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 為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中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在施工現場供用電中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并使施工現場供用電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及維護做到安全可靠,確保質量,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電壓在10kV及以下的施工現場供用電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及維護。但不適用于水下,井下和礦井等特殊工程。
1.0.3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的安全、可靠,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配電設施
2.1 發電設施
2.1.1 在遠離電源或電源不能滿足要求的施工現場,可裝設柴油發電機、列車電站等發電設施。
2.1.2 發電站的站址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2.1.2.1 靠近負荷中心。
2.1.2.2 交通運輸及線路引出方便。
2.1.2.3 設在污染源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2.1.2.4 遠離施工危險地段。
2.1.3 發電站站區內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2.1.3.1 建筑物力求緊湊,符合生產運行程序。
2.1.3.2 發電機房設在站區內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控制室、配電室設在機房的下風側。
2.1.3.3 冷卻水池、噴水池設在機房和室外配電裝置冬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2.1.3.4 站內地面排水坡度不應小于0.5%。
2.1.4 燃油罐宜采用鋼制油罐,其數量不應少于2個。
2.1.5 事故油池應設在發電機房外,其與發電機房外墻的距離不應小于5m。事故油池的貯油量不應少于全部日用燃油的燃油量。
2.1.6 柴油機應有單獨的排煙管道和消音器;發電機房內架空敷設的排煙管應設隔熱層。地溝內的排煙管穿越油管路時應采取防火措施。發電機房外垂直敷設的排煙管至發電機房的距離不得小于1m;排煙管的管口應高出屋檐,且不小于1m。
2.1.7 移動式柴油發電機停放的地點應平坦,并宜高出周圍地面0.25~0.3m。柴油發電機拖車的前后輪應卡住。
2.1.8 移動式柴油發電機的拖車應有可靠的接地。
2.1.9 移動式柴油發電機拖車上部應設防雨棚。防雨棚應牢固、可靠。
2.1.10 移動式柴油發電機周圍4m內不得使用火爐和噴燈,不得存放易燃物。
2.1.11 柴油發電機的總容量應滿足最大負荷的需要和大容量電動機起動時的要求。起動時母線電壓不應低于額定電壓的80%。
2.1.12 并列運行的柴油發電機應裝設同期裝置。
2.1.13 柴油發電機的出口側應裝設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及低電壓保護等裝置。
2.1.14 發電站內應設可在帶電場所使用的消防設施,并應設在便于取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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