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危險化學品碼頭系指利用碼頭進行石油及其成品等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區域,含躉船、泊位、錨地、棧橋等設施。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碼頭(以下簡稱“碼頭”)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職業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第三條 碼頭設備設施應符合JTJ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四條 進行裝卸危險化學品作業的躉船,應持有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書,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條 躉船的布置、結構、管系和電氣、消防、防污染設備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條 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邊處的危險品裝卸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第七條 碼頭的液化烴裝卸管道應采用裝油臂或金屬軟管,并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八條 碼頭應設消防水系統,消防系統應定期檢查,保證完好。每年系統整體試運不少于兩次,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卸碼頭小于5000t級時,應配置30L/s的移動噴霧水炮一只和500L推車式壓力比例混合泡沫裝置一臺。
2. 四、五級油庫所屬的油品裝卸碼頭,應配置7.5L/s噴霧水槍兩只和200L推車式壓力比例混合泡沫裝置一臺。
3.停泊5000t級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碼頭應設固定或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其混合液供給速率不小于30L/s。
4.停泊5000t級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碼頭或停泊20000t級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碼頭,應設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其混合液供給速率不小于60L/s。并宜設置兩個固定式水-泡沫兩用炮,每個炮噴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當海港油碼頭停泊50000t級及其以上船型時,兩用炮宜采用高架遙控炮。
5.混合液的連續供給時間不小于0.5h,消防水的供給時間不小于2h,當設置水幕時,消防用水應考慮水幕用水量。
6.甲、乙類油品海港碼頭,當停泊35000t級及以上船型時,宜設置防熱輻射水幕,水幕設置應符合GB 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7. 35000t級及以上船型的甲、乙類油品海港碼頭在油船靠舶作業期間,應有消防船或拖消兩用船進行監護。
第九條 碼頭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交通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章 管理
第十條 直屬企業應成立以分管領導負責,保衛、消防、安全、作業區、運輸等部門參加的碼頭防火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規定;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落實;
3.按規定配備消防力量、消防設施和器材;
4.配備碼頭監督員,對安全防火工作進行監督;在裝卸作業前,應填寫船/岸安全檢查表(見附表),并對各項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實施裝卸作業;
5.制定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內容應钖:設備設施概況,重點部位、應急隊伍的組成及職責、應急措施、應急救援流程圖、指揮序列表、通訊方式、應急人員聯絡表等。并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6.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應立即整改,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應制定切實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計劃,督促限期整改;
7.協調解決碼頭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十一條 自覺接受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對碼頭的監督管理,督促生產部門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嚴格執行碼頭作業區的動火作業及施工作業等制度。
第十二條 加強碼頭消防設備、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的狀態,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三條 切實重視碼頭防臺防汛工作,汛期應加強檢查、巡邏、值班、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按交通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部10號令)的有關條款對運輸船舶實施管理。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五條 基本要求
1.碼頭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碼頭區岸邊方向根據需要設置安全圍障,劃定作業區域,加強門衛管理,禁止無關人員出入。
3.碼頭應按交通部門的規定懸掛信號旗或信號燈,裝船系統與裝船泵房之間應有可靠的通信聯絡。
4.碼頭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禁令和警語等,電話機旁應設置緊急救援電話號碼告示牌。
5.碼頭輸油管、門吊、吊機、絞纜機等設施每年應進行一次檢修、保養。
6.碼頭控制室應有輸送危險化學品物料的壓力、流量、溫度等二次顯示儀表和報警系統。
7.碼頭結構應采用不燃性材料,碼頭上應設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檢修通道,并保證通道暢通。
8.裝卸甲、乙類油品的泊位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0m。
9.在裝卸作業時,碼頭及禁火區域內嚴格煙火,杜絕一切火源。
10.嚴禁船舶靠泊碼頭進行檢修作業,禁止無關船舶停靠碼頭。
11.應配備固定式可燃氣體測爆儀或便攜式可燃氣體測爆儀。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
1.碼頭電氣設備(包括通信設備)的安裝、使用和檢修,應符合《中國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的規定。
2.封閉式泵房(艙)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通風能力在工作期間不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間不小于3次/h。
3.躉船、泊位上不得設置臨時電源插座。
4.躉船、泊位應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
5.躉船、泊位應單獨設置靜電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程》的規定。
6.碼頭輸油管道、裝載臂和鋼引橋等裝卸設備及金屬構件、船岸跨接電纜應進行電氣連接并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溝敷設輸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處及直線段每隔200~300m處應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接地點宜設在管道固定點處,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
7.躉船、泊位配電間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8.碼頭上下船的出入口處及有爆炸危險場所的入口處應設人體靜電消除裝置。
第十七條 ?看a頭
1.凡準許?看a頭的船只,應服從碼頭的統一指揮,遵守各項管理規定。
2.發動機排氣管無火星熄滅器的船舶、車輛不準?看a頭。
3.凡?看a頭進行裝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電器一律停止使用,嚴禁任何人員在防火防爆區域內吸煙。
4.危險化學品裝卸結束后,應關閥封船及時離開碼頭; 進行洗艙作業時,應辦理申請單,經批準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
5.危險化學品貨船裝卸作業時,應隨時保持適航性,首尾外側備有應急拖纜,一旦發生意外,應立即離開碼頭。
第十八條 裝卸作業
1.裝卸前應編寫作業指導書。
2.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控制輸油速度,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3.裝卸易燃液體危險化學品時,作業人員首先消除人體靜電,然后將貨船與碼頭間用兩根專用接地導線分別進行可靠的連接;裝卸結束,應將軟管、輸油臂內的余油除凈,關緊閥門,不得用高壓水沖洗橡膠、塑料管,將軟管拆除后,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后,才可將接地線拆除。裝卸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的危險部位。
4.裝卸作業時應使用防爆電筒和防爆工具。
5.連接軟管應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損被拉斷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屬軟管裝卸時,應采取措施避免軟管與碼頭面之間的摩擦和撞擊。
6.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巡回檢查危險化學品貨船的傾斜度,如發生非因裝卸物料引起的傾斜,應立即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7.相鄰泊位的船舶間距應符合JTJ 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
8.集裝箱裝載遇水爆炸、燃燒或遇空氣自燃的危險物品不得超過一個桶高,易燃液體不得超過兩個桶高,同時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動、撞擊而發生危險。
9.爆炸物品的裝卸,應做到輕挪輕放、車船銜接、貨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險貨物在碼頭停留時間,一級危險化學品不得超過24小時,二級危險化學品貨物不得超過48小時。
10.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儲運應嚴格執行GB 13348《液體石油產品靜電安全規程》和交通部《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其裝配表的規定。
11.遇有雷電或煙囪、排氣管冒火,應立即關閥、封艙,停止裝卸作業。
12.危險化學品貨船、躉船、泊位,任何一方發生火災時,應按應急預案采取果斷措施,必要時,砍斷船纜(緊急釋放鉤)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輸送需要加溫時,應按工藝設計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十九條 檢修作業
1.碼頭檢修作業應在沒有貨船?繒r進行。
2.檢修作業應嚴格實施監督和檢查。
3.檢修用火,應嚴格執行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章 防污染
第二十條 碼頭應配備污水、殘油、廢棄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處理設施、器材(圍油柵、堰等),并保持完好狀態。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在碼頭內排放烴類、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二條 加強設備的維護保養,消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船舶進行裝卸作業時,應遵守操作規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五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碼頭作業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和噪聲強度等應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 碼頭應設置救生和防毒器材專用柜(內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護衣、防護膠靴等),設備、設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應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并定期檢查、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六條 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辦理“中國石化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進行芳烴等毒性較大的物品裝卸,作業人員應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二十八條 碼頭躉船、泊位應保持整潔衛生、道路暢通,無絆倒物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