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礦山救援管理,促進礦山救援體系建設,完善礦山救援工作機制,保證迅速有效實施應急救援,保障礦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加強礦山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監督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對全國礦山救援工作實施綜合監督、指導。國家局礦山救援指揮中心負責指導、協調全國礦山救援體系建設及礦山救援工作。
2.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救援工作實施綜合監督、指導。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礦山救援體系建設及礦山救援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礦山救援體系,提高礦山應急救援綜合能力
1.加強礦山救援基地建設。建立國家級區域礦山救援基地,根據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建立省級礦山救援基地,根據需要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
2.發揮礦山醫療救護隊伍的作用。國家局礦山醫療救護中心指導協調全國礦山事故傷員的急救工作;省級礦山醫療救護基地根據需要指導、協調省區內礦山事故傷員的救治工作; 礦山企業醫療救護機構負責企業礦山事故傷員的醫療急救。
三、建立技術支撐系統,提高救援技術水平
1.國家礦山救援技術專家組,負責為重大、特大礦山事故的應急處理提供技術支持;參與制訂國家礦山救援工作的發展戰略與規劃、應急救援法規、技術標準。
2.礦山救援技術研究中心負責礦山救援技術、礦山救援裝備的研究與開發。
3.礦山救援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培訓礦山救援管理人員、礦山企業負責人、礦山救護大、中隊指揮員及其工程技術人員;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負責組織培訓本省區礦山救護小隊長;礦山救護大隊負責組織培訓礦山救護隊員。
四、建立國家、地方和企業共同承擔的礦山救援資金保障機制
1.國家、地方人民政府應保證礦山救援體系建設及重點裝備的必要投入。
2.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或依托企業建立的礦山救援機構、隊伍,其運行費用應由本級地方財政予以解決。
3.礦山企業依法建立礦山救援隊伍的資金由企業承擔,各級政府給予政策扶持。救援裝備配置和更新費用在企業生產安全費用中列支。
4.礦山救援隊伍可以通過簽訂救護協議,為非隸屬企業提供有償服務。
五、強化礦山救援隊伍的管理,完善礦山救援機制
1.實行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制度。礦山救護隊取得資質后,方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礦山救援工作。
國家局負責全國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的審核發證工作。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負責組織本地礦山救護隊申請資質的受理和核查工作。
2.大力推行礦山救護質量標準化達標管理工作。礦山救護中隊每季度組織一次質量達標自查;礦山救護大隊每半年組織一次質量達標檢查;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每年組織一次檢查驗收;國家局適時組織抽查。
3.嚴格礦山救護培訓制度。礦山救護人員應按規定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礦山救護中隊以上指揮員應經礦山救援技術培訓中心培訓;礦山救護小隊長應經省級礦山救援技術培訓中心培訓;礦山救護隊員應經礦山救護大隊培訓機構培訓。
礦山救護人員每年應當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和綜合考核,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應予及時調整。
4.建立礦山救援演習訓練與技術競賽制度。礦山救援隊伍每年定期組織礦山救援技術訓練與技術競賽。各省區每年組織一次礦山救援技術比武,國家局每兩年組織一次全國礦山救護比武,并組織參加國際礦山救援技術比武。
5.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國際礦山救護培訓、學習交流先進的救援技術,引進先進的救援裝備,提高礦山救援綜合能力。
6.礦山救護隊實行規范化管理。礦山救護人員統一配發和穿著企業專職消防人員服裝、訓練服和礦山救護服,佩戴礦山救援標志。
7.礦山救護隊實行隊員合同制。正式入隊前,應由礦山救護隊、輸送單位和隊員本人三方簽訂合同。合同期為5年,符合條件的可續簽合同。
救護隊員合同期滿,原單位應合理、妥善安排。
8.礦山救護隊應建立預防、預警機制。按照礦山救護協議和《礦井災害應急預案》協助企業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
9.礦山救護隊建立救援工作報告制度。礦山救護隊出動救災時,值班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省級和國家局礦山救援指揮中心。
礦山救護隊每月25日前,將工作簡況報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各省匯總后于下月5日前,報國家局礦山救援指揮中心。
六、建立礦山救援裝備保障和儲備機制
1.礦山救護隊必須按規定配備處理礦井各種災害事故的技術裝備、救災訓練器材和通訊信息設備,并確保完好狀態;具有符合標準的戰備值班,救護培訓,技能、體能訓練等設施和場所。
2.國家級和省級礦山救援基地應儲備大型救災裝備。
3.嚴格礦山救護裝備的管理,定期保養維護,適時更新,確保設備完好。對于國家投資配置的救援裝備,必須建立臺賬,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七、完善預警機制,實施有效救援
1.礦山救護隊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中隊每天必須有2個小隊分別擔任值班隊、待機隊。
2.礦山救護隊接到事故通知,應問清和記錄事故地點、時間、類別、遇險遇難人員數量、通知人姓名及單位,并立即召集救護隊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根據應急預案,實施有效救援;進入災區救援的每個小隊不得少于6人。
3.醫療救護隊伍接到事故通知,應做好醫療急救的準備工作,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搶救。
八、對在礦山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1.模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在礦山救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2.在搶救遇險遇難人員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3.在處理事故、突發事件中,對防止災情擴大或為減少傷亡和損失做出顯著貢獻的。
4.在礦山救援工作中有創新,對技術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顯著成績的。
九、對于在搶險救災中,為搶救遇險遇難人員及國家財產犧牲的指戰員,隊員所在單位應向當地政府民政部門申報,追認為烈士。
十、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按其情節、造成的后果、損失大小,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在搶救遇險遇難人員及處理各種事故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
2.需要救援時,應召不到或逃避出動及畏縮不前、臨陣脫逃或拒不執行救援命令的。
3.在礦山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后果的。
4.在處理事故和搶救遇險遇難人員中,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災情,導致指揮失誤,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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