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98—06—10批準 1998—10—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理化性能依據GB/T 1723、GBl728、GB 6753.1等現有的涂料理化性能標準,阻燃性能依據GB 12666.5《電線電纜燃燒試驗方法 第五部分:成束電線電纜燃燒試驗方法》并根據我國目前電纜防火涂料的實際發展水平制定的。GB 12666.5等效采用IEC332—3第2號修正(1987)《電纜在火焰條件下試驗 第三部分:成束電線電纜燃燒試驗》。
制定本標準的目的是為了使電纜防火涂料產品有一個統一的、科學的產品標準以指導該類產品的研制、開發和生產,并為該類防火安全產品的質量監督提供可靠的檢驗依據。
本標準是關于防火安全產品的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七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程道彬、曹伯寅、陳亙寶、劉凡敏,龔斌。
本標準于1998年6月首次發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纜防火涂料的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貯存及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膨脹型電纜防火涂料。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723—93 涂料粘度測定法
GB 1728—79 漆膜、膩子膜干燥時間測定法
GB/T 3181—1995 漆膜顏色標準
GB 3186—89 涂料產品的取樣
GB 6753.1—86 漆料研磨細度的測定
GB 9750—88 涂料產品包裝標志
GB 9969.1—88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 12666.5—90 電線電纜燃燒試驗方法 第五部分:成束電線電纜燃燒試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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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電纜防火涂料
涂覆于電纜(如橡膠、聚乙烯、聚氯乙烯、交聯聚氯乙烯等絕緣形式的電纜)表面,能形成具有防火阻燃保護及一定裝飾作用涂膜的防火涂料。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用于制造電纜防火涂料的原料應預先檢驗,不宜使用苯類溶劑。
4.1.2 電纜防火涂料的顏色可根據GB/T 3181的規定,也可按用戶要求協商確定。
4.1.3 電纜防火涂料可采用刷涂或噴涂方法施工,并能在自然環境條件下干燥、固化,成膜后表面無明顯凹凸。
4.1.4 電纜防火涂料在施工實干后,涂膜應無刺激性氣味。
4.2 技術性能要求
技術性能應符合表1的規定。
5 試驗方法
5.1 試件制備
5.1.1 基材的選擇
試驗用基材為全塑鋁芯電纜,護套的氧指數值應為25.0土0.5,電纜外徑為30mm土2mm,導體為四芯,其截面積為50mm2×3+25mm2×1,電纜表面應平整光滑。
5.1.2試件數量及長度
試件數量及長度應符合表2要求。
5.1.3試件的涂覆
試件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刷涂或噴涂,兩次涂刷的間隔時間不小于24h,每次涂刷應均勻。阻燃性試件其一端500mm的長度不應涂覆電纜防火涂料。
5.1.4 干涂層厚度
電纜防火涂料的干涂層厚度應為1mm±0.1mm。
5.1.5 狀態調節
試件經涂刷達到規定的涂層厚度后,應在溫度23℃土2℃、相對濕度(50土5)%的環境條件下調節到質量恒定(相隔24h兩次稱量其質量變化不大于0.5%)。
5.1.6干涂層厚度的測定
距電纜涂刷端100mm處,按400mm的間距確定8個測點,在測點上測量涂刷涂料前電纜的周長和經涂刷涂料養護干燥后該測點的周長,測量數據應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以式(1)計算每個測點的干涂層厚度。
δi=(Li΄-Li)/2π………………………………(1)
式中:i——測點號(1~8),
δi——測點處于涂層厚度,mm;
Li——一空白電纜實測周長,mm;
Li΄——涂刷電纜涂料后實測周長。
干涂層厚度為8個測點干涂層厚度的平均值。
5.2 試驗環境條件
涂料的耐油性、耐鹽腐蝕性、抗彎性三項試驗應在溫度23℃±2℃、相對濕度(50±5)%的環境條件下進行。
5.3 在容器中的狀態
啟開貯存涂料的容器,攪拌試樣,觀察涂料有無結塊,是否均勻。
5.4 細度
按GB 6753.1的規定進行試驗。
5.5 粘度
按GB/T 1723的規定進行試驗。
5.6 干燥時間
按GB 1728(甲法)的規定進行試驗。
5.7 耐油性
5.7.1 經狀態調節后的試件,試驗前應用1:1的石蠟和松香的混合物對其浸泡的端頭進行封端,封端高度為3~4mm。
5.7.2 將三個試件封端的一頭分別放入三只盛有機油的玻璃容器中,浸泡深度為試件2/3的長度。
5.7.3 浸泡期間,每隔24h應觀察一次并記錄。浸泡期滿,將試件取出,用濾紙吸干試件表面浸液,目視檢查試件,是否有起皺、剝落等現象并予以記錄。起泡試件應在標準環境條件下24h內涂層能基本恢復。
三個試件中至少有二個試件應滿足表1第5項的規定要求。
5.8 耐鹽腐蝕性
5.8.1 試件的封端按第5.7.1條的規定進行。
5.8.2 將三個試件封端的一頭分別放入三只盛有濃度為3%氯化鈉溶液的玻璃容器中,浸泡深度為試件2/3的長度。
5.8.3 浸泡期間,每隔24h應觀察一次并記錄。浸泡期滿,將試件取出,用濾紙吸干試件表面浸液,目視檢查試件,是否有起皺、剝落等現象并予以記錄。起泡試件應在標準環境條件下24h內涂層能基本恢復。
三個試件中至少有二個試件應滿足表1第6項的規定要求。
5.9 耐濕熱性
5.9.1 試件置于溫度47℃土2℃、相對濕度(95土3)%的調溫調濕箱中持續試驗7d。
5.9.2 每隔24h應對試件進行觀察并記錄。試驗期滿,將試件取出,目視檢查試件,有無起泡、脫落等現象并予以記錄。
三個試件中至少有二個試件應滿足表1第7項的規定要求。
5.10 耐凍融循環性
5.10.1 將試件懸掛于試驗架上,試件間距不小于10mm。然后將掛有試件的試驗架置于-20℃土2℃的低溫箱中,持續低溫試驗3h。
5.10.2 經低溫試驗后的試件,立即放入50℃土2℃的烘箱中,持續恒溫3h。
5.10.3 經恒溫試驗后的試件置于溫度23℃土2℃、相對濕度(50土5)%的環境條件下放置18h。
5.10.4 以上第5.10.1條、第5.10.2條、第5.10.3條的試驗程序定為一個循環周期。
5.10.5 每進行一次循環后用目視檢查涂層是否有起泡、脫落、開裂等現象并予以記錄。
在規定的循環次數結束后,三個試件中至少有二個試件應滿足表1第8項的規定要求。
5.11 抗彎性
將試件沿著直徑,570mm±5mm的圓柱體勻速地繞一圈,該操作在10~20s內完成。將試件恢復原狀后反方向按上述方法進行操作,再將試件恢復原狀。用目視檢查試件有無起層、脫落、開裂等現象并予以記錄。
三個試件中至少有二個應滿足表1第9項的規定要求。
5.12 耐火性
5.12.1 按GB 12666.5—90的A類進行試驗,試件安裝應符合GB 12666.5—90中第3.3條的規定,試件未涂刷電纜防火涂料的一端置于梯子下方。
5.12.2 供火時間按A類電纜試驗的規定為40min。
5.12.3 在燃燒完全停止后(如果在停止供火1h后試件仍燃燒不止可以將其強行熄滅),除去防火涂料膨脹層,用尖銳物體按壓試樣表面,如從彈性變為脆性(粉化)則表明試件基材開始炭化。然后用鋼卷尺或直尺測量噴燈噴口的底邊至試樣基材表面開始炭化處的最大距離,即為試件炭化高度(m)。
6 檢驗規則
6.1 抽樣
樣品按GB 3186抽取,被抽樣品批量不少于1t,貯存電纜防火涂料樣品的容器應符合8.1條的規定要求。
樣品應分裝兩份,一份密封存放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
6.2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為在容器中的狀態、細度、粘度、干燥時間、抗彎性、耐油性和耐鹽性七項。
6.3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所規定的全部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產品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產品的配方、工藝及原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c)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b)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的差異時;
e)正常生產2年或累計生產量200t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消防監督部門提出要求時。
6.4 判定原則
6.4.1 出廠檢驗結果均應符合表1的技術要求,不合格的檢驗項目允許在同批樣品中抽樣進行復驗,經復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6.4.2 型式檢驗的缺陷分類見表1,產品質量合格判定原則為:A=0、B≤1、B+C≤2。
7 標志、使用說明書
7.1 產品的包裝標志應符合GB 9750的規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a)產品名稱、執行產品標準號、商標;
b)生產企業名稱、詳細地址;
c)產品的種類、規格、型號;
d)產品生產日期、貯存有效期。
7.2 使用說明書
產品的使用說明書應按GB 9969.1的要求編寫。溶劑性電纜防火涂料應特別注明防火安全要求及人員的健康防護措施。
8 包裝、貯存、運輸
8.1 包裝
產品包裝桶應貼上產品使用說明書、標志、合格證書,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a)水溶性電纜防火涂料應采用清潔、密封的塑料桶或有塑料內襯制品的容器;
b)溶劑性電纜防火涂料應采用清潔、密封的鐵桶,加蓋后應用錫封口。
8.2 運輸
運輸過程中,應防止雨淋、曝曬,不得重壓和倒置,并應有明顯的標志。
8.3 貯存
產品應存放在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射的地方,貯存溫度應在5~40℃,貯存有效期不低于半年。產品超過有效期使用前應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