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生產建設的發展,防止爆破事故。特制定本規程。
除軍事爆破工程外,一切進行爆破工作的人員、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都必須遵守本規程。
1 管理制度與職責范圍
1.1 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1.2 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經爆破作業的主管部(或相當于此一級的總公司)鑒定批準。
1.3 進行爆破工作的企業,必須設有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段(班)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庫主任。
1.4 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合格證。
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由經過爆破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的工程師、技術員擔任。
1.5 爆破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5.1 年滿十八周歲,從事過一年以上與爆破作業有關的工作;
1.5.2 工作認真負責;
1.5.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5.4 體檢合格;
1.5.5 按爆破培訓大綱(附錄A)的要求,進行過培訓并考試合格。
1.6 取得《爆破員作業證》的新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實習三個月后,方準獨立進行爆破工作。
在高溫、有沼氣或粉塵等爆炸危險場所的爆破工作,必須由經驗豐富的爆破員進行。
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訓練。
1.7 爆破工作領導人的職責:
1.7.1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計劃,并負責實施;
1.7.2 組織爆破業務、爆破安全的培訓工作和審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員與爆破器材庫管理人員;
1.7.3 監督本單位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質量;
1.7.4 組織領導重大爆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總結工作;
1.7.5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細則及相應的管理條例;
1.7.6 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8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1.8.1 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1.8.2 制定爆破安全的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1.8.3 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盲炮處理的技術指導;
1.8.4 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9 爆破器材庫主任的職責:
1.9.1 負責制定倉庫管理細則;
1.9.2 督促檢查爆破器材保管員(發放員)的工作;
1.9.3 及時上報質量可疑及過期的爆破器材;
1.9.4 組織或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1.9.5 督促檢查庫區安全情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10 爆破器材保管員(發放員)負責驗收、發放、統計和保管爆破器材,對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有權拒絕發給爆破器材。
1.11 爆破器材試驗員負責進行爆破器材的檢驗工作。
1.12 爆破段(班)長的職責:
1.12.1 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1.12.2 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細則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
1.12.3 有權制止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工作;
1.12.4 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1.13 爆破員的職責
1.13.1 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它用;
1.13.2 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1.13.3 嚴格遵守本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
1.13.4 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1.13.5 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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