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發布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洗滌劑
1999-03-23批準 1999-03-23實施
HJBZ 8-1999
代替 HJBZ 008-1995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Detergent
1. 范圍 本技術要求規定了無磷洗滌劑類環境標志產品的術語、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和檢驗方法。
本技術要求適用于各類織物洗滌劑、餐具洗滌劑以及工業洗滌劑(僅限于水基型的凈洗劑)。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含條文,在本技術要求中被引用,即構成本技術要求的條文,與本技術要求同效。
GB/T2115-95 洗滌劑中碳酸鹽含量的測定
GB9985-88
GB/T13171-1997 洗衣粉
GB/T13174-1997 衣料用洗滌劑去污力的測定
QB1224-91 衣料用液體洗滌劑
QB/T2117-95 通用水基金屬凈洗劑
QB/T2116-95 洗衣膏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術語 3.1 織物洗滌劑:由表面活性劑、助洗劑和添加劑等配制而成的用于洗滌紡織品的洗滌劑(包括粉狀、膏狀和液態)。
3.2 餐具洗滌劑:由表面活性劑和某些助劑配制而成的用于洗滌蔬菜、水果、餐具等的餐具洗滌劑。
3.3 工業用凈洗劑:由表面活性劑和各種添加劑組成,用于清洗硬表面材料和通用水基金屬凈洗劑(餐飲機械不包括在內)。
4. 基本要求 1. 質量要求
4.1.1 織物洗滌劑產品含量應符合GB/T13171-1997( 其中總活性物、聚磷酸鹽、0.77倍4A沸石之和含量³ 30%HUO 40%可不執行)、QB1224-91或QB/T2116-95的要求。
4.1.2 餐具洗滌劑產品質量應符合GB9985-88的要求。
4.1.3 工業用凈洗劑產品質量應符合企業質量標準,其中金屬表面凈洗劑應符合GB/T2117-95的要求。
2. 排污要求
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5. 技術內容 1. 織物洗滌劑
5.1.1 產品中總磷酸鹽含量(以P2O5計)£ 1.1%。
5.1.2 產品中碳酸鈉含量£ 125%
5.1.3 產品中不得使用四聚丙烯烷基苯磺酸鹽、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2. 餐具洗滌劑
5.2.1產品中總磷酸鹽含量(以P2O5計)£ 1.1%。
5.2.2 產品中的³ 5000mg/kg(體重)。
3. 工業用凈洗劑
5.3.1 產品中總磷酸鹽含量(以P2O5計)£ 1.1%。
5.3.2 產品中不得使用四聚丙烯烷基苯磺酸鹽、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6. 檢驗 1. 對各類產品總磷酸鹽檢測按GB/T13171-1997中規定的方法測定;
6.2對織物洗滌劑中碳酸鈉含量的檢測按QB/T2115-95測定;
6.3對餐具洗滌劑的LD50的檢測按《消毒與滅菌實驗技術規范》(衛生部1997頒布、試行)規定的方法測定。
6.4 去污力按GB/T13174-91的規定方法測定。
附加說明:
本技術要求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技術要求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本技術要求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技術標準主要起草人:賈瑛 蔣首華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