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分部:
為規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明確工作關系,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5〕11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工作規則》(安監總辦字〔2005〕197號)和《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4號令)等有關規定文件的要求,海油安辦制定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工作規則》(試行),于2007年2月1日起試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工作規則》(試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規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明確工作關系,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5〕11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工作規則》(安監總辦字〔2005〕197號)和《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4號令)等有關文件,制定本規則。
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以下簡稱海油安辦)是總局海洋石油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執行機構。
三、海油安辦設立海油分部(設在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石化分部(設在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和中油分部(設在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統一領導各分部的業務工作。
各分部依照有關規定實施具體的安全監督管理,并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可設立相應的地區監督處。
四、海油安辦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政府職能,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改進工作方式,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忠于職守,相互協調,密切配合,保證政令暢通。
第二章 職責劃分
五、海油安辦職責:
(一)組織起草和宣貫海洋石油安全生產法規、規章、標準。
(二)綜合監督檢查海洋石油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
(三)綜合監督檢查海洋石油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審批各分部提交的年度培訓計劃;協助組織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業總部(集團公司、總公司、一級上市公司,下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及各分部監管人員執法資格培訓工作。
(四)綜合監督檢查海洋石油建設項目生產設施“三同時”情況。負責海洋石油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備案、海洋石油新建油氣田一期建設項目生產設施設計審查的備案和安全竣工驗收工作。
(五)負責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業總部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和審查工作。負責對各分部上報的“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許可證材料審查和現場審查意見”進行審核,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六)負責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機構資質申請的受理、材料審查和現場審查工作。
(七)按事故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海洋石油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事故和險情的應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各分部職責:
(一)參與起草和宣貫海洋石油安全生產法規、規章、標準。
(二)負責日常監督檢查所轄作業區域內的海洋石油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
(三)負責監督檢查所轄作業區域內的海洋石油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負責組織除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業總部之外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再教育和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出海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以及臨時出海人員的安全教育。
(四)負責監督檢查所轄作業區域內的海洋石油建設項目生產設施“三同時”情況。負責海油安辦直接負責之外的海洋石油建設項目生產設施設計審查的備案和安全竣工驗收工作。
(五)負責所轄作業區域內除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業總部之外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單位的材料審查及現場審核工作。
(六)負責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七)按事故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所轄作業區域內海洋石油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事故和險情的應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海油安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地區監督處的業務工作由分部領導。各分部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地區監督處的職責。
第三章 分工負責
八、海油安辦及其各分部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負責本單位全面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協助主任工作并對主任負責。
各分部主任在海油安辦主任、分管副主任領導下負責本分部工作,對海油安辦主任、分管副主任負責。
九、主任出訪、出差和離職學習、休假期間,按排名次序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分管副主任出訪、出差和離職學習、休假期間,其分管工作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其他副主任代管。
十、處長在主任、分管副主任領導下負責本處工作,對主任、分管副主任負責。
十一、各分部在所轄作業區域內履行職責。涉及幾個分部的工作,應當由作業區域所在分部會同有關分部研究處理;需要海油安辦決策的,應提出擬辦意見,按程序報海油安辦決定。
第四章 工作決策和部署
十二、海油安辦負責起草的海洋石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標準、重要政策措施和行政許可項目等重大事項,必須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十三、海油安辦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各分部等方面的意見與建議。
十四、海油安辦及其各分部必須堅決貫徹總局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十五、海油安辦及其各分部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十六、海油安辦實行工作報告制度。各分部在年中和年終向海油安辦匯報工作進展情況和重點工作計劃情況。
第五章 公文處理和請示報告
十七、在職責范圍內,各分部可以單獨向下或向有關單位發文(函),也可與有關單位聯合發文(函)。涉及海洋石油安全監督管理重要事項的發文,應經海油安辦審議,必要時以海油安辦名義印發。
十八、各分部發出的重要文件,應抄報海油安辦。
十九、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的發文編號,分別為海油分部〔200×〕××號、石化分部〔200×〕××號和中油分部〔200×〕××號。
行文格式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執行。
二十、凡屬下列重大事項,各分部必須向海油安辦請示或報告:
(一)年度工作計劃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領導批示或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涉及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外事活動和其它重要事項。
各分部原則上不直接向總局請示或報告工作。如有需要請示或報告總局的事項,各分部按程序行文,由海油安辦向總局呈報。
二十一、各分部呈送海油安辦的請示、報告,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擬文要求。送海油安辦的請示或報告的抬頭用“海油安辦”。除特殊情況外,請示或報告應一事一報,并由分部主任簽發;副主任代簽發時,應注明主任“已同意”。
請示、報告內容如與有關分部有關,要事先協商一致,協商不一致時,應將有關分部意見一并上報并作說明。
(二)報送。各分部呈送海油安辦領導的請示或報告,應送交海油安辦綜合處辦理公文登記。
(三)辦理。凡海油安辦領導有明確批示或要求的事項,各分部的請示、報告可直接送交辦的領導;如需業務處辦理的,應同時抄送業務處一份。
凡海油安辦領導沒有明確批示或要求的事項,傳閱件送海油安辦主任閱批,辦理件送業務處提出處理建議,然后按程序報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十二、各分部承辦的重大事項,由分部主任檢查落實,并要及時向海油安辦業務處通報辦理進度或完成情況。
二十三、政務信息、重特大事故信息等通過海油安辦上報總局。
第六章 會議制度
二十四、海油安辦及其各分部實行主任辦公會議和主任業務辦公會議制度。
二十五、對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各副主任、處長(監督處處長)出席。
二十六、主任業務辦公會議由主任、分管副主任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內容是處理分管業務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協調專門事項,研究討論需要提交主任辦公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參加會議人員由主持會議的主任、分管副主任確定。
二十七、主任辦公會議的議題由主任確定。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和討論的事項,要先經分管副主任審定。
主任業務辦公會議的議題由主持會議的主任、分管副主任確定。
二十八、副主任、處長(監督處處長)不能出席主任辦公會議時,要向主任請假。
第七章 其它工作
二十九、各分部主任、副主任的調離和任命,需征得海油安辦的同意。
三十、各分部監管人員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報告海油安辦并交回執法證件。
三十一、各分部應安排好本分部監管人員參加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再教育工作。
三十二、各分部在每年的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別向海油安辦報告本分部監管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十三、各分部在委托培訓機構舉辦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班前,應報經海油安辦同意。
第八章 工作要求
三十四、海油安辦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員必須堅決執行海油安辦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海油安辦或各分部內部按程序提出。
三十五、海油安辦及其各分部要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從嚴治政的新風。海油安辦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員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六、海油安辦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員要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有關海洋石油行政許可的工作程序辦理行政許可事項。
三十七、海油安辦及其各分部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內部監督,提高自律意識,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九章 附則
三十八、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按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九、本規則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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