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監督工作,保證國家和國家電力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的實施,依據《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的生產性單位以及管理生產性企業的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區、市)電力公司。
生產性單位指以從事發電、供電、輸變電、調皮、檢修、試驗、電力建設等為主要業務的單位(包括多種經營企業)。
第三條安全監督機構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
公司系統應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組織機構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并與安全保證體系共同保證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各級安全監督機構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同時,應積極探索和推廣科學、先進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產技術。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監督
第五條公司系統各單位依據資產和管理關系,實行母公司對子公司、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企業內部實行上級對下級的安全生產監督;代管企業對被代管企業依據協議實行安全生產監督。
各企業的安全生產除接受公司系統內部的監督外,還應接受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母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可以直接對其全資子公司、控股的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監督。
若相對拉股的公司中其他股東方代表不認為有接受本條款之必要,并形成董事會決議,母公司不承擔安全責任,也不對其實行監督。
第七條母公司可以授權分公司對子公司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可以授權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對納入公司系統內的縣級電網經營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監督。
第八條公司系統各單位及所屬企業在承發包工作中,必須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協議中要明確監督的范圍、內容及責任,并將安全生產協議書報主管上級并接受其監督。
第九條公司系統行使代管職能的公司和企業,對委托代管的企業和單位根據代管協議行使安全生產監督職能。代管協議中未明確的部分,公司系統內部考核接下屬企業同等對待。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對被監督對象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等情況以及被監督對象的協議、合同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實行監督。
(二)對被監督對象發生的事故在規定的職權范圈內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按照規定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報告情況。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國家電力公司各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以及發電、供電和施工企業必須設立二級獨立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由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控股且由多個發電企業組成的發電公司,水電流域開發公司也應設立二級獨立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其它與電力生產有關的企業、部門及多種經營企業也應設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從事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的人員符合崗位條件,人員數量能滿足從事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需要;
(二)專業搭配合理,分工明確,并有各崗位職責規定;
(三)有完成監督任務所必需的設備。
第十三條國家電力公司各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監督機構由公司行政正職或行政正職委托的行政副職主管。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所屬的發供電和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由行政正職主管。
第十四條各級企業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的任命或者免職,在提請決定前,必須報經上一級企業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認同。
第十五條國家電力公司各分公司、集團公司和省電力公司內部的生產、基本建設、農電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其分管領導及主管部門負責,但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歸口管理本企業以下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組織制定綜合性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會簽各部門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文件;
(三)事故匯總和統一對外發布安全生產信。
第十六條發、供電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定期組織三級安全網活動,指導車間、班紐專職安全員或兼職安全員的工作。
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建立企業、工程項目部、專業工地三級安全監督工作程序,指導工程項目部、專業工地專職安全員和班紐兼職安全員的工作。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應提出整改要求,如果所在單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應向單位下達《安全生產監督通知書》。
《安全生產監督通知書》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提出,主管領導簽發。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有責任分析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問題,向主管領導匯報,并積極向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職能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可借助學會、協會、專家組織或其他中介機構和社會紐織,對被監督對象的安全生產狀況提供診斷、分析、許價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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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人員
第二十條國家電力公司各分公司、集團公司和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責任心強;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工程師及以上職稱。
(三)熟悉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制度等;
(四)有3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五)身體健康。
第二十一條發供電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責任心強;
(二)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助理工程師及以上職稱;
(三)熟悉本企業的生產過程和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標準、規程、制度;
(四)有3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五)身體健康。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國家電力公司各分公司、集團公司和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持一類安全生產監督證書,由國家電力公司審查批準并發放;發供電、施工等企業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持二類安全生產監督證書,由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和省電力公司審查批準并發放;水電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證書由國家電力公司所屬水電施工企業的總公司、集團公司批準并發放。
安全生產監督證書由國家電力公司統一印制并在授權范圍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發供電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執行正常的現場安全生產監督任務時,應著裝整齊并佩帶“安監”標志,必要時應出示證件。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具有以下職權:
(一)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鐘室、調度室檢查了解安全情況;
(二)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三)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企業內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提取、查閱有關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照相、錄音、錄像等。
(四)對事故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程、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具有以下義務:
(一)在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工作時有維護正常生產秩序的義務;
(二)在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和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時有解釋理由的義務;
(三)因事故調查需要向有關人員了解事故情況時,有為當事人保密的義務;
(四)對隱瞞事故或事故處理不當的行為,有深入調查的義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國家電力公司各分公司、集團公司和省電力公司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家電力公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