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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式甲烷檢測報警礦燈AQ6209-2007

2008-03-05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收藏   發表評論 0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數字式甲烷檢測報警礦燈(以下簡稱報警礦燈)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在煤礦井下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使用的采用載體催化原理,具有甲烷濃度數字顯示及超限時聲光報警功能的礦燈。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1—2000包裝儲運圖示標志(eqv ISO780:1997)

  GB/T 2423.1—2001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A:低溫(idt IEC60068-2-1:1990)

  GB/T 2423.2—2001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B:高溫(idt IEC60068-2-2:1974)

  GB/T 2423.4—199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Db:交變濕熱試驗方法(eqv IEC68-2-30:1980)

  GB/T 2423.5—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a和導則:沖擊(idt IEC68-2-27:1987)

  GB/T 2423.8—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Ed:自由跌落(idt IEC 68-2-32:1990)

  GB/T 2423.10—199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和導則:振動(正弦)(idt IEC68-2-6:1982)

  GB/T 2829—2002周期檢驗計數抽樣程序及表(適用于對過程穩定性的檢驗)(idt ISO 2859-1:1999)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2—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eqv IEC 60079—1:1990)

  GB 3836.4—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eqv IEC 60079—11:1999)

  GB 4208—1993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eqv IEC 529:1989)

  GB 7957—2003 礦燈安全性能通用要求(neq IEC 62013—1:1999)

  GB 9969.1—1998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AQ 6202—2006 煤礦甲烷檢測用載體催化元件

  MT 209—1990煤礦通信檢測控制用電工電子產品通用技術要求

  MT 210—1990煤礦通信、檢測、控制用電工電子產品基本試驗方法

  MT 818.10—1999煤礦用阻燃電纜第1單元:煤礦用移動類阻燃軟電纜第10部分:煤礦用礦工帽燈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數字式甲烷檢測報警礦燈 digital methane detecting and alarm miner's lamp

  采用載體催化原理檢測甲烷濃度,具有甲烷濃度數字顯示及超限時聲光報警功能的攜帶式照明燈具。

  3.2

  本安光源組件 intrinsic safety light source module

  在正常或故障條件下,以電池最高工作電壓或電池限流措施允許的最大工作電流施加在光源驅動電路上時,應不點爆甲烷一空氣混合物的光源組件。

  注:甲烷空氣混合物應符合GB 3836.4—2000中10.2條的規定。

  3.3

  顯示值 displayed value

  報警礦燈的顯示器顯示的測量數值。

  3.4

  零點 zero point

  報警礦燈在新鮮空氣中正常工作時的顯示值。

  3.5

  標定點 calibration point

  報警礦燈為滿足測量精度所選擇的校準氣樣值。

  3.6

  報警點 alarm point

  報警礦燈依據使用要求所預先設置的報警啟動值。

  3.7

  基本誤差 basic error

  在正常試驗條件下確定的報警礦燈測量誤差值。

  3.8

  穩定性 stability

  在規定的工作條件和時間內,報警礦燈的零點、標定點和報警點保持在允許變化范圍內的性能。

  3.9

  響應時間 (T90) T90 response time

  甲烷濃度發生階躍變化時,報警礦燈輸出達到穩定值的90%的時間。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報警礦燈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經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授權機構審批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4.1.2 報警礦燈的防爆型式為礦用本質安全兼隔爆型,防爆標志為“ExibdI”。

  4.2 正常工作環境:

  溫 度:(0~40)℃;

  相對濕度:≤98%;

  大氣壓力:(80~116)kPa;

  風 速:≤8 m/s。

  4.3 貯存溫度為(-40~60)℃。

  4.4 外觀要求

  4.4.1 報警礦燈外觀應平整、光潔,表面、鍍層或涂層不應有氣泡、裂痕、明顯剝落和斑點。

  4.4.2 燈面玻璃、顯示窗罩和報警指示燈罩應透光良好。

  4.5 結構及裝配要求

  4.5.1 報警礦燈宜采用分體式結構(燈頭與蓄電池分開)。

  4.5.2 所有的零部件必須定位安裝,牢固可靠,轉動件應能靈活轉動,接觸良好,無軸向竄動。

  4.5.3 在報警礦燈電池殼體電纜進口處應設有彈性電纜保護套,并應有防止電纜轉動和拔脫的固定裝置。

  4.5.4 燈頭、甲烷檢測報警和蓄電池組部分均應設置只有專用工具才能打開的機械閉鎖裝置,以防止隨便拆卸內部部件。

  4.5.5 燈頭、蓄電池的極性標識應一致。

  4.5.6 報警礦燈內部的元、器件應安裝、焊接牢固,排列整齊。

  4.5.7 報警礦燈外殼、接插件和零件應采取防腐措施,應采用有足夠強度的材料制成。

  4.6 功能要求

  4.6.1 報警礦燈光源應采用主光源和輔光源或多光源。

  4.6.2 甲烷檢測部分應有單獨的電源開關,甲烷檢測部分電源的開或關,應不影響照明功能的使用。

  4.6.3 甲烷檢測部分應有電源指示和欠壓提示及自動關斷功能。

  4.6.4 甲烷檢測宜采用自然擴散取樣方式。

  4.6.5 甲烷檢測顯示值應為三位以上(含三位)有效讀數,應以百分體積濃度表示測量值,采用數字顯示,其分辨率應不低于0.01%CH4,并應能表示顯示值的正或負。

  4.6.6 報警礦燈應有聲、光報警功能,光報警信號不應使用照明光源,并應有報警自檢功能。

  4.6.7 報警礦燈應有防高濃度甲烷沖擊措施。在甲烷濃度超過測量范圍上限時,應具有保護載體催化元件的功能,并應使顯示值維持在超限狀態。

  4.7 技術要求

  4.7.1 光源

  4.7.1.1 報警礦燈應采用符合GB 3836.4—2000有關規定的本安光源組件,光源驅動電路應有雙重化的限流或限壓措施,采用可靠元件時除外。

  4.7.1.2 報警礦燈在點燈開始及點燈11 h后的中心最大照度(距燈頭1 m遠處),應分別不低于1 000 lx和800 lx。

  4.7.2 工作時間

  報警礦燈在主光源照明和甲烷檢測兩種功能同時使用時,其連續正常工作時間應不小于11 h。

  4.7.3 燈頭

  4.7.3.1 燈頭強度應符合GB 7957—2003中第4.11.5條的規定。

  4.7.3.2 燈面玻璃強度應符合GB 7957—2003中第4.11.3條的規定。

  4.7.4 電纜

  4.7.4.1 電纜應符合MT 818.10-1999的有關規定。

  4.7.4.2 電纜經拔脫試驗后,不得發生電纜拔脫,斷線和接頭松動現象。

  4.7.4.3 電纜導電能力應符合GB 7957—2003中第4.14.3條的規定。

  4.7.4.4 電纜護套的耐脂肪酸性能應符合GB 7957—2003中第4.14.4條的規定。

  4.7.5 蓄電池

  4.7.5.1 報警礦燈采用的電池組應符合GB 3836.4—2000中第7.4條規定。

  4.7.5.2 報警礦燈所采用電池應具有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型式檢驗報告。電池性能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4.7.5.3 電池組應具有雙重化的限流措施,但限流措施采用可靠元件時除外。

  4.7.5.4 報警礦燈電池組應有過充電和過放電保護措施。

  4.7.5.5 電池組殼體強度應滿足GB 7957—2003中第4.13.4條的規定。

  4.7.6 甲烷測量范圍為(0.00~4.00)% CH4。

  4.7.7 顯示值穩定性

  在(0.00~4.00)% CH4范圍內,當甲烷濃度保持穩定時,報警礦燈的顯示值的變化量應不超過0.03%CH4。

  4.7.8 基本誤差

  報警礦燈的基本誤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測量范圍%CH4

  基本誤差%CH4

 0.00-1.00

 ±0.10

 1.00-3.00

 真值的±10%

 3.00-4.00

 ±0.30

  4.7.9 報警礦燈電池正常充電后,正常工作時間內報警礦燈不應出現欠壓關機,性能應符合4.7.7、4.7.8的規定。

  4.7.10 工作穩定性

  報警礦燈連續工作15 d(每天運行11 h),其基本誤差應符合4.7.8的規定。

  4.7.11 響應時間(T90)

  報警礦燈的響應時間應不大于20 s。

  4.7.12 報警功能

  4.7.12.1 報警礦燈應能在0.50%CH4~2.50%CH4范圍內任意設置報警點,報警顯示值與設定值的差值應不超過±0.05% CH4。

  4.7.12.2 報警聲級強度在距其1 m遠處應不小于75 dB(A);光信號在暗處的能見度應不小于20 m。

  4.8 報警礦燈的工作位置發生變化時,其顯示值的附加誤差應不超過±0.03%CH4。

  4.9 報警礦燈在8 m/s風速條件下試驗時,其指示值的漂移量應不超過±0.05%CH4。

  4.10 報警礦燈本安電路與外殼之間,常態下其絕緣電阻應不小于50 MΩ;交變濕熱試驗后,應不小于1.5 MΩ。

  4.11 報警礦燈本安電路與外殼之間應能承受500 V、50 Hz、歷時1 min的絕緣介電強度試驗而無擊穿和閃絡現象,泄漏電流不大于5 mA。

  4.12 報警礦燈在工作溫度試驗后,應符合4.7.8的規定。

  4.13 報警礦燈經貯存溫度試驗后,應符合4.7.8的規定。

  4.14 報警礦燈經交變濕熱試驗后,其甲烷檢測性能應符合4.7.8的規定。絕緣電阻和絕緣介電強度應分別符合4.10和4.11的規定。

  4.15 報警礦燈經振動試驗后,接插件和零部件應無松動和脫落,其甲烷檢測性能應符合4.7.8的規定。

  4.16 報警礦燈經沖擊試驗后應無損壞,接插件和零部件無松動脫落,其甲烷檢測性能應符合4.7.8的規定。

  4.17 報警礦燈經運輸試驗后應無損壞,接插件、零部件應無松動脫落,其甲烷檢測性能應符合4.7.8的規定。

  4.18 報警礦燈經跌落試驗后,接插件、零部件應無松動脫落,其甲烷檢測性能應符合4.7.8的規定。

  4.19 防爆要求

  4.19.1 報警礦燈應采用礦用本質安全兼隔爆型的防爆結構且滿足GB 3836.1—2000、GB 3836.2—2000、GB 3836.4—2000的規定。

  4.19.2 報警礦燈中與本質安全性能有關的元件,應符合GB 3836.4—2000中第7章的規定。

  4.19.3 報警礦燈外殼防護性能應符合GB 4208—1993中防護等級IP54的規定,。

  4.19.4 報警礦燈由輕合金制成的外殼應符合GB 3836.1—2000中第8章的規定。

  4.19.5 報警礦燈采用塑料外殼時,其外殼表面絕緣電阻應不超過1 GΩ。

  4.19.6 報警礦燈應能通過GB 3836.4—2000規定的火花點燃試驗。

  4.19.7 報警礦燈在正常和故障狀態下其最高表面溫度應≤150℃;主光源和輔光源在正常和故障狀態下,其燈絲的最高表面溫度應≤150℃。

  4.19.8 報警礦燈外殼結構、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內部電路連接、固體絕緣材料、內部導線布置應符合GB 3836.4—2000中第6章的規定。

  4.20 報警礦燈所采用的載體催化元件應符合AQ 6202—2006的要求。

  5 試驗方法

  5.1 環境條件

  除環境試驗或有關標準中另有規定外,試驗應在下列環境條件中進行:

  a)溫度:(15~35)℃;

  b)相對濕度:(45~75)%;

  c)大氣壓力:(80~116)kPa。

  5.2 試驗用氣樣

  試驗中所使用的空氣中甲烷標準氣樣(以下簡稱標準氣樣)應具有國家授權機構發放的標準物質證書,其不確定度不大于3%。各項試驗所用氣樣應符合表2要求。

  表2

 試驗項目

所需氣樣及取值范圍%CH4

 基本誤差試驗

 0.50;1.00;2.00;3.50

 響應時間試驗

 2.00

 報警誤差試驗

 1.20

 注:標準氣樣值與本表規定的氣樣值的允許偏離應不超過±10%
  

  5.3 試驗用主要儀器

  5.3.1 氣體流量計

  測量范圍:(30~300)mL/min;準確度:2.5級。

  5.3.2 秒表

  分度值為0.01 s。

  5.3.3 電壓表及電流表

  采用四位半的數字萬用表,其準確度應不小于1.0級。

  5.3.4 照度計

  準確度不低于±4%(滿量程)。

  5.4 用目測方法觀察報警礦燈外觀、結構及裝配質量、主要功能應分別符合本標準4.4、4.5、4.6的規定。

  5.5 對照電路設計原理圖及樣品,檢查光源驅動電路及電池組的限流措施。

  5.6 照度、工作時間試驗

  報警礦燈按產品說明書規定的方法完成充電后,靜置1 h,打開主光源和甲烷檢測功能,將燈頭置于特制的暗箱端口(暗箱內涂以黑色無光漆),將照度計的接收器置于暗箱的另一端口,測量點燈開始時和點燈11 h后的最大照度。暗箱結構如圖1所示。

  5.7 燈頭強度試驗

  按GB 7957—2003中第5.9條規定的方法進行。

  5.8 燈面玻璃強度試驗

  按GB 7957—2003中第5.8條規定的方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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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電纜固定裝置拉伸試驗

  按GB 7957—2003中第5.13條規定的方法進行。

  5.10 電纜引燃試驗

  按GB7957—2003中第5.14條規定的方法進行。

  5.11 電纜護套的耐脂肪酸試驗

  按GB 7957—2003中第5.15條規定的方法進行。

  5.12 過充電保護試驗

  報警礦燈按產品說明書規定的充電方法完成充電后,重新啟動充電器,過充保護措施應在1 h內能自動切斷充電電源。

  5.13 過放電保護試驗

  報警礦燈以正常工作狀態放電,在不低于產品企業標準規定的放電限制電壓時,能自動切斷放電回路。

  5.14 電池組殼體強度試驗

  按GB 7957—2003中第5.8條、5.9條規定的方法進行。

  5.15 顯示值穩定性、基本誤差及工作時間試驗

  在以下需通氣的試驗中,除報警誤差試驗外,其余試驗的通氣流量應保持為產品企業標準規定的報警礦燈校準時的流量(以下簡稱規定流量)。

  5.15.1 報警礦燈按產品說明書規定的充電方法正常充電后,打開報警礦燈主光源和甲烷檢測功能電源開關,并記錄時間。待報警礦燈零點在清潔空氣中穩定后,按規定流量,通入1.00%CH4的標準氣樣,1 min后將報警礦燈顯示值調至與標準氣樣值一致,繼續通氣,再觀察1 min,記錄1 min內報警礦燈顯示值的最大值與最小值的差值,重復測定3次,取最大值。

  5.15.2 按規定流量,用清潔空氣和1.00%CH4的標準氣樣校準報警礦燈(以下簡稱校準報警礦燈),在以后的測定中不得再次校準。待報警礦燈零點在清潔空氣中穩定后,按規定流量分別向報警礦燈依次通入(0.50、2.00、3.50)%CH4三種標準氣樣各1 min(在空氣中恢復時間不小于1 min),記錄報警礦燈的顯示值。重復測定4次,取其后3次的算術平均值與標準氣樣的差值,即為基本誤差。

  5.15.3 報警礦燈運行11 h后,分別按5.15.1、5.15.2規定的方法對報警礦燈進行顯示值穩定性和基本誤差測定。

  5.16 工作穩定性試驗

  把校準好的報警礦燈放入圖2所示的裝置中,連續通入0.3%CH4~0.8%CH4的甲烷氣體運行10.5 h后,按規定流量依次通入清潔空氣和1.00%CH4的標準氣樣各1 min,測量4次,取后3次算術平均值與標準氣樣值的差值。 

  試驗持續時間15 d,試驗期間不得校準報警礦燈。報警礦燈在每天試驗前,應正常充電。

  5.17 響應時間試驗

  按規定流量通入清潔空氣,待報警礦燈零點穩定后,以相同的流量通人2.00%CH4的標準氣樣1 min,記錄顯示值。然后通入清潔空氣,待報警礦燈零點穩定后,快速地將2.00%CH4標準氣樣以相同的流量通入報警礦燈,并開始記錄報警礦燈的顯示值達到原顯示測量值90%所需要的時間,測量3次,取其算術平均值。

  5.18 報警功能試驗

  5.18.1 報警誤差測定

  將報警礦燈報警點設置在1.00%CH4上,待報警礦燈零點穩定后,緩慢通入表2所規定的標準氣樣,記錄出現聲、光信號瞬間報警礦燈的顯示值。測量4次,取后3次算術平均值與設定報警點的差值。

  5.18.2 報警聲級強度測量

  報警聲響強度用聲級計測量,環境噪音不大于30dB(A)。將聲級計置于報警礦燈的報警聲響器軸心正前方1 m處,測量3次,取其平均值。

  5.18.3 報警光信號

  試驗在黑暗環境中距報警礦燈20 m處觀察。

  5.19 位置變動試驗

  按正常使用方位校準報警礦燈零點,通入2.00%CH4標準氣樣1 min,記錄報警礦燈的顯示值。然后,使報警礦燈偏離正常工作方位45°,并沿該45°軸線旋轉一周,記錄與正常工作方位顯示值的最大差值,作為報警礦燈工作位置變動影響的附加誤差。

  5.20 風速影響試驗

  將報警礦燈放入通風試驗裝置中,在風流為零時調整好報警礦燈的基準點,記錄顯示值,啟動風機,調整風速為8+0.50m/s,人為使報警礦燈繞懸掛軸線方向轉動,尋找其受風速影響的位置。固定此位置,每30s記錄1次指示值,共記錄3次,取其算術平均值和基準點的差值作為漂移量。

  5.21 絕緣電阻試驗

  按MT 210-1990中第7章規定的方法進行。

  5.22 絕緣介電強度試驗

  按GB 3836.4—2000中第10.6條規定的方法進行。

  5.23 工作溫度試驗

  試驗中向報警礦燈通入標準氣樣的溫度應與試驗要求溫度一致。

  5.23.1 低溫工作試驗

  按GB/T 2423.1—2001中試驗Ab規定的方法進行,在溫度為(0±3)℃條件下,將報警礦燈通電,穩定2 h后,測定基本誤差,以后每小時測定1次基本誤差,測量3次,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值,并檢查其外觀。

  5.23.2 高溫工作試驗

  按GB/T 2423.2—2001中試驗Bb規定的方法進行,在溫度為(40±2)℃條件下,將報警礦燈通電,穩定2 h后,測定基本誤差,以后每小時測定1次基本誤差,測量3次,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值,并檢查其外觀。

  5.24 貯存溫度試驗

  5.24.1 低溫貯存試驗

  按GB/T 2423.1—2001中試驗Ab規定的方法進行,在溫度為(—40±2)℃條件下,持續時間為16 h。報警礦燈不包裝、不開機,不進行中間檢測。試驗后,在試驗箱中恢復到4.2規定的條件下保持2 h,再測定基本誤差,并檢查其外觀。

  5.24.2 高溫貯存試驗

  按GB/T 2423.2—2001中試驗Bb規定的方法進行,在溫度為(60±2)℃條件下,持續時間為16 h,報警礦燈不包裝、不開機,不進行中間檢測。試驗后,在試驗箱中恢復到4.2規定的條件下保持2 h,再測定基本誤差,并檢查其外觀。

  5.25 交變濕熱試驗

  按GB/T 2423.4—1993中的試驗Db規定的方法進行,在溫度為(40±2)℃,相對濕度為93%±3%條件下,持續時間為6 d,報警礦燈不包裝、不開機,不進行中間檢測。試驗后,在4.2規定的條件下保持2 h,進行絕緣電阻與工頻耐壓試驗,再測定基本誤差,并檢查其外觀。

  5.26 振動試驗

  按GB/T 2423.10—1995中的試驗Fc規定的方法進行。嚴酷等級:掃頻頻率范圍(10~150)Hz,加速度幅值為50 m/s2,掃頻循環次數5次,報警礦燈不包裝、不開機,不進行中間檢測,試驗后,進行外觀檢查和測定基本誤差。

  5.27 沖擊試驗

  按GB/T 2423.5—1995中試驗Ea規定的方法進行。嚴酷等級:峰值加速度為500 m/s2,脈沖持續時間為(11±1)ms,3個軸線每個方向連續沖擊3次(共18次),報警礦燈不包裝,不開機,不進行中間檢測。試驗后,進行外觀檢查和測定基本誤差。

  5.28 運輸試驗

  按MT 209—1990中第4.5.2條進行。嚴酷等級:頻率4 Hz,加速度30 m/s2,試驗時間2 h。樣品應按產品標準中規定的包裝,不開機,不進行中間檢測。試驗后檢查外觀;測定基本誤差。

  5.29 跌落試驗

  按GB/T 2423.8—1995中試驗Ed規定的方法進行。嚴酷等級:跌落高度為1 m,燈頭與蓄電池保持同一水平,自由落向平滑、堅硬的混凝土面上共兩次,報警礦燈不包裝,不進行中間檢測。試驗后,進行外觀檢查,再測定基本誤差。

  5.30 防爆試驗

  5.30.1 報警礦燈的防爆性能試驗方法按GB 3836.1—2000、GB 3836.2—2000和GB 3836.4—2000的規定進行,由國家授權的防爆檢驗機構進行。

  5.30.2 與本質安全性能有關的元件檢查按GB 3836.4—2000中第7章規定的方法進行。電池組本安性能按GB 3836.4—2000中7.4條、10.9條規定的方法進行。

  5.30.3 外殼防護性能試驗按GB 4208—1993中防護等級IP54規定的方法進行。

  5.30.4 輕合金制成外殼的考核按GB 3836.1—2000中第8章規定的方法進行。

  5.30.5 塑料外殼表面絕緣電阻試驗按GB 3836.1—2000中23.4.7.8條規定的方法進行。

  5.30.6 報警礦燈火花點燃試驗按GB 3836.4—2000中第10.1~10.4條規定的方法進行。

  5.30.7 報警礦燈最高表面溫度按GB 3836.4—2000中10.5條規定的方法進行。由制造廠家提供主光源和輔光源燈絲各20只,主光源和輔光源燈絲以電池最高電壓或限流措施允許的最大電流工作時,按GB 3836.4—2000中10.5條規定的方法測試其燈絲的最高表面溫度。

  5.30.8 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和間距按有關規定的方法進行測量。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檢驗項目見表3。

  6.2 出廠檢驗

  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逐臺進行,檢驗合格并發給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表3續

 

  6.3 型式檢驗

  6.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試制定型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每3年1次;

  d) 停產兩年以上再次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有關機構提出要求時。

  6.3.2 型式檢驗應由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負責進行。

  6.3.3 抽樣

  按GB/T 2829—2002規定的方法進行(樣品至少3臺)。采用一次抽樣方案,其中DL=I,

  RQL=30。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7.1.1 報警礦燈的外殼明顯處應設有永久性的防爆標志"ExibdI’、礦用產品安全標志“MA”和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CMC”。

  7.1.2 報警礦燈的銘牌上應有下列內容:

  a) 產品型號、名稱;

  b) 防爆標志:“ExibdI";

  c)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號;

  d) 防爆合格證號;

  e) 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號;

  f) 主要技術參數;

  g) 制造廠名稱;

  h) 出廠編號或日期。

  7.1.3 包裝標志

  包裝箱上的標志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發貨標志應符合有關運輸規定;

  b) 作業標志應符合GB 191的規定。

  7.2 包裝

  7.2.1 應將儀器用塑料袋封裝后放入襯有防潮、防震填充物的箱內填緊,箱外用帶捆牢。

  7.2.2 包裝箱內應有下列文件和附件:

  a) 產品合格證;

  b) 產品使用說明書;

  c) 裝箱單;

  d) 注氣裝置;

  e) 專用工具。

  7.3 使用說明書

  按GB 9969.1—1998的規定編寫。

  7.4 運輸

  包裝好的儀器應適用于公路、鐵路、水路、航空運輸。

  7.5 貯存

  應存放在通風良好和不含對儀器有害氣體的庫房內。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數字式甲烷報警礦燈用電池性能要求

  作為報警礦燈電源電池的生產與檢驗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A.1 用作報警礦燈電源的鎳氫電池必須滿足“GB/T 18288—2000蜂窩電話用金屬氫化物鎳電池總規范”的要求。

  A.2 用作報警礦燈電源的鉛酸電池必須滿足“GB/T 18332.1—2001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的要求。

  A.3 用作報警礦燈電源的鋰離子電池必須滿足“QC/T 743--2006電動汽車用鋰離子蓄電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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