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94—06—20批準 1995—05—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產品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以下簡稱滅火器)。
2 引用標準
GB 197 普通螺紋 公差與配合(直徑1~355mm)
GB 1804 公差與配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極限偏差
GB 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 2829 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查)
GB 3323 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
GB 4351 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4395 化學泡沫滅火器用滅火劑
GB 4400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
GB 4402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GB 5100鋼質焊接氣瓶
GB 5842 液化石油氣鋼瓶
GB 8109 推車式滅火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10111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GN 11 消防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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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
3.1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裝有輪子的移動式化學泡沫滅火器。
3.2 有效噴射距離:滅火器噴槍口至滅火劑散落最集中處的水平距離。
3.3 公稱工作壓力,相同于GB 8109中第1.2條的定義。
3.4 滅火器的下列定義,包括有效噴射時間;完全噴射時間;噴射剩余率;噴射滯后時間等;均相同于GB 4351中第1.3~1.13條的相應定義。
4 分類
4.1 規格
滅火器的規格按充裝的滅火劑量劃分。系列規格為40L和65L兩種。
4.2 型號
4.2.1 滅火器的型號編制方法應符合GN 11的規定。
4.2.2 標記示例
40L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
5 技術要求
5.1 基本參數
5.1.1 滅火器在20土5℃時,其性能參數應符合表1和5.1.2的規定。
5.1.2 滅火器的間隙噴射滯后時間不得大于5s。
5.1.3 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為+4~+55℃。
在使用溫度范圍內,滅火器的噴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有效噴射時間的偏差不得大于20土5℃時有效噴射時間的土25%。
b. 噴射滯后時間不得大于15s。
c. 噴射剩余率不得大于18%。
5.2 滅火劑
滅火器內充裝的化學藥劑質量和其性能,應符合GB 4396的規定。
5.3 結構強度
5.3.1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的滅火器的筒體,其材料、設計、制造和試驗等應符合GB 5842中第3章~第6章的規定。
5.3.2 其他結構強度應符合GB 8109中第3.7.3和3.7.4條的規定。
5.4 行駛機構
滅火器的行使機構應符合GB 8109中3.8條的規定。
5.5 密封性能
滅火器筒體和器蓋應具有可靠的密封性能,使用時不得有明顯的泄漏現象。
5.6 操作性能
滅火器的操作性能應符合GB 8109中第3.5條的規定。
5.7抗腐蝕性能
滅火器的抗腐蝕性能應符合GB 8109中3.6條的規定。
5.8 安全裝置
5.8.1 滅火器應設有卸壓結構,以保證在帶壓的情況下能安全卸下器蓋。
5.8.2 滅火器應設有過濾裝置,其要求應符合GB 8109中第3.9.2條的規定。
5.9 噴射軟管及接頭
滅火器的噴射軟管及接頭的要求應符合GB 8109中第3.10條的規定。
5.10 制造工藝
5.10.1 金屬零件的加工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等級應符合GB 1804中IT 14級的規定。非金屬零件的加工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等級應符合GB 1804中ITl6級的規定。
5.10.2 零件的螺紋公差應符合GB 197中內螺紋7H級和外螺紋8G級的規定。
5.10.3 滅火器筒體的焊縫應均勻,不得有裂紋、燒穿、咬邊及未焊透等缺陷,受壓零件的焊縫探傷檢查應按GB 3323執行,其質量應符合三級要求。
5.10.4 鈑金、沖壓零件的表面應無重皮、皺紋及明顯的機械性損傷等缺陷。
5.10.5 鑄、鍛零件的表面應清潔。無毛刺、結疤等,內部不得有縮松、氣孔、砂眼、裂紋等缺陷。
5.11 其他要求
5.11.1 滅火器的噴槍及其固定裝置應符合GB 8109中第3.11.1和3.11.2條的規定。
5.11.2 滅火器上使用的橡膠和塑料件應符合GB 8109中第3.11.4的規定。
5.11.3 滅火器簡體內部應設有明顯的充裝量標志,防止過量充裝。
5.12 外觀質量
5.12.1 滅火器的油漆件,漆面應牢固,色澤均勻,無龜裂、掉漆、氣泡、劃痕和碰傷等缺陷。
5.12.2 滅火器的標志(貼花)應端正、平服,無缺字、明顯皺褶、氣泡等缺陷。且經外部腐蝕試驗后,應不脫落。
6 試驗方法
6.1 噴射性能試驗
試驗可在室內或室外進行,但風速不得大于1m/s。當在室外進行試驗時,應選擇無雨、雪天氣。試驗用稱重儀器的誤差,應不大于被稱滅火劑的百分之一,計時儀器的誤差不大于土0.5s。
6.1.1 連續噴射性能試驗
6.1.7.1 將滅火器稱出重量后,放置在20土5℃環境中,并保持在24h以上。
6.7.7.2 從20土5℃環境中取出,在2min內連續噴射試驗,試驗時噴射軟管展開成工作狀態,噴嘴的仰角為30°,噴嘴中心離地面的垂直距離為1m。先將泡沫劑混合控制閥和噴射控制閥打開,然后將滅火器簡體放倒,測定從放倒至泡沫劑噴射出時的噴射滯后時間和有效噴射時間。
6.1.1.3 滅火器完全噴射后,稱出重量,測出噴射剩余率。
6.1.1.4 有效噴射距離試驗應與6.1.1.2同時進行。測定方法應按GB 4400中第3.1.2條的規定進行。
6.7.2 間歇噴射性能試驗
間歇噴射性能試驗應按GB 8109中第4.1.2條的方法進行。
6.1.3 使用溫度的噴射性能試驗
使用溫度的噴射性能試驗方法應按GB 8109中4.1.3條的規定進行。
6.2 滅火試驗
6.2.1 A類火災滅火試驗應按GB 8109中4.2條的規定。
6.2.2 B類火災滅火試驗應按GB 8109中4.3條的規定進行。
6.3 結構強度試驗(包括噴管及接頭)
結構強度試驗應按GB 8109中第4.7條的方法進行。
6.4 行駛機構試驗
行駛機構試驗應按GB 8109中第4.11條的方法進行。
6.5 噴槍跌落試驗
噴槍跌落試驗應按GB 8109中第4.12條方法進行。
6.6 密封性能試驗
密封性能試驗與噴射性能試驗同時進行,觀察滅火器各連接處,其結果應符合5.5條的規定。
6.7操作試驗性能
操作試驗性能按GB 8109中第4.5條的方法進行。
6.8 腐蝕試驗
6.9 橡膠、塑料件的熱穩定性試驗
橡膠、塑料件的熱穩定性試驗GB 8109中第4.10條的方法進行。
7 檢驗規則
產品出廠應經制造廠檢驗部門檢驗,以保證產品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7.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1 產品的出廠檢驗項目為簡體水壓強度試驗,外觀質量,裝配質量和瓶膽質量。
7.1.2 產品的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
7.2 抽樣與組批規則
7.2.1 產品的出廠檢驗為逐具檢驗。
7.2.2 產品的型式檢驗為抽驗,抽樣的方式應符合GB 10111的規定。
7.3 滅火器的質量檢查檢驗,應進行逐批檢查和周期檢查。
7.3.1 逐批檢查的抽樣的方法及結果的評定,應按GB 2828的規定。檢查的項目為20℃噴射性能試驗、密封性能試驗、水壓試驗、爆破試驗行駛試驗。
7.3.2 周期檢查的抽樣方案及結果評定,應按GB 2829的規定,檢查的項目為本標準的全部項目。
7.4 判定規則
7.4.1 出廠檢查項目應全部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
7.4.2 型式檢驗項目的組批缺陷分類見表2,其合格標準為A類缺陷不允許存在。B類缺陷不得超2個。C類缺陷不得超過4個,且總缺陷數不超過5個。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滅火器的標志應符合GB 4351中第6條的規定。
8.2 滅火器的包裝運輸應符合GB 4402中5.2和5.3.1條的規定。
8.3 滅火器的貯存環境溫度為+4~+55℃范圍內。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辦公室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消防器具配件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辦公室和天津市東環消防器材總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振山、鄭開成、周家凱、康岫、吳迎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