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鐵道是指固定資產屬集團公司直企業所有,為本企業管理、使用和維護的專用鐵道。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實現日常作業計劃的順利完成,行車組織工作執行“集中領導、統一指揮、逐級負責、協同合作”的原則。
第二條 直屬企業對調車作業應制定以下安全制度:
1.機車乘務員待乘休息制度;
2.瞭望及呼史應答制度;
3.人身安全制度;
4.防止冒進信號制度;
5.防止斷鉤制度;
6.機車防火制度;
7.機車、車輛防溜制度;
8.雨天、霧天行車安全制度。
第三條 乘務員、調車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思想品德好,熱愛本職工作;
2.身體健康,符合乘務員、調車員身體檢查所要求的標準;
3.具有高中畢業以上的文化程度;
4.技術業務水平達到乘務員、調車員“應知應會”的標準,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四條 機車司機應在分管領導的領導下,組織本車按計劃行車,認真執行規章制度,確保安全、平穩操縱,圓滿完成運輸任務;搞好機車保養,努力節約油、水、電;正確及時地填寫機車運行和檢修記錄。
機車副司機在司機的領導下,認真執行一次乘務作業程序,做好機車檢查、給油、保養和自修理,機車及工具清潔完整,經濟使用燃料、油脂。
第五條 在用機車和備用機車的管理、使用及維修保養應執行《鐵路機車保養規則》;
在用的線路、橋梁、通信及信號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及維修應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要求;
自備槽車的使用、維修應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要求,并制定自備槽車的管理辦法。
第六條 接發列車進路準備
1.值班員在接發車前,應親自確認接發車線路空閑、進路道岔位置正確、影響進路調車的工作已經停止后,方可開放進站或出站的股道信號;
2.值班員在給信號員下達準備接發車進路命令時,應簡明清楚,正確及時,講清車次和占用線路;信號員應復誦核對,方可執行。
第七條 確認信號開閉狀態
1.調車信號的顯示和確認應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執行;
2.信號員在給調車長發出發車指令前,應檢查確認發車進路信號機開放狀態。
第八條 安排進路信號員應遵守原則:
1.在辦理列車預告、閉塞時,應認真核對計劃(編組),確認車次,準確布置進路;
2.在接發列車工作中應執行呼喚應答制度,排列進路時應手指、眼看、確認匯報;
3.在辦理列車進路時,應遵守有關規定,不準搶勾作業;
4.變更或取消發車進路時,應得到發車人員的回話,方準變更或取消;
5.信號員之間應加強聯系,各咽喉區不準同時操縱按鈕,排列非統一進路,嚴禁交叉作業;
6.應執行作業前雙方核對計劃,執行計劃“勾勾抹消制”。
第二章 調車作業
第九條 調車作業應認真執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行車組織規則》、《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鐵路超限貨物運輸規則》,制定本單位的《站細》,并遵守下列規定:
1.調車作業時,機車或車輛應進入股道信號機內方。特殊情況下,調車員應與值班員聯系,經值班員同意后,方可壓標作業;
2.司機收到動車指令并確認前方道岔位置正確后方可進行調車作業;
3.生產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崗位當班人員應逐級匯報,并積極采取措施,避免狀態擴大;一批作業計劃未執行完,各相關崗位均不應交班離崗;
4.調車作業由調車員單一指揮。調車員在調車作業前,應督促組內人員充分做好準備,認真進行檢查;
5.司機在作業中應組織機車乘務人員正確及時地完成調車任務,正確操縱機車,時刻注意確認開通的股道信號,應不間斷地進行瞭望,認真執行呼喚應答制,及時地執行調車人員的指令和股道信號顯示的要求。沒有指令不準動車,股道信號不清立即停車。
第十條 調車作業進路確認應按下述規定進行:
1.單機或牽引運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司機負責;推進車輛運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調車員指派的連接員負責;對位作業由前端一名連接員負責進路,一名連接員負責對位;
2.調車員在作業中應站在距機車三車以內司機一側的位置。調車員必須離開規定的位置時,應先停車再處理。處理結束并回到規定位置后,方可重新開始作業;
3.牽出作業時,列車尾部車輛應有一名連接員站立,負責動態車輛的安全;
4.調車組連接作業應試風、試拉;
5.臺位作業時,調車員、連接員應同時對臺位設備進行目測,隨時注意設備情況,以防突發事件。臺位操作人員按規定站在(機車方向)對車位或其他適當位置,立崗迎送車輛牽出或推進臺位作業全過程,發現問題及時與調車組人員聯系;
6.牽出調車作業中遇彎道或建筑物遮擋,在距信號機50m處仍看不清股道信號顯示,應立即停車并派副司機進行確認前方信號;
7.推進調車作業前方連接員接近股道顯示信號時仍看不到信號,應立即停車。調車員應指派一名連接員進行確認前方股道信號;
8.牽出或推進作業,在沒有得到信號員明確答復時,乘務員和調車人員禁止動車或發出動車指令。
第十一條 企業應制定手動扳道調車作業的規定,做到:
1.單機或牽引車輛運行時,司機鳴笛要道,確認扳道人員顯示的股道信號正確后,鳴笛回示;推進車輛運行時,前方進路的確認由調車員或其指定的一名連接員(用口笛)負責要道,在確認扳道人員顯示的股道信號正確后,可發出動車指令。出要出路,進要進路;
2.在調車作業區作業時,沒有扳道人員在場,嚴禁其他人員私自扳動道岔;
3.機車車輛進入遠方道岔作業時,扳道人員乘機車前往;接近道岔前一度停車,扳道人員步行到道岔處操縱,位置正確后,發出啟動車指令,機車司機在得到明確指令后方可啟動車。
第十二條 兩臺以上機車在同一作業區域作業原則:
1.一個作業區域內兩臺及其以上機車同時進行調車作業時,只能在彼此隔開的線路(平行進路)上進行,已劃出安全隔離帶的情況除外;
2.在調車作業區作業中,出現交叉作業時,值班員應安排一臺或多臺機車停止作業,只安排一臺機車的作業進路。原則上優先安排接發列車及對位作業;
3.在調車作業區同時進行調車作業時,禁止辦理兩車列同時進入同一股道或行經同一道岔的進路;
4.停留車距警沖標不足30m,連掛該車或車組有越出警沖標可能時,應采取防溜措施或通知信號員開通前方道岔后方準作業,禁止前方與該進路有交叉作業。
第十三條 調車作業行駛速度的規定:
1.機車空線上牽引不大于30km/h,空線推進運行不大于20 km/h;
2.裝油臺外方調車運行速度不大于20 km/h,彎道處運行速度不大于15 km/h;
3.機車、車輛進入臺位及進入盡頭線連掛作業時運行速度不大于10 km/h;
4.接近車輛或線路末端時,速度嚴格控制在3 km/h以內;
5.調動裝載液化氣、爆炸品、壓縮氣體、超限貨物的車輛速度不大于15 km/h;調動液體重金屬時,重車不大于10 km/h、空車不大于15 km/h;
6.顯示“十、五、三車”距離信號時,機車運行速度分別控制在13 km/h(十車)、8 km/h(五車)、6 km/h(三車)。
第十四條 特殊調車作業的規定:
1.禁止在調車作業中溜放車輛(包括提活鉤);
2.嚴禁機車在作業中進入裝油臺位,對位機車前端不準越過臺位最頂端。在對位、連掛作業中應有足夠的隔離車,以保證對位車輛能夠按要求對位及掛出;特殊情況進入臺位,應聽從調度指令;
3.調動液化氣、丙烯、石腦油、汽油及其他需要帶隔離車的車輛時,應最少帶一個隔離車以保證安全;
4.除槽車、檢修用平板車、軌道車外,其他車輛禁止進入臺位;
5.頂送對位車輛最多不能超過48輛;
6.調車作業應人員齊全,人員不齊不準進行調車作業;乘務人員不齊不準動車;
7.編好待發車列應停放距警沖標50m以內;
8.消防通道及道口停放車輛時,需留出10m安全通道。
第十五條 盡頭線調車作業的規定
1.在盡頭線上調車時,距線路終端應有10m的安全距離;遇特殊情況,必須近于10m時,應嚴格控制速度;
2.機車所帶車輛全部接通風管;
第十六條 作業中上下車行車速度的規定:
1. 上車時不應超過15 km/h;下車時不應超過20 km/h;
2.在臺位上下車時不應超過10 km/h,禁止靠近臺位一側上下車;
3.進入貨物站臺線作業及在路肩窄、路基高的線路上作業時,應停車上下;
4.上車應注意腳蹬、車梯、扶手,平車、沙石車的側板和機車腳蹬板的牢固狀態;
5.不準迎面上下車;
6.上下車時應選好地點,注意地面障礙物。
第十七條 調車作業不準顯示的動車指令:
所有參加調車作業的人員,都應在看清一切情況正常并準確聯系后,才準發出動車指令,否則不準顯示動車指令。(一切情況指:線路占用、停留車位置、道岔開通、股道信號的開放、臺位設備、車下障礙物、裝卸作業、調車組人員分布位置、車輛走行、其他機車及車列的活動或道口行為活動等。)
第十八條 調車作業連結風管的規定:
1.調動5輛車及以下可不接風管,6~15輛車接30%的風管,15輛車以上接50%風管,車列超過30輛車(含30輛)全部接通風管;編好待發轉線的車列,所有車輛應全部接通風管;調動液化氣體、壓縮氣體及其他特殊要求的車輛全部接通風管;
2.連結風管作業,應進行間略試驗,保證作用良好。
第十九條 調車組在調裝載超限貨車輛的調車過程中,應不斷目測線路,發現危及行車安全的情況,應立即停車。
第二十條 手推調車應按下述原則進行:
1.手推調車應經調度同意且手閘作用良好,由勝任人員負責制動,調車速度不準超過3 km/h。在裝車臺位上維修設備由臺位班長指揮,其他手推調車由調車組專人指揮。油臺作業區內越過警沖標時,指揮人應得到調度的同意。調車作業區內作業應與信號員聯系;
2.手推調車每次一組,每組不超過空車兩輛或重車一輛,只限于在本線警沖標內進行;
3.手推調車完畢后,指揮人員應及時將停留車位置及采取的防溜措施等,向調度和值班員匯報;
4.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禁止手推調車。
第二十一條 線路兩旁堆放貨物,距鋼軌軌面外沿不應少于1.5m;站臺上堆放的貨物距站臺邊緣不應少于1m。貨物應堆放穩固,防止倒塌。不足上述規定距離,不應進行調車作業。
第二十二條 手動道岔的管理:
1.遠方手動道岔均需加鎖,作業時由扳道人員開鎖操縱;
2.道岔的日常維護、鑰匙的保管由所分管設備的扳道員負責;
3.道岔維護及檢修由信號維修人員、工務人員負責。
第二十三條 鐵路運輸人身安全“九不準”:
1.不準當班飲酒;
2.不準當班中穿戴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衣、鞋、帽;
3.不準車輛運行中站在平板車邊或棚車頂部、坐騎車幫、跨越車輛及在棚車頂部行走、在易竄動貨物車輛的間隙站立;
4. 不準在機車運行中松手站在機車的腳踏板上;
5. 經過高站臺時不準站在梯底層蹬上;
6. 不準搶上、搶下、迎面上車或扒車代步;
7. 不準在車輛運行中進入車組間作業;
8. 不準在作業中吸煙;
9. 不準搶越線路和鉆車以及在鋼軌、枕木和車下坐臥。
第二十四條 調車作業“九嚴禁”:
1.嚴禁停留車位置不清盲目作業;
2.嚴禁作業人員不齊進行作業;
3.嚴禁不按規定地點站立,遙控指揮調車;
4.嚴禁未得到檢查準備人員的信號回示,盲目發出動車指令;
5.嚴禁推進前不試拉;
6.嚴禁在調車作業中進行溜放和提活鉤;
7.嚴禁在臺位作業結束不采取防溜措施;
8.嚴禁在作業中不聽從調度領導;
9.嚴禁在調車作業中調車組人員進入司機室(單機除外)。
第三章 裝卸作業
第二十五條 臺位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機車進臺位前,連接員在距臺位50m處,調車人員應加強瞭望并及時與油臺崗位人員聯系;
2.車輛進入臺位前,司機應將行車速度控制在3km/h以內。操作應平穩,避免或減少車輛沖撞;
3.裝卸作業同一股道上禁止邊作業邊對位或移動車輛;
4.裝車臺對位時,調車人員應服從裝車臺負責對位人員的指揮,沒有對位人員,禁止盲目對位。由于設備故障需拉口或單個車對位,應與臺上人員配合,做到準確對位。并做好防溜措施;
5.進入裝油臺調車,禁止調車人員在靠近油臺一側作業,上下車時注意建筑物及管架。使用信號工具作業時,調車員站在油臺外側發出指令,若司機位置在靠油臺的內一側,對調車員顯示的動車指令,由副司機負責確認;
6.機車進入臺位作業前,調度提前20min通知裝車臺作業人員,臺位作業人員應檢查設備、線路、車輛封蓋情況,確認完好后,向調度匯報同意進車;
7.機車或車輛進入臺位,臺上作業人員全部按規定立崗,站在對車位及其他適當位置監視機車車輛動態及設備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及時與調車人員聯系;
8.相鄰兩股道對位或拉車時,油臺操作員接到通知后,檢查車輛裝車情況及周圍環境無可燃氣體泄漏,確認達到進車條件后向調度匯報同意進車。
第二十六條 裝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鐵路槽車裝車單位應制定充裝各類油品的操作規程,并組織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2.裝油臺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3.裝油臺操作人員應對槽車的車體進行外觀檢查,車體開裂或缺少呼吸閥嚴禁充裝;
4.對充裝液化氣等壓縮液體的槽車必須進行外觀檢查,應對槽車的壓力表、液位計、安全閥、緊急切斷閥等各種安全附件及資料進行檢查,如不符合安全規定嚴禁充裝;
5.裝油臺操作人員應對裝油設施、梯子、平臺等輔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防止槽車進出油臺撞壞各種設施。
對充裝完后的槽車也應按上述要求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卸車作業除執行裝車作業的規定和要求外,還應做到:
1.對槽車的下卸管、球閥、中心閥、加熱管等進行檢查。
2.對加入蒸汽的槽車經常檢查,以防跑油、漏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