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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指揮服GA140—1996

2005-08-03   GA140—1996   |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96—06—14批準    1997—01—01實施
  
  
  前    言
  
  
  本標準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1997年1月1日起所有消防用指揮服均應符合本標準要求。
  
  本標準附錄A為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安徽省公安消防總隊、蕪湖宏達服裝總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朱斌、屈勵、貢祥蕾、陳正權、馬澤和。
  
  本標準委托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指揮服的定義、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公安消防部隊和企事業專職消防隊大隊(支隊)級以上指揮人員使用的消防指揮服(以下簡稱指揮服)。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3918—83  織物梯形法撕破強力試驗方法
  
  GB 3923—84  機織物斷裂強力和斷裂伸長的測定(條樣法)
  
  GB 4745—84  紡織織物  表面抗濕性測定方法(沾水試驗法)
  
  GB 5455—85  紡織織物  阻燃性能測定  垂直法
  
  GN 11—82  消防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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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指揮服系指消防指揮員指揮滅火戰斗時穿著的具有一定防護功能的服裝。
  
  
  4  型號
  
  4.1  指揮服型號編制方法應符合GN 11的規定。
  
  4.2  指揮服產品型號的編制方法:
  

  標記示例:
  
  一件衣長為112cm的消防指揮服,其型號為RFZ 112。
  
  
  
  5  技術要求
  
  5.1  款式
  
  指揮服款式為短大衣式,肩部應配可佩戴肩章的搭扣。
  
  5.2  反光標志
  
  5.2.1  反光標志的設置應能在其360度方位均能看見。
  
  5.2.2  在指揮服前門襟、后背和下擺處,加裝寬50mm的銀灰色反光標志帶,反光值不應低于330cpl。
  
  5.3  結構
  
  指揮服為雙層結構,面料應有阻燃、抗濕功能。
  
  5.4  規格
  
  指揮服的規格應符合表1的規定。
 

  5.5  顏色
  
  指揮服面料的顏色為橄欖綠色。
  
  5.6  面料的性能
  
  5.6.1  面料的阻燃性能試驗按6.1規定的方法進行,其損毀長度不大于15cm,續燃時間不大于5s,陰燃時間不大于25s,不應有融滴現象。
  
  5.6.2  面料的抗濕性能試驗按6.2規定的方法進行,其沾水等級不應低于GB 4745中的3級要求。
  
  5.6.3  面料的耐洗滌性能試驗按6.3規定的方法進行,在洗滌20次后,測其阻燃性能,其損毀長度不大于25cm,續燃時間不大于5s,陰燃時間不應大于20s。
  
  5.6.4  面料的強力性能試驗按6.4規定的方法進行,其經、緯向撕破強力不小于26N,經、緯向斷裂強力不小于380N。
  
  5.7  重量
  
  指揮服重量不大于2.2kg。
  
  5.8  縫制要求
  
  5.8.1  針距密度應符合如下規定
  
  明暗線時每3cm 11針~14針。
  
  三線包縫時每3cm不少于9針。
  
  5.8.2  承力接縫應進行雙道縫制。
  
  5.9  尺寸公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
 
 

  6  試驗方法
  
  6.1  面料的阻燃性能試驗按GB 5455進行。
  
  6.2  面料的抗濕性能試驗按GB 4745進行。
  
  6.3  面料的耐洗滌性能試驗按附錄A進行。
  
  6.4  面料的撕破強力性能試驗按GB 3918進行。面料的斷裂強力性能試驗按GB 3923進行。
  
  6.5  指揮服重量測定采用衡器進行。
  
  6.6  針距密度測定采用長度量具進行。
  
  6.7  尺寸公差測定采用長度量具進行。
  
  
  7  檢驗規則
  
  指揮服檢驗分材料檢驗、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  材料檢驗
  
  材料檢驗按每批進廠材料的數量抽檢。每1000m隨機抽樣1m,按表3中序號1至序號4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如其中有一項不合格,則該批材料不得投料生產加工。
  
  7.2  出廠檢驗
  
  7.2.1  指揮服應按表3規定的項目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后,由廠質檢部門發給合格證方可出廠。
  
  7.2.2  出廠檢驗每100件為一個批次,不足100件以實際生產量為一批,每批抽取二件樣品,按表3中序號5至序號8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如有其中一項不合格,則應加倍進行抽樣,若仍出現不合格,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不準出廠。
  
  7.3  型式檢驗
  
  7.3.1  型式檢驗包括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檢驗項目,通常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a)新產品試制的定型檢驗;
  
  b)材料、工藝、款式有較大改變時;
  
  c)產品正常生產滿二年時;
  
  d)停產一年以上重新恢復生產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7.3.2  型式檢驗的樣品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樣本大小為四件。
  
  7.3.3  型式檢驗的試驗程序和不合格的分類見表4。
  
  7.3.4  型式檢驗的結果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即判定該型式檢驗為不合格。
  
  a)出現A類不合格;
  
  b)出現大于或等于二個B類不合格;
  
  c)出現大于或等于三個C類不合格;
  
  d)出現大于或等于一個B類不合格,且出現大于或等于二個C類不合格。
  
  7.3.5  型式檢驗不合格時,停止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由生產廠采取有效措施,直至型式檢驗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每件指揮服應有以下內容;
  
  a)名稱、型號和商標;
  
  b)產品執行標準的代號;
  
  c)出廠年月和檢驗合格證;
  
  d)生產廠名或代號。
  
  8.2  包裝
  
  8.2.1  應將指揮服使用說明書、合格證隨同指揮服一起先裝入包裝袋,再裝入瓦楞紙箱,每箱10件。
  
  8.2.2  紙箱外應印有GB 191規定的有關標記
  
  a)產品名稱、型式、規格;
  
  b)數量及總重量;
  
  c)包裝箱的外形尺寸;
  
  d)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
  
  e)防雨、防曬、防鉤掛;
  
  f)批準文件編號;
  
  g)生產廠名、商標。
  
  8.3  運輸
  
  8.3.1  指揮服在運輸中應輕裝輕卸,避免雨淋、受潮、曝曬。
  
  8.3.2  指揮服在運輸中應避免與油、酸、堿及腐蝕性物品混在一起運送。
  
  8.4  貯存
  
  指揮服的貯存應放入紙箱內,貯存的倉庫應保持通風、干燥、避免曝曬、避免與酸、堿及腐蝕性物品一起貯存。

 
  附  錄  A
  
  (標準的附錄)
  
  面料的耐洗滌性能試驗

  
  A1  試驗方法
  
  A1.1  試樣:試樣尺寸應符合GB 5455的有關規定。
  
  A1.2  將試佯、洗滌劑、清水放入洗衣機,洗滌劑與清水按溶比注入,啟動洗衣機。洗滌4min后取出,換清水二次,每次6min,然后脫水。此過程為完成一次洗滌,如此循環20次。
  
  A1.3  將洗滌20次后的試樣整平,在常溫干燥后按GB 5455的規定進行試驗。
 
  A2  試驗設備
  
  洗衣機:普通洗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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