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03.1.0.1條 為了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合理設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減少火災危害,特制定本規范。
第03.1.0.2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應根據建筑物、構筑物的功能,火災危險性以及當地 氣 候條件等特點,合理選擇噴水滅火系統類型,做到保障安全、經濟合理、技術先進。
第03.1.0.3條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物、構筑物中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工廠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中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03.1.0.4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構筑物危險等級和自動噴水滅火 系統設計數據的基本規定
第03.2.0.1條 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構筑物,其危險等級應根據火災危險性大小、可燃物數量 、 單位時間內放出的熱量、火災蔓延速度以及撲救難易程序等因素,劃分以下三級:
一、嚴重危險級:火災危險性大,可燃物多、發熱量大、燃燒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中危險級:火災危險性較大,可燃物較多、發熱量中等、火災初期不會引起迅速燃燒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輕危險級:火災危險性較小,可燃物量少、發熱量較小的建筑物、構筑物。
危險等級舉例見附錄二。
第03.2.0.2條 各危險等級的建筑物、構筑物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噴水強度、作用面積和噴頭工作壓力等應符合下規定:
濕式噴水滅火系統、干式噴水滅火系統和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設計的基本數據不應小于表03.2.0.2的規定。 三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的基本數據表03.2.0.2 項目 建、構筑物的危險等級
設計噴水強度
作用面積 ( 米 2)
噴頭工作壓力 ( 帕斯卡 )
嚴重危險級
生產建筑物
10.0
300
9.8 × 104
儲存建筑物
15.0
300
9.8 × 104
中危險級
6.0
200
9.8 × 104
輕危險級
3.0
180
9.8 × 104
注:最不利點處噴頭最低工作壓力均不應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
第03.2.0.3條 水幕系統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水幕作為保護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簾進行防火隔斷時,其用水量不應小于0.5升/秒
二、舞臺口、面積超過3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
第三章 消防給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03.3.1.1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用水,可由室外給水管網、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當利用天然水源時,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當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時,應采取防止 污 質堵塞系統的措施。
第03.3.1.2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采取防止因凍結而中斷供水的措施。
第03.3.1.3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置水泵接合器,其數量應根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用水量確定,但不宜少于兩個。每個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 ~ 15 升 / 秒計算。
水泵接合器應設在便于同消防車連接的地點,其周圍15~40 米內應設室外消火栓 或消防水池。
第二節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 03.3.2.1 條 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構筑物,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設消防水池:
一、室外給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
二、室外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道。
第 03.3.2.2 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消防水池容量應按火災延續時間不小于1 小時計算,但在發生火災時能保證水源連續補水的條件下,水池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連續補充的水量。
當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時,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的技術措施。
第 03.3.2.3 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消防水箱,其容量應按 10 分鐘室內消防用水量計算,但保不大于18 立方米。
第 03.3.2.4 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設消防水箱:
一、水源能保證系統的水量和水壓要求;
二、輕危險級和中危險級的建筑物、構筑物中設有穩壓水泵或氣壓給水裝置。
第四章 噴頭布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 03.4.1.1 條 各危險等級建筑、構筑物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每只標準噴頭 的保護面積、噴頭間距,以及噴頭與墻、柱面的間距,應符合表03.4.1.1 的規定。
標準噴頭的保護面積和間距表03.4.1.1
建、構筑物危險 等級分類
每只噴頭最大 保護面積 ( 米 2)
噴頭最大水 平間距 ( 米 )
噴頭與墻、柱 面最大間距 ( 米 )
嚴重危險級
生產建筑物
8.0
2.8
1.4
儲存建筑物
5.4
2.3
1.1
中危險級
12.5
3.6
1.8
輕危險級
21.0
4.6
2.3
第 03.4.1.2 條 噴頭濺水盤與吊頂、樓板、屋面板的距離,不宜小于7.5 厘米,并 不宜大于 15 厘米,當樓板、 屋面板為耐火極限等于或大于0.50 小時的非燃燒體時,其距離不宜大于 30 厘米。
注:吊頂型噴頭可不受上述距離的限制。
第 03.4.1.3 條 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頂下面的噴頭應垂直于斜面,其間距按水平投影計算。
當屋面板坡度大于 1:3 并且在距屋脊75 厘米范圍內無噴頭時,應有屋脊處增設一排噴頭。
第 03.4.1.4 條 噴頭濺水盤布置在梁側附近時噴頭與梁邊的距離,應按不影響噴灑面積的要求確定。
第 03.4.1.5 條 在門窗口處設置噴頭時,噴頭距洞口上表面的距離不應大于15 厘米 ;
距墻面的距離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15 厘米。
第二節 倉庫的噴頭布置
第 03.4.2.1 條 噴頭濺水盤與其下方被保護物的垂直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應小于90 厘米;
二、距難燃物品的堆垛,不應小于45 厘米;
第 03.4.2.2 條 在可燃物品或難燃物品堆垛之間應設一排噴頭,且堆垛邊與噴頭的垂線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30 厘米。
第 03.4.2.3 條 高架倉庫的噴頭布置除應符合本規范第 03.4.2.1 條和03.4.2.2 條的要求外, 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在屋面板下的噴頭,間距不應大于2 米;
二、貨架內應分層布置噴頭。分層布置噴頭的垂直高度,當儲存可燃物品時,不應大于4 米;當儲存難燃物品時,不應大于6 米;
三、分層板上如有孔洞、縫隙,應在該處噴頭上方設置集熱板。
第三節 舞臺、悶頂等部位的噴頭布置
第 03.4.3.1 條 舞臺的噴頭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舞臺的葡萄棚下部,宜布置雨淋噴水滅火系統;
二、葡萄棚以上如為金屬承重構件時,應在屋面板下面布置閉式噴頭;
三、舞臺口和舞臺與側臺、臺后的隔墻上的洞口處,應設水幕系統。
第 03.4.3.2 條 室內凈空高度超過 8 米的大空間建筑物,在其頂板或吊頂下可不設噴頭。
第 03.4.3.3 條 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其吊頂至樓板或屋面板的凈距大于80 厘米的悶頂和 技術夾層,當其內有可燃物或裝設電纜、電線時,應在悶頂或技術夾層內設置噴頭。
第 03.4.3.4 條 在自動扶梯、螺旋梯穿過樓板的部位,應設置噴頭或采用水幕分隔。
第 03.4.3.5 條 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構筑物,與其相連的下列部位應布置噴頭;
一、存放、裝卸可燃物品的貨棚;
二、運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第 03.4.3.6 條 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構筑物內,有下列情況的部位應布置噴頭:
一、寬度大于 80 厘米的挑廊下面;
二、寬度大于 80 厘米的矩形風道或直徑大于1 米的圓形風道下面。
第四節 邊墻型噴頭布置
第 03.4.4.1 條 在吊頂、屋面板、樓板下安裝邊墻型噴頭時,其兩側1 米范圍內和墻面垂直方向 2 米范 圍內,均不應設有障礙物。
第 03.4.4.2 條 噴頭距吊頂、樓板、屋面板的距離,不應小于 10 厘米,并不應大于15 厘米,距邊墻的距離不應小于 5 厘米,并不應大于10 厘米。
第 03.4.4.3 條 沿墻布置噴頭時,其保護面積和間距應符合表 03.4.4.3 的規定。
邊墻型噴頭的保護面積和間距表 03.4.4.3
建、構筑物危險等級
每個噴頭最大保護面積 ( 米 2)
噴頭最大間距 ( 米 )
中危險級
8
3.6
輕危險級
14
4.6
注:噴頭與端墻的距離,應為本表規定間距的一半。
第 03.4.4.4 條 邊墻型噴頭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寬度不大于 3.6 米的房間,可沿房間長向布置一排噴頭;
二、寬度介于 3.6 米至7.2 米的房間,應沿房間長向的兩側各布置一排邊墻型墻噴頭,寬度大于 7.2 米的房間,除兩側各布置一排邊墻型噴頭外,還應按本規范表03.4.1.1 的規定在房間中間布置標準噴頭。
第五章 系統組件
第一節 噴 頭
第 03.5.1.1 條 在不同的環境溫度場所內設置噴頭時,噴頭公稱動作溫度宜比環境最高 溫度高 30 ℃。
第 03.5.1.2 條 建筑物、構筑物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有庫存備用噴頭,其數量不應少于總安 裝個數的 1% ,且每種類型和不同溫標的備用噴頭數均不應少于10 個。
第 03.5.1.3 條 在有腐蝕氣體的環境場所內設置噴頭時,應進行防腐處理,并應采取不影響噴頭感溫元件功能的措施。
第 03.5.1.4 條 每個噴頭出水量應按下式計算。
(03.5.1.4)
式中 q —噴頭出水量 ( 升 / 分 ) ;
P —噴頭工作壓力 ( 帕斯卡 ) ;
K —噴頭流量特性系數。
注:當噴頭公稱直徑為 15 毫米 ,K=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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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閥門與檢驗、報警裝置
第 03.5.2.1 條 每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有報警閥、控制閥、水力警鈴、系統檢驗裝置和壓力表。控制閥應設有啟閉指示裝置。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宜設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輔助電動報警裝置。
第 03.5.2.2 條 報警閥宜設在明顯地點,且便于操作,距地面高度宜為 1.2 米。報警閥處的地面應有排水措施。
第 03.5.2.3 條 水力警鈴宜裝在報警閥附近,其與報警閥的連接管道應采用鍍鋅鋼管,長度不大于 6 米時,管徑為 15 毫米;大于 6 米時為 20 毫米,但最大長度不應大于 20 米。
水力警鈴的啟動壓力不應小于 4.9×104 帕斯卡 (0.5 公斤 / 厘米 2) 。
第 03.5.2.4 條 采用閉式噴頭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有延遲器等防止誤報警的裝置。
第 03.5.2.5 條 采用閉式噴頭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每個報警閥控制噴頭數不宜超過下列規定:
一、濕式和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為 800 個;
二、有排氣裝置的干式噴水滅火系統為 500 個;無排氣裝置的干式噴水滅火系統為 250 個。
第三節 監測裝置
第 03.5.3.1 條 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下列工作狀態宜能監測:
一、系統的控制閥開啟狀態;
二、消防水泵電源供應和工作情況;
三、水池、水箱的水位;
四、干式噴水滅火系統的最高和最低氣溫;
五、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的最低氣壓;
六、報警閥和水流指示器的動作情況。
第 03.5.3.2 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構筑物,其監測裝置信號宜集中控制。
自動監測裝置,應設有備用電源。
第四節 管 道
第 03.5.4.1 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報警閥后的管道上不應設置其他用水設施,并應采用鍍鋅管或鍍鋅無縫鋼管。
第 03.5.4.2 條 每根配水支管或配水管的直徑不應小于 25 毫米。
第 03.5.4.3 條 每側,每根配水支管設置的噴頭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建筑物、構筑物均不應多于 8 個。當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頂上下布置噴頭時,其上下側的噴頭數各不多于 8 個;
二、嚴重危險級建筑物、構筑物不應多于 6 個。
第 03.5.4.4 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泄水裝置。
第 03.5.4.5 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網內的工作壓力不應大于 117.7×104 帕斯卡 (12公斤 / 厘米 2) 。
第六章 系統類型
第一節 濕式噴水滅火系統
第 03.6.1.1 條 室內溫度不低于 4 ℃且不高于 70 ℃的建筑物、構筑物,宜采用濕式噴 水滅火系統。
第 03.6.1.2 條 濕式噴水滅火系統的噴頭在易被碰撞或損壞的場所應向上布置。
第二節 干式噴水滅火系統
第 03.6.2.1 條 室內溫度低于 4 ℃或高于 70 ℃的建筑物、構筑物,宜采用干式噴水滅火系統。
第 03.6.2.2 條 干式噴水滅火系統的噴頭應向上布置 ( 干式懸吊型噴頭除外 ) 。
第 03.6.2.3 條 干式噴水滅火系統管網容積不宜超過 1500 升,當設有排氣裝置時,不宜超過 3000 升。
第三節 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
第 03.6.3.1 條 不允許有水漬損失的建筑物、構筑物,宜采用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
第 03.6.3.2 條 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護區域內應設置相應的火災探測裝置;
二、在預作用閥門之后的管道內充有壓力氣體時,宜先注入少量清水封閉閥口, 再充入壓縮空氣或氮氣,其氣壓不宜大于 2.9×104 帕斯卡 (0.3 公斤 / 厘米 2);
三、發生火災時,探測器的動作應先于噴頭的動作;
四、當火災探測系統發生故障時,應采取保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正常工作的措施;
五、系統應設有手動操作裝置。
第 03.6.3.3 條 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管線的充水時間不宜大于 3 分鐘。
第四節 雨淋噴水滅火系統
第 03.6.4.1 條 嚴重危險級的建筑物、構筑物,宜采用雨淋噴水滅火系統。
第 03.6.4.2 條 雨淋噴水滅火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護區域內應設置相應的火災探測裝置;
二、噴水區域邊界的噴頭布置應能有效地撲滅分界區的火災;
三、當設置易熔鎖封裝置時,應設在兩排噴頭中間,且距吊頂的距離不應大于 40 厘米。
第 03.6.4.3 條 雨淋噴水滅火系統可設自動或手動開啟雨淋閥的裝置;但采用自動開啟雨淋閥裝置時,應同時設有手動開啟裝置。
自動開啟雨淋閥裝置,可采用下列傳動設備:
一、帶易熔鎖封的鋼索繩裝置;
二、帶閉式噴頭的傳動管裝置,其管徑,濕式為 25 毫米,干式為 15 毫米。濕式傳動管的靜水壓不應超過雨淋閥前水壓的 1/4 ;
三、帶火災探測器的電動控制裝置。
第五節 水幕系統
第 03.6.5.1 條 需要進行水幕保護或防火隔斷的部位,宜設置水幕系統。
第 03.6.5.2 條 水幕系統可采用自動或手動開啟裝置;采用自動開啟裝置時,應符合本規范第 03.6.4.3 條的規定。
第 03.6.5.3 條 水幕噴頭應均勻布置,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幕作為保護使用時,噴頭成單排布置,并噴向被保護對象;
二、舞臺口和面積大于 3 平方米的洞口部位,宜布置雙排水幕噴頭;
三、每組水幕系統的安裝噴頭數不宜超過 72 個;
四、在同一配水支管上應布置相同口徑的水幕噴頭。
第七章 水力計算
第一節 設計流量和管道水力計算
第 03.7.1.1 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流量計算,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流量宜按最不利位置作用面積噴水強度計算。作用面積宜采用正方形或長方形。當采用長方形布置時,其長邊應平行于配水支管,邊長宜為作用面積值平方根的 1.2 倍。
注:①走道內僅布置一排噴頭時,計算動作噴頭數每層不宜超過 5 個;
②雨淋噴水滅火系統和水幕系統應按每個設計噴水區域內的全部噴頭同時開啟噴水計算。
二、對輕危險級和中危險級建筑物、構筑物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水力計算時,應保證作用面積內的平均噴水強度不小于本規范表 03.2.0.2 的規定。但其中任意四個噴頭組成的保護面積內的平均噴水強度不應大于也不應小于上表規定數值的20% ;
三、對嚴重危險級建筑物、構筑物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水力計算時,應保證作用面積內任意四個噴頭的實際保護面積內的平均噴水強度不應小于本規范表03.2.0.2 的規定;
四、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秒流量宜按下式計算:
( 03.7.1.1 )
式中 QS —系統設計秒流量 ( 升 / 秒 ) ;
QL — 噴水強度與作用面積的乘積 ( 升 / 秒 ) 。
第 03.7.1.2 條 高層建筑物內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采用減壓孔板或節流管等技術措施。
第 03.7.1.3 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內的水流速度不宜超過 5 米 / 秒,但配水支管內的水流速度在個別情況下不應大于 10 米 / 秒。
第 03.7.1.4 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單位長度的水頭損失按下式計算:
( 03.7.1.4 )
式中 —管道單位長度的水頭損失 ( 米水柱 / 米 ) ;
—管道內的平均水流速度 ( 米 / 秒 ) ;
—管道計算內徑 ( 米 ) 。
注:局部水頭損失可采用當量管道長度法計算或按管網沿程水頭損失值的 20% 計算。
第 03.7.1.5 條 給水管或消防水泵的計算壓力按下式計算:
( 03.7.1.5 )
式中 H —給水管或消防水泵的計算壓力 ( 米水柱 )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沿程水頭損失和局部水頭損失的總和 ( 米水柱 ) ;
—最不利噴頭的工作壓力 ( 米水柱 ) ;
—報警閥的局部水頭損失 ( 米水柱 ) ;
—最不利點處噴頭與給水管或消防水泵的中心線之間的靜水壓 ( 米水柱 ) ;
第二節 減壓孔板和節流管
第 03.7.2.1 條 減壓孔板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設置在直徑不小于 50 毫米的水平管段上;
二、孔口直徑不應小于設置安裝管段直徑的 50% ;
三、孔板應安裝在水流轉彎處下游一側的直管段上,與彎管的距離不應小于設
置管段直徑的兩倍。
第 03.7.2.2 條 節流管內流速不應大于 20 米 / 秒。節流管的長度不宜小于 1 米。節流管的直徑宜
按 03.7.2.2 的規定選用。 節流管的直徑 表 03.7.2.2
干 管 ( 毫米 )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節流管 ( 毫米 )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附錄一 名詞解釋
名詞說明
作用面積
一次火災噴水保護的最大面積
濕式噴水滅火系統
由濕式報警裝置、閉式噴頭和管道等組成。該系統在報警閥的上下管道內均經常充滿壓力水
干式噴水滅火系統
由干式報警裝置、閉式噴頭、管道和充氣設備等組成。該系統在報警閥的上部管道內充以有壓氣體
預作用噴水滅火系統
由火災探測系統、閉式噴頭、預作用閥和充以有壓或無壓氣體的管道組成。該系統的管道內平時無水發生火災時,管道內給水是通過火災探測系統控制預作用閥來實現,并設有手動開啟閥門裝置雨淋噴水滅火系統由火災探測系統開式噴頭、雨淋閥和管道等組成。發生火災時,管道內給水是通過火災探測系統控制雨淋閥來實現,并設有手動開啟閥門裝置
水幕系統
由水幕噴頭、管道和控制閥等組成的阻火、隔火噴水系統。該系統宜與防火卷簾或防火幕配合使用 , 起防火隔斷作用,還可單獨用來保護建筑物門窗洞口等部位
配水支管直接安裝噴頭的管道
配水管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配水干管向配水管供水的主管道
標準噴頭公稱直徑為 15 毫米的噴頭
附錄二 建筑物、構筑物危險等級舉例
危險等級舉例
嚴重危險級建筑物、構筑物氯酸鉀壓碾廠房,生產和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
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庫房
可燃物品的高架庫房、地下庫房
液化石油氣貯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演播室、電影攝影棚劇院、會堂、禮堂的舞臺葡萄架下部
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賽璐珞制品加工廠等
中危險級建筑物、構筑物雙排停車的地下停車庫、多層停車庫和底層停車庫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的觀眾廳、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廚房以及辦公室、走道、每層無服務臺的客房和可燃物品庫房
錄音室和電視塔的塔樓餐廳、了望層、公共用房、無窗廠房、地下建筑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木結構建筑
飛機發動機試驗臺準備間
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旅館和綜合辦公樓的走道、辦公室、餐廳、商店、庫房和每層無服務臺的客房省級郵政樓的信函和包裹分檢房、郵袋庫、綜合商場、百貨樓
棉紡廠的開包、清花廠房,麻紡廠的開包、梳麻廠房,服裝、針織廠房,木器制作廠房,火柴廠的烤梗和篩選部位,泡沫塑料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棉、毛、絲、麻、化纖、毛皮以及其制品庫房,香煙庫房,火柴庫房,難燃物品高架庫房、多層庫房輕危險級建筑物、構筑物單排停車的地下停車庫、多層停車庫和底層停車庫
劇院、會堂、禮堂 ( 舞臺部分除外 ) 和電影院醫院、療養院、體育館、博物館、旅館、辦公樓、教學樓
注:①未列入本附錄的建筑物、構筑物,可比照本附錄舉例,按本規范第 03.2.0.1 條的劃分原則確定。
②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劃分范圍按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