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1999-09-14批準 2000-04-01實施
前言
為保障淺海石油作業過程中的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預防和處置事故或險情,把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指導淺海石油作業安全應急計劃編制,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遼河石油勘探局安全監察部。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章啟成、孫德坤、王樹成、燕冰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淺海石油作業安全應急范圍以及安全應急計劃編制的內容和應急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淺海水域內的石油作業活動。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Y 5747-1995 灘海石油建設工程安全規則
SY 6044-94 淺海石油作業人員應急撤離條件
3 應急事故或險情
淺海石油作業中遇到的需要進行應急搶險的突發事故或險情的種類包括但不限于:
a) 井噴失控;
b) 火災、爆炸;
c) 平臺失控漂移及拖航遇險、撞損工翻沉;
d) 油(氣)儲運設施及油(氣)輸送管道破損、泄漏、斷裂;
e) 海底電纜破損、斷裂;
f) 直升機事故;
g) 船舶遇難;
h) 臺風 、風暴潮;
i) 地震、海嘯;
j) 冰災;
k) 人員傷亡或落水失蹤;
l) 急性傳染病或多人食物中毒;
m) 潛水事故;
n) 有毒、有害物質泄露;
o) 放射性物質遺失;
p) 其他緊急情況。
4 應急計劃的分類
4.1 一級安全應急計劃
石油企業及相應級別的石油作業者對所轄淺海水域內石油作業活動中發生的事故或險情組織救援的計劃方案。
4.2 二級安全應急計劃
各石油企業、石油作業者下屬公司(廠、處)對所轄淺海水域內石油作業活動中發生的事故或險情組織救助的計劃方案。
4.3 三級安全應急計劃
淺海石油生產作業設施等基層應急組織對所發生事故或險情進行自救及求救的計劃方案。
5 安全應急計劃編制的基本內容
5.1 封面
應注明安全應急計劃的制定單位及審批部門、審批日期等內容。
5.2 目次
5.2.1 目次只列出章和附錄,但列出的章和附錄均應引用完整的標題。
5.2.2 內容排序:
a) 編寫目的、原則及作業區情況概述;
b)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c) 應急事故或險情;
d) 應急報告的基本程序;
e) 應急命令的基本程序;
f) 各類事故或險情的應急救援方案;
g) 應急演習要求;
h) 附錄。
5.3 編寫的目的、原則及作業情況概述
5.3.1 編寫目的及原則中應明確安全應急計劃編制的目的及應急事故或險情中的人員及物資的救援原則。
5.3.2 所轄區域的地理范圍及設施應用經緯度坐標在水深圖中表示。
5.3.3 作業情況概述主要應填寫淺海石油作業區環境條件[見附錄A(標準的附錄)]和淺海石油生產作業設施主要數據[見附錄B(標準的附錄)]及應急搜救設備及材料一覽表[見附錄C(標準的附錄)]。
5.4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5.4.1 一、二級應急計劃應建立應急指揮中心,由指揮成員及應急辦公室組成;應急辦公室內設值班組、秘書組和專家組,并應明確負責人及聯系電話;三級應急計劃應建立領導小組。
5.4.2 各級應急組織應建立相互聯系的應急工作網絡圖,圖中標明各級應急組織名稱、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及聯系人員的地址、電話、傳真等。
5.4.3 建立醫療救護后勤保障體系,應明確具體單位、負責人、聯系程序及方法。
5.4.4 應急組織機構應明確各自職責。
5.5 應急事故或險情
所轄區域可能發生的應急事故或險情參見本標準第3章。
5.6 應急報告的基本程序
5.6.1 應急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種類、嚴重程度、報告時限、地點、原因、概況、救援、求救要求等情況。
5.6.2 應明確各級應急組織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程序及具體報告負責人、報告方式等。
5.7 應急命令的基本程序
5.7.1 應明確上級應急組織向下級應急組織下達指令的負責人及指令下達的具體方式。
5.7.2 三級應急計劃應明確突發事件達到SY 6044-94中第3章規定的應急撤離條件時的撤離計劃及安全措施,并指定撤離命令發布人。
5.7.3 應明確應急狀態解除令的發布人。
5.8 各類事故或險情的應急救援方案
5.8.1 應有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或險情需要上級應急組織救助的施救方案和具體救援措施。
5.8.2 三級應急計劃應有各種事故、險情的自救方案并編制應變布署表,逃生路線圖,消防、救生器材實際布置圖。
5.8.3 應明確各類事故或險情應急終止的狀態。
5.9 應急演習要求
5.9.1 應制定應急演習規劃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習。
5.9.2 應急演習的具體目標要求:一級、二級安全應急演習應主要檢驗單位間的配合協調能力、通信聯絡是否暢通及總體應急快速反應能力,三級安全應急演習應主要檢驗應急措施、設備的可靠性、崗位人員的快速反應能力。
6 應急管理
6.1 應急組織管理
6.1.1 應急組織應分一級應急組織、二級應急組織和三級應急組織進行管理。
6.1.2 各級應急組織應編制相應級別的安全應急計劃,并組織實施。
6.1.3 各級應急組織應負責對所轄作業區域內所有應急行動的組織管理,并建立應急網絡系統。
6.2 事故或險情的分級管理
6.2.1 事故或險情應劃分為三個等級,分別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事故或險情的等級劃分見附錄D(標準的附錄)。
6.2.2 各級事故或險情應由相應的應急組織負責應急管理。當事故或險情達到需要上一級應急組織應急時,應急行動應由上一級應急組織負責指揮。
6.3 應急通信管理
6.3.1 各級應急組織均應建立應急通信網絡和24h值班制度。
6.3.2 各級應急組織均應至少有兩種方式的通信設施能保證隨時對內、對外進行通信聯絡。
6.4 應急設施和設備管理
6.4.1 各級應急組織應負責所轄區域內的應急設施和設備的配備和維修管理。
6.4.2 淺海石油作業生產設施應急設施配備應按SY 5747-1995第13、14、16、17、18章執行。
6.4.3 一、二級應急組織應安排所轄區域內對6.2.1規定的相應等級的應急事故或險情進行有效救助的應急設備。
6.5 應急的起始與終止。
以應急范圍內各類事故或險情發生后,應急組織接到該事故或險情報告時作為應急的起始;以該事故或險情得到有效的控制后,應急組織下達應急解除令時作為應急的終止。
6.6 應急計劃的報批
應急計劃應逐級上報,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