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考核與注冊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鑒定評審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提高鑒定評審工作質量,我局決定委托中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促進會開展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的考核與注冊工作,現將中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促進會制定的《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考核與注冊實施細則(試行)》(見附件)轉發給你們。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附件: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考核與注冊實施細則(試行)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2013年2月6日
附件: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考核與注冊實施細則(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管理,規范鑒定評審工作,提高鑒定評審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是指經授權對申請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充裝)和檢驗檢測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和條件審查,判斷其是否符合許可、核準條件的人員。
第三條由于目前通過考核的鑒定評審人員所公布的鑒定評審項目表達不夠規范,根據規范管理需要,將《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考核大綱》中確定的12個鑒定評審項目規范為26個(見附錄A)。鑒定評審人員考核、注冊、發證、增項等涉及的鑒定評審項目均以此為標準。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特種設備鑒定評審活動的鑒定評審人員。
第五條 受國家質檢總局委托,中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負責鑒定評審人員考核、注冊發證、繼續教育、換證等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條 根據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工作的實際需要,促進會提出評審人員考核計劃,上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公布,并根據該計劃組織實施鑒定評審人員的考核工作。
第七條 鑒定評審人員考核程序包括:網上報名、申請材料審查、參考人員名單公布、考試。
第八條 鑒定評審人員考核實行全年報名制度。報名參加鑒定評審人員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眢w健康,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二)學歷和工作經歷符合下列之一:
1.理工科專業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從事特種設備相關工作不少于5年;
2.理工科專業本科學歷或其它專業博士研究生學歷,從事特種設備相關工作不少于8年;
3.理工科專業大;蚱渌鼘I碩士研究生學歷,從事特種設備相關工作不少于10年;
4.其它專業大;蛘弑究茖W歷,從事特種設備相關工作不少于15年。
。ㄈ┚哂泄こ處熂耙陨下毞Q或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10年以上。
。ㄋ模┦煜づc鑒定評審項目相關的生產、檢驗檢測工作管理要求、工藝流程、檢驗試驗方法。
。ㄎ澹┦煜ぬ胤N設備安全質量管理,掌握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能夠根據鑒定評審情況作出符合性判斷。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考試前2個月,登陸促進會網站進行報名,并提交以下電子文檔:
(一)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考核申請表(見附錄B);
。ǘ┥矸葑C掃描件雙面;
。ㄈ┊厴I證書或學歷證明掃描件;
。ㄋ模┞毞Q證書掃描件;
(五)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00kb—200kb)。
第十條 促進會應當于開始考試前15個工作日在促進會官方網站公布參加考試的人員名單。
第十一條 促進會應當按照《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考核大綱》的要求進行考試。在考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試成績的評定,將考試結果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考試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公布考試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促進會提出成績復查申請。促進會應在接到復查申請后組織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 注冊發證
第十三條鑒定評審機構在考試結果公布后,可以登錄“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管理系統”對本機構通過考試的鑒定評審人員進行注冊。鑒定評審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能開展鑒定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持證鑒定評審人員應當與鑒定評審機構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不得少于1年。
同一類別鑒定評審項目,鑒定評審人員只能受聘于1個鑒定評審機構。在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不得受聘于鑒定評審機構。
第十五條促進會應當在鑒定評審人員注冊后30個工作日內,向鑒定評審人員頒發《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證書》(見附錄C)。
第十六條 鑒定評審人員證書有效期為4年。
第十七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向聘用的持證鑒定評審人員頒發《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胸卡》(見附錄D),F場鑒定評審時,鑒定評審人員應當佩戴《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胸卡》。《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胸卡》由促進會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 持證鑒定評審人員應妥善保管證書。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鑒定評審人員所在機構應當及時向促進會申請補發。
第十九條 促進會應當在鑒定評審機構完成人員注冊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確認的人員信息發布到“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管理系統”。
第二十條 各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首次提交本機構人員注冊信息的同時為所聘用鑒定評審人員交納注冊費用。
第四章 增項與換證
第二十一條 持證鑒定評審人員需要延續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促進會提出換證申請(見附錄E)。
持證鑒定評審人員申請增項考核合格的,應當更換新證書、胸卡。新考核合格項目的有效期與已持證書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二條 申請換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眢w健康,年齡在65周歲以下;
。ǘ┰谧灾芷趦,無重大違規、投訴;
。ㄈ┳C書有效期內,參加促進會舉辦的繼續教育培訓不少于48課時,具有兩項以上評審資質的不少于64課時,且選擇的培訓課程應當覆蓋所有已獲取資格的評審項目;
(四)證書有效期內,參加鑒定評審工作經歷不得少于24個工作日,且應當覆蓋所有已獲取資格的評審項目;
。ㄎ澹┏肿C鑒定評審人員在證書有效期內新增項目的,新增項目的鑒定評審工作經歷在當前有效期內不做要求。
第二十三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為申請換證的持證人員在“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管理系統”中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b定評審經歷;
(二)培訓經歷(包括繼續教育培訓及本單位內部培訓經歷);
(三)持有的《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證書》掃描件;
(四)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00kb—200kb)。
第二十四條 促進會應當在收到鑒定評審人員換證申請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要求的,在20個工作日內換發證書;不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補齊補正材料或者說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需要申請人補齊補正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齊補正材料。換發證書時間向后順延。
第二十五條 逾期未申請換證或者不符合換證條件的人員,不得繼續從事鑒定評審工作,相關注銷信息在“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管理系統”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從事境外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工作的鑒定評審人員的考核與注冊應當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促進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附錄:
B. 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考核申請表
C. 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證書樣式
D. 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證胸卡樣式
E. 特種設備鑒定評審人員信息變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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