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統一工業企業所有生產環境和非生產環境的噪聲測量方法,便于對工業企業噪聲進行評價和控制設計,特制訂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生產環境、非生產環境與廠界的穩態噪聲和除脈沖噪聲以外的非穩態噪聲測量。
第1.0.3條 工業企業噪聲測量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
第二章 噪聲測量條件
第一節 測量儀器
第2.1.1條 噪聲測量,應使用2型或性能優于2型的聲級計或性能相當的其它聲學儀器。測量等效A聲級應使用積分聲級計;無積分聲級計時亦可使用上述聲級計。噪聲測量所用儀器的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級計的電聲性能與測試方法》的規定;積分聲級計,應符合IEC804—85《積分平均聲級計》的規定。
第2.1.2條 噪聲測量前后必須對聲級計進行聲校準,若前、后兩次校準值相差等于或大于2dB,測量值無效。校準用的聲壓級校準器,應按JJG176—84《聲壓級校準器試行檢定規程》的要求定期檢定;聲級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標準噪聲源》定期檢定。 聲學測量及校準儀器每2年至少檢定一次。
第二節 測量的量
第2.2.1條 穩態噪聲應測量A聲級,需要時可測量C聲級。
第2.2.2條 非穩態噪聲,應測量日等效A聲級。
第三節 讀取測量值的方法
第2.3.1條 測量穩態噪聲應使用聲級計“慢檔”時間特性,一次測量應取5s內的平均讀數。
第2.3.2條 測量非穩態噪聲應使用聲級計“慢檔”時間特性,并應根據噪聲變化特性確定測量時間,在測量時間內測得的數據,應能代表日等效A聲級。對周期性變化的噪聲,測量時間應等于噪聲變化周期的整數倍,最短不得少于一個變化周期。使用非積分聲級計測量等效A聲級時,應按附錄二的規定取值。
第四節 環境條件
第2.4.1條 室外測量時,傳聲器應加防風罩,風速等于或大于6m/s時,應停止測量。
第2.4.2條 測量過程中,應避免或減少振動、電磁場、溫度和濕度等環境因素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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