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生產廠區、包括油罐區、劇毒化學品生產裝置、庫區,都應設置包圍整個區域的圍墻、圍欄,實施封閉化管理,24小時有人值班。
第二條 生產廠區入口、高危險區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火和違禁物品標志。
第三條 嚴禁在生產裝置區、防火區域使用非防爆通訊器材和電子設備。嚴禁將香煙、打火機、火柴等物品帶入生產廠區;嚴禁將含酒精類飲料帶入生產廠區。
第四條 進出生產廠區的車輛通道應設置帶鎖定機構的欄桿,進入生產廠區的人員進出通道應設置帶電子鎖的門,如電子轉門等,防止車輛、人員隨意進出。
第二章 人員進出管理
第五條 只有經過相應的入廠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人員(包括生產廠區內的員工、臨時工作人員和臨時來訪人員)才允許進入生產廠區,安全教育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按《安全教育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 進出生產廠區的所有人員應持有效期限的電子鑰匙或磁卡等(簡稱門卡),除進出生產廠區的車輛駕駛員外,所有人員應使用門卡從人員進出通道進出生產廠區。
第七條 門卡應分成3類:員工門卡、承包商門卡和臨時訪客卡,并有明顯的顏色區別。每張門卡應有類別標志和惟一編號,規定有效期。應設置計算機門卡管理系統,發放的每張門卡至少應有以下存檔內容:卡號、持有人姓名、單位和編號、發放日期、失效日期、批準人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門卡機應記錄持卡人進出生產廠區的時間。
第八條 承包商門卡發放:根據承包商管理部門負責人申請,在承包商完成入廠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后發放。承包商門卡應按工程時限設定有效期,但最長不超過半年。門卡申請人應確保持卡人在工作完成后或在門卡到期時及時將門卡交還發卡部門。
第九條 臨時訪客卡發放:根據來訪接待部門責任人的申請,在訪客完成入廠安全教育、確認遵守安全規定并簽名后發放,有效期最長為一天。來訪接待部門和責任人應確保客人離開時將門卡交還發卡部門。
第十條 保衛部門依據人事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確認通知單,負責門卡的統一登記、發放、收繳和日常管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人事部門應及時通知保衛部門吊銷該門卡并收回。
第十一條 門卡僅供持卡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有轉借,一經發現,立即吊銷該門卡,并對轉借人、借用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章 車輛進出管理
第十二條 對進出生產廠區的所有車輛,門衛應進行登記、檢查,確認有正當理由和持有效的入廠通行證明、證件,采取了規定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入。駕駛員通過設置在車輛通道旁的刷卡隨車進出,隨車人員須下車從人員進出通道刷卡進入。
第十三條 車輛運進、運出的物質,應持有規定的出廠證明和手續方可放行。
第十四條 生產廠區內的道路應設置規范的車輛交通管理標示牌,禁止停車的區域應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五條 在生產廠區行駛的車輛,應遵守廠區內行車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按指定路線行駛和停車。
第十六條 消防車、救護車、氣防車等在執行應急任務時,應鳴笛行車。
第四章 作業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除正常生產操作外,凡在生產廠區作業都應嚴格執行作業許可證制度。
第十八條 按照“準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工程、保衛、安全、機動、調度、車間等部門和單位應對生產廠區內作業人員、車輛及相關作業狀況實行有效監督,對其人員的行為和設備安全負責,確保各項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業區域如與生產裝置區域交叉時,作業區域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第十九條 生產廠區的作業人員應按規定配備、穿戴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在指定的區域內工作。
第二十條 進入生產廠區人員作業前應清楚各種標示牌所表示的含義,作業完成后,作業負責人應確認作業現場處于安全狀態。
第二十一條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進入生產區的人員進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作業,抽查情況應有檔案記錄。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廠區應有應急預案,所有有毒有害崗位、報警器點、安全噴淋、氣防用具柜、應急電話點等均應設醒目標示牌,并在廠區內易于觀測的地點設置風向標。進入生產廠區作業人員應熟悉其作業區內報警器、急救電話等所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條 生產廠區應設置危險情況聲光報警系統,在發生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火災等危急情況時,向所有人員發出警告。
第二十四條 發現火情、危險化學品泄漏、人員受傷等突發事故,發現者應按規定程序立即報警,說明事故性質、報警者姓名及事故的確切地點。若發現火情,在保證自身安全條件的情況下,立即采取撲救行動。
第二十五條 當警報器響后,現場施工、用火、設備內作業等應立即停止,迅速妥善處理正在作業的設施、設備后,立即撤離危險區,并按照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程序執行各自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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