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1997—03—04批準 1997—10—01實施
前 言
制定本標準的主要依據是《煤礦安全規程》(1992年版)、《冶金地下礦山安全規程》(1990年版)以及現行有關的礦山機械產品標準等。本標準為機械行業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自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全國礦山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機械工業部洛陽礦山機械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明、楊現利、張積良、黃立平。
本標準委托全國礦山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0 引言
本標準符合有關法規規定。
本標準所包括的危險范圍,表明在本標準的范圍中。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用絞車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是從物理性能及預定使用方面對礦用絞車提出的限制。
本標準包含的安全要求是針對礦用絞車所有的危險,它適用于GB/T 15706.1—1995中3.11描述的機器壽命期內務階段所產生的危險。
本標準適用于鑿井絞車、調度絞車、調車絞車、耙礦絞車、回柱絞車、運輸絞車、無極繩絞車、風門絞車、氣動絞車、JT—0.8和2JT—0.8型礦用提升絞車等礦用絞車(以下簡稱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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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2894—88 安全標志
GB 3768—83 噪聲源聲功率級的測定 簡易法
GB 3836.1—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通用要求
GB/T 13306—91 標牌
GB/T 15706.1—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
煤礦安全規程(1992年版)
冶金地下礦山安全規程(1990年版)
3 危險一覽表
絞車在其壽命期間內,因物理性能及預定使用而在各階段可能產生的危險列于表1中。
4 安全要求和措施
4.1 絞車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冶金地下礦山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4.2絞車不能用于人員的運輸。
4.3 絞車(鑿井絞車除外)應能在5~40C的環境溫度下正常工作;對鑿井絞車,則應能在一25~40℃的環境溫度下正常工作。
4.4 用于井下有防爆要求的絞車,必須具備防爆功能。其電氣設備應符合GB 3836.1的規定。
4.5絞車工作時應運轉平穩,無異常現象。
4.6絞車所有密封處,不得有漏油現象。
4.7 絞車的整機噪聲聲壓級不得超過表2的規定。
4.8 主軸和卷筒不得有降低機械性能和使用性能的缺陷。
4.9 擋繩板邊緣應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應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4.10 除風門絞車、回柱絞車外,絞車應設置可靠的工作制動器。
4.11 對鑿井絞車和運輸絞車,不但應設置獨立的工作制動器,而且還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制動器。安全制動器可采用錘重力或彈簧力進行制動。
4.12 安全梯鑿井絞車應具有手驅動和電力驅動的功能,其制動器在斷電的情況下,應能手動解除制動。
4.13 制動閘瓦(帶)與制動輪的接觸面積應不少于70%。
4.14 閘瓦(帶)與制動輪無缺損,表面無油跡。
4.15 閘瓦(帶)與制動輪松閘后的間隙:
——平移式塊式制動器不得大于2mm,且上下相等;
——角移式塊式制動器在閘瓦中心不得大于2.5 mm;
——帶式制動器不得大于3mm。
4.16 閘瓦(帶)磨損后,表面距固定螺栓頭或鉚釘頭端部不小于2mm。
4.17 鑿井絞車和運輸絞車的安全制動空行程時間:
——壓縮空氣驅動閘瓦式制動器不得超過0.5 s;
一—蓄能液壓驅動閘瓦式制動器不得超過0.6 s。
4.18 制動力矩:
——鑿井絞車的工作制動器和安全制動器的制動力矩在提升物料時均不得小于最大靜力矩的2倍;
——運輸絞車的工作制動器和安全制動器在制動時,其制動力矩均不得小于額定靜力矩的3倍;
——JT—0.8和2JT—0.8型礦用提升絞車在制動時,其制動力矩不得小于額定靜力矩的3倍;
——氣動絞車的制動力矩不得小于額定靜力矩的1.25倍。
4.19 操縱機構應靈活可靠,操作方便、安全。
采用手動操縱機構時,手把上的作用力:
——運輸絞車不應超過200N;
——耙礦絞車、JT—0.8和2JT—0.8型礦用提升絞車不應超過150N;
——風門絞車不應超過300N;
——氣動絞車不應超過156 N。
氣動絞車的腳踏操作力不應大于222 N且不小于36 N。
4.20 氣動絞車的雙向手柄自中間位置起移動行程不應大于300mm,單向手柄行程不應大于600mm,腳踏行程不應大于250mm。
4.21 氣動絞車的制動器應配調整機構,便于補償磨損并維持規定的制動力矩。
4.22 絞車所有外露旋轉零部件(除卷筒、制動器外)應有防護裝置。
4.23 運輸絞車應設有深度指示器。
4.24 對耙礦絞車,可根據用戶要求,實現遠距離操縱。此時,絞車結構應保證:
a)防止鋼絲繩自行松卷;
b)操作系統電壓不應超過36 V。
5 安全要求和措施的判定
5.1 每臺絞車應在制造廠的試驗臺上進行出廠試驗。
5.2 絞車在整機試驗臺上或現場,首先做空負荷試運轉,待運轉平穩后,再進行負荷試驗。在額定負荷下運轉不少于30min后,檢查:
a)運轉的平穩性;
b)工作制動器和安全制動器的靈活可靠性;
c)閘瓦(帶)的接觸面積。
5.3按GB 3768的規定測量絞車的噪聲。
5.4 安全制動空行程時間的檢驗,可在閘瓦接觸面上貼人金屬箔片,用電秒表進行測定;或采用“提升機智能測試儀”進行測定。
5.5制動力矩可用精度不低于2級的測力計、應變儀或采用“提升機智能測試儀”進行測定。
5.6手柄操縱力用精確度為1 N的測力計進行測定。
6 使用信息
6.1 每臺絞車均應在明顯位置處固定產品標牌,標牌的型式和尺寸應符合GB/T 13306的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
a)制造廠名稱和商標;
b)產品型號和名稱;
c)產品主要技術參數;
d)產品合格標記;
e)產品制造日期及出廠編號。
6.2絞車的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 191的規定,安全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
6.3每臺絞車應隨機提供:
a)產品安裝、使用和維修說明書;
b)產品總裝配圖樣和基礎圖樣;
c)產品裝箱清單及成套發貨明細表;
d)產品出廠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