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1997—03—04批準 1997—10—01實施
前 言
本標準是對ZB D93 002—88《礦井提升機和礦用絞車 盤形制動器》的修訂。
本標準為機械行業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自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自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ZB D93 002—88。
本標準由全國礦山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機械工業部洛陽礦山機械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裴玉蘭、黃立平、張積良、郭明、楊現利。
本標準委托全國礦山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用盤形制動器的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成對使用的盤形制動器。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JB 3721—84 礦井提升機 盤形制動器閘瓦
JB 3812—84 礦井提升機和礦用絞車 盤形制動器用碟形彈簧
TJ 831(六)一?8 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煤礦安全規程(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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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參數
盤形制動器的基本參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盤形制動器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4.1.2 盤形制動器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4.1.3 配套件應符合現行標準或技術文件的規定。
4.1.4 凡本標準未予規定的鑄、鍛、焊、加工和裝配等通用技術要求,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
4.2 主要零部件的要求
4.2.1 閘瓦的技術性能應符合JB 3721—84中第2章的規定。
4.2.2 碟形彈簧的工作極限負荷、工作極限負荷下的變形量、在Ⅱ點的計算應力及強壓處理負荷等主要技術參數應符合JB 3812—84中1.3的規定,技術要求應符合JB 3812—84中第2章的規定。
4.2.3 產品應裝設放氣裝置。
4.2.4 產品裝配后,活塞和閘瓦在設計油壓下應同時動作,不應有爬行、卡住現象。
4.2.5 在無負荷條件下,盤形制動器活塞最低動作壓力不得超過0.3MPa。
4.2.6 在設計油壓下,盤形制動器閘瓦的行程與設計行程的差值不得大于設計行程的10%。
4.2.7 產品裝配后在1.25倍設計油壓下保持10min,各密封處不顯油跡。
4.2.8 盤形制動器油缸密封件壽命不低于3個月或提升4×104次。
4.2.9 產品現場安裝、調整和試驗時,應符合TJ 231(六)的有關規定。
4.2.10 盤形制動器現場安裝調整好后,每對制動器兩側閘瓦間隙之差不得大于0.1 mm,加閘盤實際最大偏擺量。
5 試驗與檢驗
5.1 出廠檢驗
每臺產品出廠前均應進行如下出廠檢驗:
a)碟形彈簧的性能試驗按JB 3812—84中第3章的規定執行;
b)產品性能應達到4.2.5、4.2.6和4.2.7的規定;
c)在設計油壓下,盤形制動器全行程往復動作五次以上,檢查產品達到4.2.5的規定。
5.2 型式檢驗
產品首批制造、結構改動較大、材料修改和轉廠生產時,產品除達到出廠檢驗要求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a)盤形制動器的正壓力應達到表1的規定;
b)油缸密封件壽命應達到4.2.8的規定。
5.3 產品應由用戶按照制造廠的使用說明書在使用現場進行安裝、調試、運轉,并應滿足4.2.9、4.2.10的要求。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產品單獨出廠時應在明顯部位固定標牌,其內容如下:
a)產品名稱、型號;
b)主要技術參數;
c)制造廠名稱;
d)制造日期。
6.2 產品試驗合格后,所有外露油口應用塑料或金屬油塞封口,禁用紙張、棉紗、木塞等雜物封口。
6.3 產品外露加工表面應涂防銹油脂。
6.4 隨產品出廠的技術文件應包括:
a)使用說明書;
b)合格證;
c)總圖。
6.5 包裝應具有防潮能力,必須牢固可靠。
6.6 包裝箱外壁標志應符合GB 191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