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氣霧劑產品危險性分類及標識標注方法。
本標準從燃燒危險性和毒性兩個方面表示氣霧劑產品的危險性,并對氣霧劑產品的危險性進行了分級,規定了標識標注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釋放霧、泡沫以及凝膠等的氣霧劑產品。
本標準所指的危險性僅涉及產品的燃燒危險性。鑒于氣霧劑產品種類繁多、內容物各異,產品的毒性差別極大,將在另外的標準中專門規范。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T 384 石油產品熱值測定法
GB 13690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 15258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BB/T0028 氣霧劑產品燃燒性試驗方法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技監局監發[1997]172號, 產品標識標注規定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氣霧劑產品
將內容物密封盛裝在裝有閥門的容量在30毫升至1000毫升的容器,使用時在推進劑壓力下內容物按預定形態釋放的產品。
燃燒危險性
氣霧劑產品引起燃燒的難易程度。
毒性
氣霧劑產品內容物通過吸入、食入、皮膚和眼睛接觸等途徑侵入肌體的損傷能力。
易燃物
GB13690中第2.1類易燃氣體、第3類易燃液體。
燃燒危險性級別
氣霧劑產品燃燒危險性分為易燃、可燃和不燃三級。級別符合語分別為“易燃”、“可燃”和“不燃”。
燃燒危險性分級原則
氣霧劑產品的燃燒危險性分級,根據下述三種方法確定。為了測試的經濟性和安全性,優先選用前兩種方法,“火焰法”主要用于仲裁或其它必需場合。
5.1燃物含量
根據氣霧劑產品內容物中易燃物含量,作如下分級。
—— 易燃物含量大于或等于85%時,氣霧劑產品燃燒危險性為“易燃”。
—— 易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時,氣霧劑產品燃燒危險性為“不燃”。
—— 易燃物含量介于1%~85%時,氣霧劑產品燃燒危險性根據“平均熱值”確定。
5.2 平均熱值
根據氣霧劑產品內容物平均熱值,作如下分級。
—— 內容物平均熱值大于或等于30kJ/g時,氣霧劑產品燃燒危險性為“易燃”。
—— 內容物平均熱值小于或等于20kJ/g時,氣霧劑產品燃燒危險性為“不燃”。
—— 內容物平均熱值介于20kJ/g~30kJ/g時,泡沫型氣霧劑產品燃燒危險性為“可燃”,噴霧型氣霧劑產品根據“火焰延伸長度”確定燃燒危險性。
氣霧劑產品內容物的平均熱值按GB/T 384進行測定。
5.3 火焰法
噴霧型氣霧劑產品根據“火焰延伸長度”確定燃燒危險性:火焰延伸長度大于或等于45cm,燃燒危險性為“易燃”;火焰延伸長度小于或等于15cm,燃燒危險性為“不燃”;火焰延伸長度介于15cm~45cm,燃燒危險性為“可燃”。
氣霧劑產品的火焰延伸長度按BB/T0028進行測定。
危險性標注
根據產品危險性程度確定危險性標志。
—— 燃燒危險性為“易燃”的,應標注危險性標志。燃燒危險性標志按GB 13690執行。
—— 燃燒危險性為“可燃”或“不燃”的,可不標注危險性標志。
根據產品危險程度,用警示詞“警告”或“注意”作危險程序的警示。
燃燒危險性為“易燃”上的,應使用“警告”;燃燒危險性為“可燃”的,應使用“注意”。
6.3 警示詞下方,簡要描述產品燃燒危險特性。
危險級別符號語用紅色字體標注。
產品使用GB13690中第2.1類易燃氣體和(或)第3類易燃液體為推進劑的,必須標注推進劑名稱。
產品燃燒危險性為“易燃”或“可爆”的,必須標注“禁止在有明火、熾熱源的地方使用可燃、易燃的氣霧劑產品!
任何氣霧劑產品均必須標注“注意:勿近高熱或火源,禁止戳穿罐體!
6.4 危險性標注必須醒目、清晰,符合《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的要求。
參考文獻
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ST/SG/AC.10/30,聯合國,紐約和日內瓦 , 2003
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第十三修訂版),ST/SG/AC.10/1/Rev.13 ,聯合國,紐約和日內瓦 ,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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