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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推薦作法SY/T6308-1997

2005-10-28   SY/T6308-1997   |   收藏   發表評論 0

  前言

  本標準等效采用美國石油學會標準AIP RP 67《油田爆破器材安全使用的推薦作法》(1994年3月第1版),其目的是在油氣田勘探開發生產過程中,避免井脖?破韃姆⑸?饌獗?ā?BR>  由于將國外先進標準轉化為我國標準時,應符合GB/T 1.1的規定,故增加了兩章,即第1章“范圍(原標準的1.1)”、第2章“引用標準”。刪去了原標準中與技術內容無關的“特別聲明”。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大慶石油管理局射孔彈廠、大慶石油管理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劉景軒 孫永棣 劉玉芝 袁磊 張國杰 高鐵斌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油氣勘探開發生產中爆破器材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油氣井筒內的爆破器材。制定本標準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爆破器材發生意外爆炸。1]

  采用說明:

  1] 原標準條文是:“本標準適用于油氣開發生產中使用的爆破器材,更確切地說,是適用于油氣井內的爆破器材。制定本標準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爆破器材發生失誤性或意外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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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2702-1990 爆炸品保險箱

  GB 12463-1990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 13533-1992 拆除爆破安全規程

  SY 5436-92 石油射孔、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和使用規定

  3 總則

  3.1 概述

  作業公司和(或)服務公司可以建立適合于他們特定情況的更嚴格的附加政策或方法步驟。

  3.2 人為因素

  實踐證明,引起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為因素。長期按一定規則使用爆破器材的工作人員應戒除自滿情緒,在操作過程中應按要求的步驟進行,不得走捷徑。要防止爆炸事故的發生,就應嚴格執行規定的辦法。

  3.3 工作態度

  所有工作人員以及他們各自的公司都應對安全使用油田爆破器材作出承諾。

  4 現場安全規程

  4.1 概述

  本章講述在井場裝拆、處置和操作爆破裝置的規程、方法和步驟,其中包括基本作法、電纜輸送式射孔作業、油管輸送式射孔作業及各種特殊作業規則。

  4.2 運輸

  將爆破器材運往或運離井場(無論是陸運、空運還是水運)時應遵守SY 5436-92中第5章的規定。境外施工應遵守所在國相應法律規定1]。

  采用說明:

  1] 原標準條文是:“將爆破器材運往或運離井場(無論是陸運、空運還是水運)時必須遵守聯邦法規第49項的規定(美國運輸部),如在美國國外應參照相應的操作規程。”

  4.3基本作法

  4.3.1 到達井場

  4.3.1.1 井場存在的事故隱患

  應識別并糾正爆破器材的裝運和操作中可能導致事故的井場具體條件,現場操作者、承包商和服務公司可相互磋商。

  4.3.1.2 吸煙區、明火

  應標明指定吸煙區和火種存放地點。除在指定的吸煙區吸煙外,其他地方嚴禁吸煙。火種應存放在指定的區域里。除非安裝了適當的輻射熱隔板,距離爆破器材操作現場15m以內不允許有明火或產生明火的裝置存在,應查明相應的操作規程中對明火與爆破器材操作現場之間距離的規定,一般說,其距離應在15m以上。

  4.3.1.3 爆破器材臨時儲存設施

  如果要求將爆破器材臨時儲存,應建立指定的存放地點、設施,并按規定執行。這些存放區域應遠離熱源、撞擊和振動危害以及生活區,其距離可根據相應的操作規程或爆破器材生產廠家、服務公司的規定確定,應取其最大的距離。

  4.3.1.4 爆破器材的包裝、標識

  運到井場的爆破器材應按照GB 12463的規定正確地包裝并貼上清晰的標簽,包裝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2]。

  采用說明:

  2] 原標準條文是:“運到井場的爆破器材應按照有關法規正確地包裝并貼上清晰的標簽。”

  4.3.1.5 指定的裝槍、組裝地點

  應限定合適的裝槍地點和組裝地點(已組裝完畢則不需要)。

  4.3.1.6 井場儲存

  已裝好暫時不用的油氣井射孔器和井壁取心器應放在指定地點。

  注意:撞擊式井壁取心器、子彈式射孔器和沖擊裝藥選發式射孔器不應置于狹窄的過道或其他給測井儀供電的任何地方。

  4.3.2 井場爆破裝置的裝拆

  4.3.2.1 指定地點

  裝槍作業應在指定的地點進行。如果未安裝適當的輻射熱隔板,距離熱源,如明火、電焊作業等,應在15m以上。應遵守相應的操作規程,因為相應的操作規程要求的距離可能大于15m。

  4.3.2.2 警示標志

  應在緊靠裝拆現場的位置設有“危險品”字樣或類似含意的警示標志。

  4.3.2.3 人員

  在任何操作過程中,只有經過爆炸品使用負責人批準的人員才允許進入裝拆現場(見7.1和7.2)。

  4.3.2.4 爆破器材的處置

  a) 裝槍過程中,除經爆破作業負責人批準外,不應有任何雷管或起爆裝置進入裝槍現場(見7.1和7.2)。

  b) 用生產廠家推薦的工具在裝槍現場打開爆炸品包裝。

  c) 應按裝槍所需量從包裝中取出爆炸品,不得堆積未包裝的爆炸品。

  d) 應使用合格的裝槍工具、導爆索切割器和爆炸品制造商推薦或經服務公司同意的裝拆技術。

  e) 處置和組裝爆破器材時,應注意正確的操作,不應使部件受力,應避免撞擊、碾壓及各種來源的火花。

  f) 裝槍作業過程中,應及時收集散落、殘余和不用的爆炸品,并按GB 12463要求重新包裝以便運離井場1]。

  采用說明:

  1] 原標準條文是:“裝槍作業后,應立刻收集松裝、殘余和不用的爆破器材,并按2.2重新包裝以便運離井場。”

  g) 將裝好彈的射孔器存放在指定存放區(見4.3.1.3)。

  h) 整個處置或存放過程中,裝了彈的有槍身射孔器端部應始終安裝護帽、塞或其他封閉裝置。封閉裝置應能在過熱或起火條件下釋放槍內壓力。應保護好槍或帶有暴露起爆部件的裝置(例如全毀式或板式射孔器),使之不受到任何損壞。

  4.3.2.5 清理工作

  裝槍作業完成后應立即清理現場。分別用不同的容器裝一般廢料和爆破器材殘余物,然后將全部爆破器材及其空的包裝材料運離井場并正確處理,不應和一般廢料混裝(見4.3.3.1和4.3.3.2)2]。

  2] 該條刪去了一段原文:“這兩節講述了與井場操作有關的殘余爆炸器材、廢料及殘片的包裝、運輸和處理。”

  4.3.3 射后工作

  4.3.3.1 殘余爆破器材的處理

  將所有的殘余爆破器材如導爆索短節、有缺陷的射孔彈和拒爆雷管裝入適當的運輸容器以便運離井場(見4.2),運輸容器應符合GB 2702的要求3]。

  3] 該條原文是:“將所有的殘余爆破器材如導爆索短節、有缺陷的射孔彈和拒爆雷管裝入適當的運輸容器以便運離井場。(見2.2)”

  4.3.3.2 廢料的處理

  收集所有與作業有關的廢料和殘片,包括空的爆炸品容器或包裝品、廢槍管等,將其整理并包裝好,以便運離井場并正確處理掉。遵守相應的操作規程,恰當處理爆炸品及其包裝材料與殘片。

  4.4 電纜輸送式射孔作業

  4.4.1 井場準備

  4.4.1.1 警示標志

  將寫有“危險爆炸品—關掉無線電發射機”或相應警語的警示標志安放在井場及所有入口的顯著位置。如果使用的起爆器符合6.3.1中b)、c)、d)要求對射頻發射機產生電磁場的電流不敏感,則警示標志只需寫上“危險爆炸品”或相應的警示 (見5.10)4]。

  4] 該條刪去了一段原文:“應將與HSAC RP92-2《射孔作業——直升機起落甲板(直升機場)的操作事故警示(方法)》中的規定相似的警示標志置于直升機起降區域內的顯要位置。”

  4.4.1.2 消除雜散電能源

  a) 關掉陰極保護系統。

  b) 停止所有的電焊作業。

  c) 爆破作業中應采取預防措施,以防止射頻輻射事故。宜設置警示標志或采取其他方法,使無線電和雷達頻率裝置進入爆破作業危險距離內時被關閉。遵守GB 13533-1992中附錄A的要求5]。

  5] 該條此句的原文為:“參考IME(采礦工程師學會)第20號安全刊物《使用商業電雷管(起爆筒)時防止射頻輻射事故的安全指南》和《爆破作業中使用電纜時無線電靜寂的推薦作法》,查閱最新版本,找出張貼標志、關閉無線電、雷達、電話網及頻率發射裝置的推薦距離。”

  d) 在組裝和拆卸爆破器材之前和整個過程中,應消除井口、鉆機、射機絞車、發電機滑橇、鉆機輔助電源及駁船等各種裝置之間超過0.25V的任何交流或直流電壓。當電壓下降至0.25V以下后,將射孔絞車、鉆機和井口的電路與地線、搭鐵線連接在一起(見5.7)。

  e) 在設備安裝及操作過程中,與射孔絞車、電纜或爆破裝置連接的任何鉆機電路都要移開或切斷。鉆機頂部驅動系統宜按廠家要求進行電絕緣。

  f) 如果使用符合6.3.1中的b)、c)、d)要求的裝置,就不必遵循本條中a)、b)、c)、d)的規定。

  4.4.2 預檢查裝置系統

  4.4.2.1 檢查電纜纜芯的導電性

  接槍前應檢查電纜纜芯的通電性和絕緣性。

  4.4.2.2 檢查射孔器電路

  應使用5.9中規定的電路測試設備檢查射孔器電路的通電性和絕緣性。

  4.4.2.3 檢查起爆雷管

  檢查過程中應將起爆筒(起爆雷管)或其他起爆裝置置于安全筒中(見5.8)。

  4.4.2.4 使用系統電源(檢查點火或熱檢)

  當使用系統電源檢查電纜頭或輔助設備時,送電人員應清楚地看到被檢物。當槍裝好時不得通電,當射孔槍置于地面時,不得通過槍或爆破裝置送電。

  4.4.3 點火電路的準備

  4.4.3.1 切斷電纜電路

  通過斷開火線將電纜電路與射孔絞車的測試設備電路切斷。

  4.4.3.2 切斷控制板電源

  關掉控制板上所有儀器的電源開關。

  4.4.3.3 切斷電源

  關掉電源的總路開關。

  4.4.3.4 觸發電流、電壓限制電路

  全部纜芯通過5000Ω的額定電阻與射孔絞車地線相接。(見5.3.1)。

  4.4.3.5 電路鎖定在安全狀態

  使電纜電路處于安全狀態(見4.4.3.1或4.4.3.4),取出鎖定裝置的鑰匙,在爆破裝置下到井內地面以下或海底以下至少70m之前,該鑰匙應離開射孔絞車保存。

  4.4.4 射孔器、爆破裝置的組裝步驟

  注意:在下列條件下不應進行組裝作業:暴風雨(包括雨或雪天)、塵暴、沙暴天氣,有直升機或船只抵達現場。如果預計在完成組裝并將射孔器放入井中地面以下或海底以下至少70m之前出現上述這類情況,也應停止組裝。

  a) 檢查井口、鉆機和射孔絞車(如果使用了發電機滑橇及駁船也應檢查這些設備)之間的電壓,確保不超過0.25V。

  b) 與操作無關的人員應全部撤到安全地點。清除所有人員身上的火種隱患。

  c) 將電纜頭、輔助設備與未裝起爆器的爆破裝置相聯。

  d) 確保消除雜散電能源(見4.4.1.2)。爆破裝置進入井內離地面以下或海底以下至少70m之前,鎖定裝置的鑰匙應離開射孔絞車保存。

  e) 確認起爆筒電線連接點上沒有電壓。

  f) 從容器里取出雷管(腳線應短接)并插入雷管安全筒中,然后運到組裝現場。

  g) 將雷管導線(應首先連接地線)和爆破裝置導線相連(雷管仍放在安全筒內)。

  h) 從安全筒中取出雷管,將其接到導爆索或待引爆的裝置上。

  i) 完成全部組裝工作,注意不應碾壓、撞擊爆炸部件。

  4.4.5 射孔器、爆破裝置下井

  4.4.5.1 重新接通電源

  射孔器、爆破裝置到達地面以下或海底以下至少70m后,電纜安全電路宜脫離安全狀態。

  4.4.5.2 儀器繼續下井

  將爆破裝置送到指定深度:控制好深度;使爆破裝置到位;啟動點火控制板;引爆。

  4.4.6 從井里回收射孔器、爆破裝置

  注意:在暴風雨(包括雨或雪天)、塵暴、沙暴天氣里不應進行拆卸射孔器工作。如果拆卸工作完成之前預計可能出現這樣天氣也應停止此項工作。這種天氣結束之前,射孔器應保存在井下離地面或海底至少70m處。

  4.4.6.1 切為電源

  離地面或海底至少70m時應使安全電路恢復到安全狀態。

  a) 關掉所有儀器的電源開關。

  b) 關掉裝置的總電源開關。

  c) 使電纜電路處于安全狀態(見4.4.3.1和4.4.3.4),取下鎖定裝置的鑰匙,離開射孔絞車保存,直到拆掉爆破裝置。

  4.4.6.2 人員

  與操作無關的人員應全部撤離到安全地點。清除所有人員身上的火種隱患。

  4.4.6.3 內壓

  檢查已引爆和拒爆的裝置,看是否有內壓(如果使用的是有槍身射孔器,也應檢查)。如果有,應重新將無關的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并按照服務公司推薦的步驟釋放壓力。

  4.4.6.4 拆卸拒爆裝置

  根據下列步驟立即拆卸所有拒爆裝置。

  a) 從導爆索(或起爆裝置)上取下雷管。

  b) 將雷管放進安全筒(見5.8)。

  c) 切斷雷管電路。

  d) 將雷管導線短接,從安全筒中取出并放入合適的容器以便運離井場(見4.2),運輸容器應符合GB 2702的要求1]。

  采用說明:

  1] 原標準條文是:“將雷管導線短接,從安全筒中取出并放入合適的容器以便運離井場。(見2.2)”

  4.5 油管輸送式射孔作業

  4.5.1 井場準備

  4.5.1.1 電引爆

  見4.4.1。

  4.5.1.2 機械、撞擊引爆

  將寫有“危險爆破器材”或類似的其他警示標志置于井場和所有入口處顯著位置。

  4.5.2 射孔器組裝

  4.5.2.1 監督

  應有指定的爆炸品使用負責人監督射孔器的組裝作業(見7.1和7.2)。

  4.5.2.2 避免爆炸部件受撞擊、機械干擾

  垂直連接射孔器時,首先應從懸掛著的槍1)上取下護帽,然后從下節槍2)取下護帽。連接之前要確認射孔器兩端空腔內沒有無關的物質或物體存在。

  1) 該處槍指在吊升系統上的那支槍。

  2) 該處槍指坐放在井口上的那支槍。

  4.5.2.3 安全短節

  射孔器總成與點火頭之間應有安全間隔裝置或空的槍段,組裝、拆卸過程中裝彈部分離鉆臺有一段距離。間隔裝置長度不應小于3m。有時,在生活區及其他區域間隔裝置應更長,以便安全地旋轉已裝彈的射孔器。自下向上引爆裝置中不需要安全間隔裝置(見4.5.5)。

  4.5.3 電引爆式射孔器安裝

  注意:見4.4.4中惡劣天氣條件下的注意事項。

  4.5.3.1 消除雜散電能源

  見4412。

  4.5.3.2 組裝步驟一點火頭

  a) 暫時停止鉆臺上的全部工作。

  b) 將無關人員全部重新撤離到安全地點,直到裝槍完畢并將槍下到井中離地面或海底至少70m。在裝槍和下井過程中鉆臺下不應留有任何人員。清除所有人員身上的火種隱患。

  c) 將雷管從容器里取出,確保腳線短接,并插入雷管安全筒中,然后運到組裝地點。

  d) 為確保安全,把雷管安全地放進發火裝置,并安裝好保護裝置,然后運送到射孔器組裝現場。

  e) 在安全間隔裝置頂部安裝點火裝置。

  4.5.3.3 射孔器、爆破裝置下井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應立即將射孔器下井。

  4.5.4 機械引爆式射孔器組裝

  組裝程序見4.5.3,但4.5.3.1和4.5.3.2中c)所涉及的電氣部分除外。

  4.5.5 自下而上引爆式射孔器組裝

  在井口起、下射孔器時,如果沒有防止上部槍串在地面或接近地面時意外引爆的安全裝置,則不應在已裝彈的射孔器底部安裝點火頭。進行此項工作時,服務公司應與操作人員事先反復檢查并取得一致意見。

  4.5.6 從井中回收油管輸送式射孔器

  4.5.6.1 撞擊棒

  除非確實證明射孔器已經引爆,在將射孔器回收地面之前,應先設法回收撞擊棒或使其處于非工作狀態。

  4.5.6.2 人員安全

  從地面以下或海底以下70m回收射孔器時,所有無關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鉆臺下也不應留有任何人。清除所有人員身上的火種隱患。

  4.5.6.3 拆卸之前

  拆卸之前,應確定射孔器是否已經引爆,槍系統內是否存在內壓。

  4.5.6.4 內壓

  如果有內壓存在,應將所有無關人員撤離到安全發點,根據服務公司推薦的作法釋放內壓。

  4.5.6.5 拆卸

  立即拆掉點火裝置。然后按與4.5.2.2相反的順序拆卸射孔器。

  4.5.6.6 拒爆物的處理

  拒爆的起爆部件宜立即轉移到符合規定的運輸容器里(見4.2),運輸容器應符合GB2702的要求1]。

  采用說明:

  1] 原標準條文是:“拒爆的起爆部件宜立即轉移到符合規定的運輸容器里。(見2.2)

  4.6 特殊作業規則

  4.6.1 井下自備電源觸發器

  注:爆炸觸發送到井下不是通過電線而是無線操作自備電源。

  4.6.1.1 射孔器、爆破裝置的組裝

  注意:參見4.4.4中惡劣天氣條件下的注意事項。

  4.6.1.2 井場準備

  見4.5.1。

  4.6.1.3 預先檢查

  a) 檢查所有的觸發裝置、安全裝置及儀器狀況。

  b) 應使用規定的電路測試儀來檢查射孔器系統電路的通電性及絕緣性。

  c) 檢查過程中起爆筒、雷管或其他起爆裝置應置于安全筒中(見5.8)。

  4.6.1.4 射孔器、爆破裝置的組裝步驟

  注意:見4.4.4中惡劣天氣條件下的注意事項。

  a) 將射孔器取出井之前應根據服務公司推薦的方法鈍化。

  b) 與操作無關的人員全部撤離到安全地點。清除所有人員身上的火種隱患。

  c) 檢查已引爆和拒爆裝置,看是否有內壓(如果使用的是有槍身射孔器,也應檢查)。如果有,應重新將無關的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并按照服務公司推薦的步驟釋放壓力。

  d) 根據下列步驟立即拆卸拒爆裝置:

  1) 從導爆索或起爆裝置上取下雷管;

  2) 將雷管放進安全筒中(見5.8);

  3) 切斷雷管電路;

  3) 將雷管腳 線短接,從安全筒中取出,然后放入適當的容器中以便運離井場(見4.2),運輸容器應符合GB 2702的要求1]。

  采用說明:

  1] 原標準條文是:“將雷管腳線短接,從安全筒中取出,然后放入適當的容器中以便運離井場。(見2.2)”

  4.6.2 坐封工具

  裝有造氣火藥的坐封工具應該跟電纜或油管輸送式爆破裝置同樣對待和處理,除非在接電前可能已完成了裝藥。未裝造氣部件的坐封工具不適合本作法。

  4.6.3 套管井地層測試器

  套管井地層測試器的操作和使用與電纜射孔裝置相同(見4.1~4.4)。

  4.6.4 撞擊式井壁取心器

  除了4.4.4中c)和e)~h)的規定外,撞擊式井壁取心器與所有其他電纜爆破裝置的操作方法完全一樣。這些裝置在組裝過程中都已完成了裝藥,因此4.4.4中c)和e)~h)的裝彈順序不再適用。但6.6的規定適用于這些裝置。

  注意:井壁取心器不得置于狹窄的過道或測井儀可能供電的地方。

  4.6.5 選發式的子彈式射孔器

  選發式和子彈式射孔器與其他電纜爆破裝置的拆、裝方法相同[見4.1~4.4.6.2,其中4.4.4中c)和e)~h)除外]。其中一些選發式工具在組裝過程已完成了裝藥,因此444中c)和e)~h)不再適用。但6.6的規定適用于這些裝置。

  5 地面設備

  5.1 概述

  本章主要是講述在井場使用爆破裝置作業時所推薦的地面設備。

  5.2 射孔絞車的電源開關

  射孔絞車中應該有主電源開關來控制通向發射系統的所有電源。

  5.3 電纜安全系統

  5.3.1 處于安全狀態時,電纜電路應該與射孔絞車電路的全部電源斷開。所有的纜芯應通過5000Ω的電阻與外皮連接。這5000Ω電阻應至少由兩個并聯的相似電阻組成。

  5.3.2 采用鎖定裝置,確保安全狀態。

  5.3.3 電纜安全電路應該在射孔絞車內部。

  5.3.4 從電纜安全電路到電纜纜芯應該保持通路,接線應該有機械保護。

  5.4 引爆系統

  5.4.1 引爆炸藥裝置至少要求有三次嚴謹的操作。

  5.4.2 至少有一次操作要用雙手。

  5.4.3 至少有一次操作使用彈簧開關。

  5.5 通信系統

  5.5.1 射孔絞車與裝拆射孔器的地點之間應建立有效的通信。

  5.5.2 通信系統設計和維護電流,應確保可能輸入電纜、起爆筒的電流不大于起爆裝置安全電流的10%。

  5.6 檢查、維護

  應按照生產廠家的建議和規定,并指定專人維修設備。

  5.7 電路接地、連接系統

  5.7.1 接地系統應該將射孔絞車與套管、井口、防噴器和鉆機(滑車輪支持系統)進行可靠的低電阻連接。

  5.7.2 將接地電纜接在鉆機和井口套管時,應使用“C”形夾并用尖針形螺釘固定。

  5.7.3 接地電纜的纜芯應使用至少10號絞股絕緣銅錢。

  5.7.4 射孔絞車與電纜外皮之間應有可靠的連接。

  5.7.5 只有在系統電壓(交流電或直流電)低于0.25V后才能和接地線連接。例外情況:使用6.3.1中b)、c)、d)引爆裝置時,可不采用本條款內容。

  5.8 電雷管安全筒

  電雷管安全筒是一個厚壁管,其中一端封閉、另一端裝蓋。安全筒應該由服務公司進行樣機測試,能承受8號雷管的爆破力。

  5.9 電雷管電路測試儀

  推薦使用的電雷管和雷管電路測試儀是爆破萬用表、爆破歐姆表和爆破電流計。用于電阻檢查的儀表的測試電流不應大于25mA或電路中雷管的安全額定電流的10%(取其中較小值)。

  5.10 爆炸警示標志

  5.10.1 警示牌上應寫清“危險爆炸品”或相應警語。使用電雷管時還應加上“關掉無線電發射機”或相應警語。

  5.10.2 爆炸警示標志應經久耐用。

  5.10.3 爆炸警示標志應清晰,確保15m外就能看清。

  5.11 化學切割器保護套

  化學切割器保護套(也稱保護套)應該:

  a) 能蓋住切割頭;

  b) 由鋁制成;

  c) 有足夠的厚度以提供有效的剛度;

  d) 兩端開口;

  e) 內徑要足以讓切割頭通過;

  f) 能保證與切割頭牢固連接。

  注意:必須獲得設備生產廠書面批準后才能對設備進行現場修改。

  6 井下設備

  6.1 概述

  本章主要講述推薦井下設備的性能和最低要求,也包括人員安全。

  6.2 高速起爆藥

  只允許在電雷管和撞擊雷管中使用高速起爆藥。

  6.3 雷管和引爆裝置

  6.3.1 雷管和起爆器應至少有以下特性中的一種:

  a) 最小直流電阻為50Ω,不發火電流不低于200mA;

  b) 高電壓爆炸橋式(EBW)設計;

  c) 高電壓爆炸箔電點火(EFI)設計;

  d) 由獨立的公認的測試機構認可的與6.3.1中b)或c)的相等效的特性。

  6.3.2 設計和制造的雷管、起爆器應能承受雷管體與導線之間至少30N(7 lb)的拉力。不允許在現場測試這一承受能力,因拉拽導線可能引起爆炸。

  6.3.3 不暴露于井液、井壓中的撞擊式雷管(起爆器)應能承受至少2.8N•m(2 lb•ft)的沖量而不被引爆;暴露于井液、井壓中的沖擊式雷管、起爆器應能承受至少6.9N•m(5 lbft)的沖量而不被引爆。

  6.3.4 雷管、起爆器不應含有任何裸裝起爆藥(疊氮化鉛等)。

  6.3.5 暴露于井眼中的雷管額定溫度和壓力的技術規定應以同時進行溫度和壓力的測試定。

  6.4 井下引爆系統

  6.4.1 電容放電系統應有一個永久泄露電容器,它能在60s內將電容器電壓放電到低于要求的最小引爆電壓的50%以下。

  6.4.2井下非電引爆系統應至少有兩次的單獨操作,才能引爆在地面或地面附近的雷管、起爆器,應至少有兩個獨立的安全功能以防止失誤性引爆,或采用此類操作與安全功能相結合的辦法。下面是可以接受的動作和安全功能:

  a) 從物理上限制或限定引爆操作的機械設計;

  b) 終止傳爆系統被引爆的機械設計;

  c) 壓力觸發。

  6.4.3 當模擬爆破裝備從空中9.1m(30ft)或更高處意外地落在一塊由混凝土支撐的鋼板上時,井下點火系統應不會點火。

  6.4.4 在地面或地面附近與雷管相連的電路系統應在雷管引爆前接通。

  6.5 其他井下裝備

  6.5.1 任何井下電源都應包括至少兩個獨立的安全裝置,以防止在與雷管、起爆器一起使用時意外引爆。

  6.5.2 井下裝備設計應做到當從井口回收時,能安全排出內壓力。螺紋連接應有一個排出內壓力的裝置。

  6.6 特殊規定

  撞擊式井壁取心器,選發式、子彈式射孔器的設計與6.3要求的起爆器不同。這些裝備在井下點火線路的最小電阻為50Ω,并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a) 在下井之前防止起爆裝置電連接。

  b) 電纜頭接到裝備之后有一個能起鈍化作用的沖擊中斷裝置。

  c) 另有一個相應的安全應急裝置。服務公司和操作人員之間應事先檢查設備,共同達成協議,以確保這些裝置的臨時操作能安全進行。

  注意:現場改裝這些設備應事先得到設備生產廠家的書面批準。

  7 人員培訓

  7.1 概述

  本章主要是規定在井場負責爆破器材存放、運輸和使用人員的基本要求。

  7.1.1 爆炸品使用人員

  應完成7.2.1要求的培訓任務。

  7.1.2 爆炸品使用負責人

  負責井場的安全爆破操作,其中包括負責連接雷管與爆破裝置。

  7.1.3 其他爆破人員

  已經完成7.2.2規定的培訓要求并且在爆炸品使用人員直接監督下工作。

  7.2 資格要求

  工作人員的年齡應達到國家、地方關于爆炸品運輸和使用的法律、法規、規則和條例的最低要求。工作人員應在身體和心理上滿足上崗條件。

  7.2.1 爆炸品使用人員至少要參加六個月的爆破培訓,并在下列科目培訓中合格:

  a) 在油田服務作業中所使用爆破器材的分類;

  b) 各種爆炸品的性能和特點;

  c) 安全處置爆炸品的步驟和方法;

  d) 井場爆破器材的安全操作步驟和方法;

  e) 國家和地方法律或其等效規定中關于存放、處置和使用各種爆炸品的規定;

  f) 國家和地方法律或其等效規定中關于各種爆炸品運輸的規定;

  g) 除每年要復習7.2.1中a)~f)的內容及新的裝備和技術外,還要通過綜合考核。

  7.2.2 其他爆破人員在參加爆破器材的現場操作之前應先完成以下學習內容的培訓:

  a) 在油田服務作業中所使用爆破器材的分類;

  b) 各種爆炸品的性能和特點;

  c) 安全處置爆炸品的步驟和方法;

  d) 井場爆破器材的安全操作步驟和方法。

  7.3 培訓

  7.3.1 受訓人員要接受7.2.1和7.2.2規定的正規培訓課程,可用以下方式提供:

  a) 圓滿完成學業并通過考試,取得服務公司頒發的上崗證書;

  b) 行業共同課程;

  c) 大學課程。

  7.3.2 服務公司應給合格人員核發合格證書并非為培訓記錄。根據要求,這些證書或相應的個人培訓記錄對任何操作服務公司都是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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