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庫的設計、使用管理一直未有具體的規定。本標準是根據國家有關的法規、條例及標準,結合石油工業的特點,專為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庫的設計、使用管理而制定的基本的安全技術要求,也可作為新建、改建、擴建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庫的設計、審查及驗收的依據之一。
本標準在內容設置上主要是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庫的設計、使用管理的安全技術要求,未包括放射源庫設計、建設的配套內容。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勝利石油管理局安全技術處、勝利石油管理局測井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喬東亮 王來中 陳建設 郎佃世 趙忠 王登文 董國永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庫的設計、使用管理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庫的設計及使用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非密封型放射源的存放。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1988 安全標志
GB 8703-1988 輻射防護規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號 1989年10月24日發布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2號 1997年9月1日施行
3 源庫設計的要求
3.1 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庫的選址應符合GB 8703-1988中6.2.2的要求。
3.2 放射源貯存庫(以下簡稱源庫)應為獨立的建筑,四周應設不低于2m的實體圍墻,應設源庫值班室、警衛室和放射性監測室。庫區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其他危險物品,不得設其他建筑。
3.3 圍墻與源庫四周的距離,應達到在使用活度最大的裸體放射源時,圍墻處的劑量當量率小于2.5μSv•h-1。源庫外和庫區大門應設明顯的電離輻射標志。電離輻射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
3.4 源庫內應設放射源貯存坑(以下簡稱貯源坑)。貯源坑深度不小于1.2m,其上口應高于周圍地面100~150mm。貯源坑蓋應有足夠防護材料,保證貯源坑蓋上表面劑量當量率小于25μSv•h-1。
3.5 活度大于37GBq的放射源,應每個貯源坑一枚。
3.6 源庫內應有良好的照明及通風條件。
3.7 貯存大于200GBq的中子源和大于20GBq的伽馬源的源庫,應有機械提升和傳送設備。
3.8 源庫內無裸體源的條件下,源庫墻外沿1m高1.5m處的放射劑量當量率應低于2.5μSv•h-1。
3.9 源庫內應設有防盜報警裝置或監視裝置。
3.10 源庫投產前驗收應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第二章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4 源庫使用的管理要求
4.1 源庫的警衛源庫應設警衛晝夜值班。
4.2 源庫的通信
值班室應有通信設施,并保持暢通。
4.3 放射源存放
4.3.1 測井用放射源及廢源應放在貯源坑內。
4.3.2 源庫內應設有明示牌。明示牌應標明每個貯源坑內放射源的編號、核素、活度等情況。
4.3.3 每個貯源坑應設有所存放射源及出入庫的標示,并相應固定到放射性測井小隊。
4.3.4 源庫內應備有輻射檢查的儀器。
4.3.5 源庫應設雙鎖,鑰匙分別保管。
4.4 放射源的出入庫
4.4.1 源庫工作人員進入庫區工作應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佩帶個人劑量計。
4.4.2 放射源出入庫應有完備的手續。取源要憑通知單,交接要有檢查、簽字手續。
4.4.3 放射湖出入庫應用儀器檢查源,不得用眼直接觀察裸源。
4.5 源庫安全防護性能的定期檢查
4.5.1 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源庫內外放射性劑量當量的測定、貯源罐防護、放射源泄漏情況等。
4.5.2 安全防護性能檢查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并記錄備案。如有新源進庫或更換貯源罐,要及時進行檢查并記錄備案。
4.6 源庫的資料管理
應建立放射源資料臺帳。其主要內容有:新存入的放射源、廢源處理和放射源貯存情況。資料分別由主管部門、使用單位或保管單位保存,每年進行一次核查,并記入臺帳。
4.7 應急計劃
應制定放射源防護管理的應急計劃。
5 源庫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要求
源庫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按《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