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1999-09-14批準 2000-04-01實施
前言
為確保前還是有船舶吊裝作業安全,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勝利石油管理局海洋石油船舶公司,勝利石油管理局技術監督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畢昆本、李樹清、于文譜、盧世紅、任清河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淺海石油船舶進行吊裝作業應遵循的安全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在淺海水域內的船舶吊裝作業。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Y 5747-1995 灘海石油建設工程安全規則
SY 6345-1998 淺海石油作業人員安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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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1997年第9號
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1990年第1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1990年1月11日
3 一般要求
3.1 作業條件
作業條件應滿足:
a) 吊裝地點的地理坐標;
b) 根據SY 5747-1995中的4.1.1.1.1和4.1.1.2的要求,提供作業水域的海洋環境條件;
c) 被吊物的重量、幾何尺寸、重心位置和吊點位置;
d) 吊裝計劃日期;
e) 吊裝技術要求。
3.2 船舶和索具選擇
3.2.1 應根據本標準3.1 選擇安全可靠的起重船。
3.2.2 輔助船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據起重船性能選擇與之相適應的輔助船;
b) 選擇的輔助船應具有對起重船和運輸船拖帶、就位、守護、消防、起錨、拋錨和人員交通的功能。
3.2.3 索具選擇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據被吊物的重量、幾何形狀和吊裝技術要求,選擇安全可靠的索具。索具應具有出廠合格證書和質量檢驗證書。
b) 大型、特殊構件對鋼絲繩有特殊要求的,應經發證檢驗部門認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3.2.4 起重船和輔助船應有穩性計算書。
3.3 作業設計
3.3.1 布船平面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根據設備或構件安放的技術要求,起重船宜頂流或順流方向布置;
b) 錨點選擇應避開水下生產設施和障礙物,錨纜(鏈)的長度應根據工程地質、海況及錨抓力來確定;
c) 應根據起重船的布置和輔助船的性能,確定輔助船的合理位置。
3.3.2 吊裝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a) 進度計劃;
b) 操作程序;
c) 應急計劃;
d) 安全措施。
3.4 審批
作業設計完成后,按要求報批。
4 準備
4.1 人員
4.1.1 起重船、輔助船的船員配員數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要求。
4.1.2 船員的持證應符全SY 6345的規定。
4.1.3 潛水員、吊裝指揮和吊車操作人員等應經主管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培訓和考核,并取得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相應的有效證書。
4.2 起重船和輔助船
按要求準備起重船和輔助船。
4.3 文件和資料
起重船和輔助船的文件和資料應具有以下內容:
a) 航海日志;
b) 輪機日志;
c) 無線電日志;
d) 船舶檢驗報告;
e) 油類記錄簿;
f) 垃圾記錄簿;
g) 航行簽證簿;
h) 磁羅經自差校正表;
i) 起貨設備檢驗簿;
j) 二氧化碳稱重記錄;
k) 應變布署表;
l) 安全活動記錄本;
m) 交接班記錄;
n) 船舶檢驗部門頒發的吊重證書。
4.4 氣象
作業水域的氣象條件應滿足起重船作業的要求。
4.5 索具
按要求備足索具。
4.6 就位
根據本標準3.3.1布船平面設計進行就位。
4.7 檢查
4.7.1 起重船、輔助船就位完成后,應進行以下檢查:
a) 前、后錨機的錨鏈(纜)應受力均勻;
b) 定位點應進行復核,并作好記錄;
c) 應檢查船舶四角吃水,并做好記錄;
d) 配載系統應完好。
4.7.2 作業前,應對起重機進行以下檢查:
a) 吊機滑輪組、滾筒、鋼絲繩、銷子;
b) 吊機的升降速度、扒桿的起降、扒桿的旋轉、剎車;
c) 吊鉤(大鉤、鋪鉤、小鉤)提升高度限制器;
d) 吊重傳感器、吊重指示表;
e) 通信設備、警報器和揚聲器;
f) 扒桿下部及起重船的照明應滿足作業要求;
g) 消防器材。
4.7.3作業前應對被吊物的索具、牽引繩以及被吊物損壞(變形)情況進行檢查。
5 吊裝作業
5.1 指揮
5.1.1 指揮人員應全面掌握所用船舶性能和作業設計。
5.1.2 作業前指揮人員應認真復核準備情況,確保無誤。
5.1.3 吊裝作業中各崗位應服從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
5.2 系掛索具
5.2.1 按要求,工作人員應掛好索具。
5.2.2 根據構件或設備就位方向,掛好牽引繩。
5.2.3 索具掛好后,應驗證吊點位置,確保無誤。
5.3 固定解除
5.3.1 按要求,解除被吊物的固定。
5.3.2 清理構件周圍的障礙物。
5.4 起重
5.4.1 應根據起重設計,實施起重作業。
5.4.2 大型構件或設備重量達到吊機額定起重能力的80%以上時,在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將構件或設備吊離地面或船甲板面200~500mm,停留5~10min,檢查各處受力情況、吊機情況和吊裝作業人員操作熟練程度,確認無問題時,方可正式起吊。
5.4.3 構件或設備起吊后,運輸構件的輔助船舶要及時撤離現場。
5.4.4 起吊時,提升應平穩,避免晃動及擺動,主、輔鉤同時作業時,主、輔鉤上升或下降速度應同步。
5.4.5 一艘起重船不能完成任務,需兩艘或數艘起重船共同作業時,其動作應協調,保證被吊物和船舶的安全。
5.5 安放
5.5.1 被吊物就位時,指揮人員應根據起重設計,決定被吊物離開水面的高度,然后將被吊物吊至安放位置。
5.5.2 在指揮人員的指揮下,吊鉤緩緩下降,并利用牽引繩(機械牽引或人工牽引)調整方位,使被吊物安全就位。
5.5.3 被吊物需扶正時,指揮人員應根據作業設計實施扶正,再按本標準5.5.1和5.5.2要求實施就位。
5.6 吊裝作業結束
5.6.1 起錨、吊機扒桿復位,船舶配載完成后,起重作業結束。
5.6.2 撤離施工現場。
6 應急與事故管理
6.1 淺海石油船舶吊裝作業發生應急情況時,應按作業設計中應急計劃進行處理。
6.2 事故管理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淺海石油船舶吊裝作業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就近港口的港務監督報告,并按應急布署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
b) 淺海石油船舶吊裝作業事故分類與分級、報告和統計要求應按《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執行;
c) 淺海石油船舶吊裝作業發生事故的調查、處理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