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放射衛生防護監督管理工作,保障職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據國家《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洗化廠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放射性同位素工程項目或儲存場所,其防護措施必須做到與主體工程“三同時”。
第三條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單位,在開展工作前,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衛生、公安部門申請登記。
第四條 放射性同位素要用專車專程運輸,不得攜帶或人與放射源混裝運輸。
第五條 放射性同位素要存放在專用源庫,建立健全保管、領用和消耗登記制度,并作為要害部門管理。
第六條 在裝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場所和施工工地,要劃出一定范圍的放射防護區,并設置放射性危險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放射防護區。
第七條 裝置檢修時,放射性同位素設備的拆除、安裝,鉛罐活門的關閉、開啟,均要專人負責,嚴格登記,并要有放射衛生防護人員現場監護。
第八條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必須嚴格控制照射劑量,防止對人體造成危害。
第九條 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員,要進行就業前和定期體檢,嚴格控制職業禁忌癥。
第十條 因故不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必須將放射源妥善處理,并向地方衛生、公安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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