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3-03-18批準 2003-08-01實施
前言
本吉林省準主要包括對海上石油作業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勝利石油管理局技術監督處、中國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技術檢驗站、勝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鉆井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建龍、趙希江、李斌、盧世紅、姜如華。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海上石油作業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安全管理的原則,給出了使用、維護、檢查和報廢的指南。
本標準適用于海上石油作業系物的安全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6946—1993 鋼絲繩鋁合金壓制接頭
GB 14735—1993 港口裝卸用吊鉤使用技術條件
GB 14736—1993 港口裝卸用吊環使用技術條件
GB/T 16271—1996 鋼絲繩吊索 插編索扣
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和油(氣)生產設施一般安全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 1989年11月17日頒發 1990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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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系物器具tying utensils
指海上石油作業中進行起重和牽引等系物作業的繩纜、鏈索、吊具等器具。
3.2 被系器具tied utensils
指海上石油作業中箱件、吊籃、吊網等器具。
3.3 箱件container
指除船用標準集裝箱外的食品箱、工具箱、材料箱等封閉箱及敞開箱。
3.4 吊網lifting net
指金屬網和非金屬網等網狀被系器具。
3.5 合成纖維吊裝帶synthetic fibres sling
指用于起升和裝卸貨物的合成纖維(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扁平編制吊裝帶和封裝吊裝帶(以下簡稱吊帶)
4 通則
4.1 資質
從事海上石油作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制造的生產廠家和檢驗機構均應具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資質。
4.2 標識
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明顯處一般應有清晰的安全工作載荷、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檢驗日期和規格等標識內容;無法標識的內容應具有可追溯性,但標識內容至少應包括生產廠家及可追溯的代號。
4.3 證書
產品至少應具備下列證書:
a) 經海冰石油作業安全主管部門認可的發證檢驗機構頒發的產品認可證書;
b) 出廠合格證;
c) 質量檢驗合格證書;
d) 產品使用說明書。
4.4 限制使用條件
遇有下列情況時,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不應使用:
a) 已達到報廢標準或已報廢的;
b) 無標識的;
c) 超過規定檢驗期限的。
4.5 制造條件
除非具備以下所有條件,否則不允許自行加工制造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
a) 非標準件且又是廠家非批量生產的;
b) 因特殊需要,經作業者或承包者選用的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過負荷試驗的;
c) 按作業者或承包者選用的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強度設計和計算的;
d) 作業者或承包者認為有必要時,制造后的樣品經過負荷試驗的。
4.6 報廢
當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達到報廢條件時,應及時報廢。
5 系物器具
5.1 通則
5.1.1 系物器具的金屬附件應符合GB 6946—1993,GB14735和GB14736的規定。
5.1.2 系物器具的選用應符合安全作業的需要。
5.1.3 起重作業用系物器具最小安全系數為6,且應滿足其安全生產作業環境的要求。
5.1.4 系泊與拖帶作業中系物的安全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5.1.5 系物器具應由發證檢驗機構定期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明。
5.2 鋼絲繩類
5.2.1 使用與維護
5.2.1.1 鋼絲繩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要求:
a) 使用前應進行日常檢查;
b) 鋼絲繩吊索肢間夾角應小于120°;
c) 鋼絲繩與金屬附件聯接,其額定載荷應一致;
d) 鋼絲繩吊索起吊應平穩;
e) 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鋼絲繩在銳角處發生彎折或與其他物體碰撞;
f) 不應拖拽或從高處向下摔扔鋼絲繩;
g) 使用環境溫度應在-40℃~100℃范圍內;
h) 對吊裝帶有嚴重腐蝕性物品的鋼絲繩吊索,每次使用后必須沖洗干凈,涂上適量油脂。
5.2.1.2 運輸和貯存應遵守下列要求:
a) 應使用有效的運輸、起重工具,采取避免鋼絲繩本體受到損傷的有效措施;
b) 對貯存期超過兩年的鋼絲繩吊索,應抽樣進行拉力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c) 貯存前,應清除表面細屑雜物和繩股間的油污,并涂上油脂;
d) 應貯存在通風、干燥場所,防止陽光直射、熱氣烘烤和接觸酸、堿等具有腐蝕性的物質;
e) 應分類卷繞放置在墊板或懸掛在貨架上,不應混雜存放。
5.2.2 檢查
5.2.2.1 在用鋼絲繩應作全長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a) 斷絲情況——斷絲根數及斷線分布狀況和程度;
b) 磨損程度——測量各磨損部位鋼絲繩直徑;
c) 腐蝕程度——是否生銹,腐蝕情況;
d) 涂油狀態——油脂是否適量,油脂上有無附著雜物;
e) 變形及其他異常現象——扭結痕跡、壓扁、損傷、松股或松捻的程度及位置;
f) 環眼連結部位的緊固狀況——鋼絲繩錯動和套管是否發生變形、磨損、腐蝕及裂紋。
5.2.2.2 鋼絲繩插編索扣的檢查應符合GB/T 16271的規定。
5.2.3 檢查周期
a) 日常檢查:使用前后,應對鋼絲繩及金屬附件進行目視檢查;
b) 定期檢查;應指定專職技術人員每個月對鋼絲繩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使用頻繁的應根據使用頻繁程度,縮短檢查周期,檢查結果應作記錄。
5.2.4 報廢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應立即報廢:
a) 環眼連結部位斷絲為總絲數的5%。
b) 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數為總絲數的13%。
c) 繩股斷裂。
d) 鋼絲繩直徑相對公稱直徑減少10%以上。
e) 出現波浪形變形時,在鋼絲繩長度不超過25d的范圍內。
d1≥4d/3
式中:
d——鋼絲繩公稱直徑;
d1——鋼絲繩變形后包絡面的直徑。
f) 鋼絲繩被壓扁。
g) 扭結、彎折。
h) 鋼絲繩嚴重銹蝕。
i) 環眼連接部位,鋼絲繩松脫或錯動。
j) 套管損傷、變形、裂紋和嚴重腐蝕。
k) 套管直徑縮小到GB6946—1993中表A1所列直徑的95%。
5.3 纖維繩類
5.3.1 使用與維護保養
5.3.1.1 多肢纖維繩類吊索,起吊的最大肢間夾角應小于90°。
5.3.1.2 不應用打結或其他方法調節吊索的長短。
5.3.1.3 被水濕的吊索處在低于0℃的環境中不能使用。
5.3.1.4 應避免與尖銳的邊角和粗糙表面直接接觸,防止切割損傷。
5.3.1.5 危險品裝卸作業,工作載荷不應超過吊索安全工作載荷的80%。
5.3.1.6 繩索貯存期間應防止受蒸汽、濕氣及腐蝕性介質的侵蝕和紫外線的影響。
5.3.1.7 貯存場所應具備通風、干燥和無日光直射的條件,懸掛或擺放吊索的裝置應采用有防腐材料隔離的墊板、釘柱等。
5.3.1.8 受潮的繩索應放在通風良好的環境中自然干燥后再貯存。
5.3.1.9 沾污腐蝕性介質的繩索,應沖洗干凈并放在通風、無日光直射處自然晾干,不應用烤、烘或其他方法進行干燥處理。
5.3.2 檢查
5.3.2.1 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a) 外部磨損:由于摩擦引起的外部磨損造成繩紗斷裂;或受硬物切割造成的繩紗斷裂;
b) 內部損傷:因重復受載時扭曲或硬雜物嵌入繩索造成內部損傷;
c) 發霉:白棕繩久置在潮濕、不透風的場所發霉變黑。
5.3.2.2 檢查周期:
a) 日常檢查:使用前后,應對纖維繩類及金屬附件進行目視檢查;
b) 定期檢查:應指定專職技術人員每10d對纖維繩類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使用頻繁的應根據使用頻繁程度,縮短檢查周期,檢查結果應作記錄。
5.3.3 報廢
a) 斷股;
b) 由于磨損使繩紗斷裂達每股繩紗總數的20%以上;
c) 發生扭曲、結構破壞;
d) 白棕繩久置發霉變黑。
5.4 鏈索
5.4.1 使用與維護保養
5.4.1.1 鏈條處于扭曲、打結、纏繞狀態時不應使用。
5.4.1.2 鏈索與貨物棱角接觸時,應鋪上襯墊物。
5.4.1.3 起吊貨物時應緩慢,落下時應平穩。
5.4.1.4 不應將有缺陷的鏈條、吊鉤、吊環進行焊接、加厚或熱處理后重新使用。
5.4.1.5 鏈索不使用時,應放置在通風良好的貯存場所。
5.4.1.6 長期貯存的鏈索應作防腐處理。
5.4.2 檢查
5.4.2.1 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a) 裂紋等表面缺陷;
b) 磨損情況;
c) 腐蝕情況;
d) 變形等其他異常現象;
e) 測量多肢鏈式吊索的最長肢和最短肢的差。
5.4.2.2 檢測周期:
a) 日常檢查:使用前后,應對鏈索及金屬附件進行目視檢查;
b) 定期檢查:應指定專職技術人員每個月對鏈索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使用頻繁的應根據使用頻繁程度,縮短檢查周期,檢查結果應作記錄。
5.4.3 報廢
a) 鏈環直徑磨損量達原直徑的10%;
b) 鏈環有裂紋、彎曲或扭曲現象;
c) 鏈條永久性伸長超過原長的5%。
5.5 合成纖維吊裝帶
5.5.1 使用與維護保養
5.5.1.1 不應將軟環同任可可能對它造成損害的裝置連接起來。
5.5.1.2 在移動吊帶和貨物時,不應拖拽。
5.5.1.3 不應使之打結。
5.5.1.4 在承載時,不應使之打擰。
5.5.1.5 不應使用沒有護套的吊帶承載有尖角、棱邊的貨物。
5.5.1.6 應避免軟環張開角度超過20°。
5.5.1.7 如需幾只吊帶同時使用時,應使載荷均勻分布。
5.5.1.8 如果在高溫場合使用或吊運化學物質等非正常環境下使用吊帶時,應按照制造商和銷售商的指導、建議進行使用;吊帶弄臟或在有酸堿環境下使用后,應立即用涼水沖洗干凈。
5.5.1.9 吊帶應在避光和無紫外線輻射的條件下存放。
5.5.1.10 不應把吊帶存放在明火旁或其他熱源附近。
5.5.1.11 不使用時,應將吊帶放置在專用的架子上。
5.5.2 檢查周期
5.5.2.1 日常檢查:使用前后,應對吊帶及金屬附件進行目視檢查。
5.5.2.2 定期檢查:應指定專職技術人員每月對吊帶進行一次全長的表面檢查,對使用頻繁的吊帶應根據使用頻繁程度,縮短檢查周期,檢查結果應作記錄。
5.5.3 報廢
5.5.3.1 吊帶表面有橫向、縱向擦破或割斷,邊緣、軟環及附件有損壞。
5.5.3.2 縫合處變質。
5.5.3.3 外套破斷。
6 被系器具
6.1 載人吊籃
6.1.1 使用
6.1.1.1 應符合《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和油(氣)生產設施一般安全管理規則》7.6的要求。
6.1.1.2 載人吊籃應保持清潔干凈。
6.1.2 檢查
6.1.2.1 日常檢查:每次使用前后,安全人員應對吊籃的各部件進行一次目測檢查。
6.1.2.2 定期檢查: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每月應對吊籃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使用頻繁的吊籃應根據使用頻繁程度,縮短檢查周期,檢查結果應作記錄。
6.1.3 檢驗
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年度檢驗,其檢驗內容為:
a) 外觀檢驗:應對吊籃的各部件及可浮材料進行檢驗;
b) 浮力試驗;應按廠家提供的產品說明書載明的浮力進行等同試驗;
c) 承重試驗;應按廠家提供的產品說明書載明的允許載荷的1.5倍做承重試驗。
6.1.4 報廢
當吊籃的安全技術指標達不到規定要求時,應予以報廢。
6.2 箱件
6.2.1 安全性能
6.2.1.1 應滿足盛裝貨物的安全要求。
6.2.1.2 箱體結構安全系數不應低于2。
6.2.1.3 出廠前應做載載試驗。
6.2.1.4 出廠時應檢查焊縫質量、連接部位牢固程度。
6.2.2 使用
6.2.2.1 應指定專人管理。
6.2.2.2 應在額定載荷范圍內吊裝貨物。
6.2.2.3 應符合《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和油(氣)生產設施一般安全管理規則》7.5的要求。
6.2.3 檢查
6.2.3.1 日常檢查:每次使用前后,安全人員應對箱件的各連接受力部位、外形及附件進行一次目測查。
6.2.3.2 定期檢查: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額定載荷試驗,對使用頻繁的箱件應根據使用頻繁程度和腐蝕情況,縮短檢查周期,檢查結果應作記錄。
6.2.4 報廢
當箱件的安全技術指標達不到規定要求時,應予以報廢。
6.3 吊網
6.3.1 選型
應根據海上石油作業要求和吊網的使用要求,選擇金屬網或非金屬網。
6.3.2 使用
6.3.2.1 非金屬網不應起吊有鋒利緣的物件。
6.3.2.2 吊網不應靠近機械、鋼架等結構物。
6.3.2.3 吊網應符合生產廠家的使用要求,在限定的溫度、工作環境中使用。
6.3.3 檢查
6.3.3.1 日常檢查:每次使用前后,安全人員應對吊網的完好性及附件進行一次目測檢查。
6.3.3.2 定期檢查: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額定載荷試驗,對使用頻繁的吊網應根據使用頻繁程度和磨損等情況,縮短檢查周期,檢查結果應作記錄。
6.3.4 報廢
當吊網的安全技術指標達不到規定要求時,應予以報廢。
7 文件和記錄
7.1 文件
在系物器具和被系物器具的安全管理和使用過程中,應制定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a) 系物器具和被系物器具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包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操作規程、應急計劃、安全措施和定期檢驗制度等;
b) 安全管理責任制;
c) 系物器具和被系物器具的使用、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
7.2 記錄
在系的器具和被系物器具的安全管理和使用過程中,應具備但不限于以下記錄:
a) 出廠合格證書和檢驗合格證書;
b) 使用記錄,包括登記、分類編號和內容(使用次數、使用情況等);
c) 定期檢查、維護保養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