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1992—12—19批準 1993—07—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山作業場所空氣中呼吸性巖塵接觸濃度的管理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含游離二氧化硅巖石粉塵的礦山,及選礦廠。不適用于纖維性礦塵和放射性礦塵的礦山。
2 術語
2.1 呼吸性巖塵
作業場所空氣中符合BMRC曲線透過率的巖塵顆粒。
2.2 呼吸性巖塵接觸濃度
由個體呼吸性粉塵采樣方法測得在一個工班作業時間內的巖塵平均濃度。
2.3 巖塵濃度管理標準
在保護工人健康的前提下,考慮到技術上的可行性,對巖塵防治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的標準。
3 呼吸性巖塵接觸濃度的管理標準
按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不同分七檔如下:
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
4 游離二氧化硅含量的確定
一個礦山確定一個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按勞動部發布的《礦山個體呼吸性粉塵測定方法》進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礦山安全衛生監察局提出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由冶金部馬鞍山礦山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的主要起草人:劉振剛、康淑慧、賈安民、陳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