于導線直徑的30倍。網套末端應以鐵絲綁扎不少于20圈。
  
  9.2.4雙鉤緊線器
  
  應經常潤滑保養。出現換向爪失靈、螺桿無保險螺絲、表面裂紋或變形等現象時嚴禁使用。緊線器受力后應至少保留1/5有效絲桿長度。
  
  9.2.5卡線器
  
  其規格、材質應與線材的規格、材質相匹配。卡線器有裂紋、彎曲、轉軸不靈活或鉗口斜紋磨平等缺陷時應予報廢。
  
  9.2.6放線架
  
  支撐在堅實的地面上,松軟地面應采取加固措施。放線軸與導線伸展方向應形成垂直角度。
  
  9.2.7地錨
  
  分布和埋設深度,應根據其作用和現場的土質設置。
  
  9.2.8鏈條葫蘆
  
  9.2.8.1使用前應檢查吊鉤、鏈條、轉動裝置及剎車裝置,吊鉤、鏈輪或倒卡變化以及鏈條磨損達直徑的15%者嚴禁使用。剎車片嚴禁沾染油脂。
  
  9.2.8.2操作時,手拉鏈或扳手的拉動方向應與鏈輪槽方向一致,不得斜拉硬扳;操作人員不得站在葫蘆正下方。葫蘆的起重鏈不得打扭,并不得拆成單股使用。使用中如發生卡鏈,應將受力部位封固后方可進行檢修。
  
  9.2.8.3葫蘆帶負荷停留較長時間或過夜時,或扳手綁扎在起重鏈上,并采取保險措施。
  
  9.2.9鋼絲繩
  
  9.2.9.1鋼絲繩應按出廠技術數據使用。無技術數據時,應進行單絲破斷力試驗。
  
  9.2.9.2鋼絲繩應定期浸袖,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報廢:
  
  1)鋼絲繩在一個節距中有表9-1所示的斷絲根數者;
  
  略
  
  2)鋼絲繩的鋼絲磨損或腐蝕達到原來鋼絲直徑的40%及以上,或鋼絲繩受過嚴重退火或局部電弧燒傷者;
  
  3)繩芯損壞或繩股擠出;
  
  4)籠狀畸形、嚴重扭結或彎折;
  
  5)鋼絲繩壓扁變形及表面起毛刺嚴重者;
  
  6)鋼絲繩斷絲數量不多,但斷絲增加很快者。
  
  9.2.9.3鋼絲繩端部用繩卡固定連接時,繩卡壓板絲繩主要受力的一邊,不得正反交叉設置;繩卡間距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繩卡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
  
  9.2.9.4插接的環繩或繩套,其插接長度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Omm。新插接的鋼絲繩套應作125%允許負荷的抽樣試驗。
  
  9.2.9.5通過滑輪及卷筒的鋼絲繩不得有接頭。滑輪、卷筒的槽底或細腰部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應遵守下列規定:
  
  起重滑車:機械驅動時不應小于11;人力驅動時不應小于10。
  
  絞磨卷筒:不應小于10。
  
  9.2.10汽車吊、斗臂車
  
  9.2.10.1汽車吊、斗臂車的使用應遵守ZBJ80002《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的規定。
  
  9.2.10.2汽車吊、斗臂車應在水平地面上工作,其允許傾斜度不得大于3。,支架應支撐在堅實的地面上,否則應采取加固措施。
  
  9.2.10.3在斗臂上工作應使用安全帶。不得用汽車吊懸掛吊籃上人作業。不得用斗臂起吊重物。
  
  9.2.10.4在帶電設備區域內使用汽車吊、斗臂車時,車身應使用不小于16mm2的軟銅線可靠接地。在道路上施工應設圍欄,并設置適當的警示標志。
  
  9.3施工機具的保管、檢查和試驗
  
  9.3.1施工機具應有專用庫房存放,庫房要經常保持干燥、通風。
  
  9.3.2施工機具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施工機具的轉動和傳動部分應保持其潤滑。
  
  9.3.3對不合格或應報廢的機具應及時清理,不得與合格的混放。
  
  9.3.4起重機具的檢查、試驗要求應滿足附錄L的規定。
  
  9.3.5汽車吊試驗應遵守GB5905《起重機試驗、規范和程序》,維護與保養應遵守ZBJ80001《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維護與保養》的規定。斗臂車機械試驗、維護與保養參照以上規程執行。
  
  9.4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檢查和試驗
  
  9.4.1安全工器具的保管
  
  9.4.1.1安全工器具宜存放在溫度為-15~+35~C、相對濕度為80%以下、干燥通風的安全工器具室內。
  
  9.4.1.2安全工器具室內應配置適用的柜、架,并不得存放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其他物品。
  
  9.4.1.3攜帶型接地線宜存放在專用架上,架上的號碼與接地線的號碼應一致。
  
  9.4.1.4絕緣隔板和絕緣罩應存放在室內干燥、離地面200mm以上的架上或專用的柜內。使用前應擦凈灰塵。如果表面有輕度擦傷,應涂絕緣漆處理。
  
  9.4.1.5絕緣工具在儲存、運輸時不得與酸、堿、油類和化學藥品接觸,并要防止陽光直射雨淋。橡膠絕緣用具應放在避光的柜內,并撒上滑石粉。
  
  9.4.2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檢查
  
  9.4.2.1安全工器具使用前的外觀檢查應包括絕緣部分有無裂紋、老化、絕緣層脫落、嚴重傷痕,固定連接部分有無松動、銹蝕、斷裂等現象。對其絕緣部分的外觀有疑問時應進行絕緣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9.4.2.2絕緣操作桿、驗電器和測量桿:允許使用電壓應與設備電壓等級相符。使用時,作業人員手不得越過:手持部分的界限。雨天在戶外操作電氣設備時,操作桿的絕緣部分應有防雨罩或使用帶絕緣子的操作桿。使用時,人體應與帶電設備保持安全距離,并注意防止絕緣桿被人體或設備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絕緣長度。
  
  9.4.2.3攜帶型短路接地線;接地線的兩端夾具應保證接地線與導體和接地裝置都能接觸良好、拆裝方便,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并在大短路電流通過時不致松脫。攜帶型接地線使用前應檢查是否完好,如發現絞線松股、斷股、護套嚴重破損、夾具斷裂松動等均不得使用。
  
  9.4.2.4絕緣隔板和絕緣罩:絕緣隔板和絕緣罩只允許在35kV及以下電壓的電氣設備上使用,并應有足夠的絕緣和機械強度。用于lOkV電壓等級時,絕緣隔板的厚度不應小于3mm,用于35kV電壓等級不應小于4mm。現場帶電安放絕緣隔板及絕緣罩時,應戴絕緣手套、使用絕緣操作桿,必要時可用絕緣繩索將其固定。
  
  9.4.2.5安全帽:安全帽使用前,應檢查帽殼、帽襯、帽箍、頂襯、下顏帶等附件完好無損。使用時,應將下顏帶系好,防止工作中前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9.4.2.6安全帶:其腰帶和保險帶、繩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材質應有耐磨性,卡環(鉤)應具有保險裝置,操作應靈活。保險帶、繩使用長度在3m以上的應加緩沖器。
  
  9.4.2.7腳扣和登高板:金屬部分變形和繩(帶)損傷者禁止使用。特殊天氣使用腳扣和登高板應采取防滑措施。
  
  9.4.3安全工器具試驗
  
  9.4.3.1各類安全工器具應經過國家規定的型式試驗、出廠試驗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試驗,并做好記錄。
  
  9.4.3.2應進行試驗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1)規程要求進行試驗的安全工器具;
  
  2)新購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3)檢修后或關鍵零部件經過更換的安全工器具;
  
  4)對安全工器具的機械、絕緣性能發生疑間或發現缺陷時。
  
  9.4.3.3安全工器具經試驗合格后,應在不妨礙絕緣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粘貼合格證。
  
  9.4.3.4安全工器具的電氣試驗和機械試驗可由各使用單位根據試驗標準和周期進行,也可委托有資質的試驗研究機構試驗。
  
  9.4.3.5各類絕緣安全工器具試驗與周期要求見附錄j。
  
  10電力電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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