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 1999-09-14批準 2000-04-01實施
前言
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保障淺海石油作業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從事淺海石油作業應遵循的基本消防要求。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勝利油田公安處消防支隊。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來春、桑希忠、董繼勝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淺海石油作業中消防組織、制度和資料、培訓與演習、火災預防、設施和器材、檢查、火實事故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淺海水域內的石油作業。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這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Y 5747-1995 灘海石油建設工程安全規則
SY 6303-1998 淺海石油設施動火安全規定
SY 6307-1997 淺海鉆井安全規程
SY 6321-1997 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安全規程
SY 6345-1998 淺海石油作業人員安全資格
SY 6433-1999 淺海石油作業安全應急計劃編制要求
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和油(氣)生產設施電氣安全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 1991年7月22日頒發
海洋石油作業事故報告和統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 1992年11月30日頒發。
[NextPage]
3 消防組織
3.1 有人值守的淺海石油設施上應建立消防領導小組或指定負責消防工作的人員,監督各項消防制度的執行,檢查消防工作,組織消防應急訓練和演習,在應急狀態下實施消防應急程序。
3.2 無人值守的淺海石油設施的消防工作應按SY 6321-1997中4.1.4和4.1.5執行。
4 制度和資料
4.1 制度
淺海石油設施上應建立的消防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a) 逐級防火責任制;
b) 生產崗位防火責任制;
c) 值班巡檢制度;
d) 用火用電防火制度;
e) 易燃易爆物品防火制度;
f) 消防宣傳教育制度;
g) 消防檢查與隱患整改制度;
h)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i) 外來人員防火管理制度;
j) 消防演習制度;
k) 火災事故管理制度;
l) 消防工作獎懲制度。
4.2 資料
淺海石油設施上應建立防火檔案,編制、記錄并保存以下消防資料:
a) 消防組織機構網絡圖;
b) 人員名單及消防分工;
c) 逃生布置圖;
d) 消防重點部位平面圖;
e) 消防設施器材布置圖;
f) 消防設施運行記錄;
g) 消防設施器材的定期檢測、調試、維修保養和更換記錄;
h) 消防檢查及隱患整改記錄;
i) 消防宣傳培訓教育記錄;
j) 消防會議記錄;
k) 動火記錄;
l) 火災事故記錄;
m) 消防訓練和演習記錄。
5 培訓與演習
5.1 培訓
淺海石油作業消防培訓應做到:
a) 淺海石油作業人員應持有符合SY 6345要求的證書;
b) 登臨淺海石油設施的非本設施人員,應接受消防知識教育;
c) 消防領導小組應根據設施存在的火災誘發因素和火災危險性,經常向本設施的作業人員進行消防意識教育。
5.2 訓練和演習
淺海石油設施上應在每倒班期進行一次消防應急訓練或演習。
6 火災預防
6.1 危險區劃分
淺海石油設施危險區的劃分應符合SY 5747的規定。
6.2 工業動火要求
淺海石油設施上的工業動火作業應符合SY 6303的規定。
6.3 電氣防火
電氣防火應符合《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和油(氣)生產設施電氣安全管理規則》和SY 6307-1997第8章的規定。
6.4 鉆井作業防火
6.4.1 鉆井作業防火應符全SY 6307要求。
6.4.2 危險區內嚴禁吸煙和進行明火作業,如確需動用明火,應按6.2執行。
6.4.3 危險區內的通信設備應符合爆炸危險場所的有關規定。
6.5 井下作業防火
6.5.1 試油、試氣作業防火除執行SY 6321-1997第10章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燃燒火炬出口端應具有點燃、冷卻和熄滅的可靠設施;
b) 開井燃燒前,應根據當時風向選擇在平臺下風處燃燒火炬;
c) 試油、試氣作業前應對平臺上的消防器材、冷卻系統進行檢查,并進行防噴演習和消防演習。
6.5.2 修井作業防火應按6.4和SY 6321執行。
6.6 采油作業防火
采油作業防火除執行6.4和SY 6321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進入采油工藝系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正確穿戴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b) 配電系統應設在單獨的房間內,采用正壓通風;
c) 進入封閉空間內部工作時,應制定消防措施。
6.7 儲油和輸油作業防火
儲油和輸油作業防火,除執行6.6的要求外,還應做到:
a) 工作人員上原油罐(艙)前應消除靜電;
b) 上罐(艙)頂應使用便攜式防爆照明燈具;
c) 輸油作業前,應備好消防器材并做好接地;
d) 開始裝油前和輸油操作過程中,應對消防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e) 裝油作業期間,應用可燃氣體測試儀定時測試該區域油、氣混合氣體濃度;雷雨天氣應停止作業;
f) 作業期間,油輪附近應有守護船守護。
6.8 直升機平臺防火
6.8.1 通道
從起居處所至飛機平臺的通道應保持暢通。
6.8.2 應急備品箱
在飛機平臺或附近應設"應急備品箱",箱中至少配備太平斧兩把,應急小刀兩把,鉗子一把,螺栓切割器一把,鋼絲鉗一把,鋼鋸(帶備用鋸條)一把,榔頭一把,撬棍一把,螺絲刀一把,手燈(手電筒)兩盞,防火石棉衣兩件。
6.8.3 起落
直升機起落時,應指派消防人員做好應急準備。
6.9 易燃易爆物品防火
淺海石油設施上的易燃易爆物品防火,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易燃易爆物品應分類存放在避光、通風良好的地方;
b) 運輸和日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按相應的操作規程或產品說明書上的注意事項操作,杜絕泄漏;
c) 油漆、香蕉水、松香水、丙酮、稀釋劑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庫房內,并配備滅火器材,設"嚴禁煙火"的明顯標志;
d) 氧氣瓶和乙炔氣瓶在存放、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均應符合有關的防火要求。
6.10 消防應急程序
消防應急程序的制定應符合SY 6433的規定。
7 設施和器材
7.1 淺海石油設施上火災及可燃氣探測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的設施和消防器材的配置應按SY 5747執行。
7.2 淺海石油設施上選擇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經發證檢驗機構認可。
7.3 淺海石油設施上設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按規定定期檢查、試驗和維護保養。
8 檢查
8.1 檢查內容
消防檢查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 消防職責;
b) 消防組織;
c) 消防制度;
d) 消防設施、器材;
e) 生產工藝防火;
f) 電氣防火;
g) 化學危險物品;
h) 火源、熱源、氣源;
i) 消防宣傳教育與培訓;
j) 消防應急程序;
k) 火險隱患自查自改;
l) 消防重點管理;
m) 作業人員的消防意識及消防技能。
8.2 隱患整改
檢查出的火險隱患要逐項登記,應進行整改。重大隱患,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9 火災事故管理
9.1 發生火災事故時,應全面實施消防應急程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控制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并按規定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9.2 凡事故發生后都應立即逐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海洋石油作業主管部門報告。
9.3 火災事故報告和統計要求按《海洋石油作業事故報告和統計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